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知识与科学发展观试题库专业类简答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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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与科学发展观试题库专业类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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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2822:

05:

19

第一部分:

专业类简答题(150题)

1、简述民法中欺诈的构成要件和效力.

答:

(1)欺诈的构成要件是:

第一,须有欺诈的故意第二,须有欺诈行为第三,须被欺诈人因受欺

诈而陷于错误判断;第四,须被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

(2)欺诈的效力是:

第一,欺诈人为当事人之一方,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第二,欺诈人非当

事人一方,在无相对人之意思表示,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如有相对人之意思表示,或仅以

相对人明知或应知其受欺诈为限,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第三,因欺诈而撤销意思表示,不

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简述表见代理的要件.

答:

表见代理的要件是:

第一,须代理人无代理权;第二,须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

表或假象;第三,须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第四,相对人基于此信赖而

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3、简述民事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

答__________: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效力:

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的原因消灭后,再继续计算时效

期间。

4、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特点

答:

(1)权利自由的广泛性

(2)权利自由的现实性(3)权利义务的平等性(4)权利义务

的一致性。

5、简述我国国家机构组织与活动原则

答: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社会主义法治原则(3)责任制原则(4)密切联系群众,为

人民服务原则(5)精简和效率原则。

6、宪法关系的主要内容

答:

(1)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

(2)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组织的关系(3)国家机关内部关系(4)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7、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答:

(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使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8、简答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

答: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实质

要件有: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

益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是当法律规定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应采取特定形式的,该项民事

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方为有效。

9、担保物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答:

(1)是一种从物权。

(2)属于他物权。

(3)必须以特定物或权利为标的。

(4)担保物权人有排

除他人干涉和追及权。

10、商标权人的义务?

答:

商标权人的义务有:

 

 

(1).遵守法律的义务;

(2).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3).缴纳费用的义务,包括取得和使用注册商标

所规定的各项费用。

11、我国法律规定的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有哪些?

答: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它包括自然灾害和

某些社会现象。

(2)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3)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在公共利益或自己

与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分割时,为保护合法权益,对违法行为人采取的正确、适当的

防卫措施,而使之遭受到财产或人身上的不利后果。

(4)紧急避险,是指行为人在遭到危难

的情况下,为避免或求护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使之不受损害,不得已而对某一较小的利益所

致的损害。

12、简述犯罪预备的构成特征。

答:

犯罪预备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预备行为。

(2)犯罪预备行为必须在着

手实行犯罪前停顿下来。

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开始实施特定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

为。

(3)犯罪预备行为停顿在犯罪预备阶段必须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13.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

答:

刑法的性质具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14、刑法中共同犯罪的形式?

答:

(1)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

(2)事前通谋的共犯与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3)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4)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15、简述我国刑法中犯罪中止的特征?

答:

犯罪中止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必须是在犯罪的过程中停止了犯罪;必须是自动地停止了

犯罪;必须是彻底地停止了犯罪或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16、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

答: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

(2)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在于实施犯罪;

(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出现一定的组

织性。

17、简述什么是正当防卫?

答: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

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

的行为。

18、法人的法律特征?

答:

(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

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4)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19、假释的适用条件?

答:

(1)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

了一定刑期的犯罪分子。

但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执行刑期的限

制。

(3)假释只适用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

会的犯罪分子。

(4)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绑架、****、抢劫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0、什么是紧急避险?

答: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

在发生的危险,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用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而保全较大合法权

益的行为。

 

 

21、简述不作为犯罪中作为特定义务的来源?

答:

刑法上作为义务的来源包括三个方面:

(1)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

求履行的特定义务(3)由行为人的先行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

的义务。

22、简述我国刑法总则对死刑适用的限制?

答:

(1)死刑只能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

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死刑必须经过核准程序。

(4)死刑设有缓期二年执行制度。

23.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损害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民事主体的权利遭受某种不

利的影响。

权利主体只有在受损害的情况下,才能够请求法律上的救济。

(2)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

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行为人

只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构成

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指的是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所存在的前因后果的必然联

系。

(4)行为人的过错。

行为人的过错是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备的心理状态,是构

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24.罪刑法定原则是什么?

答: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

得定罪处刑。

25.简述宪法的作用?

答:

宪法的作用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

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

宪法的主要作用可以概括为确认和巩固作用、限制和

规范作用、指引和协调作用、评价和宣传作用四大方面。

26、简述违法的构成条件?

答:

违法的构成条件有:

(1)必须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行为;

(2)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

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3)必须是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过失;(4)主体必须具有法

定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

27、简述犯罪构成的要件?

答:

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等四个要素。

28、简述宪法的概念及主要特征?

答:

宪法活动的主要特征有:

(1)在规定的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

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运作的原则等。

(2)在法律地位

或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

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别程序。

29、我国刑法的任务有哪些?

答:

刑法的任务是: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护

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州顺利进行。

30、法律制裁可分为哪几类?

答:

法律制裁可以分为:

(1)违宪制裁

(2)民事制裁(3)行政制裁(4)刑事制裁。

31、简述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

答:

(1)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2)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3)民主集中制原则。

(4)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32、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答: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原则。

(4)禁止滥用民事权利原则。

33、简述我国国家机构体系的构成

答:

①全国人大及常委会;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③国务院;④中央军事委员会

⑤地方各级人大及政府;⑥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⑦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34、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是什么?

答: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

(1)维护国家统—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

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

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35、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答:

行政法基本原则有三个,即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36、简述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特点?

答: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有以下特点:

(1)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的专门

活动,是国家机关实施职能的活动。

(2)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定

程序进行的活动。

37.法的本质和特征是什么?

答:

1.法的本质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2)法是被奉为国

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38、我国有那些主要法律部门?

答:

我国主要的法律部门包括:

(1)宪法;(2)行政法;(3)经济法;(4)民法;(5)

商法;(6)环境保护法;(7)劳动法;(8)刑法;(9)军事法;(10)诉讼法

39、事实婚姻是什么?

答:

所谓“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即使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法律也会承认他们的婚姻关

系,与合法的正式婚姻没有任何区别。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只有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

前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的,才会被认定为构成事实婚姻。

如果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之

后开始同居的,都只能算是普通的未婚同居关系。

参考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

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五条。

40、我国法律监督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答:

我国法律监督体系包括: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3)国

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4)社会性的监督,包括各个民主党派、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法律监

督。

(5)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41、未成年人可以代替过世的父或母继承遗产吗?

答:

(1)如果未成年人的父亲或母亲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先过世,未成年人可以代替父亲或

母亲继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遗产,继承的份额一般仅限于父亲或母亲有权利继承的部分。

(2)对于已经过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其他亲属的遗产,未成年的子女不可以代替父

亲或母亲继承。

例如,未成年人的叔叔过世了,没有妻子和儿女,本来未成年人的父亲有权

利继承叔叔的遗产,但是,父亲比叔叔先过世,那么未成年人就没有权利继承叔叔的遗产。

参考法条:

《继承法》第十一条

42、学校可以随意开除学生吗?

答:

不可以。

受教育是未成年人的权利,对于成绩差、品行不好的学生,学校和老师应当给

 

 

予帮助,不能歧视,更不能任意给予纪律处分,甚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对有违纪行为的

学生,学校应当给予说服、教育和帮助;确须给予处分的,学校应当先向未成年学生及其监

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意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处分决定。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

学生或其父母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由他们进行处理。

参考法条:

《中华人

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四十六条《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43、非本校学生在校内受伤,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答:

不需要。

学校只对自己的学生负有监管责任,对于私自来到校内的其他学校的学生,学

校没有保护管理的责任,也就不需要对其在校内受伤承担责任。

44、学生在危险性体育竞赛活动中意外受伤,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答:

在对抗性或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学生受到意外伤害,如踢足球时被其他

同学踢伤,打垒球时被球砸伤等,是学校所不能控制的,一定程度上也是不可避免的。

这些

活动的危险性是普遍存在的,是进行此类体育活动的学生理应知道并且自愿承担的。

因此,

只要学校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其行为并无不当,就不需要对学生意外受伤承担责任。

成该学生受伤的其他学生,如果没有故意或严重过错,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法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款

45、未成年人可以立遗嘱吗?

答:

只有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才可以立遗嘱。

因此,年满16周岁、并且以自己的劳动收

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立遗嘱。

其他的未成年人还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

能力人,不可以立遗嘱,即使立下遗嘱,也是无效的。

参考法条: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

一款

46、父母可以立遗嘱剥夺未成年子女的继承权吗?

答:

除了年满16周岁、已经参加工作并且可以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生活的未成年人外,

其他的未成年人除了父母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不能独立生活,父母对其有抚养义务,应当在

遗嘱中为他们保留一定的份额。

如果遗嘱中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那么在分配遗产时,应当

先为未成年子女留下必要的遗产,其余的遗产才按照遗嘱进行分配。

参考法条:

《继承法》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

47、原抚养关系对子女不利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吗?

答:

可以。

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其与子女

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实有不利影响,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父母双方可以协

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也可以到法院进行诉讼。

在下面几种情况下,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一起生活

的,一方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为伤残没有能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

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四)有其他正

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48、收养必须进行登记、公证吗?

答:

收养应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从登记之日起成立。

如果不登记,

就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不是父母子女关系,也不产生抚养、赡养、

继承等法律关系。

收养人和送养人之间可以签订收养协议,但不是必须的。

收养关系只有在

登记以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一致同意或者有一方要求办理公证收

养,则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明。

但是,公证不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双方均认为没

 

 

有必要,则可以不办理公证。

参考法条:

《收养法》第十五、二十一条

49、什么样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答:

未成年人只有未满14周岁,并且满足下面三个条件之一的,才可以被收养:

(一)没有父母的孤儿

(二)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如患有严重

疾病,无法照顾未成年子女,或者经济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等等。

50、教唆未成年人侵害他人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

教唆或者帮助10周岁以下、完全没有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伤害他人人身、损坏他

人财产的行为的,应当对造成的损害后果进行全部的赔偿。

完全没有行为能力的未成人及其

监护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教唆或帮助10周岁以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

伤害他人人身、损坏他人财产的行为的,则应当和未成年人一起对造成的损害后果进行赔偿。

参考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一百四十八条

51、监护人不明确时,应由谁来赔偿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

答:

未成年人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了损害,需要由监护人进行赔偿,但没有办法确定谁

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有监护资格的人又互相推脱,谁也不肯进行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

就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52、父母打伤、打死孩子是犯罪吗?

答:

虽然父母打子女多半是为了教育子女,希望他们学好,改正不良行为。

打伤、打死孩子

并不是他们的本意,多数情况下是无意中造成的后果。

但是,不管父母的本意如何,未成年

人的身体健康或生命事实上受到了侵犯,必须予以惩罚。

父母将孩子打成轻伤、不构成犯罪

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将孩子打成重伤的,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将孩子打死的,

构成过失杀人罪,都要追究父母的刑事责任。

参考法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二百二十

五条

53、父母可以拆看孩子的信件吗?

答:

不可以。

信件是个人的隐私,法律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未成年人年纪虽小,

生活比较简单,但也有自己的隐私。

任何人都不可以拆看、隐匿、毁弃未成年人的信件,包

括父母、老师。

一些家长根本没有隐私权的概念,也不知道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往往未经允

许就随意翻动孩子的东西,“审查”孩子的日记,拆阅孩子的信件,没收孩子喜欢的书籍。

这些都是违法的行为。

54、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什么时候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答:

在交通事故索赔中,当事人应该在提出人身侵权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

求,否则,人身侵害诉讼结束后,不能就同一交通事故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即便

提出了,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所以,精神损害赔偿应当在提出人身损害赔偿的同时提出。

参考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55、交通事故发生后,哪些情况不能调解?

答: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处理过程中下列情况则不适用调解:

(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

实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就不能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相关情况后,再

把事故认定书交给当事人。

参考法条: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56、交通事故当事人如何请求调解?

答:

当事人有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都不能走调解这条路。

只有双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才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调解申请,等

待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天。

达成协议后,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调解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

该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

后方为生效,然后按照规定履行赔偿。

参考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

57、因道路施工造成交通事故,谁来负责?

答: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是道路出现损毁,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如果未按规定操作,因此造成通行人员及车辆受损或造成其他财产损失的,相关施工负责单

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在公共场所、路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同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如果未能按规定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施工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参考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百零五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

58、机动车因修理质量不合格造成交通事故谁负责?

答:

车辆修理厂修理车辆后,在车辆离场前应当对其进行检查,检验其性能安全与否。

但是

驾驶人在车辆修理后也应当对车辆进行检查。

因修车质量不合格造成交通事故的,修理不合

格是事故的主要原因,修车场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但是作为车辆驾驶人,未尽到认真检

查车况的义务,则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参考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59、客运车辆可否用于载货,货运车可否用于载人?

答:

这两种情况都不允许,客运机动车不能违反规定载货,同时也禁止货运机动车载人。

果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这种特殊情况载人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

参考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60、没过户的二手车发生交通事故,谁负责?

答:

汽车买卖必须由车辆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向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才

生效。

如未履行该项手续,只是把车交付给买主,买卖并未完成。

所以,尽管买主交了钱,

也拿到了车,但是仍然没有取得车辆所有权,还不是车主。

买主作为肇事司机应当承担对受

害人的损害赔偿。

同时,卖主因车辆所有权还没有转移仍是车主,他也要依照具体情况承担

车主应承担的责任。

参考法条:

《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

61、机动车任何时候都可以超车吗?

答:

机动车并非在任何时候都可超车的,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就不行:

(1)前车正在左转弯、调头、超车的。

因为超车时,后车都是从左侧超越的,遇有上述情况,

后车再想超车就可能与前车相撞。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的可能。

在这种情况下决不能逞一

时之快,以免发生车祸。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普通车辆遇到这些车辆应当让其先行,这些车辆在执行任务时享有优先通行权。

(4)行经铁

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等没有超车条件

 

 

的路段时不得超车。

参考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62、哪些机动车不能办理登记?

答:

并非所有机动车都能办理登记手续,具体来看,以下几种情况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

动车。

(2)无法提供车辆来历证明(如购车发票等)的机动车,例如****车辆。

(3)不属于国务院

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于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又未能获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

明的机动车。

(4)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翻新车辆。

参考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十

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63、解决劳动纠纷非得上法院吗?

答:

劳动纠纷出现了,不一定非得上法院,因为打官司是一个既费钱又费时费力的苦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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