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1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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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BL/AH057-2008A/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用火管理,杜绝违章用火,减少因用火导致的火灾、火警、爆炸等事故,根据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
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公司各直属单位、多种经营企业、承包商等在生产区域及外管网用火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用火管理
第三条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巴陵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在公司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安全用火的管理范围,即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包括厂区内各种明火作业、明火取暖、明火照明和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器具和设施等,具体包括: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条用火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作业划分为四级:
1.特级用火。
凡在下列区域用火属于特级用火:
(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及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35m以内区域。
(2)在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的用火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3)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的用火作业。
(4)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用火作业。
2.一级用火。
凡在下列区域用火属于一级用火:
(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5)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35m以外的区域。
(7)泊位无油轮停靠时,主靠作业平台区域。
(8)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9)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和油轮、驳船。
(10)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作业。
3.二级用火。
凡在下列区域用火属于二级用火:
(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工艺系统管网。
(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5)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70m以外区域。
(6)泊位无油轮停泊时,从主靠平台边缘起向外延伸至30m以内的区域。
(7)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8)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
(9)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4.三级用火:
在厂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用火。
5.固定用火区:
在厂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
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第六条节假日期间的用火实行升级管理,即在原定用火级别的基础上升一级。
第七条根据用火具体情况不同,对用火实行分类管理、审批。
1.生产装置区、罐区、外管网及其相邻区域临时用火一律按上述四级管理,用火前必须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2.各单位检维修或日常工作中,用火频繁时,经过审批后,可在没有危险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区。
3.生产区域的分析室、化验室、实验室等场所,需要经常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及非防爆家用电器的,比照固定用火区管理。
4.所有机动(电动)车辆(包括厂内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和仓储区必须按照公司《生产区域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办理进车手续。
5.摩托车、畜力车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
6.生产装置区、罐区和仓储区严禁明火取暖、明火照明和吸烟。
7.在生产区域内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除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外,还必须制订详细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所属单位HSE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章安全用火作业许可证
第八条用火实行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
凡在安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用火作业必须持有有效的用火作业许可证,用火作业许可证实行统一格式,由安全环保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安全用火作业许可证分为以下两种:
1.用火作业许可证:
适用于一级用火、二级用火、三级用火和特级用火作业。
2.固定用火许可证:
适用于检维修车间、检维修班等用火频繁单位和分析室、化验室、实验室等长期用火点所用的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和非防爆家用电器等场所设立的固定用火区。
第九条安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时限:
1.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有效时限不得超过8小时。
2.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有效时限不得超过3天。
3.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有效时限不得超过5天。
4.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有效时限不得超过8小时。
5.固定用火许可证:
有效期限3年;每半年由直属单位HSE管理部门组织一次条件复审。
第十条安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权限:
⒈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直属单位具有一级用火审批资格的人员(安全管理部门领导、安全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审批。
⒉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具有用火所在区域的二级用火审批资格的人员(车间领导)审批。
⒊三级用火许可证由具有用火所在区域的三级用火审批资格的人员(车间安全员、安全工程师)审批。
⒋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先由一级用火审批人审批,再报直属单位领导审批。
⒌固定用火区的设定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直属单位HSE管理部门会同公司消防部门进行审查批准,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十一条安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⒈一级用火由作业用火申请(所在)单位领导或安全员会同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对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订出可靠的防火措施并予以落实后,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一级用火审批人。
一级用火审批人对用火现场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签发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准许用火。
对于涉及多个单位的一级用火,应由申请用火单位制订出安全技术措施,报直属单位HSE管理部门,HSE管理部门召集有关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相关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签发许可证,准许用火。
⒉二级用火作业由申请用火单位安全员制订并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再经本区域二级用火审批人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已落实后,签发许可证,准许用火。
⒊三级用火作业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落实安全措施并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管区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后签发许可证,准许用火。
⒋特级用火作业,由直属单位安全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制订出可靠的安全措施,首先按一级用火审批,然后必须报请直属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方可用火。
⒌厂区内管辖权不明确的区域的用火作业,无论级别,都由用火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并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直属单位具有一级用火审批资格的人员审批。
⒍各直属单位区域以外、公司范围以内的外管线用火,由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制订、落实防火措施,并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由该项目建设单位具有一级用火审批资格的人员审批;可能涉及其他单位时,由所涉及单位的值班调度或安全部门负责人会签。
⒎外来施工单位在厂区内用火,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提出用火申请,由管区的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员会同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共同落实防火措施,由管区安全管理人员或甲方安全管理人员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按用火等级报请有关人员批准。
⒏位于公司范围以外、产权属于公司的输送易燃可燃或有毒介质的管线用火,由施工项目主管部门会同施工单位制定并落实防火措施,施工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用火申请、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直属单位具有一级用火审批资格的人员审批。
⒐位于公司范围以外、产权属于公司、输送非易燃可燃或有毒介质的管线用火,可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但在作业方案的安全措施中必须明确提出周围环境防火措施,并予以落实。
⒑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点和一人或一组人进行的作业,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能用一张用火许可证进行多点作业或多项作业。
⒒《用火作业许可证》经审批后,第二、三、四联统一交监护人;监护人首先送用火点所在操作室,然后交给用火执行人开始用火。
第十二条固定用火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基层单位需要设立固定用火区时,由基层单位主管安全领导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指定安全负责人,填写《固定用火区审批登记表》报直属单位HSE管理部门;直属单位HSE管理部门会同公司消防部门组织对拟设立的固定用火区安全条件确认后核发《固定用火许可证》。
第十三条用火作业许可证:
⒈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依据,不得涂改,所有签名必须由本人亲自签字,不得代签。
⒉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份,第一联由直属单位安全部门定期收集并存档,保存期为一年;第二联由用火执行人随身携带,一般情况下保存至用火作业完成;第三联由用火监护人随身携带,一般情况下保存至用火作业完成;第四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保存期为一季度;如果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用火执行人、用火监护人所持用火作业许可证及存根必须交事故调查人员保存。
3、“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直属单位安全环保室(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存档;“二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直属单位安全环保室(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基层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存档。
⒊固定用火区申请表一式四份,安全环保部、直属单位HSE管理部门、基层单位、消防大队各存一份。
保存期均为五年。
第四章用火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用火的基本安全措施:
⒈正常生产的装置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⒉凡在曾经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或完全孤立,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⒊用火分析。
凡介质为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或封闭式厂房需要用火,必须进行内部可燃物含量分析;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用火,必须进行环境气体分析化验,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
取样分析在用火前一小时内进行。
如设备、管线内分析合格后超过一小时还没有开始用火,必须重新取样分析;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
⒋塔、油罐、容器等受限空间内部用火,除进行可燃物分析外,还必须进行有毒物含量分析和氧含量分析,分析合格后用火前人在外边进行设备内明火试验。
有毒物含量合格标准为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内最高允许浓度”标准,氧含量合格标准为19.5~23.5%(体积百分比)。
5.施工单位(承包商)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中心(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⒍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后,系统须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设备、容器、管道首次用火,须采样分析。
⒎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8.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
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9.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
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10.在盛装或输送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有害介质或其他重要的运行设备、容器、管线上进行焊接作业时,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施工方案进行确认,对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11.高处用火(2米以上)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多层装置的上层用火,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火花落到下层。
12.装置进行大、中修,因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外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
13.在受限空间内用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还要执行以下规定:
⑴在受限空间内进行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允许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⑵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同时必须进行强制通风,监护人佩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随时进行监测,当可燃气体报警仪报警时,必须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
第十五条维修用固定用火区安全规定:
⒈固定用火区应设置在装置正常放空或物料泄漏时不容易扩散到的区域,不得设置在长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⒉维修用固定用火区必须满足下列防火间距要求:
⑴距易燃易爆装置≥30米;
⑵距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灌装站≥30米;
⑶距易燃易爆物料仓库、堆场≥30米;
⑷距液化烃储罐≥50米;
⑸距易燃易爆物料泵房≥15米;
⑹距污水处理场≥30米;
⑺距下水井、油池等≥30米;
⑻距易燃物料管线≥10米。
⒊室内固定用火区门窗要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⒋固定用火区内不得堆放易燃可燃杂物。
⒌固定用火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移动式灭火器材,并有消防水源。
⒍固定用火区必须有明显标志。
⒎固定用火区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事业部每月一次,车间每周一次),检查应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分析室、化验室、实验室等长期使用炉具、电器的固定用火区安全规定:
⒈分析室、化验室、实验室等场所所用的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和非防爆家用电器必须用作分析、化验、实验,不得用来取暖、照明或其它。
⒉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和非防爆家用电器等必须有固定的操作台、电源插座,不得随意挪动用火位置。
⒊用火操作台上、电源插座附近不得摆放乙醇、丙酮等易燃易爆化学试剂及无关的样品、试剂、手套、抹布等杂物。
⒋用火室内不得用易燃易爆试剂洗手或擦洗仪器、器皿、操作台。
⒌不得将残存的易燃易爆样品、试剂倒入室内水池、地漏内。
⒍室内电气设施必须保持完好。
⒎HSE管理部门对固定用火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事业部每月一次,车间每周一次),检查应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厂内维修的临时用电,设备能源部门可根据批准的合格的用火许可证,办理用电手续,并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章安全用火责任人员
第十八条用火作业审批人:
⒈用火审批人的基本资格:
⑴一级用火作业审批人必须由事业部、单位HSE管理部门主管、安全技术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担任。
⑵二级用火作业审批人为车间主任、主管安全生产副主任、主管设备副主任。
⑶三级用火作业审批人为车间安全工程师、安全员。
⑷特级用火作业审批人为直属单位经理、主管安全生产经理及主管设备经理。
⑸上述人员必须经过用火安全技术培训,考试考核合格。
⑸具备用火审批资格的人员同时具有同区域用火监护资格。
⒉用火审批人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
⑴燃烧、爆炸的机理、条件;
⑵灭火的原理、方法,常见灭火器具的使用;
⑶审批区域内各装置的工艺流程、重要工艺参数,物料排空、排放点、脱水点,污水管、污水井、隔油池、电缆沟分布;
⑷审批区域内所涉及物料的性质,尤其是爆炸、燃烧特性及毒害性;
⑸审批区域及其上下、周围环境情况,对用火作业可能造成的影响;
⑹用火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用火的一般原则;
⑺能正确拨打火警、急救、气防等电话;
⑻与用火作业相关的其它安全技术知识,如高处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毒物防护、人员急救、安全用电等。
⒊用火审批人的培训和考核:
⑴各级用火审批人由直属单位HSE管理部门组织培训和考核,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⑵用火审批人培训、考核内容为上述第十八条第2款规定知识。
⑶用火审批人审批资格每1年由直属单位HSE管理部门进行一次复审。
⒋用火审批的基本要求:
⑴用火审批人在审批前必须亲临作业现场,对用火安全措施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发用火许可证。
⑵用火审批人只有权在规定的区域内审批用火,超出规定区域无权审批。
⑶用火审批遵循同级审批的原则,较低级别的用火审批人无权审批较高级别的用火,一般情况下,较高级别用火审批人不应审批较低级别的用火。
特殊情况下,如管区不明等,可由高一级别的用火审批人审批用火,但用火等级不变。
⑷用火审批人批准用火后,应经常检查用火现场,及时制止违章作业。
⑸对于危险性较大的用火作业,审批人应亲自担任监护人。
⑹特级用火先由一级用火审批人审批后再报直属单位领导审批,对其它单位可能造成影响或可能受其他单位影响的一级用火作业应先由相关单位二级用火审批人审批,再由一级用火审批人审批;二、三级用火如涉及的多个单位管区,应由有关单位审批人联合审批。
第十九条用火执行人应遵守如下要求:
⒈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⒉开始用火前应验证用火许可证是否合格,验证项目包括用火部位、等级、有效期、安全措施、分析数据、审批人资格、监护人资格,对不合格的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权拒绝用火。
⒊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做到“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⒋用火作业期间,必须听从防火监护人的指挥。
⒌不得拒绝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管区领导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人员的检查和监督。
⒍直属单位HSE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用火执行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用火监护人:
⒈用火监护人的基本资格:
⑴各级用火审批人自然具备用火监护资格。
⑵车间工艺技术员、设备技术员。
⑶大班长(工段长)、班组长、班组安全员。
⑷从事本工种工作3年以上、责任心强、熟悉生产工艺、环境条件、设备状况,无神经官能症、色盲或其它禁忌症的熟练工人。
⑸上述人员(除第⑴类外)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并取得直属单位HSE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用火监护资格证》,方有权监护用火。
⒉用火监护人应具备的知识与技能:
⑴燃烧、爆炸的机理、条件;
⑵灭火的原理、方法,常见灭火器具、气防器具的使用;
⑶监护区域内各装置的工艺流程、重要工艺参数,物料排空、排放点、脱水点,污水管、污水井、隔油池、电缆沟分布;
⑷监护区域内所涉及物料的性质,尤其是爆炸、燃烧特性及毒害性;
⑸监护区域及其上下、周围环境情况,对用火作业可能造成的影响;
⑹用火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用火的一般原则;
⑺与用火作业相关的其它安全技术知识,如高处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毒物防护、人员急救、安全用电等。
⒊用火监护人的培训、考核与取证:
⑴用火监护人由直属单位HSE管理部门组织培训和考核。
⑵用火监护人考核合格后由各直属单位颁发《安全用火监护资格证》。
⑶用火监护人培训、考核内容为上述第二十条第2款规定知识。
⑷用火监护人监护资格每2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由直属单位HSE管理部门组织,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⒋用火监护的基本要求:
⑴用火监护人不分级别。
⑵用火监护人只有权在“资格证”规定的区域内监护用火,超出规定区域无权监护。
⑶用火开始前,用火监护人应仔细检查现场,确认安全措施全部落实后,方可令执行人开始用火。
⑷用火作业期间,用火监护人不得擅离职守。
⑸发现异常情况,用火监护人有权采取措施以避免火灾事故,制止用火执行人的违章作业,甚至命令用火执行人停止用火。
⑹危险性较大的用火项目,应多人监护;高处作业用火或在装置上层用火,火花有可能落到下层,应在上下各层都设人监护;进容器用火,容器内外应分别设人监护;施工单位在其它单位用火时,施工单位和管区单位应分别派人监护;特级用火、一级用火审批人应亲自参加监护。
⑺用火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中必须佩带《安全用火监护资格证》。
⑻多人监护时必须明确一人为监护负责人,在作业过程中其他监护人和用火作业人员必须听从其指挥。
监护负责人必须具备监护资格证,其他监护人可由未取得监护资格证的人员担任,但必须具备相应素质和技能。
第二十一条用火分析人员:
⒈用火分析人员的基本资格:
⑴具有3年以上分析工龄,熟练掌握分析技能。
⑵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
⒉用火分析的一般要求:
⑴取样要具有代表性,容器取样应在上、中、下各部分别取样。
⑵取样应在用火前1小时内进行。
⑶分析后的原样应保留至用火作业完成,如果用火过程中发生事故,样品必须立即交事业部HSE管理部门保管,不得私自处理。
⑷分析报告单要附在用火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⑸直属单位HSE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用火分析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部门法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直属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相应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附件1
巴陵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级)
记录编号 请用圆珠笔填写
申请单位
申请人
施工单位
用火装置、设施部位及内容
用火人
特殊工种类别及编号
监火人
监火人员工种
采样检测时间
采样点
分析结果
分析人
用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用火主要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字
1
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用火条件
2
断开与用火设备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盲板()块
3
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进行隔。
4
罐区内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内的油罐不得进行脱水作业
5
高处作业应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6
清除用火点周围易燃物、可燃物
7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
8
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
9
现场配备消防蒸汽带()根,灭火器()台,铁锹()把,石棉布()块
10
其他安全措施
危害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