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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国税发61号

萍乡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萍国税发〔2010〕61号

萍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萍乡市国家税务局

2010年税收数据及征管质量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萍乡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税收数据及征管质量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发文联系电话:

6789125)

 

萍乡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度

税收数据及征管质量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国税系统税收数据及征管质量,加强数据的分析利用,实现税收征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二、考核评分及管理相关内容

(一)考核内容:

2010年度考核指标为37项,数据来源于综合征管软件等税收业务系统应用数据库、省局下发的相关数据以及业务部门统计数据。

1.数据质量方面:

数据准确率、数据修改准确率。

2.征管质量方面:

按期申报率(增值税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申报税款按期入库率(两税)、查补税款(非稽查类)按期入库率、罚款(非稽查类)按期入库率、申报税款滞纳金加收率、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率、逾期申报处罚率(两税)、税务登记与组织机构代码增量信息差异率、增值税纳税评估成案率、纳税人注销率、非正常户率、普通发票按期缴销率、增值税小规模企业低税额申报率、税控抵扣凭证存根联漏采率、税控抵扣凭证抵扣联认证重号率、票表比对准确率、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税负率、增值税纳税评估收益率、重点企业纳税评估收益率(增值税)、异常票审核检查完成率、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低税额申报率、超标小规模企业认定率、企业所得税零负申报率、按期申报率(企业所得税)、申报税款按期入库率(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收益率(企业所得税)、重点企业纳税评估收益率(企业所得税)、所得税与增值税申报收入差异率、完税证按时汇总率、多缴税金年末余额占比率、多缴税金未按时退抵率、稽查查补税款按期入库率、稽查案件查补率、申报免抵退销售额准确率、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按期回函率。

(二)记分方式

全年税收数据及征管质量考核总计分6190分,其中37项指标5950分,日常管理240分。

各考核指标分别设置相应的标准值,达到标准值或考核期无业务发生的记基础分,按月计分并逐月累计,年终累计总得分直接折算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得分,折算办法见《萍乡市国税系统2010年税收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萍乡国税发〔2010〕55号)。

其中由市局稽查局实施稽查的案件,稽查查补税款按期入库率考核办法为:

执行阶段由市局稽查局负责(列入机关科室目标管理考核),开票入库阶段考核各县(区)局、直属分局。

(三)评分依据

1.市局将按月根据省局每月通报的税收数据及征管质量明细、市局每月向各单位发布的税收数据及征管质量的检查结果和日常管理考核情况进行评分通报。

2.根据《萍乡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明确2010年税收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相关事项的通知》(萍国税办便函〔2010〕5号)文件精神要求,未纳入省局2010年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的2009年税收数据及征管质量考核指标,其1-6月份的考核评分办法参照《萍乡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税收数据及征管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萍国税发〔2009〕39号)执行,7-12月份开始参照本管理考核办法执行;其他考核指标的考核评分办法参照本管理考核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四)管理考核

1.税收数据及征管质量管理考核由市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组织实施,实行日常考核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其中信息中心牵头负责税收数据及征管质量的管理,负责指标的对口管理和日常管理、文件的拟发及转发、指标查询、情况反馈、考核评分及与省局信息中心就相关税收数据及征管质量问题进行衔接等工作;市局各职能科室对各自责任考核指标进行对口管理,负责指标的日常管理、业务辅导、2次监控检测、情况通报、督导、情况反馈、考核评分以及与省局对口处室就税收数据及征管质量问题进行衔接等工作。

2.对各考核对象的日常管理实行扣分制,每月20分,扣完20分为止(详细分工见附件1和附件2)。

其中未按规定执行税收数据及征管质量“二级”定期检查和错误排查制度的,或未按规定按月召开会议分析税收数据及征管质量情况的,或未按规定按月定期对本单位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进行检查考核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月末未及时对市局检测出的数据质量指标错误记录进行修改,仍然出现在省局次月初下发的错误数据明细表中的,每条记录扣0.5分;未按市局要求及时上报有关税收数据及征管质量情况说明和整改情况材料的,每次扣1分;对市局要求的工作安排未按照要求落实和整改的,每项次扣1分。

三、各项指标评分标准

(一)按期申报率(两税):

按月考核,标准值为99.2%,达标准值记基础分20分,低于标准值每0.01个百分点扣0.01分,限扣10分。

(二)申报税款按期入库率(两税):

按月考核,标准值为99.2%,达标准值记基础分20分,低于标准值每0.01个百分点扣0.01分,限扣10分。

(三)查补税款(非稽查类)按期入库率:

按月考核,标准值为100%,达标准值记基础分20分,低于标准值每0.1个百分点扣0.2分,限扣10分。

(四)罚款(非稽查类)按期入库率:

按月考核,标准值为100%,达标准值记基础分20分,低于标准值每0.1个百分点扣0.2分,限扣10分。

(五)申报税款滞纳金加收率:

按月考核,标准值为100%,达标准值记基础分20分,按户次低于标准值每0.1个百分点扣0.2分,按金额低于标准值每0.1个百分点扣0.2分,限扣10分。

(六)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率:

按月考核,标准值为92%,达标准值记基础分10分,低于标准值每0.1个百分点扣0.5分,限扣5分。

(七)逾期申报处罚率(两税):

按月考核,标准值为0户次,达标准值记基础分10分,每1户次未按规定处罚扣1分,限扣5分。

(八)税务登记与组织机构代码增量信息差异率:

按月考核,记分方法:

将各县区局新办税务登记与组织机构代码增量信息的差异由小到大排序,差异量最小的单位计基础分20分,差异量最大的县区局计16分。

其他单位按公式计算得分。

(九)增值税纳税评估成案率:

按季考核,标准值为0.55%,达标准值记基础分20分,低于标准值每0.1个百分点扣5分,限扣10分。

(十)纳税人注销率:

按月考核,标准值为0.5%,达标准值记基础分10分,高于标准值每0.01个百分点扣0.1分,限扣5分。

(十一)非正常户率:

按月考核,标准值为0.1%,达标准值记基础分10分,高于标准值每0.1个百分点扣0.5分,限扣5分。

(十二)普通发票按期缴销率:

按月考核,标准值为92%,达标准值记基础分10分,低于标准值每1个百分点扣0.2分,限扣10分。

(十三)小规模企业增值税低税额申报率:

按月考核,零负申报率标准值为55%,高于标准值每0.01个百分点扣0.01分,低税额申报率标准值为5%,高于标准值每0.01个百分点扣0.01分,达标准值记基础分20分,限扣10分。

(十四)税控抵扣凭证存根联漏采率:

按月考核,标准值为100%,达标准值记基础分10分,低于标准值每0.01个百分点扣0.01分,限扣5分。

(十五)税控抵扣凭证抵扣联认证重号率:

按月考核,标准值为100%,达标准值记基础分10分,低于标准值每0.01%扣0.01分,限扣5分。

(十六)票表比对准确率:

按月考核,按户次比对,标准值为99.2%,低于标准值每0.01个百分点扣0.01分;按金额比对,标准值为99%,低于标准值每0.01个百分点扣0.01分,达标准值记基础分20分,限扣10分。

(十七)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税负率:

按月考核,以全省当月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税负率平均数为基数,达到基数的县(区)局记基础分20分,低于基数每20个百分点扣1分,不足20个百分点的不扣分。

(十八)增值税纳税评估收益率:

按季考核,标准值为1%,达标准值记基础分20分,低于标准值每0.01个百分点扣0.15分,限扣10分。

(十九)重点企业纳税评估收益率(增值税):

按半年考核,标准值为5%,达标准值记基础分10分,低于标准值每0.5个百分点扣0.1分。

(二十)异常票审核检查完成率:

按月考核,标准值为100%,达标准值记基础分10分,低于标准值每0.01个百分点扣0.01分,限扣5分。

(二十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低税额申报率:

按月考核,零负申报率标准值为30%,高于标准值每0.01个百分点扣0.01分,低税额申报率标准值为5%,高于标准值每0.01个百分点扣0.01分,达标准值记基础分20分,限扣10分。

(二十二)超标小规模企业认定率:

按年考核,标准值为100%,达标准值记基础分10分,低于标准值每1个百分点扣0.5分,限扣5分。

(二十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零负申报率:

按年考核,标准值为40%,达标准值记基础分20分,高于标准值每0.01个百分点扣0.01分,限扣10分。

(二十四)按期申报率(企业所得税):

按月考核,标准值为99.5%,达标准值记基础分20分,低于标准值每0.01个百分点扣0.01分,限扣10分。

(二十五)申报税款按期入库率(企业所得税):

按月考核,标准值为99.5%,达标准值记基础分20分,低于标准值每0.01个百分点扣0.01分,限扣10分。

(二十六)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收益率:

按年考核,标准值为3.5%,达标准值记基础分20分,低于标准值每0.01个百分点扣0.05分,限扣10分。

(二十七)重点企业纳税评估收益率(企业所得税):

按年考核,标准值为3%,达标准值记基础分20分,低于标准值每0.5个百分点扣0.1分。

(二十八)所得税与增值税申报收入差异率:

按季考核,标准值为10%,达标准值记基础分20分,高于标准值每1个百分点扣1分,限扣10分。

(二十九)完税证按时汇总率:

按月考核,标准值为98%,达标准值记基础分20分,低于标准值每0.5个百分点扣0.5分,限扣10分。

(三十)多缴税金年末余额占比率:

按年考核,标准值为1.5%,达标准值记基础分20分,高于标准值每0.1个百分点扣0.1分,限扣10分。

(三十一)多缴税金未按时退抵率:

按季考核,标准值为20%,达标准值记基础分20分,高于标准值每0.5个百分点扣0.1分,限扣10分。

(三十二)稽查查补税款按期入库率:

按月考核,标准值为90%,达标准值记基础分20分,低于标准值每0.01个百分点扣0.02分,限扣10分。

(三十三)稽查案件查补率:

按月考核,标准值为1.5%,达到标准值记基础分20分,低于标准值每0.01个百分点扣0.15分,限扣10分。

(三十四)申报免抵退税销售额准确率:

按月考核,标准值为100%,达标准值记基础分20分,低于标准值每0.01个百分点扣0.01分,限扣10分。

(三十五)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按期回函率:

按月考核,标准值为100%,达标准值记基础分20分,低于标准值每1个百分点扣0.1分。

(三十六)数据准确率:

按月考核,标准值为100%,达标准值记基础分20分,错误数据每笔扣0.1分,限扣10分。

(三十七)数据修改准确率:

按月考核,标准值为100%,达标准值记基础分20分,未及时修改的错误数据每笔扣0.5分,限扣10分。

四、考核指标的计算公式及取数口径

(一)按期申报率(两税)

计算公式:

按期申报户次/应申报户次×100%;

取数口径:

登记_应申报准期申报迟申报未申报清册,按期申报是指申报日期小于等于申报期限,应申报户次是指期内应申报的户次。

注:

该指标考核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率。

对经国税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当月不考核,而在批准延期申报截止日的所属月份进行考核。

(二)申报税款按期入库率(两税)

计算公式:

(当期按期入库的申报税款-当期批准延期缴纳税款提前入库的税款)/(当期应缴纳的申报税款-当期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100%;

取数口径:

申报_申报信息,申报_征收信息。

注:

该指标考核增值税、消费税入库率。

扣除当月省局审批的延期缴纳税款。

不考核延期申报税款。

按期入库税款后因重复申报入库等原因做“误收退税”处理后,不计算未按期入库。

(三)查补税款(非稽查类)按期入库率

计算公式:

按期入库查补税款/当期应入库查补税款×100%;

取数口径:

申报_征收信息,仅考核税款属性为征管和其它部门的查补税款,应入库查补税款是指应征发生日期+15天在统计月份之内的查补税款,按期入库查补税款为入库日期小于等于应征发生日期+15天的已入库查补税款。

(四)罚款(非稽查类)按期入库率

计算公式:

按期入库罚款金额/当期应入库罚款金额×100%;

取数口径:

申报_征收信息中税务处罚决定书中加处的罚款,只考核税款属性为征管部门涉税罚款和行为罚款,应入库的罚款是指缴款期限在统计月份之内的罚款,按期入库的罚款是指在缴款发生日期不晚于缴款期限且已经入库的罚款。

(五)申报税款滞纳金加收率

计算公式:

逾期未缴的申报税款已加收滞纳金的户次(金额)/逾期未缴的申报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的户次(金额)×100%;

取数口径:

申报_征收信息,申报_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的户次(金额)是指逾期未缴纳的申报税款[税款的应征发生日期在统计月份之内且该税款逾期缴款或未缴款(不予加收的滞纳金除外)]而应加收的户次(金额)。

逾期未缴的申报税款已加收滞纳金的户次(金额)是指逾期未缴款在当月末已加收滞纳金且滞纳金的应征发生日期和缴款日期都在统计月份之内的户次(金额)。

无税基加收的滞纳金户次不纳入计算。

注:

只考核正常申报的税款滞纳金加收情况,其他税款属性的征收信息不列入考核范围。

对在当月按规定进行了不予加收滞纳金审批的滞纳金不作考核。

(六)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率

计算公式:

当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成功户数/当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申报户数×100%;

取数口径:

当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申报户取自应准迟未申报清册中当期应申报户且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户数,当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成功户取自多元化电子报税系统中网上申报方式成功户数。

(七)逾期申报处罚率(两税)

计算公式:

逾期申报应处罚户数-逾期申报已处罚户数;

取数口径:

“逾期申报应处罚户数”是指当期申报户数中,实际办理申报时间>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15天的户数,再减去其中已经国税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户数和当期已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户数。

对经国税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当月不考核,而在批准延期申报截止日的所属月份进行考核;“逾期申报已处罚户数”是指应处罚户数中,处以个体大于等于50元、企业大于等于500元罚款,并且在实际办理申报日期20日内入库的户数。

(八)税务登记与组织机构代码增量信息差异率

计算公式:

(本县〈区〉差异量-全市差异量最大值)/(全市差异量最小值-全市差异量最大值)×100%;

取数口径:

综合征管软件登记信息及组织机构代码信息

(九)增值税纳税评估成案率

计算公式:

本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成案户数/本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100%;

取数口径:

“本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是指季前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总户数;“本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成案户数”是指本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个案实际入库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总户数。

(十)纳税人注销率

计算公式:

当期注销的纳税人户数/当期税务登记总户数×100%;

取数口径:

登记信息。

当期税务登记总户数含正常开业户,停业户,非正常户。

当期注销的纳税人户数是指考核期内新注销的纳税人总户数。

(十一)非正常户率

计算公式:

当期非正常总户数/当期税务登记总户数×100%;

取数口径:

登记信息。

当期税务登记总户数含正常开业户,停业户,非正常户。

当期非正常总户数是指登记状态为“非正常”纳税人总户数。

(十二)普通发票按期缴销率

计算公式:

当期普通发票按期缴销户次/当期普通发票应缴销总户次×100%;

取数口径:

发票验旧、发票结存信息。

“当期普通发票应缴销总户次”是指当期普通发票发售信息中,“发售日期+3个月”大于考核期起并且小于考核期止的发票的纳税人户次;“当期普通发票按期缴销户次”是指分母中,存在发票缴销信息,并且发票实际缴销日期小于等于“发售日期+3个月”的发票的纳税人户次。

剔除:

1.纳税人:

税务机关自用票特殊纳税人(纳税人状态为80或81)、未达起征点户、非正常户;2.票种: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统一发票、企业衔头发票(发票种类代码第1位是3以及发票代码第9位是2或6)。

(十三)小规模企业增值税低税额申报率

计算公式:

当期零负申报的小规模企业户数/当期小规模企业申报总户数×100%、当期低税额申报的小规模人企业户数/当期小规模企业申报总户数×100%;

取数口径:

综合征管软件中增值税申报信息数据,低税额申报指月申报额150元(不含)以下。

(十四)税控抵扣凭证存根联漏采率

计算公式:

按总局下发的缺联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发票数据计算。

(十五)税控抵扣凭证抵扣联认证重号率

计算公式:

按总局下发的专用发票和机动车发票<<全国抵扣联重号率统计表>>相关数据计算。

(十六)票表比对准确率

计算公式:

票表比对准确率(户次)=(当期销项税额比对无误的户数+当期进项税额比对无误的户数)/当期比对的总户数×100%;

票表比对准确率(金额)=(1-当期税额不符的合计税额/当期比对户合计税额)×100%;

销项票表比对取数口径:

防伪税控系统抄报发票存根联明细,2003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2003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一,当期比对总户数是指申报日期在统计月之内的抄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户数,销项税额比对无误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销项税额合计等于防伪税控系统中抄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额(允许误差范围:

2元)。

进销项票表比对取数口径:

防伪税控系统认证发票抵扣联明细,2003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2003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二。

当期比对总户数是指申报日期在统计当月且当月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户数(不含辅导期纳税人),进项税额比对无误是指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所填列的进项税额小于等于当月在防伪税款系统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合计(允许误差范围:

2元)。

(十七)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税负率

计算公式:

一般纳税人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合计/一般纳税人企业当期应税销售额合计×100%;

取数口径:

综合征管软件申报信息数据。

注:

统计范围不含免税企业、部分再生资源企业和汇总纳税企业,不含税负率异常企业。

统计不包含负数应税销售额。

(十八)增值税纳税评估收益率

计算公式:

本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实际入库税款总额/本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税款总额×100%;

取数口径:

“本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税款总额”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季申报的税款总额;“本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实际入库税款总额”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季纳税评估实际入库的税款总额。

(十九)重点企业纳税评估收益率(增值税)

计算公式:

(评估实际入库税款+冲减留抵税额)/评估户数申报税款×100%;

取数口径:

省局下发的重点评估户。

(二十)异常票审核检查完成率

计算公式:

不需委托异地核查的超过30天完成的+需委托异地核查的超过60天完成的+需要委托异地核查的收到回函超过15天完成的+接受异地委托核查的超过30天完成的;

取数口径:

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系统数据,包括专用发票及以后即将纳入的机动车发票等其他发票数据。

(二十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低税额申报率

计算公式:

当月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零负申报户/一般纳税人应申报户×100%、当月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低税额申报户/一般纳税人应申报户×100%;

取数口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增值税低税额指当期税额低于1000元(不含)。

(二十二)超标小规模企业认定率

计算公式:

2009年超标小规模企业已认定户数/超标小规模企业应认定户数×100%;

取数口径:

综合征管软件纳税人认定资格表。

(二十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零负申报率

计算公式:

当期零负申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数/当期企业所得税申报总户数(不含筹建期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正在享受减免税企业)×100%;

取数口径:

综合征管软件中企业所得税申报信息数据。

(二十四)按期申报率(企业所得税)

计算公式:

已按期纳税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户数/当期应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总户数×100%;

取数口径:

综合征管软件中应申报准期申报迟申报未申报清册。

注:

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企业按季申报、核定征收企业可按月或者按季申报。

(二十五)申报税款按期入库率(企业所得税)

计算公式:

当期申报按期入库企业所得税税款/当期申报应入库企业所得税税款×100%;

取数口径:

综合征管软件中申报征收信息数据。

(二十六)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收益率

计算公式:

本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实际入库税款总额/纳税评估年度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总额×100%。

(二十七)重点企业纳税评估收益率(企业所得税)

计算公式:

本年度重点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实际入库税款总额/纳税评估年度重点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总额×100%;

取数口径:

省局下发的重点评估户。

(二十八)所得税与增值税申报收入差异率

计算公式:

∑当期每户所得税销售收入-当期每户增值税销售收入/当期增值税销售收入合计数×100%;

取数口径:

1.比较户数:

纳入统计的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a.同时在国税部门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

b.所得税缴纳方式为查账征收且采用据实预缴方式(即不含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和其它方式预缴)。

2.增值税全部销售收入:

取自增值税申报表中全部销售收入[2003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中按适应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之和;2005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中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之和]。

3.所得税营业收入:

取自2008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A类)中据实预缴的营业收入。

(二十九)完税证按时汇总率

计算公式:

(1-未按规定日期汇总的完税凭证份数/统计期完税凭证总份数)×100%;

取数口径:

申报_缴款书信息、申报_完税证信息。

统计期完税凭证总份数是指应征发生日期在统计月份之内的未作废的完税凭证份数,按规定日期汇总是指税收征收员开具的完税凭证税额大于等于2000元的在4日之内汇总,小于2000元的在10日之内汇总;如遇五一、国庆、春节等法定假日须自动顺延。

(三十)多缴税金年末余额占比率

计算公式:

多缴税金年末余额/当年国内税收入库净额×100%;

取数口径:

多缴税金年末余额取税收会计多缴税金科目年末余额;当年国内税收入库净额不含海关代征税收和出口退税。

(三十一)多缴税金未按时退抵率

计算公式:

季末超过1年未退抵的多缴税金余额/年初多缴税额余额×100%;

取数口径:

多缴税金产生后超过1年未退还或抵缴的,界定为未及时退抵多缴税金;年初多缴税金余额取税收会计多缴税金科目年初余额。

(三十二)稽查查补税款按期入库率

计算公式:

(稽查查补税款已按期入库数+稽查罚款已按期入库数)/(稽查查补税款应入库数+稽查罚款应入库数)×100%(已按期入库数是指按《税务处理决定书》注明的入库时限内入库的税款);

取数口径:

综合征管软件中申报征收信息数据。

(三十三)稽查案件查补率

计算公式:

(稽查查补实际入库税款、罚款、滞纳金)/税收收入总额(不含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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