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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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新版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2020新版)

Safetymanagementisanimportantpartofproductionmanagement.Safetyandproductionareintheimplementationprocess

(安全管理)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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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2020新版)

备注说明:

安全管理是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与生产在实施过程,两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存在着进行共同管理的基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地铁5号线5305标工程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经理部)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防止在购买、运输、使用、保管、退库过程中被盗、丢失和燃烧、爆炸、泄漏等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中铁南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物资管理办法》、中铁二局股份公司物资管理相关规定和经理部《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部承担施工任务特点,特制订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是指在本项目建设中使用的各类油料、火工品、氧气、乙炔、有毒和化学危险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经理部各施工工区。

  第四条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购买、使用、保管、退库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物资人员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业务活动全过程负责。

经合同确定委外配送、运输的,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运输人,对运输过程中的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负全责。

为了切实加强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各工区成立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并成立相应管理机构。

  第五条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各工区,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行,并设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工区的物设部和安质部负责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购买、运输、使用、保管、退库过程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同时各工区也应接受所在地上级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现场管理

  第七条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各工区,首先应根据施工要求和施工进度编制施工所用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申请采购供应计划,报经理部物设部汇总,再上报经理部分管领导批准,同时各工区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管理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台帐。

保证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在购买、运输、使用、保管、退库过程中,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爆炸、泻漏、滥发、误发等问题。

  第八条油料按计划采购,建立专用储油库,按台班核发;氧气、乙炔分类存放,使用时要远离明火;火工品和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坚持集中计划、集中采购、集中使用,建好收发存退台帐,并制定各个环节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及意外性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置预案。

  第九条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各级关于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

具体任务是:

  1、负责各种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2、负责按照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各种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

  3、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各种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4、接受上级领导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第十条施工现场每天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还配送单位。

严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存放。

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第十一条不准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爆炸物品。

  第十二条严禁将爆炸物品承包给施工单位使用的非爆破公司协作队保管和使用。

  第三章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存放

  第十条严禁随意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确因工作需要设立临时存放点的,油料、有毒、化学危险物品要密封存放在仓库中,并设置安全标识,有专人守护;火工品应由使用单位将存放地点、存放时间、存放数量、安全措施、主管负责人等报深圳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

存放数量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

严禁将火工品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第十四条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存放应按制度进行登记、签字。

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第十五条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要按其性质分类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

  第十六条临时存放的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

要分规格型号和品种进行分类存放,不同品质的要分库存放。

堆放时,按物品的要求堆放,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第四章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购买

  第十七条购买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由各工区的物资部门负责办理,并接受安质部门的监督。

火工品购买前应向深圳市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按计划与民爆公司签订爆破器材供销合同,购买后应按深圳市公安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各种追踪手续。

  第十八条单位和员工个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购买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承办。

购买的物品应保证质量合格,杜绝不合格物品进入现场。

购买火工品时,要到深圳市公安部门同意的、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销售部门。

  第五章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

  第十九条根据合同规定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由配送单位负责。

运输爆炸物品时,应按规定向深圳市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

  第二十条运输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时,应由运输单位选派有相应上岗证且熟悉所运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性能的人员押运。

  第二十一条运输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符合安全规定。

装运油料、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是储油罐或密封油桶;火工品装运必须使用箱式货车;悬挂醒目的危险警标;车厢底部及车帮内侧应垫木板或橡胶软皮。

  第二十二条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

  第二十三条运输应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沿途不准装卸。

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接近。

  第二十四条装卸、倒运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应在白天进行。

装卸人员应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识;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扔、摔、砸、拖、拉、倒放。

  第二十五条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应按照车辆荷载装运;装载雷管不得超过两层箱;性能相抵触的不得同车装载;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

  第二十六条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运至施工现场存放点后,由负责运输的人员与管理员办理交接、清点、验收手续,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参与。

  第六章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在使用时,按计划要求办理,并在使用现场作好防护措施。

火工品的使用必须向深圳市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各工区应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

爆破工必须经过深圳市公安局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

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第二十九条各工区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考察。

发现不合格人员,应立即停止其作业,爆破作业人员应即时收回爆破作业证。

当爆破作业人员工作变动和本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将“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收回。

  第三十条使用爆炸物品时,应由施工作业班组提出当日使用的申请计划,物资部门审核后。

开具发料单,经现场负责人签字后,由指定的领料员领取。

发料后,要填写“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记表”,并由领取人员签字。

  第三十一条爆破工领取爆破器材,应根据当班作业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2人以上共同领取。

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

  第三十二条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

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

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

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三十三条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区、建筑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时,参建单位应将爆破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爆破作业。

  第三十四条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应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还配送单位并登记造册。

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第七章爆破器材的加工

  第三十五条加工爆破器材应在指定的加工房内进行。

加工时应由责任心强,熟悉爆破器材能,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爆破操作证”的人员进行。

操作间应有专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加工爆破器材,应按照当天的实际需用量,不得超量加工。

加工后的成品应置放在安全地点,严禁与尚未加工的爆破器材混放。

  第八章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七条各工区物设部、安质部要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工作常抓不懈,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管力度,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搞好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购买、运输、使用、保管、退库全过程安全管理工作。

对管理混乱、隐患突出,或经有关机关和部门多次指出仍不改正的单位采取停止爆破作业整顿、治安处罚等措施并将情况向隐患单位的上级通报;依法清查、收缴非法存放、携带和使用的爆炸物品;对发生的涉爆案件开展调查和协助工作。

  第九章总结和推广

  第三十八条各工区依据中国中铁南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法》和经理部《物资管理暂行办法》,总结、推广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工作的做法和经验,表彰、奖励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物资设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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