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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站安全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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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站安全责任制度

  烟台流浪动物救助站管理制度

  一、救助站的概念

  烟台流浪动物救助站是芝罘区犬业协会下属,烟台市爱护动物的人群积极参与的救助流浪动物的团体。

凭借着对生命的尊重,对社会的热忱,默默地谱写着构建和-谐烟台,关爱动物的新篇章。

  二、救助站的宗旨及目的

  救助站的宗旨是:

珍爱生命、尊重生命、保护动物、维护动物的生存权利,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坚决反对任何杀戮、虐-待、残害、遗弃动物的行为,解决烟台各地流浪动物对居民造成的困扰及隐患;尊重生命,关注流浪动物,改善流浪动物生活质量,宣传动物福利。

  三、义工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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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工是通过各种合法途径自愿加入到救助站,进行救助工作的自由人按照个人自身情况可申请为正式义工和临时义工两种:

正式义工需填写义工申请表,登记在册并发放义工证,遵守义工管理制度;临时义工不限工作时间,根据个人特长进行登记分工。

  ?

正式义工和临时义工享有选举权,正式义工享有被选举权。

义工须履行的义务既无偿为救助站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积极参与、热忱服务,不收取任何形式的劳动报酬。

  四、救助站常设部门及职责

  ?

站长:

救助站总负责人。

对救助站日常工作全面负责;对救助站的长远规划发展负责;对各项事物进行最终审批;召开、组织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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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站长:

协助站长进行站内事物的管理并负责做好各自分管的工作。

(具体分管内容由站长或开会讨论决定)

  ?

财务组:

负责救助站的账目、现金、物资、淘宝和支付宝的管理工作。

凡收到捐赠必须详细填写收款收据或入库单,各项支出必须留有书面凭证;做好财、物公开。

  ?

领养组:

负责救助站内动物的领养工作及领养后动物的回访工作,并对救助站内动物进行登记,制作、保存救助站内动物的各项资料档案。

  ?

接待组:

负责救助站新近人员的接待、问询工作;负责救助前的受理和解答各类咨询问题,并联系相关负责人。

  ?

外联组:

负责救助站的外部联络、运输工作;寻求企业赞助、宠物医院支持、合作。

  ?

策划组:

负责组织策划募捐、义卖等活动,主要义卖项目包括:

淘宝网店、现场义卖、其他网站义卖等。

  ?

宣传组:

负责救助站的网络维护、更新,开展各项对外宣传工作(包括但不限制于网络、学校、社区、媒体、公共场所等)以及负责义工的招募和登记管理。

  ?

长期驻站人员:

负责救助站的日常清洁、打扫、喂食,负责站内所有动物及新送动物的登记工作,对来救助站实地捐赠的钱物登记并对以上建立档案。

长期驻站人员必须对新送动物第一时间进行简单的身体健康检查并进行隔离,若发现动物有可疑身体状况须及时联系相关人员并进行处置。

  以上所有部门的.负责人的第一身份是义工,其次才是负责人,既不分职务高低,到站都要弯下腰做基层的活,因此负责人比普通义工的付出要更多。

  各部门负责人通过自荐、选举、推荐等途径上岗,任期为一年,期满后再次选举,不限连任次数。

  若由于救助站义工人数不够,各义工可兼任多个部门负责人,待人数扩大后重新选举各部门负责人。

  注:

  例会制度:

每月召开一次,具体时间、地点由站长或副站长根据情况确定。

参加人为所有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义工。

例会内容为各部门述职、制定工作计划,讨论站内事物。

由站长或副站长主持并做好会议记录。

连续超过两次,半年内超过三次无故不参加例会的视为自动放弃职务。

  五、救助站开支的救助经费及管理

  1.机构经费:

主要用于救助站开展日常工作、宣传活动和购置设备、救助站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2.日常生活经费:

主要用于救助站为被救助动物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动物疾病救治费和帮助救助站内动物日常生活必需的其他支出。

  3.凡收到捐赠必须详细填写收款收据或入库单;

  4.所有的支出均须有凭证,并做好凭证的整理、登记、保管工作;

  5.对资金的合理使用给予控制,对不合理的费用拒绝给予报销;

  6.支出500元以上(包括本数)的项目应开会集体同意后方可支出;

  7.每月初对上月救助站的财务收支情况给予公布;

  8.如遇财务人员或长期驻站人员变动,应将相应管理的账目及各类档案、救助站先存物资、资金等制作清单并办好移交手续;

  9.救助站经费应优先考虑保障救助站内现存动物的生活及生存环境的改善。

  10.经费支出应根据救助站工作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

  六、义工管理制度

  1.每月举行例会,研讨站内管理、经费收支等事宜,保证捐助款项及经费用于合理开支,义工对所捐站内财务状况享有知情权,对资金的运作享有投票权。

  2.义工在参加救助活动期间,必须遵循义工的职责和基本道德。

在参加救助活动前需对施救对象进行系统的衡量,评估救助的成功率。

救助时须以自身安全为第一位,如在救助过程中发生咬伤等意外,医药费由义工个人承担。

  3.救助站隔离区需专人负责,其他义工不得擅自入内,进出必须消毒,如有违反,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和费用由个人承担。

  4.申请义工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寸照片两张,须缴纳义工证工本费人民币10元,每月固定捐助救助站人民币10元(上不封顶)。

  5.义工私下接收捐助不向救助站报账或挪作他用者,一经发现,开除义工身份,并向社会公告,以维护救助站形象和权益。

  6.任何义工不得以救助站的名义谋取私利,不得以救助站的名义买卖流浪动物,不得做出伤害、遗弃动物的行为,一经发现,开除义工身份,并向社会公告,以维护救助站形象和权益。

  7.义工不得做出有损救助站形象和权益的行为,并有义务树立救助站的良好形象及维护救助站的一切权益。

  七、社会捐助管理制度

  1.对于社会公益性捐助的现金,财务组要进行详细登记,以月为单位对收支情况进行公示。

  2.对于淘宝、支付宝、银行转账的捐助,财务组要进行整理和列印,以月为单位进行公示。

  3.对于实物捐助,接收人要进行详细登记,并开具入库单报财务组,以月为单位进行公示。

  4.对于已入库的物资,领用须进行详细的登记,并开具出库单报财务组,以月为单位进行公示。

  八、助/领养制度

  1、领养步骤:

  

(1)领养前,须详细阅读《领养条件》。

  

(2)在确定自己能够领养后,填写《领养申请表》。

  (3)在救助站对领养人的申请通过审核后,与领养人签订《领养协议》。

  2.助养步骤:

  

(1)确定助养对象,可以是救助站内被救助的现有动物,也可以是自己送往救助站的动物。

  

(2)填写《助养申请表》。

  (3)在助养期间支付助养对象在站内的固定生活费用。

  九、救助站救助收容制度

  1.因救助站目前资金和容量限制,救助以老弱病残孕幼无自主流浪能力的动物为优先。

  2.送往救助站的动物,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先送医院检查,确定无传染病症后,再送往救助站;若条件不允许,由救助站长期驻站人员对动物进行简单身体检查,在未对动物健康进行确诊前送养动物必须进行隔离处置。

  3.送养车辆运输问题,均由送养人员自行解决。

  4.救助站内动物须详细填写档案,并妥善保管。

  5.送养动物必须在救助站生活一周以上并确保健康方可进行领养工作。

  十、管理制度修改程序

  1.本管理制度在必要时或经过三名以上义工提议可进入修改程序。

  2.修改本管理制度会议通过网络等途径发布公告,会议由站长或副站长主持,参加人员为救助站各常设部门负责人及到场所有义工。

  3.修改提案经过救助站各常设部门负责人及到场所有义工集体讨论,由与会义工表决,结果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

  4.修改提案经会议通过后通过网络等途径发布修改公告并在管理制度上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第十条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第十一条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

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条受助人员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第十三条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站内管理的各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受助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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