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应当把握的几个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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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应当把握的几个问题

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应当把握的几个问题

3C行政执法是3C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制性的具体体现,也是质检系统行政执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C行政执法工作是3C认证制度得以实施的重要保障,没有依法检查,制度就不能得到真正的实施。

各级质检部门一定要从全面贯彻落实十六大和十届全国人大、政协一次会议精神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从促进国家质量水平提高、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外经贸发展,推动国家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的大局出发,按照总局领导的要求,以改革创新、奋发有为的精神,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取得实效,开创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新局面。

要确保3C行政执法的全面实施,必须把握行政执法的一些基本特征和原则。

一、行政执法的基本特征

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特定的对象和事务,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执法的效力。

行政执法的效力包括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确定力,是指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后,非依法律不得随意变更和撤销;

拘束力,是指行政执法行为对行政当事人和行政机关自身的约束效力;

执行力,是指行政机关具有依法采取一定的手段,使行政执法内容得以完全实现的效力。

2、主体和对象的确定性

主体的确定性:

行政执法主体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的组织,行使着行政权力。

对象的确定性:

执法对象也是特定的、具体的相对人或事务,具有特定性,不可替换也不可选择。

3、形式的多样性

行政执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种类繁多。

行政机关有较大的选择余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适当的手段和措施。

4、单一的双方法律关系

行政执法的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形成单一的双方法律关系,这既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又区别于司法关系。

二、行政执法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也即法定原则,它是行政执法最基本的准则。

随着社会的进步,近代法治国家都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而行政执法的合法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执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行政执法的前提和基本。

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

1、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只有明文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才受处罚;

2、实施行政执法的机关必须要有法规的授权或委托;

3、行政机构实施行政执法,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包括有关实体和程序的规定。

二)合理和公正原则

合理和公正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仅应当合法,而且还应当符合法律的宗旨和目的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理性。

使行政执法行为的内容客观公正。

保证:

1.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

2.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具有合理的动机。

3.行政执法行为的作出必须考虑相关因素。

4、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公正法则。

合理性原则是从实质方面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提出了要求。

要求其内容客观、适度,符合理性;要求其程序公正无私;要保证行政执法的动因符合行政执法的目的,保证行政执法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保证行政执法的内容合乎情理,保证行政执法低耗高效。

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是依法行政的最根本保证,二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

两者的基本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规范行政活动的基本准则。

但是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根本,是法律确定的原则;合理性原则是延伸,是适用法律演化的原则。

它们都是行政法公认的基本原则。

三)效率原则

执法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是为执法而执法。

因此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积极宣传法律的规定和精神,使行政相对人了解法律的内容。

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执法的效率,更有效地保障法律的实施。

四)公开、文明原则

要做到文明执法,就必须坚持行政执法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保证行政执法接公正合理的必备条件,它的内容包括:

1、行政执法的依据要公开,使行政相对人事先了解;

2、行政处罚的理由要公开,不能搞莫须有;

3、听证时,除法定情形外,应对社会公开。

三、3C行政执法的目的

3C行政执法的目的包括3个方面:

1、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我国履行入世承诺的一个具体行动;是我们按照世贸规则要求,实现国民待遇、与国际规则接轨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我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

因此,执法的第一个目的就是确保实现这5个合理目标。

2、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我们所有工作都应围绕政府工作目标,为实现政府工作目标而添砖添瓦。

3C执法工作要有利于推动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淘汰不具有生产安全产品的个体作坊、小型企业,从而提升企业的档次和水平,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升级,逐步走低消耗、高增长、可持续发展新兴工业化的道路。

3、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

要通过执法检查工作,构筑防范假冒伪劣产品从生产流通到消费的防线,从根本上遏制假冒伪劣泛滥。

要通过3C执法,创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安全可靠的经济环境。

执法人员一定要把握正确的执法目的,不能偏离执法宗旨。

必须把握好3C执法的重点是针对那些应该取得而未取得认证、依然在违法生产的企业,对其要严格执法,使其依法经营。

四、3C行政执法的主体

根据《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2003年的联合发文《关于实施认证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认联[2003]443号),认证认可行政执法的主体是: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

1、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认证违法行为,对重大认证违法案件进行督办和业务指导;实施停业整顿、撤销指定或者撤销批准文件等能力罚。

地方质检部门对认证机构违法行为的认定,应当得到国家认监委的确认。

2、地方质检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认证行政处罚工作,负责3C行政执法工作。

1)各地质检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所辖地区列入《目录》的产品实施执法检查;2)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请地方两局按总局和认监委联合发文“关于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认证分工的意见”(国认法联(2002)22号)的精神,在3C行政执法工作中做到,既按法定职责,又能互通信息,通力合作,加强3C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性、统一性,确保3C行政执法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五、3C行政执法的依据

一)实体法依据

1、《产品质量法》有关条款:

如第53、57、49、62等条款

2、《商检法》有关条款:

如第24、36条

3、《认证认可条例》有关条款:

如第28条、第67条、第64条、第65条

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5号令):

如第27、28条

5、《认证违法行为处罚暂行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9号令):

如第14条

《标准化法》及其条例也是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的依据,但是,当它们与产品质量法、商检法发生法条竞合(法条竟合:

一个法律事实,同时符合了两个以上法律规范要件的情形)时,应按新法优于旧法、专门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来处理。

《认证认可条例》和相关规章的适用问题。

1)《认证认可条例》实施后,应当首先适用《认证认可条例》;

2)《认证认可条例》做出原则规定,规章做出具体规定的,可以适用规章。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部门可以制定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是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包括在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内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事项。

二)程序法依据

《行政处罚法》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

《技术监督执法文书使用说明》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

六、3C制度实施的几个阶段

1、制定各项制度。

国家质检总局和认监委制定各项3C实施的制度,比如,公布3C统一的目录,统一使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2、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工作是行政执法的一项重点工作,需要质检系统大力推动。

首先,要采取多种措施,向生产者和销售者做好制度宣传和解释工作。

让他们充分认识实施这一制度的重大作用和我们实施3C行政执法的决心和态度,使他们消除等待观望思想,克服侥幸心理,积极申请认证。

其次,要特别重视对普通消费者的宣传,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扩大影响,使3C制度真正深入人心,得到全社会的认同。

3、全面实施。

3C制度的全面实施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指定的认证机构和检查机构按规定实施认证这些具体的技术评价工作,二是质检系统按照法定职责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继续开展对列入第一批3C目录的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摸底排查工作,建立目录内产品生产企业档案。

要通过执法检查,督促、引导、帮助生产企业尽快申请3C认证。

现阶段行政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就是加强分类指导,帮、促、扶生产企业获得认证。

要坚决克服行政执法就是罚款,罚款就是行政执法的错误思想。

4、对3C认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只有在前面几个阶段的工作都已扎实的基础上,对3C违法行为的查处才能起到真正的作用。

七、3C行政执法检查应把握的重点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针对不同的企业进行分析,区别对待。

对于那些具备认证条件,因种种原因至今还没有申请认证的企业,要以宣传教育为主,不能简单地一罚了之;而对于连最基本的生产条件都不具备,也根本不可能取得3C证书的企业,要作为执法重点,通过执法使其转产或者关闭,达到3C执法的目的。

要按照总局领导的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1、对产品质量稳定,质量管理好的大中型企业,要立足于“促”;

2、对于产品质量相对稳定,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要立足于“帮”;

3、对质量水平一般,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要立足于“扶”;

4、对产品生产工艺落后,生产危害生命安全的产品的企业,要立足于“限”;

5、对恶意逃避认证,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企业,要立足于“打”

3C行政执法决不能简单地一罚了事,更不能把敛财作为执法的目的。

八、3C行政执法应掌握的原则

维护国家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大局,行政执法工作也必须在这个前提下进行。

3C行政执法必须有计划、有重点,必须有先有后,有急有缓,有所为,有所不为。

认监委将根据3C制度的实施情况,提出今后一个时期执法工作的重点,按照先易后难,成熟一种产品、查处一种产品的大原则,科学安排。

各地质检部门一定要服从工作大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认监委的统一部署,开展3C行政执法查处。

执法查处一定要克服急功近利、盲目贪大、求全的思想,要突出重点,分期分批进行,积极稳妥地推动3C执法查处工作。

执法中要坚持日常监督与集中查处相结合,执法与教育、服务相结合,工作实践与总结推动相结合的原则

九、要注意抓行政执法的试点工作

各地质检部门要注意抓3C行政执法的试点工作。

对那些行政执法基础好、执法人员素质高的地方可以做为3C行政执法的试点地区。

3C制度是一个全新的制度,3C执法面对的是一个新领域,开始时肯定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因此,执法人员一定要慎之再慎,多分析、多请示,执法必须准确恰当,要防止出现任何的失误和偏差。

不能让个别错误的执法行为破坏质检系统行政执法的整体形象。

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与认监委联系,共同研究。

十、按照认监委的统一部署,目前查处的重点产品

第一阶段查处的重点产品是:

六种产品(目录略)

第二阶段查处的重点产品是:

三十种产品(目录略)

十一、几种应当受到处罚的3C违法行为

1、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目录》中的产品获得认证证书、未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产品质量法第53条)

销售者销售上述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产品质量法第55条)

4、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等值以下的罚款。

5、转让、买卖、伪造或者冒用……认证证书以及其他认证证明文件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认证违法行为处罚暂行规定》第14条)

十二、3C行政处罚的重点

3C行政执法检查应重点放在监督检查未取得3C认证或者未加施认证标志的产品;假冒、伪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产品。

执法以核查3C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为主,一般不涉及对产品的抽样检测。

产品质量不是目前3C行政执法处罚的重点,当然也不是不管。

对获得3C认证的产品的专项监督抽查由国家认监委在今后统一组织安排。

从行为来掌握处罚的重点:

1、出厂、销售、进口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应认证而未获得认证的产品(《认证认可条例》第67条);

2、假冒、伪造认证标志的行为(产品质量法第53条)。

但是在市场上发现的生产者假冒、伪造认证标志的行为,处罚销售者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第53条和第55条的规定。

冒用认证标志的行为。

冒用认证标志的行为关键在于:

1)产品未获得3C认证;2)使用3C认证标志出厂销售,它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产品应取得3C标志,未获得认证而使用3C标志;

2、不属于3C目录范围的产品,而使用3C标志。

3、A型号产品获得认证,B型号产品未获得认证,在B型号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十三、3C行政执法的步骤

1、首先应当判断该产品是否属于实施认证的产品。

要查看3C目录,可上网查询;如还不能确定产品范围,可咨询省级质检部门或国家认监委认证部;

2、查验能覆盖该产品的认证证书;辨别证书的真伪可上网查询,网上能证明的,可以确认证书,网上不能确认的,要进一步书面向发证的认证机构求证;

3、继续查验认证标志,判别认证标志的真伪;

4、法律适用问题,可咨询省级质检部门或国家认监委法律部。

十四、对产品采取强制性措施应注意的问题

3C行政执法与一般的产品质量行政执法不同,它一般不检验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标准,它只检查产品是否按照认证规则获得认证证书,并加贴认证标志。

从这个角度说,未获得3C认证的产品不一定就是不合格产品或者伪劣产品,因此在执法过程中,要注意对产品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尺度。

1、《产品质量法》第18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适用该条款的必要条件是:

有根据认为该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

2、冒用标志的行为。

1)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按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限,予以处罚:

在2003年11月1日前发生的,按5号令处以罚款;在2003年11月1日后发生的,按《认证认可条例》第67条罚款。

2)对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的行为,按《产品质量法》第53条处罚

l对产品进行查封、扣押

l没收产品的处理,按照《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第16号令)的规定办理;

l货值金额的计算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文的意见

l违法所得:

是指获取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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