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法检系统控辩式面试练习案例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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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法检系统控辩式面试练习案例二
法检系统控辩式面试案例(无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民法
案例一
甲,现年16岁,某体工大队运动员,其食宿均由队里提供。
此外,月工资八百元(高于当地平均工资)。
1999年10月1日甲在商场中见到一套高级音响,爱不释手,遂以自己的积蓄将其买下,花去16500元。
甲父对此十分不满,遂以甲尚未成年为由,要求该买卖行为无效,
争议焦点:
该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案例二
在购买该音响时,商场售货员称该音响为荷兰制造,柜台内的标签上亦标明产地为荷兰,故甲才以高价买下,但2000年10月7日,甲上大学的表哥应邀来欣赏音乐,发现该音响有英文印尼制造的字样,甲于是以欺诈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买卖行为。
争议焦点:
商场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案例三
2000年,刘某的妻子急病住院急需用钱,刘某打算卖掉老家的三间平房。
刘某委托老家的张某帮忙卖房,张某同意。
高某知道后,找到张某,表示要买这三间平房,并表示要给张某500元的好处费,让张某以低价卖给自己。
张某答应高某的要求,以低于市场价的价钱把这三间房卖给高某,高某给张某500元的好处费。
张某把卖房的事告诉刘某,由于刘某不知道老家的房价,同意张某把房卖给高某。
高某把三间平房拆除后进行了翻新。
2001年,刘某回老家,邻居告诉刘某张某以低于市场价的价钱把这三间房卖给高某并收取好处费一事。
刘某找到张某,表示房子卖了并已经翻新,不再要回,但要求张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张某表示自己没钱,高某有钱,要刘某找高某要钱。
刘某找到高某,高某拒绝赔偿损失,称当时刘某已经同意。
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和高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争议焦点:
(1)张某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2)刘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案例四
民某甲与某肉联厂约定:
由肉联厂将其所有的两头黄牛宰杀后,净得的牛肉按每千克7元的价格进行结算;牛头、牛皮、牛下水归肉联厂,再由某甲付宰杀费40元。
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
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每克40元,共得2800元。
某甲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应当归其所有,遂向肉联厂索取卖牛黄所得的2800元价款。
肉联厂认为牛黄在牛下水中,而牛下水按约定是归肉联厂的,因此拒绝给某甲该款。
双方发生纠纷,某甲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两头牛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给了肉联厂?
(2)牛黄应归谁所有?
案例五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
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代表本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
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4月1日交货,验货合格后10日内付款。
2月1日,甲公司有确切证据得知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丧失履行能力,于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交涉,要求乙在一个月内提供担保,否则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乙公司拒绝。
3月25日,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后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
案例六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100吨,价值1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0.1%的违约金。
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了100吨精铝锭,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精铝锭,而是二级精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39000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100吨一级精铝锭。
但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然,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甲公司不应当小题大做,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
甲公司坚持以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同。
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应当支付39000元之多,这个请求不公平。
争议焦点: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乙公司是否应支付违约金?
(3)乙公司是否需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
案例七
李强是李雪峰夫妇的独生子,成年后与王艳结婚,育有一子李大海。
由于李强夫妇工作较忙,李大海由祖父母抚养长大,与祖父母感情深厚,工作后按月给祖父母生活费。
2001年12月李雪峰妻子病逝,半年后李雪峰再婚。
此事引起李强的极大不满,与其父争吵后,双方签署了脱离父子关系的协议,从此李强与其父不再来往。
2003年2月,李雪峰患重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其再婚妻子因年事已高无法照顾。
李雪峰要求李强尽赡养义务遭拒绝,李强要求李大海对其祖父尽赡养义务。
争议焦点:
(1)双方签署的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是否有效?
(2)李强对其父是否有赡养义务?
(3)李大海对其祖父是否有赡养义务?
案例八
李某(男)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
3个月后,于1996年1月登记结婚,共同居住在由婚前舅方单位分配的公房内,次年生育一女。
李某原系国有企业职工,于2000年辞职,2001年,他未与妻子商量便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一个朋友出国,已还债2万元,尚欠1万元。
后来,李某多次参与赌博,经常深夜不归,对母女生活极少关心,也不负担家庭开支。
王某工资微薄,为维持母女生活,已借债2千元。
夫妻关系日趋冷淡,虽经多次规劝,李某仍我行我素。
无奈,2004年12月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解决住房和女儿抚养费问题,并提出2千元债务由双方清偿。
李某表示坚决不离婚,如法院一定判决离婚,他也不能负担女儿抚养费;尚欠1万元借款由双方清偿,女方应无条件搬出目前住房。
就住房问题,法院审理查明,在2000年李某原单位住房改革时,已用两人存款以市场价购买了此房,房屋产权证书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是李某。
争议焦点:
(1)在男方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离婚?
(2)离婚后,李某对女儿是否有抚养教育义务?
(3)现住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两笔债务应如何定性与偿还?
二、刑法
案例一
被告人张某患有”梦游症”。
某晚,张某持刀将其妻砍死。
第二天清早醒后,发现其妻死亡,却不知是自己所为,因而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调查,确认张某是杀妻之凶手。
据张某回忆说,夜里梦见自己在烈日下赶路,口渴难忍,后来到一片西瓜地,遂用刀割下一个。
控方:
认为梦游症不是精神病,张某的故意杀人罪的成立
辩方:
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二
李某,男,39岁,机关干部,平常从不饮酒。
某日,李某参加同学聚会,李某喝了半斤白酒,又喝了5瓶啤酒。
席间李突然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多用刀朝在座的人乱刺,当场刺死一人,刺伤四人,行凶后,李某昏睡于酒桌旁,过后不久即被拘留。
归案后,李某说他对杀人及伤人过程和情节不能回忆。
经司法精神病鉴定,李某系病理性醉酒。
控方:
认为李某应负刑事责任
辩方:
认为对上述案件中李某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三
范大鹏,男,33岁,工人。
1979年10月3日,范某领着4岁的儿子在公园的电马上玩耍,因为儿子与一个和他同龄的男子孩争座位,从电马上摔了下来,头上磕起了一个大包。
范某十分生气就拉过那个男孩打了他一记耳光。
男孩的母亲见状就质问范某,为什么不问青仁皂白就打她的孩子。
这时男孩乘机在范某的手腕上咬了一口,范某十分恼怒,顺手用力将孩子推了一把,男孩踉跄了几步人倒在地上,头部正好撞在了石阶一个破裂的角上,当场鲜血直流,造成神经受压,经抢救无效死亡。
控方:
范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辩方:
范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意外事件
案例四
谢某,男,30岁,个体木匠。
李某,男,29岁,农民.某年夏天某晚,谢某李某因赌博输钱而共同商议拦路抢劫。
当夜十时许,二人在某公园后山小路旁守候,恰逢谢某之妻周某从朋友处抄近路回家。
二人即起歹意,谢某言送上门的妞子,管她有钱无钱,弄来玩玩再讲。
李某即道,我去弄来。
李某悄悄接近,从背后卡位周某脖子威胁说,要命就不要出声。
同时拉扯周某的外衣堵位其嘴.蒙住其头部。
这时,谢某也上来一起连拉带拖周某于山坡树丛。
李某对谢某言大哥你先来,于是二人进行了轮奸。
奸后,二人便在周某的衣里搜索钱财,周某挣扎着拉掉蒙头塞嘴的外衣,边穿裤子边哭骂。
谢某发觉不对头,即上前扶起周某,认出是其妻,随转身猛击李某一耳光,臭骂其瞎了眼。
李某自感不妙,即到派出所自首。
控方:
谢某的行为应定强奸罪
辩方:
谢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案例五
甲乙丙三人为同事。
甲对丙有仇常存杀丙之心。
后乙又与丙结仇,并向甲流露出杀丙之意。
甲不置可否,故作漠然之态。
某日,乙丙二人互殴一场,之后乙的反应激烈,准备晚上杀丙。
甲知后,晚上在乙前往犯罪地点杀丙时暗自跟踪乙。
乙在实施加害丙过程中手中匕首被丙打落掉至甲藏身处,甲见乙失去凶器后难能杀死丙,便将匕首拾起悄悄扔至乙的脚下,乙拾起匕首向丙猛刺数刀,至丙死亡。
控方:
甲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辩方:
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六
甲欲杀乙,同时知道丙与乙有仇,便想利用丙杀乙。
在某次聚会上。
甲明知丙在隔壁房间,但佯装不知,故意和他人,大谈乙的为人并捏造乙和丙妻有不正当关系,而且在谈话中还透露乙每天早晨有长跑的习惯,常经过某偏僻处等。
甲的谈话激起了丙对乙的愤怒,而且,也为丙提供了选择犯罪时间、地点等信息。
于是某日清晨,丙在一偏僻处将正在晨练的乙杀死。
控方:
甲构成共同犯罪(片面共犯)
辩方:
甲不构成犯罪
案例七
温某在施工现场负责管理爆炸物品。
1998年2月一次收工时,工人邱某将放炮剩余的30多个雷管交给温某。
温某擅自将雷管带回家中,并在除夕之夜将其中一个雷管点燃爆炸,当即将右手三个指头炸伤。
温某一气之下,将剩下的雷管全部扔到电业局工程处后院墙内,后被学生刘某、龙某、梁某等人拣去当“剌花炮”玩。
刘某用火药枪顶着雷管放了一枪,造成三个手指头被炸掉,左眼眼底震伤。
龙将雷管扔到其兄家炉子里,雷管爆炸后,左眼被炸伤。
控方:
温某应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论处
辩方:
温某应定过失爆炸罪
案例八
1998年8月5日8时许,杨某(已处理)与邻居邹某、叶某等人到市人民会场准备买电影票看电影,看到李某正在该处出售高价电影票。
杨某见李某手上戴有一块瑞士手表(价值1800余元),便剩人多拥挤之机,将李某手上表带拉断,把手表抢走。
杨某抢手表时,被旁边的两名男青年看见,这两名青年即拦住杨某以买表为名,将表拿到手,并以150元钱作价,要杨某把刚抢得的手表卖给他们,杨某不同意,为此双方发生争吵。
此时,郭某走上耒询问,得知手表是杨某抢来的,郭某即从两名男青年手中把杨某抢得的表夺走。
次日,郭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控方:
郭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
辩方:
郭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九
杨某,男,41岁,某县人民法院院长。
犯罪分子杜某多次窜入某县人民医院女病房,冒充医生进行犯罪活动,先后奸污患病女青年一人,猥亵患病少女、病妇、产妇各一人。
杜某被病人私医护人员抓获,扭送县公安局拘留审查,后被逮捕。
经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判处杜某有期徒刑3年。
杜某的父亲系省石油建设公司党委书记,母亲系公司教育科科长。
为了使犯法的儿子逃避法津制裁,他们利用职权,非法占用招工指标13名,贿赂杨某和某些干部。
杨某指令承办这一案件的审判员齐某将判决压下来不予宣判,自己以法院的名义写报告给有关领导干部为杜某开脱,要求批准对杨“从宽”处理,免予刑事处分,并最终对原判有期徒刑3年的杜某,改判免予刑事处分,教育释放
控方:
杨某构成了包庇罪
辩方:
杨某构成丁徇私枉法罪
案例十
某甲,男,31岁,某派出所民警。
民警某甲执行任务将一醉酒人某乙带回派出所。
行至一建筑工地混凝土搅拌机处时,乙抓住一女工的手说:
“大姐,救救我。
”甲认为乙要耍流氓,即喝令乙放开手,乙放开手后踉跄几步,靠在墙上喘息。
某甲上前用右手抓住其肩猛拉一把说:
“快跟我走!
乙由于醉酒,自控能力减弱,又踉跄几步(约1.48米),摔倒后趴在控拌机旁一滩水中(水是搅拌机流出的混凝土浆泥沙混合物,水深15米,面积约10平方米)。
甲赶上前去拉住乙衣领喊他起来,这时有人喊水中有电,甲只好将手缩回。
当关电闸后将乙从水中拉出时,乙已经停止了呼吸。
经医生鉴定:
乙是由于水进入呼吸道窒息死亡。
控方:
某甲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辩方:
因属意外事件,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十一
陈某,男,51岁,某县山村农民。
1997年冬,陈某想盖房子,但村委会未批给他自己选好的地址,陈某认为是村支部书记马某故意卡自己。
1998年春节过后,陈即向乡、县政府写信,揭发马某”以抓计划生育为借口,收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的财物,并挥霍浪费集体钱粮”等问题。
经有关部门调查,有少数问题属实,对马某进行了批评。
马某知道是陈某揭发他以后,便多次借故刁难陈某,并鼓动几个人辱骂陈某。
陈某见马某不仅未下台,自己反而更受欺侮,便产生了将马某整死或整残的念头。
1998年7月12日,陈某听说邻村有个神汉柳某能用”邪法”把人整死,就去找柳某询问。
柳说:
“我只要捏一个想整死人的面人像,每天给他胸口扎上一针,再焚香祈祷七七四十九天,那个人就会胸口剧痛而死”陈某即提出把马某整死的要求,柳满口答应,但提出要陈某付500元钱。
陈答应先交300元,待事成后再交200元,两人还签了合同,内容为,柳负责用”邪法”将马某整死,事成后,陈付给柳500元。
如果只是整残,就只付给300元,之后,陈即领着柳暗中指认了马某,让柳照马某的外貌捏面人,陈某回到家中,即耐心等柳的佳音。
一周以后,柳因赌博被抓,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搜出杀人合同,即将陈罪大人柳二人一起拘留。
控方:
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方:
陈某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
案例十二
二被告人黄某、王某预谋对张某(女,二十二岁)进行抢劫,二人购买了弹簧刀、胶带、手套、假胸卡等作案工具,并事先对作案地点进行踩点观察。
后两人按照事先分工,携带作案工具,假冒维修工进入张某所住公寓欲实施抢劫。
因张某对二人行为产生怀疑而有所警惕,二人未敢实施,即逃离张某家中,在逃离途中被保安人员抓获。
控方:
二被告人系抢劫罪且系犯罪未遂
辩方:
二人构成抢劫罪,但系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案例十三
犯罪嫌疑人张某于2001年4月3日20时许,开着桑塔纳牌出租汽车刚到家进屋休息,突然听到有人砸自己家的门、窗、玻璃,出屋发现四名男子[林某、王某、王某某、冯某某]从自家院旁分乘两辆摩托车逃跑、张某与其妻孙某某,开着自己的出租车紧追。
当追至某加油站附近时,其中由被害人林某与张某某骑的一辆摩托车左右摇摆,企图阻止张某超车,张几次试图超车,欲将二人别倒抓获。
当被害人林某的摩托车往与右打方向时,犯罪嫌疑人张某猛踩油门欲从左侧超车时,将林某、张某某的摩托车撞倒,致林某当场死亡(致肝破裂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致张某某轻微伤。
犯罪嫌疑人张某将摩托车撞倒后没有踩刹车,继续往前行驶120米自动熄火、张见二人躺在地上不动,便拨打“110”报警等待,后民警赶到将二被害人送往医院。
控方:
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辩方:
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案例十四
高某和孙某、朱某等五人到歌厅唱歌,要了小姐、二人换了几回小姐。
经理吴某过来问情况时,高某对经理说:
“老板,你这里全是男服务生,正好我有两个小兄弟也来北京找工作”,经理说:
“我们可养不起。
”吴某走后,高某唱歌时不慎将茶几碰倒。
服务生收拾后又重新上了酒水。
后歌厅经理吴某给“大明”打电话,称歌厅有几个人要闹事,让“大明”过来把事摆平。
过了十几分钟,“大明”带来两个人,并进包间看了看,后又打电话叫来了四、五个人,坐在大厅。
之后,高某感觉不好,也让朱某叫点儿人来。
朱某出去打电话,其间高某两次给110打电话报警。
后孙某出屋上厕所时,见大厅里有10个人左右,之后孙某就出歌厅找到朱某,让其叫人,朱某则让孙回家取“家伙”。
孙于是打车回到暂住地,拿了一把切西瓜刀、一把菜刀、一把折叠小刀和一把锤子,又回到歌厅,见朱某还在外面打电话,朱让孙先把东西拿进去。
孙就进歌厅的包间说,“我见外面有三、四个人总往咱屋内看,是不是因为刚才换小姐的事。
他们以为咱们是来闹事的,用刀防着点。
”之后孙递给了高一把切西瓜刀,给了另两人一把锤子和一把小折叠刀,孙某自己留了一把菜刀。
约20分钟后,进来七、八个人,双方发生争执,高某称对方用茶杯打他,胳膊、肚子被扎,捂着肚子躺在沙发上了。
高某这时打电话报警。
对方听见报警就全跑了。
后经现场勘查,歌厅经理伙同“大明”纠集的人被他人用锐器刺中左胸部致左心室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其他涉案人员均在逃。
控方:
高某、孙某的行为系聚众斗殴
辩方:
高某、孙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
案例十五
罗某在明知杜某等三人暴力抢得被害人的信用卡、控制其人身自由、并逼使其说出密码的情况下,仍持该卡分别从中国交通银行某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某分理处、中国建设银行某储蓄所帮杜某等取走人民币4.5万元,后被查获。
控方:
罗某行为构成抢劫罪
辩方:
罗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十六
金某夫妇去上海参加儿子的婚礼,临行前委托其同事李某帮他们照看住宅。
李某在金某家书房内翻阅杂志时,发现书中夹有现金1万元,于是,李某将这1万元现金拿走,并伪造金某家“被盗”的现场。
金某夫妇从上海回家,李某对金某夫妇谎称他们家被盗。
金某夫妇发现夹在杂志中的现金1万元不见,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控方:
李某的行为应定盗窃罪
辩方:
李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案例十七
杜某无意间在路上捡到一张医保IC复合卡(具有信用卡功能)。
在路过自动取款机时,试着将信用卡插入ATM机中,随意输入6位密码,发现该卡竟然可以使用,卡内余额为300元。
杜某将300元取出后,发现卡内的金额竟然增加了许多,并且越取越多。
后杜某在多家银行的ATM机上多次取款,并未遇到任何障碍。
杜某在几天之内总共取到60多万元。
直到9月24日,银行工作人员才发现该卡的交易出现异常,当杜某再次到某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被银行工作人员抓获。
经调查发现,该卡原持卡人陈某在一个月前遗失该卡,随后向银行进行了挂失。
但因银行的系统出现故障,杜某才可以无限制地取钱。
控方:
杜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辩方:
杜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十八
程某在某银行的甲储蓄所取钱时,由于储蓄员的疏忽大意将程某所持的账户余额多输入3.6万元,程某发现后于当日在该银行的乙储蓄所取走其中的3万元。
该银行在当晚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次日将程某捉获并追回全部款物。
控方:
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辩方:
程某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而不是刑事犯罪行为
案例十九
徐某与长途客车售票员史某素有过节,为报复史某,徐某在公路上将史某乘坐的客车拦下,史某下车后,徐某持一棍棒追打史某,在躲避中,史某跑到公路中央,此时恰有一辆汽车经过,将史某撞成重伤。
控方:
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辩方:
徐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例二十
农村妇女薛某计划外怀孕,因患高血压等不宜流产的疾病,只能将孩子生下。
因其家境贫寒,且负有许多外债,遂与同村人杨某商议将产后婴儿卖与他人,由杨某联系收养人。
同年10月,薛某在医院顺产一男婴,按约定,薛某当日将男婴交与杨某及收养人李某,由李某给付薛某现金6000元。
控方:
薛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辩方:
薛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二十一
一婴儿出生三天后,因病危被送进某县妇幼保健院监护室的暖箱(塑料制品)中实行特别看护。
当晚8时左右,医院突然停电,为了便于观察,当时值班护士就在暖箱的塑料边上粘上两根蜡烛。
当天晚上10时50分,护士张某接班后,见蜡烛快烧完了,就在原位置上又续上一根新蜡烛。
第二天凌晨5时左右,张某在未告诉任何人的情况下,将婴儿一人独自留下去卫生间,当她返回后,发现蜡烛已经引燃了暖箱,婴儿因为窒息而死亡。
控方:
应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辩方:
应定失火罪
案例二十二
2002年6月22日,孙某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在公路上被王某等4人拦截。
王某等对孙某进行殴打,在孙某不敢反抗后胁迫孙某来到一家酒店请客吃饭,花费共计1800余元。
由于孙某所带现金不足,遂将摩托车抵押在酒店,后赎回。
控方:
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辩方:
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敲寻衅滋事罪
案例二十三
1999年2月至2002年4月,李某任某县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8万余元。
2002年5月,李某以私人名义将所收受的27万余元钱物分别捐献给希望工程和敬老院。
2002年11月案发后,李某对其收受钱物的行为供认不讳,并主动上缴了剩余的l万余元财物。
控方:
李某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
辩方:
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一种违法乱纪行为
案例二十四
甲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乙及其亲友提供了帮助。
为此,甲收受乙给予的房屋两套(未办房产证),价值人民币200余万元,其对房子进行了装修,案发前居住使用长达一年多。
控方:
甲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辩方:
甲因没有取得两套房产所有权,其受贿行为仍处于未遂状态
案例二十五
甲为报复将丙杀死,在逃离现场的途中,遇到了其兄乙。
甲遂将杀丙的事告诉了乙。
此后,甲离家外逃。
数日后,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但甲对杀人一事矢口否认。
公安机关找到乙询问情况。
乙称,不知道甲外出的原因,更不知道甲是否杀人。
此后,公安机关经多方侦查,并收集、提取大量证据后,再次询问乙,乙才如实陈述了案发后甲告诉其杀人经过的事实。
控方:
乙的行为构成包庇罪
辩方:
乙的行为属于“知情不举”,但不构成犯罪
案例二十六
某市电影公司发行科科长的被告人袁某,在明知广东人吴某提供的《生死抉择》电影拷贝无许可证,系盗版片的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个人名义与吴某约定结算价格,由吴某提供该片拷贝,袁某向河南、安徽等地的电影放映公司、电影院等处予以发行盗版拷贝共10部,经营额达人民币30余万元,个人所得人民币3万余元。
控方:
袁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辩方:
袁某的行为侵犯著作权
案例二十七
李某,男,19岁,某日上午9时许,李某见该乡女青年单某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产生强奸恶念,便将单某拉入附近沟内按倒,强行扒下单的裤子,单极力反抗,大声呼救。
李恐被人发现,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单腹部了猛刺一刀,单某继续呼救,李遂卡住单的脖子,抽出匕首再次向单腹部猛刺数下,致单某当场死亡。
案发后,李某被抓获归案。
控方:
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
辩方:
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