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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相关论文2900字
(一):
浅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理论的发展论文
摘要:
城市管理以城市作为管理对象,以城市基本信息作为基础,在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面临很多问题,尤其是在综合执法方面,历来受人诟病,这种情况极大程度的限制了城市管理事业的发展。
为促进城市建设,减少相关执法不良事件的发件,让城市居民能够增加对城管执法人员的配合,必须增加相关流程的建设,理论建设是执法的大前提,但是还需着力于实践。
本文针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理论的发展作出探讨分析,希望能对推动相关理论的建设,为城市管理提供一定参考。
关键词: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理论;发展
引言:
城市的长期发展必须要有合理的管理方案,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我国城市管理执法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我国城市发展太过迅速,而且城市基数过于庞大,需要大量的城管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
加之城市建设日新月异,整个社会环境、文化环境、经济环境都出现了较大变动,既往的管理执法理论已经不符合现今的发展需求。
在建设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改进相关理论,使之始终发挥作用。
一、概述
城市管理是对城市基本设施进行管理,不仅包括基础交通、通信等设施,还有常规水电供应,对于城市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我国现行的城市管理体制呈现出多元模式并存的特点,是在长期城市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体系,城市管理在建国初期已经存在一定形势,但是不太成熟,直到上世纪90年代左右才逐渐形成相关管理体系,1992年建设部进一步颁布了《城建监察规定》,对城建监察执法队伍进行了规范,强化部门归口管理,由此标志着城市建设管理领域执法监察制度初创完成。
在后续发展过程中,逐步确立了城市管理的执法权力,拟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大量的法律学者投入其中进行综合执法研究,城市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城管监察与综合执法的关系进一步被审视[1]。
2012年以来,党和国家都提高了对城管执法的重视,将之视为国家治理和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执法改革的文件连续出台,城管执法体制改革被放置于更广阔的政府服务转型与社会共治视野下审视。
二、实际应用
1.运行不协调
城市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工作难以协调,城市管理多数是独自执法,没有考虑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并且其管理内容明确标准,在基本管理条例中,城管需要管理的是市容、城市绿化、交通、城市卫生等一系列内容,存在大面积与其他部门重合的内容,而城管部门对于自身工作不甚明确,恣意扩大管理面,甚至将整个城市的建设作为主要管理内容,不可避免的和其他部门造成了矛盾[2]。
2.模式老旧
城市建设日新月异,管理需求自然也会有所变动,现今很多城管部门还是依循既往方法进行管理,没有根据城市发展现状和未来需求做出调整,自然而然阻碍了执法的进行。
同时执法方案太过笼统也是较为严重的问题,我国区域跨度大,各地城市建设需求不一,地区居民对日常生活的需求存在巨大差异,统一执法能够保证整体无差异,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必然会诱发与群众之间的矛盾,这正是城市管理在部分地区长期不能得到认可的原因[3]。
3.理论教学不够深入
城管执法人员的结构较为复杂,甚至形成较大规模的临时工,这些执法人员对执法内容不甚明晰,几乎没有接受过相关理论的指导,因此在实践过程中,难以按照相关执行标准执法。
理论不够明晰就会导致执法人员错误执法,造成民众对执法团队的误解,甚至怀疑整个城管系统的合理性,综合执法不仅没有对城市管理起到促进作用,还阻碍了进一步发展。
4.证据不全
执法讲究的是证据,我国的城市管理执法并没有立法保护,仅有部分法律条款作为执法支持,在没有法律理论作为全面支撑,加之执法人员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在执法过程中根本不考虑证据是否足够,根据自身习惯就开始执法,甚至出现暴力执法的情况,执法人员无法拿出有力的证据,法律上也没有明文支持,就开始执行罚款等操作[4]。
这种情况极大程度抹黑了城管执法人员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以至于大量民众不愿意配合。
三、改进方案
基于城市管理理论实践和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必须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长此以往必然导致城市管理建设受到限制,无法发挥城管工作的效果,甚至引起管理部门与城市居民之间的矛盾[5]。
数字网格化城市管理理论在城市管理发展上已经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效果,采取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更加符合现阶段发展需求,未来必然成为相关执法理论的主要发展方向。
1.提高监管力度
数字网格化借助现代信息化技术实现,将所有综合执法相关理论整合为信息化数据,对于各个执环节进行详细记录,大幅度的提高了管理部门对实际执法过程的把控,并能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其中的不足做出调整,充分协调管理部门与民众之间的关系,并且有效避免执法人员恣意扩大管理内容的情况。
2.提高透明度
针对现今大部分民众要求的透明化执法,采取信息化管理能够将执法信息投递在网络程序中,民众可以在执法网站中明晰执法内容,尽可能的降低双方发生纠纷的可能性。
每个案件都有相关执行标准后,后续执法过程可以以此为参考材料,根据相关标准进行执法,民众也能参考相关案例,尽可能的避免自己在执法过程中的错误,避免了暴力执法事件的发生[6]。
若是出现不公正执法的事件,民众也可以通过网站进行反馈,实现执法人员与民众之间的互相监督,有助于增强对执法人员的管控力,提高相关理论的实践效果。
3.强大潜力
信息化管理理论依托于现代化信息技术,能够更为便捷的帮助管理,并且不易出错,能够充分发挥管理部门的效果,该模式建立在相关网络平台上,不需消耗太多成本,仅需少量工作人员即可实现全方位的管理。
现今手机功能愈发强大,基本达到了普及,这也代表着信息化管理模式拥有良好的使用基礎,依靠手机就能实现执法的全方位监控,管理部门和民众都可以从中获取信息。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相关管理系统和理论将更加丰富,只要是科学技术持续发展,该管理理论就可以获得进步,不断在实践中体现价值。
4.可广泛应用
广泛应用才是该理论的关键所在,在庞大的信息网搭建下,可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覆盖,网络是几乎没有局限性的,只要相关数据到位,全国各地都可以实现城市管理信息化,整个城管系统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交流沟通,有利于整体素质的提高,即使我国城市化差异明显,根据相关实际数据的分析,也可以做出相应的调整,推动城市管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结束语: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对城市发展的意义十分重大,提高其理论发展有利于长远的应用,在但是理论必须着力于实践,要在实践过程中取其精华,将不符合发展需求的观念剔除,留下具备强大生命力,能够长期指导城市建设的理论,以此来推动城市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让更多的国民认可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并且主动配合其工作,有效规避不配合执法的事件,共同推动城市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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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浅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理论的发展论文
摘要:
当前,全国城管执法工作体制不统一、执法活动乱的现象非常突出。
主要存在的问题是:
城管的行政地位对于群众理解来说较为尴尬、执法依据的不明确较为混乱、执法职权较为模糊、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良莠不齐、自由裁决权使用不得当等等方面。
在根治问题的源头上,应当以稳固城市发秩序的理念为核心导向,以对事不对人为工作原则,以“以人为本”理念为开展要求,尽可能为城管工作“减负”与增强实质性。
本文对城管综合执法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
由于传统的管理体制、法律体系的不完整而形成一定的固化思想,以及受其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的影响,城管工作至今仍旧面临着身份不明确、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存在一定的争议,“暴力”、“乱执法”“没人性”等等代名词已经“深入人心”,城管工作陷入了非常大的僵局。
法律层面、实际工作层面都亟待改善解决,基于宏观管控辅以实际情况而对症下药,切实改善城管工作的困境,提高城管工作的地位,增强城管工作的实质性。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取得的实效性
(一)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效能
全国各地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的不断改革优化,大力推行集中行使处罚权,对城管的基本职权进行了重构。
进一步明确了各管理部门的职权,很大程度上切实攻克了城管工作中政出多人、多方管理、责任推诿、职权交叉冲得等等现实困境。
同时,进一步推进了城管管理体制的优化,更清晰的明确各级城市的管理队伍的职权与义务,推进监管分离工作的落实,改变传统的以罚为主管理模式,将罚缴分离、收支管理两线管理模式相融践行,打击职权与利益的勾结,进一步提高城管工作的实效性,初步规范社会治理。
(二)进一步降低了行政执法成本
在推进城管综合执的管理体制与模式的改革过程中,在调整城管工作相关部门的行政除权权的此基础之上,基于精细化、实效性、统一分配的指导预知呢,整合了城管相关领域的综合管理职权,对相关不的职权职能精细了重塑与划分,整合了相关政府部门,有效避免职权的交叉重叠,杜绝城管工作中一系列盲点与缺陷。
管理体制与相关部门的精简,对行政执法的各项综合成本进行了有效的管控且降低,增强了行政管理资源的使用率与实施成效[1]。
(三)进一步促进了执法合力
相对集中模式的行使行政处罚工作,更进一步促进了城管行政执法工作体制与机制的健全与完善,进一步增强了城管综合执法的实质性效果。
同时,通过践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对外统一实行向工商部门、市容管理部门、规划部以及环保部分散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进一步解决了部门臃肿、队伍杂乱的问题,有效规范、整合了行政执法队伍,充分实行执法合力。
由漏洞百出的单枪匹马转向为整体攻防,更加明确了执法职责与义务,优化了政府的协调组织效果,精简了执法环节,大幅度的提高了执法效率,有利于集中开展城管工作。
二、综合执法存在的困境与问题
(一)管理体系的不明确与落实不到位
由于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的处罚职权主要依托于相关行政、法制部门对行政处罚权的分化转移,继而很大程度上容易导致城管综工作与其他部门工作的职权产生交叉重叠而无法有效开展,尤其是涉及相关利益的调整[2]。
有些政府机关部门表面上支持城管执法模式的改革,而实际工作中却出现权力的争夺、责任的推诿现象,存在“见好就上,遇难则避”的恶劣行迹。
同时,法律对城管执法现有、应有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不明确。
各地城管部门所持有可执行的岗位职权也不尽相同。
有的执法部门职权较广泛并持续性的增加权力,额外涉及到规划、市容管理等领域,由于法律体系中城管与相关部门的职责界定较为模糊,未有效落实责任主体制。
加之法律对相关体系的制定过于本身原则性、多元管理性较差,继而连带到执法人员对自身职责的认知不清晰。
职权的不清晰对实质性工作带来一定的阻碍,而相对增加了行政成本,部门之间的联动工作也产生一定的摩擦,整体工作的开展成效达不到预期效果。
(二)公正文明执法存在一定不足
近年,随着民主法制、法治的逐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的不断优化,行政部门的依法执政得到了有效改善,但问题仍旧存在。
例如媒体所报道的“暴力执法”现象,直接反映了胡乱执法、自由执法、人情执法与同事不同罚等等普遍存在的现象,多发于小型城市当中,执法的严格、规范、文明、公正未得到有效践行。
我国行政法治管理的建设过程中长期存在“重结果、轻过程”的问题,执法过程中大多时候并没有考虑到群众应有的公民权利而单向化开展工作。
例如某些执法互动中,执法人员仅凭借自身衣装而表明身份,未亮明工作证、不按照规定使用法律文书、贸然扣押物品、罚款未按照规定开收据、不告知当事人可执行反馈与申诉权利以及听证等等,直接影响到行政相对主体的依法享有权,甚至有些行为构成侵权、违规。
执法活动中,或多或少都存在不可避免的行使自由裁决权。
对此,部分城市的行政立法界定不清晰,缺乏对应、系统的法律规定,或者所执行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矛盾冲突,致使自由裁决权的正当行使性、合理决定性也模糊不清。
加之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良莠不齐,有些执法人员凭借其主观思维进行决断,与三公原则、客观性的执法理念有背道而驰之嫌[2]。
同时人情与法治不对等,虽然处理过程中应当酌情考虑,但有些执法人员过于人情化管制,影响了执法效果的权威性。
三、改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的路径分析
(一)加快上层设计与立法工作
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存在着切实性操作不强、可行性差的问题,并非所有部门都明令规定了禁止性条款。
因此,对体系的上层建设与立法的落实是工作开展的前提。
首先,基于宏观管理制定基本操作体系。
明确执法部门属性、执法职权所属源、执法程序的规范、执法范围的界定与责任主体制的具体落实等重点工作。
同时对执法部门的权限范围予以界定,为执法工作的开展奠定扎实的法律根据。
其次,地方法规的进一步规范。
地方政府根据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指令,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在总体管理体系的基础上作进一步修改,对市、区县各级部门予以相关问题的明确,需达到执法部门合法、合理性,明晰职权,法制与人治的有效結合开展。
最后,当地政府再根据立法相关规定,对管理体系中存在的矛盾与冲突予以改善优化,消除各级部门执法过程产生的职权冲突,降低执法风险的产生,更有效的确定法律依据,增强执法的实质性、合法与权威性。
(二)柔性执法的有效结合
相较于其他执法活动,作为直接身处一线执法的城管,执法对象面向所有居民,而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因此,若执法过程一味进行扣押、处罚等强制性的措施,即偏向于暴力、野蛮执法,引起群众的抗拒行为。
城管执法工作的复杂性、特殊性即直接决定了执法形式需结合一定程度的人性化管理,柔性执法的软性开展,是提升执法成效的基础保障。
需注意的是,柔性执法并非摒弃严格执法,而是与法制、法治、法至的硬性相结合,通俗来说即为“唱黑脸与红脸”。
基于“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工作过程中体现人性化,例如“微笑执法”、武汉市的“鲜花执法”、“举牌提示执法”等等文明规范的执法方式。
柔性执法与硬性法律执法的相辅相成的,监督与促进并存。
因执法的特殊性,缺少了硬性严格执法的柔性执法,即有失法制的权威性,群众的公民权利也得不到保障;而只是单纯进行严格执法,则相对淡化了执法相对人的权益,一方严格、一方抵触,即会恶化成暴力执法等等问题[3]。
因此,需有效结合严格执法与柔性执法,基于以人为本的开展工作,才能得到群众的理解与支持,才能更高效的开展工作。
结语:
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推进,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增,流动人口持续性增多,资源短缺、交通拥堵、污染环境、社会公共安全、经营舞弊等等问题日渐凸显,这不不仅影响到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对城市的管理工作更是造成了十分严峻的影响以及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因此城管必须从对人管理转向为对事管理,从执法过程存在的问题、城市规划存在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执法效果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执法形式,提高执法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