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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院发7号航天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修订

院发(2010)7号

航天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修订)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素质教育,进一步促进本科生全面发展,培养具有航天特色的复合型、创新型拔尖人才,保证本科生综合测评的实施效果,现结合试行情况对院发(2009)9号文件《航天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试行)》修订如下:

一、综合测评成绩组成及权重

第1条综合测评成绩由平均学分绩、德育成绩、科技创新加分三部分组成,其中平均学分绩所占权重为80%,德育成绩所占权重为20%,科技创新加分直接累加到综合测评成绩之中。

二、平均学分绩计算方式

第2条平均学分绩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计算得出,对于不及格的课程以补考前成绩参与平均学分绩的计算,对于缓考的课程以缓考成绩参与平均学分绩的计算。

三、德育成绩计算方式

第3条德育成绩每学期计算一次。

计算多个学期综合测评成绩时,德育成绩取其所覆盖各个学期德育成绩的平均值。

第4条德育成绩由德育基础分、社会职务加分、荣誉称号加分、社会活动加分、寝室建设加分和各类减分组成,除获得附表2中所列全国个人荣誉称号外满分130分。

若获得附表2中所列全国个人荣誉称号,则荣誉称号加分取30分且不再与其他荣誉称号累计加分。

第5条德育基础分:

每名学生每学期初始具有德育基础分75分。

第6条社会职务加分

(1)在学校、学院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学期并且述职通过认定者,按照附表1中所列项目相应加分,满分15分。

(2)同一学期内担任不同职务不累计加分,取最高分计算。

第7条荣誉称号加分

(1)获得荣誉称号并取得证书或表彰文件等佐证材料者,按照附表2中所列项目相应加分,除获得附表2中所列全国个人荣誉称号外满分15分。

(2)同一学期内在各类表彰中获得的多项荣誉称号可累计加分;但同一学期内在同类表彰中获得的不同个人荣誉称号不累计加分,取最高分计算。

第8条社会活动加分

(1)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在航天学院备案并取得认定者,按照附表3中所列项目相应加分,满分15分。

(2)同一学期内参加多项社会活动可累计加分;但同一学期内同一成果获得不同奖项、同次同项比赛获得不同奖项不累计加分,取最高分计算。

(3)非航天学院派出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各类文艺活动、各类体育活动,均不在社会活动加分计算范围之内。

第9条寝室建设加分:

学期内寝室建设成果显著,经航天学院寝室评比获得一星级至五星级寝室称号的寝室成员,相应取得2分、4分、6分、8分、10分,满分10分。

第10条各类减分: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相应减分,同一学期内减分累加计算。

(1)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每次减30分;

(2)受严重警告处分每次减20分;

(3)受警告处分每次减15分;

(4)受通报批评每次减10分;

(5)每学期寝室评比不合格的寝室长减4分;

(6)无故缺席学校、学院要求参加的集体活动每次减0.5分。

四、科技创新加分计算方式

第11条科技创新加分每学期计算一次。

计算多个学期综合测评成绩时,科技创新加分根据其所覆盖各个学期的整体情况,按照下述原则重新计算。

第12条科技创新加分由科技创新竞赛加分、科技创新立项加分、科技创新论文专利加分组成。

其中科技创新竞赛的等级分类参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管理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内容执行。

第13条学生参与科技创新活动在航天学院备案并取得认定者,按照附表4所列项目相应加分,科技创新竞赛作品和科技创新立项的作者认定数量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14条科技创新竞赛加分:

同一作品在各级各类科技创新竞赛中多次获奖不累计加分,取最高分计算;不同作品竞赛获奖可累计加分,但同一竞赛只允许取两个奖项计算且第二加分项须乘以系数0.6后进行累计加分。

第15条科技创新立项加分

(1)同一项目多次立项不累计加分,取最高分计算;不同项目立项可累计加分,但只允许取两个项目计算且第二加分项须乘以系数0.6后进行累计加分。

(2)立项项目允许作为作品参加各级各类科技创新竞赛,但只允许取竞赛和立项二者之一的最高分计算。

第16条科技创新论文专利加分

(1)同一内容的科技创新论文(或专利)不累计加分,取最高分计算;不同内容的科技创新论文(或专利)可累计加分;科技创新论文专利总累计加分上限为5分。

(2)要求论文发表必须体现第一作者所属单位为“哈尔滨工业大学”(英文为“HarbinInstituteofTechnology”),专利申报必须体现第一持有者所属单位为“哈尔滨工业大学”。

五、附则

第17条如发现当事人存在故意弄虚作假的行为,视具体内容取消其当学期德育成绩、科技创新加分,并参照《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18条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由航天学院本科生培养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提出,经学院商议后作出决定。

第19条本办法面向2009级及以后本科生施行。

第20条本办法由航天学院本科生培养办公室负责解释。

 

航天学院

2010年3月10日

附表1:

航天学院本科生德育成绩计算办法明细(社会职务)

校团委

校学生会

校学生

科协

校青年志愿者协会

院团委

院学生会

院学生

科协

院青年志愿者协会

学生社团

党支部

德育加分

直属部门

年级工委会

校级学生社团

院级学生社团

副书记

主席

主席

主席

15

副书记

主席

主席

主席

14

副主席

副主席

副主席

13

副主席/年级工委会主任

副主席

副主席

12

重要学生社团负责人正职

五星学生社团负责人正职

11

部长

部长

部长

部长

部长

部长

办公室主任

部长

部长

10

副部长

副部长

副部长

副部长

副部长

副部长

办公室副主任

年级大班长

团总支书记

副部长

副部长

重要学生社团负责人副职

五星学生社团负责人副职

四星学生社团负责人正职

书记

8

班长

团支书

重要学生社团部长

普通学生社团负责人正职

四星学生社团负责人副职

三星学生社团负责人正职

副书记

6

部门干事

部门干事

办公室干事

班委

团支委

寝室长

部门干事

部门干事

普通学生社团负责人副职

三星学生社团负责人副职

二星学生社团负责人正职

支委

4

二星学生社团负责人副职

一星学生社团主要发起人

2

一星学生社团共同发起人

1

附表2:

航天学院本科生德育成绩计算办法明细(荣誉称号)

班建系列

团建系列

党建系列

其他

德育加分

全国三好学生(标兵)

全国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全国优秀大学生(标兵)

全国优秀团员(标兵)

全国优秀团干部(标兵)

全国优秀大学生(十佳)

全国大学生自强之星(标兵)

30

省三好学生(标兵)

省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省优秀大学生(标兵)

省优秀团员(标兵)

省优秀团干部(标兵)

省优秀大学生(十佳)

省大学生自强之星(标兵)

15

全国三好班级(标兵)成员

全国优秀团支部(标兵)成员

校五四青年奖章

校优秀党员

省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省志愿服务先进个人

12

校三好学生标兵

校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校优秀团员标兵

校优秀团干部标兵

校大学生自强之星

全国社会实践先进集体(标兵)成员

全国志愿服务先进集体(标兵)成员

校十佳运动员

9

院三好学生标兵

院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院十佳大学生

院优秀党员

8

省三好班级(标兵)成员

校三好学生

校优秀学生干部

省优秀团支部(标兵)成员

校优秀团员

校优秀团干部

校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校志愿服务先进个人

院十佳运动员

6

校三好班级标兵成员

校社会活动积极分子

院三好学生

院优秀学生干部

校优秀团支部标兵成员

院优秀团员

院优秀团干部

校优秀党支部成员

省社会实践先进集体(标兵)成员

省志愿服务先进集体(标兵)成员

院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院志愿服务先进个人

4

院团校优秀学员

院党校优秀学员

校军训优秀学兵

3

校三好班级成员

院寝室建设工作先进班级成员

校优秀团支部成员

院优秀党支部成员

校社会实践先进集体成员

校志愿服务先进集体成员

2

校优良学风班成员

院三好班级成员

院优秀团支部成员

1

附表3:

航天学院本科生德育成绩计算办法明细(社会活动)

社会实践活动

文艺活动

体育活动

德育加分

校重大专项体育竞赛

校田径运动会

全国社会实践优秀成果第一作者

15

省社会实践优秀成果第一作者

12

全国社会实践优秀成果其他作者(排名前5)

校社会实践优秀成果第一作者

校大合唱比赛金奖主要参赛成员

个人项目第一名

集体项目第一名队长

9

校大合唱比赛单项奖获得者

单项奖获得者

8

省社会实践优秀成果其他作者(排名前5)

院社会实践成果一等奖第一作者

校大合唱比赛银奖主要参赛成员

个人项目第二名

集体项目第二名队长

7

校大合唱比赛铜奖主要参赛成员

个人项目第三名

集体项目第三名队长

6

校社会实践优秀成果其他作者(排名前5)

院社会实践成果二等奖第一作者

校大合唱比赛金奖普通参赛成员

集体项目第一名成员

5

院社会实践成果一等奖其他作者(排名前3)

院社会实践成果三等奖第一作者

校大合唱比赛银奖普通参赛成员

集体项目第二名成员

4

院社会实践成果二等奖其他作者(排名前3) 

校大合唱比赛铜奖普通参赛成员

校、院重大演出主要演员

院艺术团成员按计划完成学期排练任务

集体项目第三名成员

个人项目入围名次

集体项目入围名次队长

男子5000m及以上竞赛项目每完成1项

女子3000m及以上竞赛项目每完成1项

3

院社会实践成果三等奖其他作者(排名前3)

2

院社会实践合格成果第一作者

校、院重大演出普通演员

集体项目入围名次成员 

个人竞赛项目每取得1分

娱乐项目每取得3分

1

院社会实践合格成果其他作者(排名前3)

集体竞赛项目每取得1分

一般竞赛项目每完成1项

0.5

附表4:

航天学院本科生科技创新加分计算办法明细

科技创新竞赛

科技创新立项

科技创新论文专利

加分

国际或国家竞赛一等奖个人项目作者

国际或国家竞赛一等奖集体项目第一作者

发明专利第一作者

SCI检索论文第一作者

5

国际或国家竞赛二等奖个人项目作者

国际或国家竞赛二等奖集体项目第一作者

4

国际或国家竞赛一等奖集体项目其他作者

国际或国家竞赛三等奖个人项目作者

国际或国家竞赛三等奖集体项目第一作者

省级竞赛一等奖个人项目作者

省级竞赛一等奖集体项目第一作者

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一等奖个人项目作者

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一等奖集体项目第一作者

发明专利第二作者

SCI检索论文第二作者

实用新型专利第一作者

EI、ISTP检索论文第一作者

3

国际或国家竞赛二等奖集体项目其他作者

省级竞赛二等奖个人项目作者

省级竞赛二等奖集体项目第一作者

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二等奖个人项目作者

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二等奖集体项目第一作者

实用新型专利第二作者

EI、ISTP检索论文第二作者

2

国际或国家竞赛三等奖集体项目其他作者

省级竞赛一等奖集体项目其他作者

省级竞赛三等奖个人项目作者

省级竞赛三等奖集体项目第一作者

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一等奖集体项目其他作者

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三等奖个人项目作者

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三等奖集体项目第一作者

国际会议论文第一作者

国内一级刊物论文第一作者

1

省级竞赛二等奖集体项目其他作者

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二等奖集体项目其他作者

0.8

省级竞赛三等奖集体项目其他作者

校级竞赛一等奖个人项目作者

校级竞赛一等奖集体项目第一作者

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三等奖集体项目其他作者

国际会议论文第二作者

国内一级刊物论文第二作者

核心期刊论文第一作者

0.5

校级竞赛一等奖集体项目其他作者

校级竞赛二、三等奖个人项目作者

校级竞赛二、三等奖集体项目第一作者

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结题个人项目作者

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结题集体项目第一作者

核心期刊论文第二作者

0.3

校级竞赛二、三等奖集体项目其他作者

院级竞赛获奖个人项目作者

院级竞赛获奖集体项目第一作者

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结题集体项目其他作者

院级科技创新立项结题个人项目作者

院级科技创新立项结题集体项目第一作者

国内会议论文第一作者

0.2

院级竞赛获奖集体项目其他作者

院级科技创新立项结题集体项目其他作者

国内会议论文第二作者

0.1

附件5:

航天学院2007/2008级本科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修订)

一、综合测评成绩组成及权重

第1条综合测评成绩由平均学分绩、德育成绩、科技创新加分三部分组成,其中平均学分绩所占权重为80%,德育成绩所占权重为20%,科技创新加分直接累加到综合测评成绩之中。

二、平均学分绩计算办法

第2条平均学分绩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计算得出,对于不及格的课程以补考前成绩参与平均学分绩的计算,对于缓考的课程以缓考成绩参与平均学分绩的计算。

三、德育成绩计算办法

第3条德育成绩每学期计算一次。

计算多个学期综合测评成绩时,德育成绩取其所覆盖各个学期德育成绩的平均值。

第4条德育成绩由德育基础分、社会职务加分、荣誉称号加分、社会活动加分、寝室建设加分和各类减分组成,除获得附表2中所列全国个人荣誉称号外满分130分。

若获得附表2中所列全国个人荣誉称号,则荣誉称号加分取30分且不再与其他荣誉称号累计加分。

第5条德育基础分:

每名学生前三/第一学期初始具有德育基础分85分,其余学期初始具有德育基础分75分。

第6条社会职务加分

(1)前三/第一学期担任社会职务不计入德育成绩;其余学期在学校、学院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学期并且述职通过认定者,按照附表1中所列项目相应加分,满分15分。

(2)同一学期内担任不同职务不累计加分,取最高分计算。

第7条荣誉称号加分

(1)获得荣誉称号并取得证书或表彰文件等佐证材料者,按照附表2中所列项目相应加分,除获得附表2中所列全国个人荣誉称号外满分15分。

(2)同一学期内在各类表彰中获得的多项荣誉称号可累计加分;但同一学期内在同类表彰中获得的不同个人荣誉称号不累计加分,取最高分计算。

第8条社会活动加分

(1)前三/第一学期社会活动成果不计入德育成绩;其余学期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在航天学院备案并取得认定者,按照附表3中所列项目相应加分,满分15分。

(2)同一学期内参加多项社会活动可累计加分;但同一学期内同一成果获得不同奖项、同次同项比赛获得不同奖项不累计加分,取最高分计算。

(3)非航天学院派出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各类文艺活动、各类体育活动,均不在社会活动加分计算范围之内。

第9条寝室建设加分:

前三/第一学期寝室建设成果不计入德育成绩;其余学期寝室建设成果显著,经航天学院寝室评比获得一星级至五星级寝室称号的寝室成员,分别对应取得2分、4分、6分、8分、10分,满分10分。

第10条各类减分: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相应减分,同一学期内减分累计计算。

(1)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每次减30分;

(2)受严重警告处分每次减20分;

(3)受警告处分每次减15分;

(4)受通报批评每次减10分;

(5)除前三/第一学期外,其余学期寝室评比不合格的寝室长减4分;

(6)除前三/第一学期外,其余学期无故缺席学校、学院要求参加的集体活动每次减0.5分。

四、科技创新加分计算办法

第11条科技创新加分每学期计算一次。

计算多个学期综合测评成绩时,科技创新加分根据其所覆盖各个学期的整体情况,按照下述原则重新计算。

第12条科技创新加分由科技创新竞赛加分、科技创新立项加分、科技创新论文专利加分组成。

其中科技创新竞赛的等级分类参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管理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内容执行。

第13条学生参与科技创新活动在航天学院备案并取得认定者,按照附表4所列项目相应加分,科技创新竞赛作品和科技创新立项的作者认定数量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14条科技创新竞赛加分:

同一作品在各级各类科技创新竞赛中多次获奖不累计加分,取最高分计算;不同作品竞赛获奖可累计加分,但同一竞赛只允许取两个奖项计算且第二加分项须乘以系数0.6后进行累计加分。

第15条科技创新立项加分

(1)同一项目多次立项不累计加分,取最高分计算;不同项目立项可累计加分,但只允许取两个项目计算且第二加分项须乘以系数0.6后进行累计加分。

(2)立项项目允许作为作品参加各级各类科技创新竞赛,但只允许取竞赛和立项二者之一的最高分计算。

第16条科技创新论文专利加分

(1)同一内容的科技创新论文(或专利)不累计加分,取最高分计算;不同内容的科技创新论文(或专利)可累计加分;科技创新论文专利总累计加分上限为5分。

(2)要求论文发表必须体现第一作者所属单位为“哈尔滨工业大学”(英文为“HarbinInstituteofTechnology”),专利申报必须体现第一持有者所属单位为“哈尔滨工业大学”。

五、附则

第17条如发现当事人存在故意弄虚作假的行为,视具体内容取消其当学期德育成绩、科技创新加分,并参照《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18条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由航天学院本科生培养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提出,经学院商议后作出决定。

第19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0条本办法由航天学院本科生培养办公室负责解释。

 

航天学院

201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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