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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2814章答案

《民法学》2第二、三编

(第八章至第十四章)练习题

第八章:

继承权的概述(第三十章)

一、判断题:

√×

1.狭义上的继承,财产的继承和身份的继承。

(错)

2.原始社会的母系氏族时期就已经存在继承制度。

(错)

3.我国1990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继承法》。

(错)

4.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又称继承期待权。

(对)

5.继承权实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的更替而产生的财产权。

(对)

6.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有继承权。

(错)

7.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不论是何种动机和手段,也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当然丧失继承权。

(对)

8.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经被继承人生前宽恕仍然有继承权。

(错)

9.继承权恢复请求权是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享有的权利。

(对)

10、《继承法》第8条中规定,“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5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错)

二、简述题:

简述继承权的特征

1.继承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

2.继承权与一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

3.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

4.继承是继承人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

三、案例分析题:

丧偶妇女李某之子张某,直到三十岁才结婚。

婚后不久,张某因意外事故死亡。

此时儿媳杜某已有身孕。

在分割张某的遗产时,杜某提出要为尚未出世的胎儿留出一定的遗产份额,李某对此表示赞同。

杜某在为胎儿争取留下一份遗产后,却又私下悄悄地将胎儿做了人工流产,以便再婚。

李某对此非常气愤。

她提出要求重新分割为胎儿保留的那份遗产。

杜某则拒不同意重新分割这部分遗产。

请问:

为胎儿保留的这份遗产是否应当重新分配?

分析意见

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

“遗产继承时,应当保留胎儿的应继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按此规定,分割遗产时,如果被继承人的妻子怀有身孕,就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如果胎儿在脱离母体时即已处于死亡状态的,原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应当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行分割。

本案这个胎儿因被人工流产而未能成活,没有取得继承权主体资格,不能继承为其所保留的份额。

杜某无权单独继承该份财产。

该份财产应当由杜某和李某再行分割继承。

第九章:

法定继承(第三十一章)

一、单项选择题。

  1.甲除了三个儿子乙、丙、丁和一个孙女戊(系乙之女)之外再无其他亲人。

甲订立遗嘱,决定其现在居住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

但乙不幸先于甲去世。

请问甲去世后,房屋由谁继承(D )

  A.根据转继承,由戊一人继承  B.根据代位继承,由戊一人继承

  C.由丙、丁继承  D.由丙、丁、戊继承

2.甲曾立遗嘱,将其遗产的一半由其儿子小甲继承,两年后甲死亡,甲的其他继承人对遗产分割存有异议,以下说法正确的是(B)

  A.小甲只能依遗嘱继承甲的遗产的一半

  B.小甲不仅可以依遗嘱继承甲的遗产的一半,

  还可以依据法定继承分得另一半遗产的一部分

  C.小甲只能按照法定继承继承其父亲的遗产

  D.由于遗嘱生效时间已超过两年,小甲依遗嘱而取得遗产的权利已经消灭

  3.甲老年丧妻,有子乙、丙,丙娶鳏夫丁的女儿戊为妻,生育一子己。

在一次失火事件中,甲、丙、戊均死亡,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也没有留下遗嘱。

甲留下个人合法财产10万元,丙、戊留下共同合法财产19万元,下列关于继承的说法不正确的是(D )

  A.乙继承5万元,丁继承6万元,己继承18万元

  B.应推定甲先死亡  C.丙、戊相互不发生继承

  D.应推定甲、丙戊同时死亡,互不发生继承

  4.下列关于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 )

  A.转继承中,实际上遗产发生两次继承,转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享有继承权

  B.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C.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而代位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

  D.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中的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二、多项选择题:

1.甲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子娶妻丁,生育一子戊,儿子于5年前不幸遇车祸死亡。

甲、乙均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嫁后,拒不赡养老人,并曾数度虐待甲、乙,甲、乙主要依靠儿媳丁供养。

甲于2005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4间。

按照继承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承(ACD )

A.乙 B.丙 C.丁 D.戊

  2.甲、乙二人再婚,甲和前妻有一子丙、10岁,乙和前夫有一子丁、5岁,婚后甲、乙共同抚养丙丁,后丙丁长大成人各自成家,若丁死亡,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D )

  A.甲、乙均可以作为丁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B.只有乙才可以作为丁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C.丙可以作为丁的第二顺序继承人  D.丙不可以作为丁的继承人

  3.以下情形适用法定继承的是(ABCD)

   A.无效遗嘱所涉及的遗产  B.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C.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D.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部分的遗产

  4.田某死后留下SKI司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存款的遗产。

田某生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故,留下一子一女。

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

田某的上述亲属中哪些人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ABD )

  A.二儿子和女儿 B.小儿子  C.小儿子之女  D.大儿子之子女

三、案例分析题

案例1:

被继承人王甲生前写过许多专著,其中《遗传学》在他去世前已交付给出版社,但还未被出版及支付稿酬。

1999年12月他去世后,其子王男和女儿王女对现有遗产进行了分割。

2000年2月王男因病去逝,留下妻子刘某和两个儿女王丙、王丁。

2000年10月,王甲的遗著《遗传学》被公开出版,出版社寄来了稿费30000元。

王女收到稿费后全部归为己有。

对此王男之妻刘某及其两个儿女王丙、王丁有异议。

他们主张,他们三人应当一起与王女共同继承,四个共同继承人应按人头平分遗产,但又不知法律是否允许。

于是来到某律师事务所咨询。

请问:

假如你是一位律师,你认为该怎样解答?

分析意见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的意见》第52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在本案中,30000元稿费虽系在王男去世后才收到王甲的遗产。

但实际上,自王甲死亡之时起,王男与王女就已继承了其父王甲的全部遗产所有权,其中的稿费,只因尚未实际取得故未能分割而已。

在王男死后,他应得而实际尚未取得的遗产稿费,作为他的遗产,依法转归他的法定继承人其妻子刘某和儿女来继承。

因此,王甲的遗产稿费30000元,原则上应当依法作如下分配:

即首先由其子王男和女儿王女共同继承各15000元。

然后,再把王男的继承份额15000元,实行转继承,由其妻刘某及其两个儿女王丙、王丁三人平分各5000元。

案例2:

张芳与李强结婚后,生有两子李甲和李乙。

后来李强因病去世,张芳一人把李甲、李乙抚养成年。

1973年李甲与王丽结婚,婚后生有双胞胎李国民和李国庆;1975年李乙与林倪结婚后,生子李国荣。

李甲、李乙婚后均和张芳分开另过。

此时张芳身体健康,个人生活寂寞,想收养一子共同生活,但因养子天赐才满8岁,与张芳以母子相称年龄相差过大,遂称天赐,为其养孙子。

1991年,李甲因车祸身亡。

由于遭遇老年丧子之痛,张芳的身体状况每况愈下,需要人照顾,于是王丽主动前去张芳家与之共同生活,精心照顾公婆的饮食起居、请医服药。

2001年1月3日张芳因心脏病突发而死亡。

在整理其遗物时发现留有3万元存折一张。

请问:

本案中有哪些人有权继承张芳的遗产及其有关的法律依据?

案例分析意见

(1)天赐有权以养子女的身份继承张芳的遗产。

天赐可以作为张芳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遗产继承。

(2)李国民、李国庆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代位继承人,共同继承其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3)王丽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是公婆第一顺序继承人。

(4)李乙有权继承张芳的遗产。

因为,李乙是张芳的儿子,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其依法有权继承母亲张芳的遗产。

 

第十章: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十二章)

一、判断题

1.遗嘱继承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又称作指定继承。

(对)

2.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与继承人间的双方的法律行为。

(错)

3.遗嘱继承须依据于遗嘱与立遗嘱人死亡的两个事实。

(错)

4.遗嘱共有四种形式,以被继承人生前最后的遗嘱为准。

(错)

5.见证人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

(错)

6.遗嘱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对)

7.被继承人生前将遗嘱中的涉及的财产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

(对)

8.变更遗嘱,可以由代理遗嘱人进行遗嘱变更。

(错)

二、论述题

论述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1.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遗嘱继承的效力虽高于法定继承,但又无法对抗遗赠扶养协议。

因此,即使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但如果所立遗嘱与其生前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的,只能执行遗赠扶养协议。

  

2.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被继承人生前未定遗嘱,就谈不上遗嘱继承;虽然立下遗嘱,促经证明该遗嘱是无效的,也不能被执行。

所以,只有被继承人生前立下合法有效的遗嘱,才能发生遗嘱继承。

  

3.遗嘱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无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部必须具有继承资格。

继承人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或遗嘱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就不能再参与遗嘱继承。

被继承人已在遗嘱中指定的由该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当依法定继承重新分配。

  

4.遗嘱继承人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被继承人所立遗嘱,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发生效力。

而对于已死于被继承人之先的遗嘱继承人.因死亡就已丧失了继承资格,遗嘱发生效力又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所以该继承人也就无法继承由遗嘱指定的遗产。

遗嘱中指定由其继承的这份遗产,也只能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三、案例分析题

案例1

索某早年丧妻,有一子一女,均已婚,并都与索某住在一起。

但儿子、儿媳要求分家另过,索某无奈只好让他们分了出去。

此后索某生活一直由女儿照顾。

在女儿、女婿出国进修期间,索某突然生病住院,但其儿子、儿媳却装作不知,全由邻居肖某照顾。

索某在病危期间,请来两名医生作证,亲笔立下遗嘱:

自己死亡,将其22000元存款,赠给学校作奖学金15000元;赠给邻居肖某1000元,留给女儿6000元,并委托学校代为执行。

索某去世后,学校遗嘱处理遗产时,索的儿子却说他是法定继承人,遗产应由他和妹妹平分,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问:

这起遗产继承纠纷应如何处理?

分析意见

我国财产继承制度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

依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但是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的,则必须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索某的儿子和女儿都属于其法定继承人,如果索某没立遗嘱,按法律规定应由其女儿和儿子分割财产。

但由于索某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设立了有效的遗嘱,故必须按遗嘱来处理其遗产,即15000元遗赠给学校作奖学金;1000元遗赠给肖某;6000元留给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女儿;索某的儿子没有继承份额。

索某儿子起诉的要求无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例2

叶某某是某村的村民,老伴去世早,独自将两个儿子抚养成人,大儿子叶军高中毕业后,去南方打工并在当地结婚,与家中甚少来往。

小儿子叶伟在家务农,结婚后,与年事已高的父亲同住,因考虑到大儿子经济条件较好,小儿子夫妇又如此孝顺,叶老汉于2005年写下了一份遗嘱,自己的3间瓦房及存款5000元,于其死后全部由小儿子继承。

到2007年,叶伟夫妻经朋友介绍去省城当临时工,并暂定居省城。

叶老汉在一次中风后,因无力照顾自己起居,遂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由村委会负责叶老汉的生养死葬,叶老汉死后,其所有的3间瓦房归村委会所有。

此后,村里专门派人照顾他直至2年后病死,并为其办理了后事,在办理后事时发现了叶老汉的一万元存折,后村委会依约占有了他的3间房屋,叶老汉的两个儿子提出异议。

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3间房屋应当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由村委会继承。

一万元存折中应当有5000元按照叶老汉的遗嘱由小儿子继承,剩下的5000元按照法定继承由两个儿子等额继承。

 叶老汉的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的效力。

第十一章:

遗产的处理(第三十三章)

一、简述题

简述遗产的范围

1.公民的合法收入,包括货币与实物等。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与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依法归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二、案例分析

案例1

甲、乙两人是兄弟,母亲早年去世,父亲丁某将两个儿子抚养长大。

大儿子甲在外地工作,二儿子乙和父亲生活在一起。

1998年3月7日丁某病故,留下的财产包括:

价值3万元的房屋1间、已到期存款0.5万元、丁某对某公司享有的债权2万元以及价值0.3万元的家具和日用品,其生前没有立遗嘱。

丁某死亡后,乙立即电报通知哥哥甲回来办理丧事。

但甲由于工作上的原因一时离不开身,便电汇1000元钱给乙,并打电话委托乙全权代表自己办理父亲的丧事。

乙将父亲的丧事办理完毕后,便将其父的房屋登记过户到自己名下,并将其父的存款取出改存为自己的名字,还将其余的遗产全部据为己有。

2001年2月8日,甲回家探亲时才知道乙擅自处理了父亲的遗产。

他不同意乙独占父亲的全部遗产,要求与乙共同继承父亲的遗产。

但乙解释说,本人给父亲治病和办理丧事已经花了0.3万元。

由于哥哥甲在父亲去世后,并未表示愿意继承父亲的遗产,故自己认为甲已经放弃继承。

现在甲提出要求继承,乙愿意将父亲对某公司享有的债权2万元分给甲继承。

但在甲行使债权时,发现债务人已破产,无力清偿该债务。

于是甲向乙提出要求重新分割父亲的遗产,却被乙拒绝。

2001年3月4日甲遂以乙侵犯其继承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

甲能否要求重新分割父亲丁某的遗产?

分析意见

(1)甲没有放弃继承权。

甲提起保护其继承权的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2)共同继承人之间对分得的遗产应承担一定的担保责任。

其中,各共同继承人对其他继承人分得的债权应负的担保责任。

一是对未附停止条件而已届清偿期或不定期的债权,各共同继承人就遗产分割时债务人的支付能力,承担担保责任。

据此,在本案中,甲行使债权时,发现债务人已经破产而无力清偿债务,他有权要求乙重新分割遗产。

案例2

60多岁的王老太,丈夫早亡,膝下无儿无女,也无兄弟姐妹。

她在城里有一幢二层楼房,她将一楼出租给别人做铺面,每月约有二千元的收入,作为她的生活费用之外每月还有结余。

多年来王老太有几个堂姐堂妹有时来串串门,与王聊天解闷,但在生活上也没有给予太多的照顾。

天有不测风云,今年7月老太突发心脏病去世,其生前也没有留下遗嘱,王老太的几个堂姐妹为了继承王老太遗留的这幢房子和3万元存款争执不下,遂起诉到人民法院。

请问:

王老太这幢房子和3万元存款应如何处理?

她的几个堂姐堂妹有没有继承权?

分析意见

王老太既无配偶、父母、子女,也无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她没有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又由于她生前没有立遗嘱,其遗产也就不能发生遗嘱继承和遗赠。

因此,人民法院应依法确认,王老太留下的遗产,属于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依法应归国家所有。

虽然王老太有几位旁系血亲的堂姐堂妹,但由于这些人在老太太生前没有对其尽扶养义务,依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她们亦无权酌情分得一定遗产。

第十二章:

人身权概述(第三十四章)

一、简述题:

1.简述人身权的特征:

(1)人身权具有专属性。

因为,他是以人身为基础的权利,它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除名称权与肖像使用权可以转让或部分转让外,其他的人身权一般不得转让、被剥夺或放弃。

(2)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

人身权本身不具有财产属性,不能用金钱衡量其价值。

但与财产会产生某些联系。

如夫妻关系形成会导致共同财产产生;人身权受到侵害可以要求致害人赔偿。

(3)人身权具有法定性。

人身权的取得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

如配偶权、姓名权的取得,须经登记和命名才可确定。

2.简述人身权保护方法

(1)责任形式:

一般为: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

民法通则未作具体的规定,但最高法院的司法文件中涉及到相关问题。

学术界普遍认为:

精神赔偿实质上是为了抚慰受害人的精神上的创伤,制裁侵权人,儆戒他人。

第十三章:

人格权(第三十五章)√×

一、单项选择题

  1.法人、个体工商户也享有人身权,包括(D)。

  A.姓名权和名誉权  B.名誉权和经营权

  C.经营权和隐私权  D.名称权和名誉权

   2.姓名权的内容,不包括姓名的(D)。

  A.命名  B.使用  C.变更  D.依法转让

  3.在以下人身权利中,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享有的是(A)。

  A.名誉权  B.隐私权  C.身体权  D.姓名权

    4.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有权转让其(C)。

  A.营业执照  B.荣誉  C.名称  D.名誉

    5.以下各项中,(A)属于一般人格权。

  A.尊严权  B.名称权  C.隐私权  D.名誉权

    6.下列专属于自然人的人身权是(D)。

  A.名称权  B.名誉权  C.荣誉权  D.婚姻自主权

  7.名称权是(C)。

  A.公民享有的人格权  B.自然人享有的身份权

C.法人享有的人格权  D.姓名权

8..某歌手因演唱某曲目而成名,某唱片公司未经该歌手许可而将印有其演出形象的图片做成本公司的宣传海报。

对该公司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

  A.侵犯了曲目作者的著作权

  B.侵犯了该歌手的肖像权

  C.侵犯了该歌手的名誉权

  D.侵犯了该歌手的发行权

  9.刘某在女儿刘小某2周岁生日时到甲照相馆为女儿拍照纪念,摄影师乙偷偷留下刘小某的照片,将其卖给丙出版社用作挂历。

后来乙又将该照片送给丁厂作沐浴露的包装。

在本案中,侵害刘小某肖像权的侵权人是( D.)

  A.乙和丙出版社,不包括丁厂  B.丙出版社和丁厂,不包括乙

  C.乙和丁厂,不包括丙出版社  D.乙、丙出版社和丁厂

 10.甲同学趁乙同学午睡之机,为捉弄乙同学,将其头发用剪刀剪去部分。

则甲侵犯了乙的何种权利( A )

  A.身体权  B.健康权  C.生命权  D.名誉权

 二、多项选择题

  1.肖像权(CD)。

  A.是一种身份权

  B.任何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使用公民肖像权

  C.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权应征得肖像权人同意

  D.以公益为目的,没有征得肖像权人同意,也可以使用其肖像权

  2.甲偷看了乙的日记,了解到数年前乙与丙因志向不同而导致恋爱失败。

甲于是广为散布,称乙因道德败坏而被女友抛弃。

乙被侵犯的权利是(AC)。

  A.名誉权  B.荣誉权  C.隐私权  D.配偶权

  3.下列权利中属于身份权的是(AD)。

A.配偶权  B.名誉权  C.荣誉权  D.监护权

4.人格权包括(ABC)。

  A.生命权  B.身体权  C.肖像权  D.亲属权

  5.某影楼与甲约定:

“影楼为甲免费拍写真集,甲允许影楼使用其中一张照片作为影楼的橱窗广告。

”后甲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用在一种性药品广告上。

经查,制药公司是从该影楼花500元买到该照片的。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BC )

  A.某影楼侵害了甲的肖像权

  B.某影楼享有甲写真照片的版权

  C.某影楼的行为构成违约

  D.制药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甲的隐私权

  6.甲是追星族,一日,甲从网上下载了其偶像乙的照片,并将自己的照片与偶像照片合成在一起,制作成画册贩卖,同时宣称自己已经和乙订婚,给乙造

  成恶劣影响。

甲的行为(BC)

A.不构成侵权  B.侵犯了乙的肖像权  

C.侵犯了乙的名誉权D.侵犯了乙的隐私权  

7.某晚报新闻记者甲在报道一起扫黄案件时,误将围观女青年乙认作妓女,并配发了相应照片,在晚报上发表后给乙带来了巨大的社会压力,乙的未婚夫离她而去,乙精神恍惚。

对此,下列有关表述正确的是( ABC )

  A.此报道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B.乙若起诉,应以某晚报为被告

  C.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D.此行为不构成侵权,因甲主观上不是故意,且是为报道新闻

三、案例分析

玲玲是某中学初二学生、在同年级中属于最漂亮的女生,同学们都说玲玲应该上杂志的封面,给学校露露脸。

一天,玲玲上街,路过一家广告公司时被摄影师拦住了。

摄影师说某少年杂志需要人物封面,他说玲玲无论长相、气质都适合。

征得玲玲同意后,摄影师为玲玲照了几张片子,并给玲玲300元报酬。

几个月后的一个星期天,玲玲和妈妈上街,在一家超市里,玲玲发现一种“开心果”的包装袋上赫然印着自己的头像,几粒开心果正往自己的嘴里飞去。

玲玲和妈妈非常生气,她们找到摄影师讨说法。

摄影师说当初拍照时已给了玲玲报酬,照片的使用权归摄影师。

玲玲和妈妈决心靠法律维护权益,她们把摄影师和生产开心果的厂家告上了法庭。

(1)案例中,摄影师和生产厂家有没有侵犯玲玲的肖像权?

为什么?

(2)如果你是玲玲的朋友,请你为玲玲这场官司提出一些建议?

案例分析

(1)侵犯了肖玲的肖像权。

法律规定: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摄影师和生产厂家在没有取得肖玲及其监护人(父母)的同意下,擅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肖玲的肖像,这是违法行为

(2)建议:

①搜集和保全侵犯肖玲肖像权的证据;②向法院提起诉讼;③聘请律师;④自学一些与肖像权有关的法律常识……(其他言之有理的答案也可)

第十四章身份权(第三十六章)√×

 

一、简述题

简述荣誉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1)荣誉接受权,即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接受有关的社会组织颁布的荣誉称号,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2)荣誉维护权。

即民事主体保有自己的荣誉不受非法剥夺的权利。

  (3)荣誉利益的支配权。

民事主体可以享有和自主的支配因一定的荣誉而获得的精神和物质利益

二、论述题

论述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一)权利主体不同。

自然人与法人均可享有人格权;身份权一般仅为自然人所享有,但荣誉权例外,自然人与法人均可享有荣誉权。

(二)客体不同。

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包括自然人应享有的生命、健康利益,自然人、法人获得的良好社会评价利益等等。

身份权的客体是基于一定身份关系形成的身份利益。

(三)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

人格权的取得不需要权利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因自然人的出生或法人的依法成立而产生。

身份权的取得需借助权利人实施的一定的行为。

(四)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

人格权存在于权利人存续的全过程,无特别期限限制。

身份权以身份的存续为权利存续的前提。

(五)诉讼时效的不同: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伤害起一年。

 其他的人格权和身份权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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