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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调整完善

(送审稿)

 

二〇一七年四月

前言

黄石市中心城区是指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和铁山区四个行政辖区在《黄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城市用地范围以内的土地区域。

随着黄石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两型社会”建设,以及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进程加快,中心城区中心城区更加迫切需要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创新土地资源配置机制。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黄石市城乡一体化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使保护耕地更加严格规范、保障发展更加持续有力、节约集约更加扎实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土地利用方针政策,依据《黄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编制《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

本规划确定了至2020年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目标、土地利用结构与空间布局调整方案,提出了土地利用政策措施,明确了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调控指标,是规划期内指导中心城区土地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是规范城乡建设和其他建设用地,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和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

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镇、交通、水利、能源、旅游、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涉及中心城区的,应当与本规划相衔接,必须符合本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

附表1-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规划范围

黄石市中心城区范围,包括市城区行政辖区在《黄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确定的中心城区城市用地规划范围以内的土地区域,涉及黄石港区,西塞山区的河口镇、西塞山街道办事处、西塞山城区,下陆区的新街办、东街办、老街办、团城山街道办事处、花湖街道办事处,大冶市的金山汪仁镇的部分区域。

本次规划的中心城区土地面积18600.48公顷。

第二节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

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1096号);

7、《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

8、《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主要指标分解方案的请示》(鄂土资〔2016〕270号);

9、《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函》(鄂土资厅〔2016〕1196号);

10、《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全省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厅〔2015〕1584号);

1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2号);

12、《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与报批办法》(鄂土资发〔2009〕26号);

13、《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14、《黄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5、《黄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16、《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2017年修改)》;

17、《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3-2010);

18、《黄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

19、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节规划指导思想

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通过统筹协调、合理安排规划期间各项土地利用活动,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四节规划原则

1、总体稳定、局部微调

根据规划中期评估成果,在“总体稳定、局部调整”的前提下,稳步推进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与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充分对接,优化调整耕地、基本农田及建设用地布局,切实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节约集约、优化结构

按照坚定不移地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总要求,遏制建设用地过度外延扩张,有效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保障新型城镇化用地需求;统筹增量与存量建设用地,合理调整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3、统筹兼顾、重点突出

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增强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重点做好耕地和基本农田调整、建设用地结构与布局优化,制定完善保障措施,切实解决影响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十三五”期间各项用地需求等突出问题。

4、多规融合、有效衔接

保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新型城镇化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开发区规划等相关规划的有效衔接,推进多规融合,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节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15-2020年,基期年为2014年,目标年为2020年。

第二章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区域概况

黄石市城区位于湖北省东南部、长江中游南岸,东南与阳新县韦源口镇相连,西与大冶市还地桥镇毗邻,南接大冶市罗桥街道办事处、汪仁镇、金山街道办事处,北与鄂州市接壤,东与黄冈市稀水县、靳春县隔江相望。

黄石市城区地处幕阜山北向长江冲积平原延伸的丘陵地带,南依黄荆山,西有东方山、马鞍山,北有鹰子岩、大众山,内抱磁湖,形成三面环山、中心怀湖的狭长低丘河谷地带。

中心城区属典型的亚热带大陆性季风型湿润气候,四季分明,光照充足,雨量充沛,热量丰富,冬冷夏热,春季冷暖多变,梅雨明显,伏旱秋旱频繁,气候受我国东亚季风环流支配。

区内水资源丰富,长江经鄂州市入境,黄石市城区江段岸线约20公里,是市区重要的工业供水和饮用水源。

风光绮丽的磁湖镶嵌市区中心,湖面面积分别有8.4平方公里。

黄石市因矿建市,铜、铁、煤、石灰石等矿产资源丰富,开发历史悠久,距今已有3000余年。

清末湖广总督张之洞兴办的大冶铁厂、大冶铁矿,奠定了黄石在我省乃至全国近代重工业史上的先驱地位。

上个世纪50-60年代,矿产资源开发和矿业及矿业延伸加工业蓬勃兴起,为新中国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中心城区为矿产资源开采主要地域,经过多年的开采,矿产资源面临枯竭,有近百座矿山关停并转。

中心城区交通运输发达。

大广高速、106国道、浠大省道贯穿城郊保结合部,铁路西经武大线与京广线相接,南经武九线与华东路网联通。

依托长江黄金航道,黄石成为长江十大良港和全国28个主要港口之一。

第二节规划基础数据

根据2014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并通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校核和转换后形成的规划基数,2014年,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为18600.49公顷。

其中,农用地6825.4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6.70%;建设用地8614.4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6.31%;未利用地3160.5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6.99%。

农用地中,耕地903.4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86%;园地165.1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89%;林地5593.1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0.07%;其它农用地163.7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88%。

建设用地中,城乡建设用地7914.05公顷,包括城镇工矿用地7198.18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715.8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2.55%;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700.44公顷,包括交通运输水利设施用地483.76公顷、其他建设用地216.6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76%。

未利用地中,水域1945.4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0.46%;自然保留地1215.1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53%。

第三节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一、土地利用面临的机遇

“两型社会”建设为改善土地生态环境带来了机遇。

作为国家批准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黄石市正在进一步加大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力度,逐步形成循环经济发展机制,以及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和再利用的节约型、环保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两型社会”建设为改善黄石城市土地生态环境带来了难得的机遇。

资源枯竭城市转型为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创造了条件。

黄石市是国务院批准的全国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试点城市,享受国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试点政策,在政策上为黄石实施资源城市转型战略、培育和发展接续产业提供了有力支持。

经济社会结构转型既给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挑战,为建立集约高效的土地利用模式,促进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创造了条件,为新形势下走“内涵挖潜,集约提升”的科学发展道路奠定了基础。

“三大战略”的实施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供了契机。

市委市政府实施坚持生态立市,产业强市,加快建设现代化特大城市发展战略,为引导产业集聚,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推进“新型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区域一体化”进程,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供了历史契机。

发展条件的优化为提升城乡一体化提供了保障。

黄石市处在工业化加速发展阶段,高新科技产业,产业结构升级提速,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为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国务院实施“中部崛起”战略,湖北省打造“长江经济带”,以及国家对资源枯竭型城市和“两型社会”建设试点城市政策支持,为黄石市城乡一体化进程助添动力。

海州大道、黄石山南铁路、黄石至铁山快速通道等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使黄石市城区对外交通得到进一步改善,发展条件得到进一步优化,都为城乡一体化进程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二、土地利用面临的挑战

土地生态安全保障有待增强。

作为矿冶城市,在产业体系中传统产业仍占较大比重,传统产业很大程度依赖于资源或能源的消耗,产生较大的土地污染,大片植被和表土遭受破坏,大量的尾矿、尾砂堆积造成了安全隐患,需要进一步提高土地生态安全保障能力。

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面积较大。

黄石市是我省地质灾害发育较为严重的城市之一。

在复杂的地质背景之下,受自然地质作用和矿产资源开采等活动影响,矿区地下水位下降、地下水资源失衡、废渣排放、采空区等环境地质问题突出,产生了大量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市城区地质灾害点多面广,发生频率高、分布相对密集。

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保护形势日趋严峻。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黄石市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将不可避免地占用部分耕地。

但是,中心城区受地形地貌和行政区划制约,耕地后备资源匮乏,耕地补充能力匮乏,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保护面临较为严峻的形势。

第三章规划目标

第一节经济社会发展定位

黄石市是武汉城市圈副中心城市,是长江中游重要的工业基地,是鄂东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黄石城区拥有良好的山水园林资源,是生态环境优美的山水园林城市。

中心城区是黄石市“两型社会”建设和城乡一体化统筹发展示范基地,是城市生态圈和城市旅游圈,是城市部分市政设施的分散地。

第二节土地利用战略

生态优先战略。

积极推进环中心城区绿色空间建设,严格控制规划绿色空间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增长,加快关停矿山生态和地质灾害治理,控制水土流失。

维护和扩大区域绿色空间,稳定自然和人文景观用地,充分发挥农地多重功能,营造良好的田园风光,建设具有山水特色、人与自然和谐、环境优美的土地生态空间。

优化发展战略。

加大中心城区独立工矿用地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整治力度,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内部结构与布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整合区域用地,统筹城乡资源,满足功能要求,引导建设用地向合理的区位聚集。

节约集约用地战略。

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盘活存量土地,不断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转变原有粗放、分散的土地利用方式,充分挖掘各类土地资源潜力,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发展道路,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

城乡一体化战略。

逐步化解城乡二元结构矛盾,分步骤、分阶段地实现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转移,以城市化带动本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三节土地利用目标

一、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得到严格保护

发挥耕地生产、生态、景观和间隔的综合功能,严格耕地保护,规划2020年耕地保有量为389.12公顷。

确保177.09公顷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二、各项合理的建设用地得到有效保障

规划到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866.58公顷。

其中,新增城镇用地1404.2公顷,新增城镇工矿用地1250.29公顷,新增其他独立建设用地2.44公顷。

三、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

充分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和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不断提高,建设用地空间有序扩展。

规划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9479.76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8769.08公顷,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8849.47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93平方米。

四、土地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山体植被和自然水体得到有效保护,黄荆山矿区开山塘口得到有效治理,地质灾害得到有效防治,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土地生态结构和空间布局更趋合理,城市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第四章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

第一节协调土地利用结构

一、调整优化土地利用总体结构

科学提高土地开发利用强度。

规划至2020年,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总量由2014年8614.49公顷调整到9479.76公顷,土地开发利用强度由2014年46.31%调整到47.14%。

合理调整土地农业垦殖率。

至2020年,中心城区农用地面积由2014年6825.46公顷,调整到6010.65公顷;土地农业垦殖率由2014年36.70%,调整到32.31%。

适度调整未利用地。

至2020年,中心城区未利用地面积由2014年3160.53公顷,减少到3110.0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较2014年减少0.27%。

二、稳步调整农用地结构

稳定耕地面积。

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总量,禁止违反规划擅自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应尽量不破坏耕作层并有利于增加耕地。

至2020年,耕地面积由2014年的903.46公顷,调整到389.1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比例由2014年的4.86%,调整到2.09%。

适当调减园地面积。

规划至2020年,园地面积由2014年的165.11公顷,调减到120.5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由2014年0.89%,调整到0.65%。

适当调整林业用地。

至2020年,林地面积由2014年5593.13公顷,减少到5425.8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比例由2014年30.07%,减少到29.17%。

合理调整其他农用地。

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适度发展规模化水产养殖和畜禽养殖,形成优势特色产业。

到2020年,其他农用地面积由2014年163.76公顷,减少到75.1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比例由2014年0.88%,减少到0.40%。

三、科学调整建设用地结构

逐步增加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至2020年,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规模由2014年483.76公顷增加到4628.8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由2014年2.60%调整到3.38%。

合理控制城镇工矿发展用地规模。

至2020年,城镇工矿用地由2014年7198.18公顷,调整到8449.4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由2014年的38.70%,调整为45.42%。

缩小农村居民点用地比例。

严格控制城乡用地规模,按照城乡用地增减挂钩原则,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随着城镇化水平的提高逐步缩小。

至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由2014年715.85公顷,调整为319.5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比例由2014年3.85%,调整为1.72%。

第二节优化土地利用布局

一、优化农用地布局

调整耕地和基本农田布局。

在为经济社会发展留出必要的、合理的用地空间的同时,把质量较好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引导耕地和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分布。

耕地规划集中布局在下陆区西塞区、金山汪仁区域,基本农田集中布局在下陆区、金山汪仁区域,安排177.09公顷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市城区其他基本农田全部调出。

推进农业产业化,打造四大农业产业板块。

农业发展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和谐发展为目标,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基础,以基地建设为重点,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规划近期,重点建设精细蔬菜生产板块,湖区浅水域和湖田水生蔬菜生产板块,以花湖为重点的城郊畜禽养殖产业板块,观光庄园农业板块等四大农业产业板块。

二、优化建设用地布局

建立“一镇两园”城镇工矿用地格局。

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用地,按照“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推进工业项目向产业集聚区集中,着力打造重点工业园,提高基础设施运行能力和效益,有效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充分体现各类用地的功能性和合理性分区,体现不同区域的协调性。

大力调整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

根据“统筹城乡、集聚建设”的指导思想,引导农民向中心村集中,合理调整城乡用地布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结合城乡规划,编制农村居民点近远期发展规划,加大零星农民住宅和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居民点的迁撤并力度,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的用地标准,统筹安排新农村建设用地,引导农村居民适度集聚,适时适地优化空间布局。

三、优化生态用地布局

优先设定国土生态屏障用地,推进环中心城区绿色空间建设,维护生态用地格局,构建自然山水空间景观骨架。

坚持保护优先和自然修复为主,加大生态保护和建设力度,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巩固和深化“五边三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行动。

严格生态空间管理,严守“生态红线”,加强自然保护区、东方山风景名胜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管理。

第五章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第一节严格保护耕地

一、严格控制耕地流失

1、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

加强对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控制和引导,建设项目选址应加强多方案比选论证,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确需占用的,应尽量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

2、合理引导农业结构调整。

合理引导种植业内部结构调整,确保不因农业结构调整降低耕地保有量。

各类防护林、绿化带等生态建设应尽量避免占用耕地,确需占用的,必须按照数量质量相当的原则履行补充耕地义务。

通过经济补偿机制、市场手段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向有利于增加耕地的方向进行。

3、禁止擅自实施生态退耕。

严格落实国家生态退耕政策,凡不符合生态退耕规划和政策、未纳入生态退耕计划自行退耕的,限期恢复耕作条件或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

4、加大灾毁耕地防治和复耕力度。

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生产抵抗自然灾害能力,减少自然灾害损毁耕地数量,对灾毁耕地及时复耕。

二、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1、项目建设占用耕地必须履行补偿制度。

中心城区规划期内新增建设占用耕地的,缴纳耕地开垦费,在全市范围内统筹安排实现占补平衡目标。

2、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

根据资源条件,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第二节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一、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

对现有的基本农田布局进行调整,科学划定基本农田。

乡级规划应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

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调整,不得随意改变区位。

二、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提高占用基本农田的成本。

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经选址论证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应依法报批,并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

三、加强基本农田质量建设与管护

1、加强基本农田质量建设。

坚持在保护中建设,以建设促保护的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思路。

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提高基本农田保护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推进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和高产农田建设,提高基本农田的质量。

建立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实施沃土工程,培肥耕地地力。

2、加大耕地管护力度。

建立耕地保护台帐管理制度,明确保护耕地的责任人、面积、耕地等级等基本情况。

把划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承包农户,记载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

建立统一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信息、土地承包经营信息和质量信息网络系统,强化日常监管。

第六章建设用地调控

第一节统筹管理城乡建设用地

一、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原则,以城镇化发展水平控制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引导农村居民点有序归并,提高农村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优化用地结构,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规划至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9500公顷以内。

二、优化配置城镇工矿用地

1、合理控制城镇工矿用地规模。

以建设环中心城区绿色生态空间和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运行为目标,适应人口与经济增长要求,合理调控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和时序,引导城镇协调发展。

严格执行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防止工业用地低效扩张,从严控制城镇工矿用地中工业用地比例。

从严从紧控制独立选址项目的数量和用地规模,除矿山、军事及其他选址有特殊要求的用地外,新增工矿用地必须纳入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

2014年中心城区城镇工矿用地面积为7198.18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的比例为90.95%。

规划到2020年,城镇工矿用地面积预期为8449.47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比例为96.36%。

2、重点发展黄石经济开发区、西塞山工业园。

重点建设工业园区,按照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跨越式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资源型城市经济战略转型的要求,积极引导工业向园区集中,促使其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先导区、循环经济示范区和支撑资源枯竭城市支柱产业转型的关键产业链和产业群。

3、积极盘活城镇闲置低效土地。

加大城镇闲置低效土地的挖潜利用。

通过适当放宽容积率和建筑高度限制,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绿地率、改变土地用途、减免土地收益金等有关激励措施,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4、引导城镇用地内部结构调整。

加强城镇建设用地供地调控,合理调整城市土地供给结构,优先保障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普通住宅建设用地,提高城镇用地效率。

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加快城镇交通、能源等设施建设,完善城镇功能,有序推进“城中村”改造,促进城镇建成区低密度、低效利用土地的二次开发利用。

三、整合规范农村居民点用地

1、合理控制农村建设用地规模。

推进城镇化、工业化过程中的土地要素流通,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

大力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流转,合理降低人均农村建设水平。

到2020年,中心城区农村居民点用地总规模控制在319.59公顷。

2、积极支持新农村建设。

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切实做好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合理引导农民向城镇聚集和适度集中建设,促进自然村落适度撤并。

重点保障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必需的建设用地,支持农村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卫生、人口计生等社会事业发展。

3、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

按照尊重民意、改善民生、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按规划有步骤地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治,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产条件。

充分发挥土地的级差地租杠杆作用,有效应用市场调节机制,大力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到2020年,通过整治减少农村居民点用地达到396.28公顷。

4、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合理安排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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