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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方案6篇

安全生产工作方案6篇

第一篇

市20XX年化工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安全生产法》和《危急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为依据,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新一轮专项整治,连续加大关闭力度,依法整治,强化监管,严格准入,打击非法,突出重点,注意实效。

一、总体目标

围绕我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的落实,健全防范措施,消退事故隐患,强化源头管理,严格监管措施,加大关闭违法违规危急化学品生产企业力度,引导化工企业入园进区,促进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切实改善,全市化工行业安全水平全面提高。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整治范围:

危急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废弃处置等单位,主要集中在生产、经营、使用危化品的化工单位。

整治重点:

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生产企业;使用较高危急反应工艺的危急化学品生产装置;与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危急化学品生产企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三、整治工作措施

(一)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连续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急化学品生产企业。

依据省、市部署,根据责任不变、目标不变、任务不变、力度不减的原则,连续抓好以危急化学品生产企业为重点的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确保完成工作目标。

一是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从产业准入、安全生产、人员资质和项目审核程序等方面,连续清理整顿各类化工生产企业,对违法违规建设、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要坚决予以淘汰。

二是对已列入关闭、转产名单的企业,积极做好企业关闭、转产等相关工作,督促企业安全关闭、转产;对逾期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未按期换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提请市政府关闭。

已经关闭的危急化学品生产企业,准时办理许可证注销、吊销手续。

三是根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危急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整改不合格、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暂扣、吊销相关许可证,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四是在危急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过程中,严格换证条件,对不再具备领证条件的危急化学品生产企业,一律不予换证;对企业隐患整改承诺仍未兑现的,一律不予换证;对已打算关闭的危急化学品生产企业,一律不予换证。

(二)着力推进自动掌握技术改造,提高安全本质度。

引导企业积极采用安全牢靠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企业安全保障水平。

根据省局、市局相关文件要求,全面落实危化品生产工艺自动化改造提升工作。

全市各类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处置企业以及造船、冶金、机械等非化工企业中,凡是涉及到危化品生产工艺的,都要积极采用安全牢靠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度。

现有涉及危急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在20XX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掌握技术改造,加装报警联锁装置、紧急泄压装置、紧急停车系统,实现工艺过程的自动掌握和温度、压力等主要参数指标的自动报警,有条件的要装备集散掌握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实现远程操作。

新建涉及危急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必需装备自动化掌握系统,大型(投资规模1亿元人民币以上)和高度危急的化工生产装置要在实现自动掌握的基础上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区域要安装液位、温度、压力超限报警设施、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火灾报警系统;构成重大危急源的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必需设置紧急迫断装置。

从工艺安全、设施设备、自动掌握、应急处置、人员资质等关键环节加大整治力度,强化安全措施。

(三)严格准入门槛,推动化工生产企业入园进区。

根据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统一支配,进一步推动企业搬迁和入园进区。

一是严格新建化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批。

对新建和改、扩建化工项目实施严格的行业准入管理,新建危化品项目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需进入化工集中区,新建化工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严格安全审批手续。

凡不符合专项整治要求的危化品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二是督促列入搬迁计划的危急化学品生产企业,根据搬迁计划和搬迁工作方案的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并确保搬迁前后的安全生产。

三是对位于化工集中区外予以保留的危急化学品生产企业,在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允许进行改善安全条件、治理事故隐患的相关技术改造,但不得进行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生产品种的扩能改造。

(四)严格监管,切实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督促和指导危急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指导企业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一是全面实施危急化学品生产企业专家定期检查制度。

督促危急化学品生产企业建立专家检查制度,由企业聘请专家,定期对企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帮助企业查找和治理在生产工艺、单元操作、重点反应装置、应急救援预案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

二是提高危急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养。

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持证上岗,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危急作业岗位操作人员必需具备基本的专业学历层次。

督促危急化学品生产企业加快对相关岗位从业人员的调整,提高企业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素养。

三是全面实行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状况定期报告制度。

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状况定期报告制度的执行状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将报告内容纳入监督检查的范围,结合监督检查的要求和企业的实际状况,有针对性地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将企业执行该制度的状况作为申领或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之一。

四是危急化学品从业企业必需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及其有效使用并按规定足额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参与包括雇主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在内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化工生产企业应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对未参与工伤保险或未全员参与工伤保险的企业,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是全面开展危化品生产、使用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

20XX年底前,凡涉及硝化、氯化等危急工艺的生产企业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面达标;使用剧毒化学品企业、使用危急化学品从事化工或医药生产的企业必需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其中,化学制药企业、涉及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等企业要在20XX年底前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20XX年底前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其他危急化学品生产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五)重拳出击,打击非法生产使用危急化学品的行为。

一是集中组织开展对非法生产、使用危急化学品的清理整顿工作。

对发觉的非法危急化学品建设项目,利用原生产装置擅自试制其他危急化学品或将生产装置、设施出租给其他人擅自试制、生产危急化学品的,要严厉查处。

二是加强危急化学品新产品试制和装置试生产安全管理。

企业要高度重视试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健全相关制度,编制切实可行的试生产方案并经专家论证。

试生产场所及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生产装置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需具备相应的资质。

新产品要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严禁将不成熟的试验室工艺直接投入生产环节。

三是严格化工建设项目工艺的管理,专心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严格生产工艺的审查,不允许采用淘汰落后工艺或设备。

安全评价机构在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时,针对工艺的安全牢靠性必需作出“可行”或“不可行”的明确结论。

四、整治工作要求

开展危急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是做好危急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各部门和危急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把这项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镇、各部门切实加强对危急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和责任,经常听取危急化学品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安全问题,将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状况作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保证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突出重点,依法整治。

各镇、各部门根据省、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辖区内危急化学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明确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危急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稳步推进。

3、联系实际,监管结合。

专项整治工作要与日常工作相结合。

一是要与行政许可工作相结合,对许可工作进行“回头看”检查;二是要与安全标准化工作相结合,加快推进危急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工作;三是要与化工企业退出机制相结合,逐步建立健全良性退出机制。

四是要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相结合,把好企业建设项目入口关。

4、主动探索,创新工作。

各镇、各部门要准时发觉、了解辖区内危急化学品专项整治出现的新状况、新问题,创新工作思路,研究制定相应对策措施,主动探索进一步深化危急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方法和途径,以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不断促进危急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深入开展。

5、跟踪督查,狠抓落实。

各镇、各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危急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各镇、各部门要加强对化工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动化工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扎实开展。

第二篇

一、依据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6.7”市Z区金润造船厂爆炸事故的批示,市安监局《关于马上开展船舶修造(拆)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泰安监〔20XX〕160号),市政府分管市长指示。

二、目的

通过联合执法检查,强化对船舶修造(拆)企业监管,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检查对象

主要检查中小船舶修造(拆)企业,包括:

1.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的船舶修造(拆)企业;

2.超范围、超能力进行生产的船舶修造(拆)企业;

3.近年来发生过死亡事故的船舶修造(拆)企业。

四、检查时间

7月10日——7月13日。

五、检查重点

(一)安监局

1.企业贯彻落实《关于马上开展船舶修造(拆)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的状况;

2.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以及危化品建设项目相关手续是否完备;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专兼职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危化品储存设施(场所)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外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劳务合同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台账状况;

6.危急作业(包括危化品储存、使用作业,焊接切割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涂装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脚手架搭设、拆除作业,交叉作业,船舶下水作业等)管理制度及其审批手续;

7.安全教育培训状况。

全部职工上岗前是否经过三级安全教育;

8.职业卫生工作。

是否进行了职业病危害申报,接触职业危害的岗位是否体检,是否按规定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9.抽查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状况。

包括:

临边洞口的安全设施,有限空间作业,涂装作业,易燃易爆场所及四周动火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危化品储存使用,大型物件吊运(起重作业),用电状况,焊接与切割作业,交叉作业,脚手架搭设与拆除及管理,现场安全通道,危化品仓库,高处作业,防暑降温措施,以及危急作业涉及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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