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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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山东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1总则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编制依据)
1.0.2本规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适用范围)
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使用的范围。
强制性条文)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计价活动包括的内容)
1.0.5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由具有编制和审核能力的招(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及其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审核的单位和人员,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编制人的要求)
1.0.6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编制原则)
1.0.7本规则与《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配套使用。
1.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遵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1.0.9本规则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2术语
2.0.1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2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2.0.3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4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5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2.0.6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7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应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特殊费用项目的金额。
特殊费用项目一般包括特殊措施费、检验检测费、工程技术监督费等。
2.0.8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数量暂估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零星用工)
2.0.9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10索赔: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11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证证明。
2.0.12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2.0.13规费:
根据国家、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计取或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2.0.14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
2.0.15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6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7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依据有关规定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注册在一个单位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18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2.0.19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编制依据和规则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2.0.20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2.0.21合同价:
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确定的工程造价。
2.0.22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3工程量清单编制
3.1一般规定
3.1.1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3.1.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时,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1.3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3.1.4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其各项内容的表述应与招标文件一致并能满足计价的需要。
3.1.5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计价规范》、本规则以及国家或省、行业有关规定;
2.按规定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3.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4.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常规施工方案;
6.其他相关资料。
3.1.6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时,应对下列内容予以说明:
1.工程概况:
建设项目的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工程特征、交通运输、自然地理、环保要求、施工现场条件等;
2.工程招标和分包范围;
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4.工程质量、工期、施工、材料等特殊要求;
5.承包人对专业工程项目以及其他服务内容;
6.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及其单价;
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1.7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义务,也不具有修改和调整工程量清单的权力。
工程量清单发出后,投标人如有异议,应按照本规则第4.2.10条、4.2.11条、4.2.12条规定的方法办理。
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3.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按本规则配套的《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一至九位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的项目名称确定。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规定的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要求,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准确描述。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选用其中一个计量单位。
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2.3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在所属的相关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后排列。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中需附有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补充项目应报工程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3.2.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按不同单位工程分别编列。
3.3措施项目清单
3.3.1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3.3.2措施项目分为通用措施项目和专业工程措施项目。
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3.1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所列内容,对能够预见肯定发生的按常规施工方法选择列项。
3.3.1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1
夜间施工
2
二次搬运
3
冬雨季施工增加
4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5
施工排水
6
施工降水
7
留置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措施
8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3.3.3本规则中未列的措施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进行补充。
清单编制人自行补充的项目,应填写在相应措施清单项目之后。
3.3.4对于难以确定、对费用影响较大的特殊措施项目,可单独列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暂估价内,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该特殊措施项目的范围内容、暂估金额及计价方式。
3.3.5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应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列项。
3.4其他项目清单
3.4.1其他项目清单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
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特殊费用项目暂估价;
3.计日工;
4.总承包服务费。
未列项目,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进行补充。
3.4.2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范围、环境条件、资金状况等因素在清单编制时予以明确。
暂列金额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10%~15%估列。
3.4.3暂估价:
1.材料暂估价清单中,应由招标人提出需要列为暂估价的材料清单。
材料暂估价与编制期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信息价相比,其差值幅度不得超过±5%,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单价,可由招标人根据市场状况合理估列。
招标人拟自行采购供应的材料也应按上述规定列出。
2.专业工程暂估价应由招标人列入总承包服务费清单表的相应项目中。
专业工程暂估价是包括规费、税金在内的全部工程费用,仅作为计取总承包服务费的基础。
3.特殊费用项目暂估价清单中应按招标文件明确的各特殊费用内容范围、暂估金额计列。
3.4.4计日工清单中,招标人应估列出完成合同约定以外零星工作所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的种类、名称、规格及其数量。
3.4.5总承包服务费清单中,招标人应以“项”列出拟由投标人对招标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和其他事项履行总承包服务的工程名称、内容范围、暂估价及计价要求。
3.5规费项目清单
3.5.1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安全文明施工费:
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
2.工程排污费;
3.社会保障费:
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3.5.2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省有关规定明确计价要求。
3.5.3出现本规则第3.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列项。
3.6税金项目清单
3.6.1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3.6.2出现本规则第3.6.1条规定未列的项目,应依法按照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列项。
4工程量清单计价
4.1一般规定
4.1.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4.1.2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4.1.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4.1.4措施项目清单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并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4.1.5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清单、工程特点及本条、第4.2.6条、第4.3.6条、第4.8.4条的相关规定计算。
1.暂列金额按招标人的估算金额计列。
2.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不计入其他项目费合计中;特殊费用项目暂估价按招标人在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内容和暂估金额分项计列,计入其他项目费合计中。
3.计日工按招标人提出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计列金额。
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计算。
4.1.6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4.1.7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行政主管部门的现行规定计算或调整,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8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推行建筑市场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的原则,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范围(幅度)及其调整方法,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在约定的变化幅度以内时,不作调整;超过约定的变化幅度时,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如未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应按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执行。
4.1.9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或审核。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编制或审核工程造价文件的,双方应在合同中合理约定编制或审核的工作时限、质量标准及相关责任条款等事项。
4.1.10计价表格应采用统一格式,并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
4.2招标控制价
4.2.1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4.2.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2.3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以下依据编制:
1.《计价规范》、本规则;
2.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计价规定;
3.按规定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常规的施工方案;
7.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8.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依据中设有上、下限值的,宜取上限值。
4.2.4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要求包括的工程内容,按本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综合单价。
1.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要求考虑的风险费用,风险的内容范围和幅度应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
2.人工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照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现行规定计算。
3.材料如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时,编制人应按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由招标人供应的材料,按招标文件列出的材料单价计入综合单价;其他材料由编制人按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计入综合单价,没有发布信息价的,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4.企业管理费、利润应按照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现行规定计算。
4.2.5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计价要求,按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计价。
1.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费率的措施项目,应按其规定计价。
2.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发布费率的措施项目,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计算工程量,其综合单价按本规则第4.2.4条的规定进行组价;按施工方案计算的,按照常规施工方案进行估算。
4.2.6其他项目费应根据清单计价要求,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和材料、特殊费用项目的暂估价按本规则第4.1.5条的相关规定计列。
2.计算计日工清单中所提供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综合单价时,人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计列,材料单价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计列,没有发布信息价的,参照市场价格合理计列。
企业管理费、利润应按照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现行规定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列。
4.2.7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现行规定计算。
4.2.8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4.2.9招标控制价应按规定时限公布,招标人或其他任何部门不应上调或下浮。
招标控制价不得只公布总价。
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应包括:
编制说明、费用汇总表、各单项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主要材料表,暂估材料和招标人供应材料表以及招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资料。
4.2.10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有异议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应及时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对,并将核对意见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日15天前通知所有投标人。
若在上述时间,无投标人提出异议的,视为招标控制价有效;之后再提出异议不予受理。
4.2.11招标人如未按第4.2.10条要求时间给予回复时,投标人可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经核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立即责成招标人修改并通知所有投标人。
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时,如有必要,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仅对所申请投诉的具体内容进行复核。
经复核误差范围在±3%(含)以内的,原招标控制价有效,复核费用由投诉人承担;经复核误差范围在±3%以外的,原招标控制价无效,应以复核纠正的招标控制价为准,复核费用由原招标控制价编制人承担。
4.2.12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招标控制价复核时间延长的,应由招标人确定调整该项目的投标截止日期,并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同时按规定报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招标人应将修正后的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到原备查管理机构重新备查。
4.3投标报价
4.3.1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3.2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和计价要求填报投标价。
投标人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4.3.3投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实际、企业的经营和技术管理水平、市场风险等状况以及下列依据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本企业成本价。
1.《计价规范》、本规则;
2.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计价规定;
3.企业定额;
4.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按规定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其他相关资料。
4.3.4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中,人工工日单价应符合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且不得低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工日单价;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价(含甲方供应)的材料的单价,按其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投标人所承担的风险费用。
4.3.5措施项目费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自行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
投标人可根据需要自行补充措施项目并填报措施费。
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报价为“零”的措施费,应有充分的说明和依据。
4.3.6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要求填报:
1.暂列金额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暂估价(含甲方供应材料单价)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特殊费用暂估价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投标人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内容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报价;
4.总承包服务费,投标人根据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内容和要求自主报价。
4.3.7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级现行规定计算。
4.3.8投标总价应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各部分的合计金额应与其中的各分项之和一致。
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投标人不得进行投标总价优惠、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让利均应体现在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4.3.9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报价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一般应包括:
编制说明、费用汇总表、各单项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主要材料表、暂估材料和招标人供应材料表以及招标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4.4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4.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人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4.4.2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人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4.4.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索赔的范围、原则、程序、时限、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6.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7.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8.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9.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10.发包人另行单独分包的专业工程,由总承包人承担的服务内容、范围及总承包服务费用的计取方法。
11.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它事项等。
4.4.4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
4.4.5施工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应将合同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施工合同是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发生合同纠纷时以备案合同为准。
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5.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
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款项支付,应满足施工现场的需要并应符合国家、省及市的有关规定。
4.5.2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4.5.3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且应予计量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