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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

〔后面附了重要案例所用知识点〕

第一章合同的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P3

(一)概念:

08.05阐述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特征:

P408.05阐述-------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两方或者以上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婚姻、收养、继承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除外〕。

二、合同条款P7

所谓合同条款是当事人通过文字将订立合同的合意条理化、体系化、固定化。

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确定的根据。

〔一〕提示性条款。

P7合同法第12条规定提示缔约人注意的倡导性条款有: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和质量;4价款或者报酬;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提示性条款有可能是合同主要条款,也有可能是普通条款,要看详细性质。

理解课本P7-9详细内容

〔二〕主要条款。

P10合同必须具备,欠缺那么合同无法成立。

为何为主要:

1、法律规定;2、合同类型和性质决定;3、当事人约定。

〔三〕普通条款。

P10主要条款外的条款。

〔四〕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救济。

P11

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特征:

1)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

2)格式条款的不可协商性。

3)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

4)格式条款以书面明示为原那么。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那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告知义务〕

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条款无效

三、合同的权利和义务P11

〔一〕合同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恳求给付的权利。

合同权利特点:

P11

1、恳求权。

只能通过债务人的给付实现。

2、给付受领权。

本质内容是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给付。

3、相对权。

只能向债务人恳求给付,不得向不特定人。

4、具有平等性。

无排他性、对客体可形成多个债权。

5、合同债权具有恳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

〔二〕合同义务的概念和分类。

P12

义务是政治上、法律上、道义上应尽的责任。

合同义务是合同债务人向债权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责任。

分类:

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其中给付义务又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

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确定合同类型的义务,为合同条款明确规定。

从给付义务:

无独立意义、起辅助功能、确保债权人利益得到最大满足的的义务。

产生原因有三:

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约定、老实守信。

附随义务:

以老实守信原那么为根据、随合同关系开展产生、确保债权人的关系不受到损害。

例子:

甲卖车给乙。

交车并转移所有权为主给付义务;提供必要文件〔说明书、保修卡、会员卡等〕为从给付义务;告知乙该车的小缺点为附随义务。

四、合同的订立、成立于生效P17

〔一〕合同订立中的要约和承诺

1、要约:

07.11选答5分   08.07选答  10.05案例 概念又称:

发盘。

要约是希望与别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

是订立合同必经阶段。

构成要件P18:

  07.11选答20分  08.07选答   10.05案例

1、有订约才能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内容要求明确〔确定、详细、完好〕3、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愿意受要约的约束4、要向特定的人发出5、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邀请P19: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要约邀请:

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的特点P19

①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②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

③一般发出要约邀请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P20

①根据法律规定来区分

②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来作出区分

③根据交易习惯和惯例来区分

④按照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区分

法律效力P21:

08.07选答  

1、要约的生效时间。

到达主义:

到达受要约人的控制领域。

2、要约的存续期。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惯例。

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A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

要约人不得对要约做出变动。

B对受要约人的拘束:

只有承诺的义务没有变动的权利,否那么视为反要约。

撤回与撤销P21A撤回的时间:

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

B撤销的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做出承诺前。

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失效的原因P22

(1)受要约人明确表示回绝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主要条款进展修改

(3)承诺期届满而受要约人没有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

(4)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不得撤销的要约: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且规定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基于信赖此要约不可撤销的而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2、承诺和反要约P22

概念:

07.11选答5分   10.05案例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同意承受要约的条件并愿意和要约人达成合同。

承诺的构成要件:

07.11选答20分  10.05案例

1.承诺必须向特定的对象作出2.承诺要在规定的时间作出3、承诺不得对要约作本质修改4承诺意图必须明确5承诺方式符合要约要求。

区分逾期承诺:

假设在超出规定时间后做出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否那么为新要约。

承诺迟到:

由于邮寄原因迟延到达要约人,此承诺原那么上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人此承诺因逾期而不能承受。

本质性修改和非本质性修改原那么P24

(1)假设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不一致,并且对要约的内容作了本质性的修改,那么该项承诺应视为无效,合同不能成立。

(2)假设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非本质性的修改,在这种情况下,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中明确表示承诺不得进展任何修改,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主。

承诺的撤回P25:

是承诺人对已经发出但没有生效的承诺撤回,使之无效

承诺的撤回时间: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

承诺不可以撤销。

3、合同成立时间和地点的规那么P25

承诺生效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或者最后一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

合同生效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需要签字的以签字地为成立的地点。

〔英美法系〕对价概念:

p26-27是指根据协议已经履行或将要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由此得到的某种利益,或者承受义务履行当事人为此而遭受某种损失的事实要素,它是对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的某种回报。

〔代价,双方利益的互换〕

它是合同有效成立的必备要素,有以下特征:

1.对价必须具有真实价值

2.不充分的对价可能构成对价不真实或欺诈

3.过去已经完成的对价不成为对价

4.对价必须合法

5.对价必须有接收许诺的当事人作出。

〔二〕合同订立、成立和生效的概念差异P28

1、合同订立:

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根底上,通过交互进展的意思表示以达成意识表示一致形成合意的过程。

2、合同成立:

当事人经历要约承诺环节,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后的状态。

合同成立的要件P17:

1.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2对主要合同条款达成意思一致;3经过要约和承诺两阶段。

3、合同生效P28:

合同条款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才能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犯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即合同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程序合法。

4、区别:

合同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不涉及到法律的评价。

而合同的生效那么是针对内容而言,要求内容合法,解决成立的合同是否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是否受国家保护的问题。

成立的合同不一定有效。

〔三〕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制度  07.05选答题6

1、无效合同P31;09.05阐述模拟题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违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或其内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被认定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特征:

09.05阐述模拟题1、违法性:

违犯了强行性规定。

2、国家干预性:

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干预。

3、制止履行

4、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无效的原因〔合同内容对抗国家法律强迫规定〕:

P32  09.05阐述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5、违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2、可撤销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07.05选答题6.  模拟题

概念:

P37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特征P37:

1、意思表示不真实2、必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3、合同效力在撤销前不变

发生的原因P37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欺诈胁迫〔损害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4、乘人之危

撤销权的行使方式P40:

1、单方作出2、诉讼或者仲裁。

撤销权消灭P41: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四〕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合同对当事人不在具有拘束力,当事人也不得基于合同而主张任何权利,因该合同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意与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责任的比较〕。

〔五〕效力待定的合同P41:

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成认才能生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P41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

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未定。

3.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享有追认权、撤销权的人是否行使权利以及相关事实。

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P421.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安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权利义务的行为。

无权代理P42是指无权代理人代理别人从事民事行为,即欠缺代理权的代理。

分四种情况P42:

①根本无权代理;②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③超越代理权的代理;④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本人〕成认权P43是指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本人追认才能使本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意思表示向相对人作出。

〔相对人〕催告权P43,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催促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成认无权代理合同。

催告权的行使一般具有以下要件:

〔1〕要求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作出答复;〔2〕催告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3〕催告的意思必须是向被代理人作出。

〔相对人〕撤销权P43是指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追认合同之前,可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被代理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1〕必须在被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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