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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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
定远县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充分发挥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事员法》、《公事员考核规定(试行)》和《安徽省公事员考查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以下简称非领导干部),是指由于机构改革、单位撤并、工作需要、身体状况等原因,从县委管理的实职领导职位上退下来改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或保留(享受)正副科级待遇的干部。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单位党委(党组)应按照工作需要和非领导干部的个人特点安排适当工作,明确其职位职责,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一般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协助领导班子成员管理必然的工作,或安排具体从事某项工作。
(二)安排开展综合性、专题性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三)授权非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履行对基层工作的检查、督办和指导职责。
(四)鼓励和支持有招商能力的干部,踊跃参与招商引资工作。
第四条非领导干部要自觉履行国家公事员的相关义务,服从单位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踊跃完成任务。
第三章考核管理
第五条非领导干部的考核管理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和本单位党委(党组)一路负责,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日常考核管理工作,由县委组织部统一进行年度考核。
第六条非领导干部必需坚持正常上班,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因特殊情形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按下列情形执行:
(一)对到龄改任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置后未安排职务的非领导干部,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并报组织部门审批后,可实施松散型管理。
(二)除上述之外的非领导干部,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办理请假或病退手续。
(三)符合提前退休有关规定条件的非领导干部,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提前退休。
第七条非领导干部病、事假与其他干部一样要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
病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事假超过考核年度中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非领导干部,不进行考核。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八条单位主要领导要主动关心非领导干部的工作和生活,为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忙。
按期听取非领导干部的工作情形,常常沟通思想,互换意见,使他们能够心情愉快地参与各项工作。
第九条 县委组织部负责对非领导干部的培育、考核、奖惩及利用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将非领导干部纳入全县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有计划地对他们进行政治思想、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培训。
对综合素质好、有培育前途和进展潜力的非领导干部,作为科级后备干部重点培育。
(二)在对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考核时,对非领导干部一并进行考核。
(三)按照考核结果,对表现较好的非领导干部,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特别优秀的,按照班子建设需要,转任同级领导职务;对表现较差的,予以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经批评教育仍无明显更正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置;对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或经诫勉仍无明显改良的,免去其非领导职务或降职、降级利用。
(四)会同县纪委(监察局)按期、不按期对各单位非领导干部纪律作风情形进行督查。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领导干部,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持续两年被肯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同意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归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事员义务,不遵守公事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合法理由超期不归持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第四章纪律要求
第十一条非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履行正常的请销假手续,不得无端缺席或不请假外出。
第十二条非领导干部不得弄虚作假,长期病休,兼职从事第二职业;不得擅自离岗外出;不得长期不上班,不过组织生活。
对上述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觉,将视情节作出严肃处置。
第十三条对不服从组织安排、不遵守工作纪律、不履行职位职责,自由散漫,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非领导干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及时找其谈话,进行批评教育。
批评教育无效的,应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和县委组织部报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函询或诫勉谈话。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切实增强对非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让其参与单位正常工作,明确其职位工作职责。
对因疏于管理致使非领导干部长期不上班、放任自流的,单位隐瞒不报的,单位不予安排工作或不允许上班的,一经发觉,将追究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置或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钟山县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转变干部作风,充分发挥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作用,形成干部能上能下的科学、规范、有效管理和鼓励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事员法》、《公事员考核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乡(镇)党政群机关及参照《公事员法》管理单位的所有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和享受(保留)正、副科级待遇的人员。
第三条 领导职务转任非领导职务的,依照《干部任用条例》有关规定,由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单位党委(党组)应按照工作需要和非领导干部的个人特点安排适当工作,明确其职位职责,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一般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协助领导班子成员管理必然的工作,或安排具体从事某项工作。
(二)安排开展综合性、专题性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三)授权非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履行对基层工作的检查、督办和指导职责。
(四)县委组织部可按照各个时期县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任务,抽调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集中工作。
如参与企业党建指导、新农村建设、政策宣传、行风监督、民情调查、防汛防火、处置突发性事件等。
第五条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要自觉履行国家公事员的相关义务,服从单位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踊跃完成任务。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六条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考核管理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和本单位党委(党组)一路负责,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日常考核管理工作,由县委组织部统一进行年度考核。
第七条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必需坚持正常上班,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办理请假或病退手续。
符合提前退休有关规定条件的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提前退休。
第八条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病、事假与其他干部一样要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
病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事假超过考核年度中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不进行考核。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九条 单位主要领导要主动关心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工作和生活,为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忙。
按期听取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工作情形,常常沟通思想,互换意见,使他们能够心情愉快地参与各项工作。
第十条 县委组织部负责对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培育、考核、奖惩及利用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将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纳入全县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有计划地对他们进行政治思想、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培训。
对综合素质好、有培育前途和进展潜力的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作为科级领导干部重点培育。
(二)在对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考核时,对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一并进行考核。
主要对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学习、工作作风、工作责任心、工作能力、工作成效、团结协作、组织纪律、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考核。
(三)按照考核结果,对表现较好的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特别优秀的,按照班子建设需要,提拔或转任同级领导职务;对表现较差的,予以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经批评教育仍无明显更正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置;对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或经诫勉仍无明显改良的,免去其科级非领导职务或降职、降级利用。
(四)会同县纪委(监察局)按期、不按期对各单位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纪律作风情形进行督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将视严峻程度予以降级、降职或辞退处置:
(一)在年度考核中,持续两年被肯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同意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归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事员义务,不遵守公事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合法理由超期不归持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二条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履行正常的请销假手续,不得无端缺席或不请假外出。
第十三条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不得弄虚作假,长期病休,兼职从事第二职业;不得擅自离岗外出;不得长期不上班,不过组织生活。
对上述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觉,将视情节作出严肃处置。
第十四条 对不服从组织安排、不遵守工作纪律、不履行职位职责,自由散漫,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及时找其谈话,进行批评教育。
批评教育无效的,应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和县委组织部报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函询或诫勉谈话。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切实增强对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教育、培训、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让其参与单位正常工作,明确其职位工作职责。
对因疏于管理致使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长期不上班、放任自流的,单位隐瞒不报的,单位不予安排工作或不允许上班的,一经发觉,将追究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置或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奇台县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为成立科学规范的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制度,形成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奖惩和鼓励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事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事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有关精神,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由县委统一管理。
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的任免,由县委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
其适用范围及对象是:
1、公务员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按有关规定设置配备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或经组织调整保留(享受)正、副科级待遇的干部;
2、组织、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按规定配备的组织员、正副科级纪检监察员、正副科级审判员、正副科级检察员。
二、管理原则
1、党管干部、统一领导原则;
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从严管理、能上能下原则;
5、规范程序、按章办事原则。
三、职数确定
根据国家《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严格按照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50%的规定进行设置。
其中主任科员职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最高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