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3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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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3项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3项)

第一项:

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统计部门及其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统计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县区统计局根据市统计局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统计局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统计局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告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市统计局根据有关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和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组织调查。

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区统计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统计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统计局的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统计局,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市统计局报告执行结果。

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市统计局申请复查。

市统计局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

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统计局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先拟定检查方案。

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的对象、时间、重点内容、工作安排、检查组组成人员等。

(二)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

向检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时间、重点内容、具体要求、检查工作安排及检查组组成人员等有关检查事项。

(三)实施检查。

统计检查组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

查阅有关帐表、会议记录及有关材料。

与被统计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个别谈话。

向被统计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发放调查问卷。

抽查县级、乡镇(街道)政府统计工作和基层统计单位。

召开座谈会,了解有关情况,并听取对市统计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向被统计检查单位领导班子反馈检查情况。

就统计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与被统计检查地方政府分管领导或被统计检查市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

(四)提交检查报告。

检查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写出检查报告并提请市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检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统计工作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问题与原因分析、解决问题的意见、对市统计局工作建议等。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统计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不按照规定履行行政监督职责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检举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

(七)违反规定采取登记保存的。

(八)擅自解除被登记保存物品和资料的。

(九)隐匿、调换、损坏被登记保存物品和资料的。

(十)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一)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二)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款予以违法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三)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四)故意刁难,选择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或者行政执法结果明显不公正的。

(十五)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六)阻碍行政相对人行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七)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的。

(十九)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二十)违反法律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十一)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通报的。

(二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采取方式的种类有: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5.责令辞职,免职,辞退。

6.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项:

统计工作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重点内容:

(一)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情况。

(二)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情况。

(三)统计局领导班子建设、行风建设,辖区内县级、乡镇(街道)政府统计机构设置和配合开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及统计工作经费保障等基础建设的情况。

(四)实施统计普法、统计执法检查、统计巡查、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及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的情况。

(五)组织实施国家周期性普查项目的情况。

(六)执行统计制度和管理统计调查的情况。

(七)规范和管理涉外调查统计的情况。

(八)市政府和市统计局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统计巡查、统计监督检查、统计数据核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先拟定检查方案。

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的对象、时间、重点内容、工作安排、检查组组成人员等。

(二)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

向检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时间、重点内容、具体要求、检查工作安排及检查组组成人员等有关检查事项。

(三)实施检查。

统计检查组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

查阅有关帐表、会议记录及有关材料。

与被统计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个别谈话。

向被统计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发放调查问卷。

抽查县级、乡镇(街道)政府统计工作和基层统计单位。

召开座谈会,了解有关情况,并听取对市统计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向被统计检查单位领导班子反馈检查情况。

就统计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与被统计检查地方政府分管领导或被统计检查市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

(四)提交检查报告。

检查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写出检查报告并提请市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检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统计工作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问题与原因分析、解决问题的意见、对市统计局工作建议等。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市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对检查组呈报的检查报告进行认真审定,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统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市统计局发出统计检查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二)对统计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下一级单位及领导干部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市统计局成立专案组或由市统计局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成立联合办案组,联合查处。

发现基层统计单位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由市统计局移送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依法查处。

(三)必要时,可将统计检查报告抄送被检查单位或被统计检查地方政府。

被统计检查单位要针对统计检查组和市统计局要求整改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纠正和解决,并自收到统计检查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统计局报送整改结果。

 

第三项:

统计调查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各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重点内容:

(一)贯彻实施国家统计调查方法制度、市级地方统计调查方法制度执行情况。

(二)统计调查管理的情况。

(三)组织实施国家周期性普查项目的情况。

(四)统计调查方法执行情况。

(五)建立统计调查工作制度的情况。

(六)实施统计调查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实施统计调查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八)在统计调查中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监督检查职责。

(九)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实施政府统计调查部门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统计调查实施部门的汇报。

(二)对统计调查工作进行评查。

(三)对统计调查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四)对统计调查工作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

统计调查检查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先拟定检查方案。

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的对象、时间、重点内容、工作安排、检查组组成人员等。

(二)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

向检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时间、重点内容、具体要求、检查工作安排及检查组组成人员等有关检查事项。

(三)实施检查。

检查组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

查阅有关帐表、会议记录及有关材料。

与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个别谈话。

向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发放调查问卷。

抽查县级、乡镇(街道)政府统计工作和基层统计单位。

召开座谈会,了解有关情况,并听取对调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

就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与被检查地方政府分管领导或被统计检查市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

(四)提交检查报告。

检查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写出检查报告并提请市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检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统计调查工作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问题与原因分析、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等。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市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对检查组呈报的检查报告进行认真审定,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市统计局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二)对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下一级单位及领导干部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市统计局成立专案组或由市统计局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成立联合办案组,联合查处。

发现基层统计单位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由市统计局移送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依法查处。

(三)必要时,可将检查报告抄送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地方政府。

被检查单位要针对检查组和市统计局要求整改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纠正和解决,并自收到统计检查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统计局报送整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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