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巴嘎旗财政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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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巴嘎旗财政局
阿巴嘎旗财政局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
阿巴嘎旗财政局
执法主体性质:
法定的行政机关
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预算预务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和地方方算的执行情况。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务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后,应及时通知所在地同级财政机关。
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
土地管理部门凭纳税收据或者征用批准文件划拨用地。
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原则和上级有关规定,确定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管理体制。
6、《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7、《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8、《内蒙古自治区会计条例》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9、《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颁布机关
颁布时间
施行时间
行政执
法职权
实施机关名称
备注
共同执
行机关
配合联
合机关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全国人大
常委会
1993.10.31
1994..1.1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2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全国人大
常委会
1998.4.13
1998.4.13
行政许可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10.31
2000.7.1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6.29
2003.1.1
行政处罚行政裁决
5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1.11.16
1991.11.16
行政许可
6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国务院
2000.6.21
2001.1.1
行政处罚
7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1.30
2003.7.1
行政处罚
8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8.18
200411.1
行政处罚
9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
2004.11.5
2005.2.1
行政处罚
10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财政部
2001.12.31
2002.1.1
行政处罚
11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财政部
2004.8.11
20049.11
行政裁决
12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04.8.11
2004.9.11
行政裁决
13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04.8.31
2004.9.1
行政处罚
14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05.1.18
20053.1
行政处罚
15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
财政部
2005.6.9
2005.9.1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
16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国务院
2005.12.28
20063.1
行政处罚
17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2001.12.31
20021.1
行政处罚
18
企业国有资产
产权登记管理
办法
国务院
1996.1.25
1996.1.25
行政许可
19
关于加强预算
外资金管理的
决定
国务院
1996.7.6
1996.7.6
行政许可
20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1995.9.5
1995.9.5
行政许可
(二)、通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颁布机关
颁布时间
施行时间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全国人大
1989.4.4
1990.1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
1996.3.17
1996.10.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4.5.12
1995.1.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5.9
1997.5.9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4.29
1999.10.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8.27
2004.7.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5.4.27
2006.1.1
8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5.1.25
1995.1.25
9
国务院关于罚款决定收缴
分离实施办法
国务院
1997.11.17
1998.1.1
10
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
2001.7.9
2001.7.9
11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
常委会
1996.9.28
1996.9.28
12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
人民政府
1999.4.1
1999.4.1
13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
人民政府
1999.9.5
2000.1.1
14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
人民政府
2000.8.17
2000.8.17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处罚(共179项)
1、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2、私设会计帐簿的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处罚种类:
罚款、通报、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11、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12、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13、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14、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15、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16、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17、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18、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19、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0、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1、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22、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2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5、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26、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7、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8、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29、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