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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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细则
合同管理监理实施细则
1.编制依据
(1)跨越永定河入地电力隧道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合同文件;
(2)跨越永定河入地电力隧道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合同文件;
(3)工程招、投标文件;
(4)施工监理规划;
(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
(6)设计文件。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门头沟区跨越永定河入地电力隧道工程合同管理。
3.合同管理主要内容
3.1工程变更的管理
3.1.1工程变更的提出
(1)发包人可依据施工合同约定或工程需要提出工程变更建议。
(2)设计单位可依据有关规定或设计合同约定在其职责与权限范围内提出对工程设计文件的变更建议。
(3)承包人可依据监理机构的指示,或根据工程现场实际施工情况提出变更建议。
(4)监理机构可依据有关规定、规范,或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变更建议。
3.1.2工程变更建议书的提交
工程变更建议书提出时,应考虑留有为发包人与监理机构对变更建议进行审查、批准,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以及承包人进行施工准备的合理时间。
3.1.3审查工程变更
(1)变更后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影响工程完建后的功能和使用寿命。
(2)工程变更在施工技术上可行、可靠。
(3)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及工期变化经济合理。
(4)工程变更不对后续施工产生不良影响。
(5)工程变更的单价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3.1.4工程变更的实施
(1)经审查同意的工程变更建议书需报发包人批准。
(2)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变更,应由发包人委托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具体的工程变更设计工作。
(3)核查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图纸后,向承包人下达工程变更指示,承包人据此组织工程变更的实施。
3.2索赔的管理
索赔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只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和时限提出的索赔要求。
(2)项目部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后,核查承包人的当时记录,指示承包人做好延续记录;要求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性资料。
(3)项目部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做出对索赔申请报告的处理决定,报送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
若合同双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监理机构的处理决定,则按争议解决的有关约定或诉讼程序进行解决。
(4)项目部在承包人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后,不再接受承包人提出的在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事项;在承包人提交了最终付款申请后,不再接受承包人提出的任何索赔事项。
3.3违约的管理
3.3.1承包人违约
(1)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规定时限内予以弥补和纠正。
(2)承包人在规定时限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或继续违约,严重影响工程质量、进度,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限令其停工整改,并要求承包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报告。
(3)在承包人继续严重违约时,项目部应及时向发包人报告,说明承包人违约情况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
(4)当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项目部应协助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派员进驻现场接收工程,处理解除合同后的有关合同事宜。
3.3.2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违约,致使工程施工无法正常进行,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要求后,项目部应及时与发包人协商,解决违约行为,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并促使承包人尽快恢复正常施工;
(2)在承包人提出解除施工合同要求后,项目部应协助发包人尽快进行调查、认证和澄清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处理解除施工合同后的有关合同事宜。
3.4担保与保险的审核和查验
3.4.1工程担保
(1)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督促承包人办理各类担保,并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担保证件。
(2)签发工程预付款付款证书前,监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预付款担保的有效性。
(3)监理机构应定期向发包人报告工程预付款扣回的情况。
当工程预付款已全部扣回时,应督促发包人在约定的时间内退还工程预付款担保证件。
(4)在施工过程中和保修期,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全面履行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
当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时,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按要求及时向保证人提供全面、准确的书面文件和证明资料。
(5)监理机构在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应督促发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退还履约担保证件。
3.4.2工程保险
(1)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的险种办理应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并要求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单副本的同时抄报监理机构。
(2)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额度、保险有效期等进行检查。
(3)当监理机构确认承包人未按施工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指示承包人尽快补办保险手续。
2)当承包人拒绝办理保险时,应协助发包人代为办理保险,并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相应投保费用。
当承包人已按施工合同约定办理了保险,其为履行合同义务所遭受的损失不能从承保人处获得足额赔偿时,监理机构在接到承包人申请后,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界定风险与责任,确认责任者或合理划分合同双方分担保险赔偿不足部分费用的比例。
3.5合同争议的协调
(1)合同争议发生后,争议一方可书面通知项目部,请示予以解决。
(2)项目部收到合同一方或双方书面提出的调解争议的申请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调查和取证。
在与双方协商后做出调解决定,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机构联系单》通知争议双方。
(3)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机构联系单》后,如果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项目部做出的决定未提出异议,在符合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此意见成为最后的决定,双方应执行。
(4)合同一方不同意项目部的调解决定时,可按合同中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最终办法(提请仲裁或诉讼)办理。
(5)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部有资格、有义务作为证人,公正地向仲裁机关或法庭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6)在争议调解、仲裁或诉讼期间,除非合同已经终止,项目部仍应督促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继续施工。
3.6清场与撤离的监理工作
(1)监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在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前或在保修期满前,监督承包人完成施工场地的清理,做好环境恢复工作。
(2)监理机构在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约定时间内,检查承包人在保修期内为完成尾工和修复缺陷应留在现场的人员、材料和施工设备情况,承包人其余的人员、材料和施工设备均应按批准的计划退场。
3.7合同管理基本工作程序
3.7.1工程变更管理的基本程序
3.7.2费用索赔管理的基本程序
3.7.3违约处理的基本程序
3.7.4合同争议调解的基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