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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论文
司法公正论文
篇一: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_论司法公正》
中央播送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论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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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司法公正与维护社会稳定一直是最为普遍关注的一项课题,专家学者都从不同角度进行广泛、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司法公正本身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具体地说一是指司法机关对诉讼当事人作出的裁决或处理结果是公正的,二是指诉讼活动的过程对有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或者说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
从司法公正的含义、司法公正与社会稳定的关系以及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切入,以司法公正作为执政的一个重要环节和根底,作为社会开展的前题和途径,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和最后的“关卡〞为视角,对如何通过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进行了深入的探究。
关键词:
司法公正;社会稳定;研究
I
Abstract
Researcheshavebeendoneonjudicialjusticeandthepreservationofsocialstabilityfromdifferentperspectives.Judicialjusticehastwosenses.Onereferstothatthejudgmentorresolutionmadeonthelitigantsisjust,whiletheothermeansthat
theprosecutionprocessisjusttothepartiesconcerned,orthattheparticipantsofprosecutionarefairlytreatedintheprosecutionprocess.Thispaperexplorestheapproachestosocialstabilityviajudicialjustice.Itstartswiththedefinitionofjudicialjustice,therelationshipbetweenjudicialjusticeandsocialstabilityandthewaytorealizejudicialjustice.Itmaintainsthatjudicialjusticeisanintegralpartofgovernance,apremisetosocialdevelopment,andanimportantmeansoreventhelast“checkpoint〞forthepreservationofsocialstability.Keywords:
judicialjustice;socialstability;study
II
中文摘要·······························································IABSTRACT······························································II
一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根底····························II〔一〕法律的标准依附法律的判决······································II〔二〕树立维护司法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1〔三〕树立维护司法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2
二司法公正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2〔一〕司法公正是社会稳定的前提···································2〔二〕司法公正是社会稳定的保障···································3
三司法不公的主要原因··········································4〔一〕外部的干预引起的司法不公··································4〔二〕传统的司法理念引起的司法不公······························4〔三〕司法体制引起的不公········································4〔四〕司法人员的素质引起司法的不公······························4〔五〕司法人员是徇私舞弊现象····································4
四保证司法公正思考·············································4〔一〕影响司法公正最常见的因素··································41从制度建设上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52上级司法机关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发挥更大的指导作用···········5〔二〕司法工作者是司法公正中最重要的一个因素····················5
五司法公正的意义作用和影响力·····························5〔一〕司法公正不受外部影响·······································5〔二〕依法治国是实现社会稳定的保证······························5结论·····································································6参考文献······························································71
论司法公正
一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根底
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根底,也是实现司法为民的前提保证。
司法公正能够真正给予民众切实的平安感,从而使得全社会的公正观念亦得以形成和强化。
同时,司法公正真正能够维护民众对公共权力机构的信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害能通过司法得到有效救济。
而司法为民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人民法院的具体落实。
因此,司法公正和司法为民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前者是要求,后者是目的,它们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从而实现其司法公正,落实其司法为民。
〔一〕法律的标准依附法律的判决
关心司法公正,评价司法公正与否,是任何文明社会公民的正当权利。
公民可以对法院、法官的任何裁判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这是公民权利对司法权力的一种制约。
而在现实社会的审判中,衡量司法公正的标准是什么?
人们又是如何评价司法公正呢?
法律标准是指人民法院的裁判,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违法的裁判一定是司法不公正的裁判。
司法公正的法律标准以裁判适用的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类标准,自然派生出的实体法律标准与程序法律标准时两个既相互依存,又彼此可分,具有各自独立判断价值尺度的标准。
适用实体法律是否公正,必须只能根据裁判结果做出判断。
人民法院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幅度内作出的裁判,也就是公正的。
适用程序法律是否公正,那么只能以适用程序法是否严格和正当作为标准,根据案件审理的过程和方式做出判断。
只要没有违反程序法,而且程序合法,就是司法公正。
〔二〕树立维护司法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
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开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关心司法公正,评价司法公正与否,是任何文明社会公民的正当权利。
这是对司法权利的一种制约。
然而近年来,为司法的程序外监督不断升级。
程序外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一些司法不公现象。
但是,由于程序外的监督大多是从普通的生活逻辑出发,主要关注的是实体结果的符合正当,而司法的过程却是严谨的和理性的,更注重的是审判过程的符合正当性,这就使得司法人员与其他社会主体在法律思维方式上产生了差异,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监督司法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和对立,损害了司法权威。
因此,追求和维护司法公正,在任何国家,不可能也不应当仅仅是司法机关、法院和法官们自己的事情,维护司法公正应当成为全社会公民共同的任务。
它不仅需要法院自身的努力,更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不仅需要培养并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更需要维护司法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
1、对于法官而言,职业道德比理念更重要。
目前,法官的首要素质要求是道德素质的提高,其次才是技术层面的问题。
公正是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官司法理念的最本质要求,公正才能对良心精心守护,由此,才可能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官。
黄松有说过:
“判决是经过法官道德过滤过的法律。
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恪守司法公正,不能背离公正这一主题。
2、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是现代宪政的重要内容,揭示了现代法治的一
1
篇二:
论文:
法律信仰与司法公正
论法律信仰与司法公正
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背景和文化气氛,在中国,有一张网紧紧笼罩在是中国人民的心底,那便是:
中国庞大的“人情网〞。
自古以来,中国人就从没有冲出这张巨大的网,这涉及到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等各个领域,这也是中国人民永远无法摆脱掉的精神底蕴,也是文化底蕴。
中国一向是道德约束的国体,而改革开放和西方文化的界入,冲散了中国亘古的道德根基,有许多人背离了道德,好似谁都能说出----“黑猫白猫抓住老鼠都是好猫!
〞无论是政府官员还是三陪小姐------道德信仰的瓦解,使整个中国的传统秩序乱七八糟,而一个民族信仰的建立或创造或改造,不是一个短时期开展的过程,那必然是迂回曲折的。
中华民族目前正处于一种整体的信仰危机,没有那个值得的信仰可以使当今所有的中国人信服,思想的混乱和文学的止步不前造成了大多数中国人没有了统一的信仰。
而中国又不像西方那样的开展历程,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家,就如“美国还没有中国养鸡的时间才-----中国人的行为,在古代主要用道德来管制,也就相当于是自我约束行为;而现在,却要用“法〞来约束人的行为。
我称之为人类的倒退,这也是中国的悲哀,我把这些归结为从人性到非人性,从理性到狂乱-----中国人的思想怎样才能抬头?
中国人的文化信仰怎样才能冲破囹圄?
这是中国统一为法治国家的唯一值得考虑的难题!
人民的法律意识的浅薄,政府官员法制精神的欠缺,是造成中国法制中的腐败和司法过程的专制的主要因素,而围绕着这一问题的关键是,没有统一的
思想和可以自由创新的文化。
我不管法律信仰和司法工,也许是因为我懂得太少、太浅薄,也许是因为那根本没有值得探讨其深奥性的必要,那就是一个不实用或架空的幌子而已。
我崇尚的是日益萎缩的道德,那才是真正的人性和人性思想,我不谈法律,我曾经说过,法就是带着血腥的、非人性的,道德和法往往冲突,法是不道德的。
道德的日渐萎缩,法的日益见兴,其实就是一种社会思想的倒退,或称人性的倒退。
当西方国家在法律信仰中寻找、补给和弘扬中国的道德时,中国却忘忽道德去盲寻法律,`这显然是一种思维缺陷,老祖宗可没有这末的笨蛋,他们总是在思维创新中寻找和平的因素,用来统一人们的思想,他们从不扼杀自由而高贵的思想,给子孙们留下了珍贵的精神遗产。
真该让某一位超脱的精神医生给号号脉------我们这是怎末啦?
都说司法腐败是传统留给我们的“遗产〞,或西方传的糟粕,太片面了吧!
这显然是一种掩饰手段,没有正确分析,对待中国现在问题的根源,试想,连着一点都不敢正视,而只是从祖上和别人那里刨根究底,中国,可怜的中国,何谈开展?
目前,听说亚洲许多国家在为复兴中华文化圈而努力我感到欣慰,这让我看到了中国道德走出羁绊的希望.法律信仰必须在传统道德的根底上复兴和开展,法律信仰也只能作为道德信仰的点缀或补充,而不能凌驾于道德信仰之上去忘忽道德。
司法公正也必须依赖道德信仰,没有了一种真正的信仰,司法公正是建立不起来的,而纯“法〞的社会,也是没有司法公正可言的。
所以,从一般意义上讲,法律信仰和道德信仰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根底。
要建立起法律信仰,必须从中国的文化底蕴做起,任何超越文化底蕴的做法都是架空的。
要想启动中国
的文化底蕴,必须解放中国人的思想,造就一个“第四次思想解放潮流〞。
中国思想控制令许多优秀思想窒息,毛泽东时的马寅初就是例子,改革开放后对思想控制有所缓解,许多超前思想出现,而八九年后,思想界便尘封了思维,从此便“母鸡下蛋〞了,造成中国人当前的思想空虚,也就是信仰危机,中国人在茫途中便不知了所措。
让一个不崇尚法律而只崇尚道德的人来论述这个命题,总是做不好的,不过我从另一个侧面给法律信仰了一个定义------以上是我的一点偏见,今大师劳神!
感谢!
篇三:
司法公正
浅谈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实现途径来源: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11-03-0616:
08:
00]许蕊编辑:
studa090420
论文提要: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是审判工作必须坚持的一项根本原那么。
所谓司法公正是指对案件进行公平的审理和作出正确的裁判,意味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平等充分的保护,社会的公正和正义得到实现。
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广义的司法公正指的是公安、法院、检查院等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严格、公正执法。
狭义的司法公正仅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的一切行为符合法律标准、道德标准的要求。
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就要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但要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那么,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表达公平、公正和正义的精神。
不公正的裁判会损害民众对司法制度的期待和司法诉求的热情,加剧社会的无序和混乱状态,影响社会稳定;而公正的司法,会增加人们对国家法津,对法院、法官的信任和期待,,消除人们对案件审判公正性的疑虑及对判决的抵触心理,使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
全文共6958字。
随着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使命的提出,司法公正已经成为社会民众和司法工作者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开展,社会变化日新月异,法律调整的领域、层面也在不断拓展,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各阶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期盼公平正义。
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表达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是人类在迈向法制社会的进程中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纠纷而追求的一个永恒的价值目标。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
司法公正,或公正司法,其根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表达公平与正义的原那么。
在这里,司法活动主要指法院的审判活动。
公正的含义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等。
司法公正既要求审判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那么,也要求审判结果表达公平和正义的精神,更要求参与审判的法官要以正直无私的态度,以尊重事实和遵守法律为准那么,努力实现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
笔者认为司法公正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宪法和法律至上。
司法公正的首要内容便是要求一切司法活动、司法行为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法律化,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一切党派、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受法律的约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不能超越其外,更不能凌驾其上。
〔二〕平等对待。
平等对待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那么,是实施和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根本前提,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根本的要求。
如果说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石,平等对待那么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
没有平等对待司法公正便成了空谈。
要做到真正的平等对待,就必须禁止歧视,反对特权,不允许对弱势群体的歧视,不允许任何人拥有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法外特权〞。
〔三〕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的一项重要原那么,也是衡量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
要实现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实现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必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是司法权运行规律的总结。
如果不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任意干预司法,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也就难以实现。
所以说独立的司
法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先决条件,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保障。
〔四〕严格执法。
严格执法就是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办案,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
公正司法就是要切实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坚持实体、程序并重的理念,着力在执法的方式、方法、步骤、顺序和时限等方面实现执法、司法的公正。
〔五〕司法中立。
司法中立分为三个层面:
司法权中立;司法组织中立;法官中立。
司法权是居中裁判性权力。
司法权中立,只能居中裁判,不应偏袒任何一方,应当在官民之间保持中立;司法权和行政权应保持中立;在司法活动中,法院和法官的审判态度必须保持中立,不受其他因素影响,排除不利于进行准确、公正判断的因素,以法律为准,严格依法办事。
司法权是独立性权力,在其之上的只有法律。
〔六〕及时高效。
公正和效率是司法活动中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
公正离不开效率,因为迟到的公正就可能丧失公正的应有含义;而离开公正的效率是盲目的效率,这种效率产生的后果是对社会有害而无益的。
“迟到的公正是非公正〞这一法律谚语恰当地说明了司法效率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
二、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
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案件的准确认定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
实体公正的标准是对事实的真实发现和对法律的正确适用,它是结果的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终极目标。
所谓程序公正,是指在处理案件的各个环节中严格按照诉讼程序的规定审理,以确保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能够得到有效实现。
程序公正表达了民主、法治、人权与平等的精神,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如果没有实体公正,即使程序上公正,司法公正也无从谈起;如果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也就不能实现,司法公正同样无从谈起。
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价值追求,是司法活动追求的最终结果;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措施和保障,没有程序公正就难以保障实体公正。
在我国,过去重视实体公正,无视程序公正。
这些年来,这种状态有了明显的改观,司法越来越追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
但是,现阶段又出现了另外一种倾向,即重程序不重实体。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倾向呢?
其内在的动因就是要逃避责任。
因为,程序不公正必然要受到监督和追究,而实体的公正与否,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一时难以判断,即使实体不公正,只要程序公正也容易推卸责任。
这种倾向是要不得的。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都是司法公正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各自具有独立的价值。
程序公正是前提,程序不公正就有可能导致实体不公正。
但是实体公正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目标。
特别是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不少困难群众自救能力弱的情况下,过分强调程序公正、无视实体公正就不可能真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有可能加剧社会不公平状况,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必须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
三,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
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矛盾凸显期,法院一直是矛盾映射和舆论关注的焦点。
造成司法权威下降,人民法院的公信度下降,司法不公是其中主要原因之一。
影响司法公正有其各种各样的原因和因素。
具体来说,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院管理地方化、行政化,无法真正实现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许多国家一项重要的司法原那么和宪法精神。
它来源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
立〞。
在我国虽不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但在司法活动中吸纳了司法独立原那么的一些精神。
我国宪法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干预。
由此可知,我国的司法权、审判权是在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下运行的,西方国家的司法不但独立于行政,也独立于立法。
实际上,在我国,人民法院及人事的管理与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采取一种模式,这使得审判权的独立行使难于落实。
法院管理的地方化、行政化,使法院不能专司审判,这必然会导致案件的审判不公。
首先法院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地方财政部门,但有相当一局部地区,地方财政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时足额划拨经费,致使法院的审判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甚至不能展开正常的业务。
其次由于在经济上、人事上依赖和受制于地方,法院已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
每年,法院都要完成地方政府分派的各种非业务性工作,常年被政府抽调的人员也不在少数。
这不仅使法官的办案时间得不到保证,而且还侵占了有限的办案经费。
一方面是审判人员少,审判任务重,另一方面,又有大量的审判人员不能从事真正的审判业务,形成法官“种了政府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局面。
〔二〕法院机构设置和法院审判组织设置不够合理
从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来看,也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长期以来,实行“层层审批,层层把关〞的审判管理机制,审与判别离。
在我国采取审判委员会制和合议制,合议制所形成的判决是以法院名义作出的,与法官个人没有多大关系,法官个人的责任感无法表达。
合议庭即使有不同意见而发生争议,也被当成疑难案件上报审判委员会加以解决。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这样导致在庭上听取当事人全力陈述意见的法官对案件没有决断权,而有决断权的却不在庭上参与审理,法官的个人能力和作用被削弱。
必须坚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种独立不仅指不受外部的干预,同时也应指不受内部的干预。
当把一个法官放在决断者的位置上并实行审判公开,才有可能引发法官的公正追求。
决断人摆在明处,监督就会变得切实有力,对自己的人格负责心理也会更加强烈。
从上下级法院关系来看,人民法院上下级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但事实上,下级法院往往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一样,有问题会主动请示上级,上级法院也会主动地对下级法院的审理活动进行具体的指导。
所有这些,必然使司法权产生扭曲、变形,导致其偏离中立性、终极性的本质要求,从而丧失其应有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法官素质上下是影响司法公正的决定因素
法官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两个方面,具体表现在法官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综合评价上,司法人员只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精湛的业务素质,才能公正司法,二者必须同时具备,不可偏废。
有的法官尽管有较高的道德修养,但没有过硬的业务水平,依然不能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
还有少数法官虽然业务水平很高,但职业道德不强,对自己要求不严,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搞权钱交易,破坏了司法公正,这种情况尽管为数甚少,但严重败坏了法官形象,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声誉,这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的原因和具体表现。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开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法院案件数量和难度的不断上升与法官人力资源的严重短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有的法官疏于学习,不注重了解和接受先进文化和司法理念,凭老经验、老方法办案;有的法官思维空间狭窄,工作方法简单,难以应付复杂案件;有的法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民事轻刑事、重实体轻程序、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
这些观念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着司法的实体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