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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早期五刑:

墨、劓、膑、宫、大辟。

✓刑起于兵,兵刑同制。

✓夏商的神权法思想是法律的思想基础。

✓王命包括誓(约束)、诰(告诫)、命(君主的命令)等多种形式。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可能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五刑是其主要内容。

✓汤刑一般指商朝法律的总称。

✓夏商五刑:

墨、劓、髌、宫、大辟。

✓大辟即死刑,宫刑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髌是断足或者砍去膝盖骨,劓即割掉鼻子,墨刑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注之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刑罚原则:

刑不株连、疑罪从轻、不杀无辜、过失从轻

✓中央司法官,商称司寇。

✓神判和天罚是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

✓夏朝监狱为圜土、夏朝末年称之为夏台、商朝监狱有羑里。

✧简述原始氏族战争对我国法律起源造成的影响:

阶级分化,原来的氏族社会行为规范,后来便成为了法律。

氏族首领的职权演变为统治者,建立了权力机关和法律机构。

原始社会末期也确立了不少刑罚罪名及处置方法。

有法官和审判的存在。

频繁的氏族部落战争促进了民族的融合,早就了法律。

部落军事首领掌握着军事权利,这就必然对原有的氏族部落首领的继承制造成破坏。

✧简述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①刑起于兵,兵刑同制。

中国法律起源于氏族部落同族之间以及同外族的战争。

②原始风俗转变为法律。

③血缘纽带关系影响之深。

④维护部落首领的政治权利的集中和强化。

✧简述夏商立法思想以及立法活动的情况:

夏商以“恭行天罚”、“天讨”的神拳发思想作为法律的思想基础。

立法活动:

①王命(誓、诰、命)②禹刑③汤刑④官刑

✧简述夏商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

法律内容出于秘密法状态。

已经出现比较完备的刑事法律体系。

产生了我国早期的经济法规,反应国家管理和调节社会生产各方面的程度。

军权至上,神权法思想渗透至深。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有:

天罚思想、明德慎罚(缓和阶级矛盾,对周初的社会发展进步提供了有益的环境)、礼治思想(维护等级猪肚、预防犯罪、防民)

✓《吕刑》西周中期的重要刑书,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适用刑罚的总原则为明德慎罚。

赎刑是其核心内容,可以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

✓西周礼制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和尊尊。

✓西周刑罚区分故意过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眚、非眚,非终、惟终)

✓西周刑罚遵循世轻世重的原则。

用刑灵活,因时而异。

✓我国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已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礼与刑的关系:

奴隶主阶级专政的两种手段:

①出礼入刑,②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西周礼的本质特征)

✓西周契约制度:

大宗买卖用长劵,称为质;小宗买卖用断券,称为剂。

“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

✓西周婚姻仪式: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求婚)、问名(请媒人问女方形式、出生年月日等用于宗庙占卜婚姻吉凶)、纳吉(祭祀)、纳征(送聘礼,是婚姻成立的主要标志之一)、请期(商定婚期)、亲迎(男方按父亲之命去迎接女方)。

✓婚姻关系的限制:

同姓男女之间禁止结婚

✓婚姻关系的解除:

西周在婚姻关系解除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七出和三不去。

✓礼与刑的关系:

西周的礼具有国家根本法的性质,礼与刑在实质上是相同的,但礼毕竟不能完全等同于刑,两者在表现形式以及作用上还是有一定的区别。

①出礼入刑,刑是礼的有力后盾,用刑是为了维护礼的实施。

礼与刑在性质上是一致的,在使用上是互相补充、缺一不可的。

②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简述西周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矜老恤幼原则;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罪行相当的原则;罪疑从轻、众疑则赦的原则;罚弗及嗣罪不相及原则;同罪异罚原则;世轻世重的原则;正当防卫原则。

以上原则表明,我国西周时机的法律制度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

✧简述西周婚姻限制的内容:

同姓男女之间禁止结婚。

居父母丧期,三年不得娶嫁。

不同等级之间不准通婚。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礼制的核心是上下尊卑贵贱的等级差别。

✓郑国子产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

✓邓析造“竹刑”(中国第一个律师)

✓叔向、孔子反对成文法

✓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法的公布成为历史潮流。

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

“礼治”、“法治”之争拉开了序幕。

✓李悝变法制定《法经》,使魏国成为战国初年一个头等强盛的国家。

✓《法经》篇目和内容:

《盗法》(侵犯财产)《贼法》(侵害他人人身)《囚法》(囚禁和审讯罪犯)《捕法》(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杂法》(对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者的泛绿规定)《具法》(相当于总则部分)。

✓《法经》意义:

我国历史上具备一定规模和体系的第一部封建法典,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

秦律及汉《九章律》都是沿着这个脉络发展下来的,它对我国秦汉时期的封建法律制度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事实上也是整个封建社会法典制定的蓝本。

实质上是体现了封建地主阶级意志的法律。

✓商鞅变法。

✓连坐法规:

①什伍连坐。

②军队中士卒连坐。

③家属连坐。

④官吏职务连坐。

连坐被确立为中国封建法律的重要原则。

✓重农抑商,奖励耕织。

颁行《为田开阡陌封疆》令,保护私人占有的土地,表明土地产权。

《分户令》有主意小农经济的发展。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为什么会引起争论?

——奴隶制法是奴隶主贵族任意打击拼命,镇压努力反抗,排斥政治异己,实行司法专横的工具和手段,也是奴隶主贵族所独享的一项传统特权。

新兴地主阶级登上历史舞台,要用公开法制的方式摆脱旧贵族的压迫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羁绊。

✧成文法公布有何意义?

——法的公布成为历史潮流。

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

礼治、法治之争拉开了序幕。

✧战国时期的法治指导思想是什么?

——少赏多罚和轻罪重罚;缘法而治,保证发的实施;刑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赏罚必于民心

✓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

✓秦朝法律形式:

律、令、格、式、法律答问、廷行事、法律文告以及课等多种法律形式。

✓(部分)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①刑事责任年龄(秦律是以身高来作为成年与否的标准的)②区别犯罪一事,区分主观和过失。

(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秦朝中央关涉司法机关有御史大夫和廷尉。

御史大夫带有监察之责。

廷尉负责审理皇帝指定的案件,以及地方送上来的疑难案件。

✓秦朝诉讼区分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司法官员的责任。

①失刑,凡因过失使判决量刑不当的。

②不直,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且出于故意。

③纵囚,故意有罪不判使罪犯逃脱法律制裁的。

✧简述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缘法而治。

法令由一统。

专任刑罚,贯彻重刑主义原则。

✧秦律中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①刑事责任年龄。

②区分犯罪意识,区分故意与过失。

③从重从轻原则。

④数罪并罚和从一重处罚。

⑤计赃论罪。

⑥连坐原则。

⑦诬告反坐。

⑧法律的效力范围。

⑨同罪异罚。

✧为什么说秦朝确立了以徒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

从总体上衡量,三代刑罚中以杀戮或刑人致残的特征,在秦刑罚中已有所改观。

秦朝各方面生产建设中都大量驱使刑徒。

分类细致。

✧简述秦朝的司法体制:

秦朝的司法机关分中央与地方两极,地方的司法机关又分郡和县两级。

三公九卿制的中央行政管理体制,使中央有了专门的司法机构,但在总的原则上仍然是行政与司法合一的国家体制。

秦朝已经形成了司法机构体系。

✓汉朝法律制度

✓汉朝立法思想的演变:

黄老学说占统治地位,而辅之以儒、法,为政之道讲求“务在宽厚”、“刑罚大省”。

从汉武帝起,强化中央集权,独尊儒术,治道由汉初的黄老为主转变为以儒为主,礼法并用。

✓立法形式包括:

律、令、科、比

✓文景废除肉刑原因:

西汉王朝建立以后,为了迅速恢复经济,缓和矛盾,稳定地主阶级统治,采取了休养生息、省刑除苛的政策。

通过废除肉刑安定大动乱后的社会秩序。

保护社会生产力。

✓文景废除肉刑内容:

用五年徒刑代替黥刑,以笞三百代替劓刑,以笞五百代替斩左趾,斩右趾则改为弃市。

用笞、徒、死取代黥、劓、刖等肉刑。

✓文景废除肉刑意义:

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为封建社会笞杖徒流死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也保护了社会生产力。

顺应了人民的要求,意义很大。

✓对所有权的个别规定:

凡得到拾遗物要报告官府,其中小的物件可归拾得者所有。

长久埋于地下的埋藏物一经发现,所有权归发现者所有。

✓汉朝已经开始出现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

汉朝私有财产实行组内集成,父母在世时将家产均分。

✓汉朝的中央司法机构:

皇帝掌握司法审判的最后裁决权。

尚书兼有司法行政与审判职能。

丞相是中央最高行政长官,总理中央行政事务。

丞相在诉讼、审判方面都拥有一定的司法权。

御史大夫位居副丞相,有监察权。

廷尉为最高司法机关。

✓两汉时期,还对诉权加以限制。

包括身份,年龄,血缘等。

不准越诉。

要根据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

实行诬告反坐。

✧简述汉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①上请制度。

②亲亲得相首匿。

③矜恤老幼妇残。

④自首减免刑罚。

⑤诬告反坐。

⑥法不追究继往。

✧简述汉朝抑商政策的内容:

贬低商人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

商人不得购买土地,土地和奴婢不得超过法定数额,否则没入官府。

商人不得为吏。

✧论述春秋决狱的起因、内容和意义:

引经决狱。

内容包括:

原心定罪;君亲无将,将而诛焉;恶恶止其身;亲亲得相首匿。

意义:

缓和阶级矛盾,限制了皇帝司法权的滥用,影响了以后整个封建时代的法律。

对法律的不当运用和无需泛滥祈祷了抑制作用,在融通德治和法治方面做出了贡献。

为以后的封建王朝明确表现儒家法律观创造了前提。

第六章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魏律》:

①在篇目上由原来的9篇增加到18篇。

在立法上初步做到了文约而例通。

②在体例上以刑名列于篇首,起到了统帅全律的作用,使法典体例逐渐完善化,为后世所沿用。

③在内容上,调整删减篇目条文。

④重新统一刑种。

⑤推动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泰始律》:

又称晋律。

特色:

①引礼入律,礼律并重。

②较为简约。

✓东魏的“格”和西魏的“式”。

《麟趾格》是法律形式的一大变化。

《大统式》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以“式”为形式的法典汇编,对隋唐有直接影响。

✓《北齐律》:

12篇,完成了汉以来封建法典由繁到简的改革过程。

隋唐法律只要以《北齐律》为蓝本。

是当时具有最高水准的法典。

✓魏晋南北朝刑罚制度的发展:

①流刑的重现与规范化。

②宫刑的正式废除。

③缩小了连坐范围。

④统一刑种,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北齐律》时中的刑罚体系已相当明细,分为死刑、流刑、耐刑、耐刑、鞭刑、杖刑五等)⑤五刑制的进一步规范化,见于《北周律》,徒刑五等,流刑五等。

✓北齐的中央司法机构最为完备。

改廷尉为大理寺。

专门审核刑狱案件的中央最高审判官署。

✓刑讯制度化。

魏晋南北朝的司法审判普遍采用刑讯逼供的方法。

影响较大的是南梁的测囚之法,和南陈的立测法。

✓北魏形成死刑奏报制度。

✓魏晋南北朝形成直诉制度。

(登闻鼓)

✧试论述魏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引礼入律有哪些主要内容:

准五服以治罪;礼律并重、以礼直接作为立法的依据;纳礼于律中,使礼法律化。

✧试论入魏晋南北朝的立法主要成就:

魏律在立法上初步做到了文约而例通。

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使法典体例逐渐完善化,并为后世所沿用。

八议入律。

引礼入律、礼律并重。

《北齐律》完成了汉以来封建法典由繁到简的改革过程。

✧准五服以治罪的内容是什么?

对后世封建法典有哪些影响?

在亲属之间相犯要按照五等服制来定罪量刑。

是儒家伦理纲常法律化的友谊标志。

此后,各个封建王朝都将这一原则贯彻于法律中,名情侣还将丧服图载于律首,以备司法官查验。

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

✓《开皇律》的体例、结构、内容、特点。

开皇律是隋初最重要的立法成果。

共12篇500条。

为:

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

在内容上有不少创新,确定了五刑(死、流、徒、杖、笞),改重罪十条为十恶。

规定了八议和官当政策。

✓《大业律》是隋朝的第二部律,隋炀帝的立法成果。

✓唐初的法制指导思想有:

①礼法并用治国②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③慎重行刑

✓唐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和典等。

✓律令格式间的关系:

首先,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的区别。

律以刑法为内容,令、格、式则以国家制度、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为内容,各有自己的调整范围,各不相同。

从其作用来看,也各有异,律更偏重于消极地诚挚罪犯,令、格和式则侧重于积极地规范人们的行为。

其次,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法科刑。

在一般情况下,司法官员要按照律对犯罪者定罪量刑,而不是依照令、格和式。

✓《贞观律》:

增设了加役流,将其作为死刑的减刑,介于常流与死刑之间。

区分两种不同的反逆罪,缩小了缘坐处死的范围。

完善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和官当等一些主要制度。

《贞观律》的变化很大,不仅大量减少死、流刑,而且还化繁为简。

✓《永徽律疏》:

又称《唐律疏议》。

保存至今,是我国现存的第一步完整法典,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刑法典。

它的作用主要是解释和补充律条,目的是使人们能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律文的真正含义。

✓唐律的特点:

①礼法结合。

唐律是一部礼法完全结合的法典。

礼是理发的一句。

法是维护礼的武器。

②首创“疏议”,把对刘伯温的解释和补充形式推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③内容简约,唐律只有12篇,500条,内容比以往的律简约了许多。

✓唐律的影响:

对唐后封建朝代立法的影响很大。

对当时一些东亚国家立法的影响很大(朝鲜、越南、日本等)。

日本的《大宝律令》、《养老律令》

✓唐五刑:

笞(五等)杖(五等)徒(五等)流(三等)死(两等)。

是中国封建刑法中的核心。

后期五刑共二十等。

✓对十恶的出发及量刑原则:

用刑都很重。

大量使用死刑和连坐。

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再有效。

✓《名例律》规定老幼废疾者可以减免刑罚。

✓关于六赃的处理原则:

对犯有六赃者的出发比较重。

要严究犯有六赃者本人的刑事责任。

要追缴赃款赃物。

官吏犯有赃罪的,还要被罢免。

✓化外人相犯的处理原则:

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凡是同一国家相犯的,按他们国家的法律来处理。

凡是不同国家相犯的,则按照唐朝的法律来处理。

✓如何维护家长权:

家庭成员有尊卑之分。

在亲子关系中,尊者为家长,卑者为子女。

家长拥有子女所没有的财产权、主婚权和教令权等权利,子女只能受制于家长,成为卑者。

✓良贱不得结婚的限制。

唐朝的良贱之间等级分明,地位相差很大,良贱不可结婚。

✓离婚的规定:

其内容除了沿用以往的七出和三不去外,还专门规定了和离和义绝两种离婚的形式。

✓财产继承制度更为完备化。

使用诸子平分原则。

✓唐代中央司法机构:

由大理寺、行不和御史台构成。

大理寺是唐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刑部是唐代中央司法行政机关。

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关。

✓告诉的限制:

对亲属间告诉的限制;对奴告主的限制;生理上的限制;对囚徒的限制。

✓刑讯的规定:

唐朝肯定了刑讯是审判中的合法手段。

但有条件,不可随意使用。

工具为讯杖。

有禁止刑讯的细想,执行也最了规定。

✓禁止刑讯的对象:

享有议、请、减等司法特权者,老幼废疾者,孕妇和产后未满百日者等。

如果对他们施行了刑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法律制度

✓《宋刑统》是宋代开国以来第一部法典,是宋代最基本的一部法典,也是我国封建社会第一步刊版印行的法典。

共12篇、30卷、502条。

特点为:

①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

②篇下设们,将十二篇大体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法律条文汇编为一门。

分为213门。

③立起请条。

是编修者的补充,作为参照,也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法医学研究,最有代表性的是宋慈编成的《洗冤集录》,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医学专著。

是中华民族对世界法文化的卓越贡献。

✓宋朝的契约之债。

①买卖契约氛围动产买卖(即时买卖、赊买赊卖、定金买卖)和不动产买卖(绝卖与活卖)。

②典当七月,经过四步骤:

先问亲邻(先买权)、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原主离业。

✧五代在法律形式、法律内容及司法制度上,对后世产生较大影响的内容有哪些?

刑统的完善及编敕的确立。

大大加强了调整经济生活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以规范社会经济生活。

扭转唐末一来司法审判无序的状态,为宋朝中央集权司法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试述宋朝立法的指导思想:

①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

②崇文抑武,儒道兼用。

③强调慎法,法贵力行。

④义利并用,通商惠工。

✧分析两宋法律形式的变化:

编敕更适合社会实际,出现了以敕代律的趋势。

编例成为宋后期的主要立法活动。

南宋中后期出现条法事类。

✧试论宋朝刑事法律的变化及其给我们的启示:

①贼盗加重②官吏从宽③自首放宽④限制官当⑤法外行刑

✧试述宋朝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扩大:

农业劳动者获得主体地位。

家内服役者获得主体地位。

手工业劳动者与商人的主体地位得到进一步肯定。

✧论述宋朝监察制度:

①监察机关:

中央最高监察机关为御史台。

设有谏院,防止大臣擅权。

地方检察机构是监司。

州一级的监察机构是通判。

②监察制度:

各省之间互相监督、互相牵制。

监察官还握有对中央或地方事务的监察权,叫做“点检”。

宋朝也注意加强经济检查。

第九章辽、金、西夏、元朝法律制度

✓元朝允许赘婿。

入赘这种婚姻形态,尽管被蒙古的习俗所认可,但是它与汉族的婚姻习俗和制度是不相符合的,因此元朝在承认入赘这种婚姻形式的同时,又从法律上给予了一些限制。

✓元朝对不动产的买卖通过法律形式,规定了固定的手续。

①先问亲邻。

②经官给据。

③签押文契。

④印契税契。

✓元朝中央司法机关比较复杂。

专制司法的机关主要有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等。

✧辽国的刑事法律有哪些特点?

在刑事法律方面大量继承了唐宋法律的原则和制度。

在刑罚制度方面,大量保留了契丹的习惯。

在刑罚的适用上,体现了“蕃汉异制,右蕃卑汉”的民族歧视。

法外用酷刑的情形普遍存在。

✧金国在刑法内容方面有哪些很总要的变化?

加重了对“盗”罪的处罚。

缩小了“八议”的适用范围。

严肃官纪官规,严厉制裁各种官吏犯罪。

✧与唐宋时期的“五刑”相比,西夏的刑罚制度有什么重要变化?

分为杖刑、短期徒刑、长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

✧元朝法律在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方面,有哪些具体表现?

四种社会等级。

(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第十章明朝法律制度

✓“刑乱国用重典”成为明初最主要的法制指导思想。

吸取元朝宽纵亡国的历史教训。

巩固封建皇权。

诚挚贪官污吏、奸猾豪民。

✓明中期以后的条例汇编。

为进一步完善调理制度,明黄宗起正式删定《问刑条例》297条,作为律外定罪科刑的法规,从此条例成为相对稳定的“常法”。

条例的发展深刻地影响了律与例的关系。

明中期以后条例的法律地位急剧提高,律例关系呈现了两者并行,“以例辅律”的格局。

✓涉外属地原则的确立:

明律不再区分同类、异类,一概适用属地原则。

✓明朝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

*名变职不变,职变名不变。

①刑部仍未中央六部之一,主掌审判。

②大理寺不再负责审判,主掌复核驳正,负责复核刑部审理的案件,但复核并非决定性程序,须经皇帝最后批准。

③都察院。

朱元璋撤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为明代中央监察机关,主要负责监察百官。

三法司之间分工负责,相互强制,共同对皇帝负责,从而构建了明代皇权为核心的中央司法体系。

✓明代对于诉讼权利的限制:

干名犯义限制。

年龄、性别限制。

现禁囚犯之限制。

官吏民事诉讼之限制。

✧试述明代重典治吏的原因:

与朱元璋的生活经历密切相关。

✧述评明朝法制对加强君主专制的作用。

刑乱国用重典的法制指导思想。

教化与刑罚为并列的统治手段,重视传统儒学与伦理纲常的教化作用。

第十一-十三章清朝&晚清

《大清律例》的制定。

入关后,《大明律》成为过渡性法律。

顺治四年,颁布入关后第一步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建立了多民族国家统一的法律秩序。

几乎全班照搬明朝律例,分类、体例都沿明旧。

编例文《六部现行则例》。

雍正五年颁布清朝第二部法典《大清律例解》,7篇30门436条,明律体例无变化,条例修订为重点。

乾隆五年《大清律例》完成,仍为30门436条,例文变化大。

使之成为中国法制史最后一部行用时间较长的传统法典。

少数民族地区的立法。

对东北各族有优惠政策。

对蒙古有优待与巩固贵族利益的法令。

对西南各少数民族制定了一系列安抚与镇压相结合的法令。

乾隆制定《蒙古律》和《蒙古律例》,是清朝政府对蒙立法系统化,制度化的标志。

对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雍正初年采用改土归流政策。

对西北少数民族,采用“剿抚并用”的政策。

对台湾的行政管辖也在逐渐加强。

嘉庆道光时期,编订《理藩院细则》,规定了清朝中央政府颁布的关于西藏的基本法。

道光颁行《回疆则例》,针对适用于新疆地区的专门民族法规。

秋审制度:

秋审制度包括秋审与朝审,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符合会审的对象不同,规模不同。

秋审之案件数与规模远大于朝审。

一般统称为秋审制度。

加强了皇帝对于司法权的控制。

目的是为了标榜慎行。

有利于平凡冤案,即使修正立法与统一执法。

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设咨议局和资政院。

《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8月27日正式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步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突出特点是重君权,轻民权。

以《日本帝国宪法》为蓝本。

《十九信条》成于革命兴起、民气勃发之秋,虽起草匆促,但以贬君权、伸民权为宗旨。

《十九信条》采用了英国式的虚君共和制,实行议会政治、责任内阁,皇帝作为国家的象征、虚位的元首,临朝而不理政,皇帝权力大大缩小,国会与责任内阁的权力则大为增强。

《十九信条》是由代行国会职权的资政院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由皇帝公布,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说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

是非常时期的产物。

《大清新刑律》的礼法之争。

张之洞认为草案有悖于“因伦制礼,准礼制刑”的原则,是礼教派代表。

劳乃宣是礼教派干将、资政院议员。

/沈家本、杨度反驳。

领事裁判权的确立:

1843年,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以作为《南京条约》的补充条款。

规定了领事裁判权。

1844年签订的《中美望厦条约》又发展了这项特权。

观审制度与会审公廨是领事裁判权的延伸。

领事裁判权的影响:

对中国法律和司法主权的粗暴侵犯,对中国领土的野蛮侵略。

它使中国丧失了司法职权,加深了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化。

使中国民众和中国民族工商业在华洋诉讼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严重伤害了民族自尊心,同时又保护了外国人在诸多领域的侵略活动和不法行为。

南方临时政府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特点:

依照美国宪法,采用总统制。

在政权组织上,采取分权制原则,但是采用立法与行政两权分离的做法,司法权实际上仍处在行政权的控制之下。

采取一院制的议会制度。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制定背景:

在革命政权转移到以袁世凯为首的反革命手中的严峻形势下,资产阶级革命派为巩固革命成果,就匆忙要制定临时约法企图以此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共有56条,7章。

具体为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特点:

①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②相对缩小临时大总统的权力,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权力③确定了《临时约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北洋

《天坛宪草》体现了国民党企图以法律对袁世凯进行限制的要求。

肯定了责任内阁制,对大总统的权力进行了比较多的限制。

袁世凯宣布下令解散国民党,国会被解散,《天坛宪草》未及国会审议通过。

《中华民国约法》:

极大地扩张了总统的权利。

是历史的反动。

它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否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而代之以袁世凯的专制独裁制度,使辛亥革命的成果丧失殆尽。

《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正式的宪法,仅从其内容上来看,它集成并发展了《天坛宪草》的精神和原则,实行了议会制和内阁责任制,又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的分权制,较之前任何一部宪法性文件都要完备。

并根据当时形势,规定了中央与地方的分权制。

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

《六法全书》:

成文法在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中占据了主要地位,通常被概括为“六法”。

其汇编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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