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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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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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8号令)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79号令)的规定取得代理资格,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外省代理机构在我省承接代理业务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招标人收取代理费用。
禁止代理机构以压价、向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代理机构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或收取任何额外费用(包括报名费)。
禁止以高出印刷和装订成本的价格出售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
代理机构未能履行招标代理合同的,不得收取中介服务费,已收取的应予退回,部分履行的,应减收中介服务费,但因委托人过错造成招标代理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履行的除外。
第六条代理机构在接受委托业务时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其委托的范围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订招标方案和编制招标文件;
(二)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三)发出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资格预审文件);
(四)审查投标人资格;
(五)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包括印发答疑会纪要);
(六)组织开标、评标;
(七)草拟合同;
(八)招投标文件的管理。
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办理招标事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代理机构因违法或工作失误造成招标失败并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代理机构拟定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答疑会纪要,下同)时,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充分考虑和采纳招标人的意见。
第八条实行委托代理招标的项目,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结果报告、招标文件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上加盖印章。
中标通知书应由招标人加盖印章。
第九条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规定,履行招标过程有关文件的报备手续。
第十条代理机构收到行政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对招标文件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后,应当改正,并将整改结果报发出责令改正通知的部门或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代理机构应当保存所代理项目招标投标过程的完整档案资料。
在完成评标工作后,代理机构应立即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资料(除评标决议外)密封,并交有形建筑市场保管,有形建筑市场应于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原封退还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和有形建筑市场应当制定严格的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除有权机关依法进行核查外,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查阅招标、投标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代理机构提供招标代理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法定要求提供代理服务;
(二)招标文件前后矛盾,或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三)不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招标工程的工期;
(四)工程量清单、标底价格或工程控制价格严重错误;
(五)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细微偏差规定为重大偏差,将非实质性内容设置为废标条件;
(六)向招标委托人隐瞒或歪曲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
(七)未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八)对行政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拒不改正;
(九)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代理过程中承接同一工程的投标咨询业务;
(十)以低于物价部门批准的最低价承揽代理业务;
(十一)应进入有形市场招投标的工程,擅自在场外组织招标;
(十二)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或义务;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有关行为。
第十三条代理机构完成代理业务后,应及时要求委托人填写《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详见附件),作为代理资格升级和复审的材料之一。
未取得《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的视为委托人对代理工作不满意,并不作为其代理业绩。
第十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设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管理的暂行规定》建立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
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主要记录代理机构登记注册、资格认定、变更等基本信息。
(二)业绩情况:
主要记录代理机构代理的工程项目情况及招标人的评价意见和受有关部门或组织表彰的其他情况。
(三)不良行为:
主要记录代理机构违反《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设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的不良行为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按以下办法计算次数:
1、审判机关做出与其招标代理活动有关的判决,代理机构每败诉一次计一次不良行为;
2、受招投标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受一次处罚计一次不良行为;
3、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第12条之一,被行政监督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按行政监督部门认定的次数计算;
4、代理机构因违法或工作失误导致招标失败,按失败的次数计算。
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设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管理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的程序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代理机构在一个年度内,不良行为记录满二次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不良行为记录满三次时,代理机构应暂停代理业务三个月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代理机构在一个年度内,不良行为记录满五次的,暂定级和乙级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甲级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由省建设厅提请建设部收回,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新的资格申请。
第十七条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厅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