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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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上虞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活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市国资委行使全市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权。

市国资委下设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市国资办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国资办依法履行出资职能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统称为所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六条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市国资办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市国资办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接受市国资办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条市国资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市国资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及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政策;

  (三)制订全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年度规划,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实施国有资产绩效管理;

  (四)组织开展全市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变更、注销和年检、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等工作,建立和实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制度,推动全市产权交易市场的发育完善;

  (五)向占有国家股的企业委派产权代表或监事、财务总监,并对其业务进行管理和指导,会同组织和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选派、管理企业负责人;

  (六)向市政府(国资委)和上级财政、国资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国资办的主要义务:

  

(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二)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三)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四)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五)指导和配合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企业经营管理者管理

 

  第十条市国资办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经营管理者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一)市国资办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除属市委和垂直管理范围外,会同主管部门做好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考察、推荐、任免工作;无主管部门的,由市国资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

  

(二)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委派董事会成员,提出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三)依照公司章程,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委派财务总监,并负责做好其招聘选任、日常管理、考核等工作。

  (四)审核所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办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市国资办建立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企业经营者签订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对企业经营者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市国资办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向有关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司负责人薪酬意见;依据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国资委)决定,确定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经营者的奖惩。

 

  第四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三条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国资委)批准: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解散;

  

(二)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三)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转制及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四)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增减资本或者发行公司债券;

  (五)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

  (六)采用增发股票、定向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

  (七)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发生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处置200万元以上重大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

  (八)企业招收全日制职工(原国有企业固定正式职工);

  (九)企业对外担保(抵押);

  (十)按规定须报市政府(国资委)批准同意的其他重大事项。

  除上述事项外,涉及企业发生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资产处置、对外投资、不良资产核销等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报市国资办审批。

  第十四条所出资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报市国资办备案登记:

  

(一)企业财务发展规划、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年度财务预决算;

  

(二)企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三)企业经营者年薪经考核后具体分配方案及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四)企业当期经营发生重大亏损;

  (五)企业重大项目的政府拨款、补贴;

  (六)企业当期发生的对企业经营有较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时,市国资办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事前向市国资办报告,按照市国资办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情况向市国资办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市国资办依照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所出资企业改革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和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

  第十七条市国资办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市国资办依照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十九条市国资办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市国资办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的收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国资办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市国资办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所出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并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和核算,有效控制资产损失。

对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清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落实赔偿措施。

扣除赔偿部分以后的资产损失,按规定申请核销。

  第二十四条除正常经营报损外,企业发生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国有资产处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程序。

各企业在处置前,须提出资产处置方案,向主管部门(含总公司,下同)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上虞市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国资办审核,并按审批权限报市政府审批。

  

(二)资产评估。

对按规定需要评估的资产,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论在申报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出具评估报告,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备案。

资产评估价值作为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三)审批权限。

涉及企业单位账面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下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办审批;涉及企业账面金额在200万-300万元(含)的,经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分管国资工作的副市长审批;涉及企业账面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进场交易。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单位出售、出让的资产,须进市招标投标中心实施公开交易。

涉及企业改制的,按市委、市政府协调会议精神和有关政策执行。

  对于核销后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的不良资产,企业应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建立专门档案继续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应当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依据其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市国资办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依法对所出资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必要时对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市国资办应当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存量、分布、结构及其变动和运营效益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国资办提交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营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六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二十七条市国资办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二十八条市国资办依法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派出监事。

  第二十九条市国资办派驻企业的财务总监,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运营效益和国有产权处置等进行监督;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内部审计、内部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参与企业组织的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审计并向市国资办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国资办报告财务、生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应当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审计、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完善科学决策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工作,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完整。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市国资办不按规定和程序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经营管理者,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市国资办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乡镇(街道)、部门及其他国有单位出资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企业,属行政单位对外投资设立的企业(除投融资公司和履行政府职能企业外),原则上实行脱钩改制;企业未改制前,要加强对经济实体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设立的企业,要明确股权比例,落实经营责任,控制投资风险,加强收益收缴。

  第三十七条乡镇(街道)、部门及其他国有单位出资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和集体企业,由出资乡镇(街道)、部门及其他国有单位参照本办法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监督管理,但其企业的资产处置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前发布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上虞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上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本制度所称子企业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控股子公司和通过其它方式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财务事项是指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制度、重要会计政策、年度财务决算、利润分配、对外投资、担保抵押、资产核销、资产处置,以及其他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章报告事项

 

  第四条重大财务事项分为报批事项和报备事项。

报批事项须经市国资办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报备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以下事项为报批事项:

  

(一)企业及下属各级子企业清产核资中不良资产核销; 

  

(二)企业及下属各级子企业对外投资;

  (三)企业及下属各级子企业发生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处置行为的;

  (四)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利润分配方案;

  (五)企业及下属各级子企业对外担保(抵押);

  (六)企业及下属各级子企业债务重组;

  (七)企业及下属各级子企业购买小汽车(生产性设备除外)、建造办公楼;

  (八)企业及下属各级子企业办公楼装修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九)按有关规定应向出资人报批的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第六条报批程序及权限:

  报批事项(除企业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外),企业及下属各级子企业涉及单位账面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下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办审批;涉及单位账面金额在200万至300万元(含)的,经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分管国资工作的副市长审批;涉及单位账面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企业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审批权限按《上虞市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以下事项为报备事项:

  

(一)企业财务发展规划、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年度财务预决算;

  

(二)企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三)企业下属各级子企业利润分配方案;

  (四)企业下属各级子企业经营者年薪及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五)企业及下属各级子企业重大项目的政府拨款、补贴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

  (六)企业及下属各级子企业当期发生的对企业财务有重大影响的融资、诉讼仲裁、资产采购等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和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报告程序

 

  第八条重大财务报批事项实行一事一报,统一由企业负责向市国资办报告,企业应按下列要求报市国资办审批(审核)。

  

(一)企业及下属各级子企业清产核资中不良资产核销,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程》、《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程》及市国资办有关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要求上报。

  

(二)企业及下属各级子企业对外投资。

在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对外投资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3.投资各方(合作、合资、联营)草签的意向书,草签的合资、合作、联营协议,合作、合资各方的资信证明及经营能力情况资料;

  4.拟开办经济实体的企业章程;

  5.拟投出的资产、资金来源清单或说明;

  6.拟出资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7.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8.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三)企业及下属各级子企业资产处置,按照国家财政部、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管理;涉及企业改制的资产处置,按市委、市政府协调会议精神和有关政策执行。

资产处置时,应视情况上报下列相应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及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2.资产评估报告及公示材料;

  3.资产的权属证书;

  4.相关的批文、会议纪要、协议书;

  5.市国资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及其他应向市国资办报批的重大财务事项,按以下内容上报:

  1.主要内容说明;

  2.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产生(或预计产生)的影响;

  3.相关决策机构的决议;

  4.其他需说明的事项或备查的材料。

  (五)企业及下属各级子企业发生债务重组等事项,按以下内容上报:

  1.债务重组方案;

  2.备案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产生(或预计产生)的影响;

  3.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六)企业及下属各级子企业对外担保(抵押),按以下内容上报:

  1.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2.担保(抵押)及被担保(抵押)单位的财务报表及相关基础资料;

  3.被担保(抵押)单位贷款用途的有关资料或风险评估报告;

  4.担保(抵押)单位与被担保(抵押)单位签订的协议书或承诺书。

  (七)企业及下属各级子企业购买小汽车、办公楼建造、装修等事项的,应事先报市国资办审批(审核),然后再按相关程序履行相关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发生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产生(或预计产生)的影响;

  3.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重大财务报备事项实行定期上报,企业应以书面形式报市国资办备案。

  

(一)企业财务发展规划、内部财务会计制度、重要会计政策于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

  

(二)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于当年3月底前上报;

  (三)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按市国资办对当年财务决算要求的程序、内容上报;

  (四)企业及下属各级子企业的重大融资、诉讼仲裁、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重大资产采购等事项,经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五)企业下属各级子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经营者年薪及职工收入分配方案,经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六)其他应向市国资办报备的重大财务事项,于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按以下内容上报:

  1.备案事项主要内容说明;

  2.备案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产生(或预计产生)的影响;

  3.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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