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学第二章.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317069 上传时间:2022-10-28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1.9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经济法学第二章.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国际经济法学第二章.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国际经济法学第二章.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国际经济法学第二章.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国际经济法学第二章.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国际经济法学第二章.docx

《国际经济法学第二章.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经济法学第二章.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国际经济法学第二章.docx

国际经济法学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学第二章

③鼓励成员国从事生产资源的国际开发以促进国际贸易的长期均衡发展维持国际收支的平衡协助提高生产能力提高成员国的生活水平和改善劳动条件。

④对有用而急需的项目应优先处理。

⑤注意国际投资对成员国工商业的影响。

_2.世界银行的主要任务为实现这一宗旨世界银行的主要任务是筹集资金并发放贷款。

(1)资金筹集。

世界银行的资金包括成员国认缴的股金、营业收入和在国际金融市场的筹资。

(2)发放贷款。

世界银行的贷款对象一般限于成员国政府、政府机构成员国国内的公私机构借款都必须由政府或中央银行提供担保。

_(三)世界银行的成员根据《世界银行协定》第2条第1款的规定其成员应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国实践中绝大多数国家都加入了这两个国际货币金融组织以便在短期和中长期两方面都能获得资金。

_(四)世界银行的机构1.世界银行的机构设置根据《世界银行协定》第5条的规定世界银行的组织机构包括理事会、执行董事会、行长(或称总裁)及职员三级。

2.世界银行的决策制度(1)世界银行的投票权分配制度。

世界银行的投票权实行同权分配和加权分配的混合分配制度。

_(2)世界银行的表决制度。

根据《世界银行协定》和世界银行的实践世界银行采用简单多数、特别多数、全体一致同意和协商一致表决制。

除有特殊规定外世界银行一切事务均以投票的过半数决定而重要事项要经特定多数票通过决议如《世界银行协定》的一般修订要经由3/5的成员国并代表总投票权的4/5多数票通过。

_(五)争端解决机制根据《世界银行协定》关于该组织的宗旨的规定其内部争端更多的应属于组织与成员国之间的争端。

根据《世界银行协定》第9条(a)、(b)两款的规定凡成员国与银行之间或成员国与成员国之间对于本协定条文的解释发生任何争议时由执行董事会裁决由理事会做最后裁决。

_二 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开发协会法律制度的渊源主要是《国际开发协会协定》。

1960年1月26日世界银行执行董事会制定的《国际开发协会协定》开放供签署同年9月24日生效国际开发协会成立。

_三 国际金融公司国际金融公司法律制度的渊源主要是《国际金融公司协定》(于1992年修订)。

1955年5月25日世界银行制定的《国际金融公司协定》开放供签署1956年7月24日生效国际金融公司成立次年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

_一 欧洲联盟概述

(一)欧洲联盟的成立1951年4月18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六国在巴黎签订了《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又称《巴黎条约》)。

1952年7月23日《巴黎条约》正式生效欧洲煤钢共同体(ECSC)成立标志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真正开始。

第四节 欧洲联盟_

(二)欧洲联盟的宗旨根据马约第B条的规定欧盟的宗旨是:

通过创设一个没有内部边界的区域加强经济与社会联合和建立经济与货币联盟并最终实现单一货币等途径促进经济和社会均衡、持续的进步;通过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等的实现包括共同防务政策的最终形成维护欧盟的国际实体地位;通过采用欧盟公民资格加强对成员国国民权益的保护;开展司法和内政的紧密合作;完全保持集体成果并且为确保欧盟机制机构的有效性按马约第N(2)条规定的程序对马约确立的政策和合作形式予以必要修改。

_(三)欧洲联盟的法律地位欧共体具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上的法律人格。

欧盟是否具有法律人格尚存争议但多数学者认为欧盟目前不具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上的法律人格。

二 欧洲联盟法的渊源

(一)国际条约1.成员国之间的条约上述基础性条约是成员国间为建立欧洲共同体、欧洲联盟而订立的条约构成欧洲联盟法的基础和核心类似国家宪法的性质有“共同体宪法”、“原始共同体法”之称。

_2.欧洲共同体与其成员国订立的加入条约

欧共体于1972年1月22日在布鲁塞尔与英国、丹麦、爱尔兰和挪威四国之间签订了一个该四国加入欧共体的条约。

3.欧洲共体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间的条约

作为国际法主体欧共体享有与其他国际法主体(国家和国际组织)缔结条约的能力。

_

(二)欧洲联盟机构的立法《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89条规定理事会和委员会为了完成其使命必须按条约规定的条件制定条例、指令作出决定并提出建议或意见。

(三)一般法律原则与欧洲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欧盟的基础性条约及欧洲法院的司法实践从成员国的法律秩序中共同的原则或观念中引申出来的一般法律原则构成欧盟法的渊源。

_三 欧洲联盟的成员据罗马条约任何欧洲国家都可申请加入欧共体申请加入欧共体的欧洲国家必须实行与欧共体创始成员国相类似的经济制度。

据此英国、丹麦、爱尔兰于1973年1月1日加入欧共体希腊于1981年1月1日加入欧共体西班牙、葡萄牙于1986年1月1日加入欧共体。

一般认为欧共体的成员国有权退出该组织。

_四 欧洲联盟的机构马约建立了一个完整的欧盟机构体制赋予了欧洲理事会特殊的地位在欧洲共同体范围内对部分机构进行了调整并设立了一些新的欧共体机构。

马约规定欧盟应“建立在欧洲共同体的基础之上”由一套单一的机构体制来服务据此欧盟与欧共体基本上使用同一机构体制。

_

(一)欧盟理事会根据“合并条约”所设立的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在马约中采用欧洲联盟理事会(theCounciloftheEuropeanUnion简称欧盟理事会)的名称是欧盟的立法与决策机关。

(二)欧洲委员会欧洲委员会的全称是欧洲共同体委员会马约生效以来常使用欧洲委员会、委员会、欧洲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等名称欧洲委员会是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设在布鲁塞尔。

_(三)欧洲议会欧洲议会是欧盟的监督和咨询机构它代表成员国人民。

其秘书处设在卢森堡总部设在法国的斯特拉斯堡议会每月在斯特拉斯堡举行一次为期一周的例会议会有19个专门委员会设在布鲁塞尔议会中的政党和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在布鲁塞尔举行。

_出版社社文分社国际经济法学第二章 国际经济组织法合作博弈产生效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必然要求经济领域更加组织化国际经济组织不断向纵深发展。

国际经济组织法为国际经济组织的设立及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国际经济组织日益成为国际经济组织法的创制者和实施者。

本章将对国际经济组织的一般法律问题和典型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进行介绍和探讨。

_第一节 概 述一 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国际经济组织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主体之一研究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首先应了解什么是国际经济组织。

(一)国际经济组织的概念一般来说国际经济组织有狭义与广义两层含义。

狭义上的国际经济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其政府以一定的协议设立的以经济职能为主的具有常设机构和法律人格的组织。

_

(二)国际经济组织的分类至1998年底各种国际组织多达48350个其中95%是非政府组织协定性政府间组织约250多个。

据分析其中多数为国际经济组织。

为研究的便利与深入有必要对国际经济组织进行分类。

1.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与非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此种分类的依据是参加组织成员的性质。

前者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贸易组织等后者如国际商会、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劳资关系协会(IIRA)等。

_2.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与专门性国际经济组织此种分类的依据是组织职能范围的不同。

前者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洲联盟、亚太经合组织等后者如国际商品组织、初级产品输出国组织、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等。

3.全球性国际经济组织与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此种分类的依据是成员的地域范围的不同。

前者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世界贸易组织等后者如欧洲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

_4.合作性国际经济组织与联合性国际经济组织此种分类的依据是组织化程度的不同。

前者是指普通的国际经济组织该类组织以成员国的主权和独立为前提通过互相合作谋求解决国际经济问题促进经济领域的发展在经济方面追求共同政策和实现共同目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

_(三)国际经济组织的作用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是国际社会在国际经济领域的论坛和谈判场所是国际经济立法的组织者和推动者是国际经济事务的管理者和组织协调者是国际资源的分配者是和平解决国际经济争端的机构。

非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具有以下作用:

向国家及政府间组织提供咨询和信息促进国际经济法的逐渐发展影响各国政府和政府间组织的决策过程监督国家及政府间组织国际义务的履行。

_(四)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特征第一严格意义的国际经济组织具有一般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特征:

主要参加者是国家也包括地区政府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具有常设机构;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其目的是国际合作;其法律基础是国际协议;享有其成员赋予的职权。

第二包括严格意义的国际经济组织在内的广泛意义的国际经济组织都具有不同于其他国际组织的特征:

以经济职能为主;制度可操作性强并不断创新和发展;合作成效相对显著等。

_(五)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国际经济组织具有国际人格和私法人格。

其国际人格即国际法律人格取决于一般国际法或国际公法。

其私法人格也称国内法人格取决于各国国内法成员与非成员承认国际经济组织的私法人格的依据及表现形式不同。

理论与实践普遍认为国际经济组织具有国际人格与私法人格具有缔约、取得和处置财产、诉讼、享有特权和豁免权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_二 国际经济组织法

(一)国际经济组织法的概念国际经济组织法是调整广泛意义的国际经济组织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经济组织法的渊源国际经济组织法的渊源是指表明国际经济组织法规范的产生方式、表现形式和效力的国际经济组织法规范的类别。

主要包括:

1.建立国际经济组织的国际条约它是国际经济组织法的宪章性渊源是国际经济组织产生、存在的法律基础。

_2.国际经济组织与其成员订立的加入该组织的条约由于此类条约是在国际经济组织成立以后订立的相对于建立国际经济组织的国际条约具有一定独立性有必要作为一类独立的渊源。

3.国际经济组织本身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指国际经济组织中的各机构根据基本文件所赋予的管理职能而自行制定的各种规则、规定、条例、命令、决定等。

_4.国际习惯政府间国际组织内部法中的习惯规则多表现在程序法上。

例如在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弃权不否认“大国一致”的决策方式已形成国际习惯。

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也是如此。

(三)国际经济组织法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地位部门法或法的部门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指其能否成为独立的一个法的部门或成为某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子部门。

_(四)国际经济组织法的价值目标与基本原则国际经济组织法的价值目标是人们对国际经济法的价值的终极追求。

就目前而言国际经济组织法的价值目标应包括秩序、效率和公平。

(五)国际经济组织法的内容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的内部法一般包括成员法、机构法、实体法、程序法等。

其中成员法和机构法可合称狭义的组织法。

1.成员制度(1)国际经济组织成员的类型。

(2)国际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

(3)国际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

_2.国际经济组织运作制度(1)国际经济组织的机构设置。

国际经济组织的机构设置各有特点相差甚大但仍有共性可循大致可以分为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常务机构和附属机构。

①决策机构。

也称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职能范围广主要是对本组织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

②执行机构。

其成员一般由权力机构选举产生由被选出的成员代表组成。

_③常务机构。

即处理国际经济组织日常事务的机构其职权主要是为组织的其他机构提供服务。

④附属机构。

事务繁重的国际经济组织多在其上述机构下设附属机构名称有“委员会”、“分理事会”、“工作组”等。

(2)国际经济组织的决策制度。

国际经济组织的决策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投票权力的分配制度即是成员之间平均分配、一国一票还是按差别待遇据国家的大小强弱或对本组织的贡献多少分配票数;二是表决权力的集中程度即表决制度通过决议草案所需的可决票程度和数额是全体一致通过还是多数票通过。

_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法律资料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