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责险推进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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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责险推进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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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责险推进工作方案
篇一: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计划书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计划书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滕州支公司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计划书
尊敬的客户: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环境,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是生产企业、政府部门和中国大地保险的共同愿望。
作为一家“国字号”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大地保险公司始终秉承“立足本行、稳健发展、服务社会”的经营理念,公司的快速发展依赖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反哺社会,融入安全生产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根据省安监局、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安责险试点工作文件精神和贵单位的实际情况,我公司将专门为您量身设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计划书,请详阅后酌定。
一、投保险种的推荐
依据贵单位经营性质和企业的经济实力,我公司向贵公司推荐办理的险种是: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伤残责任保险》。
1、《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主险业务)
保险责任是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或第三者的人员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被保险人所必须承担的从业人员及第三者死亡赔偿金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
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伤残责任保险》(附加险业务)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发生主险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而导致残疾,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所必须承担的伤残赔偿金的经济赔偿责任。
详细内容请阅读以上两个条款。
二、投保计划的确定
(一)投保的原则
1、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让贵单位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
2、在享受同等条件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减少贵单位保费支出;
3、在今后的工作中,更能够提升服务水平,提高贵单位的社会影响力。
(二)投保的方式
以贵公司的名义或以集团公司统保方式向保险公司投保。
(三)投保预案
详见附件一及附件二:
《安全生产责任险(20XX版)费率规章》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XX版)附加伤残责任保险条款》。
三、保险服务举措
(一)成立专项业务服务领导小组
(二)强化理赔服务
我司将在“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的基础上,开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理赔的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流程,快速有效履行经济补偿义务,有效、及时地帮助企业减少损失,尽快回复正常的生产活动。
根据案情复杂程度、事故大小,对案件事故分类,不同的类别,分别制定了不同的处理流程。
出险后的主要工作程序:
1、出险报案。
企业可以通过两种方式通知保险人,
(1)全国统一报案电话:
95590;
(2)拨打当地理赔小组专责人员的电话。
2、现场勘察。
对于需要现场查勘的案件,接到报案后,将安排理赔查勘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协助出险企业进行施救等工作。
如果无法及时赶到现场,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与理赔人员沟通后先行处理事故现场,但应保留事故现场的有关照片及有关
实物证据、证明材料。
3、专家和公估公司协助处理。
对于重大保险事故或损失原因难以确定的保险事故,与被保险企业协商,共同聘请专家或公估人员评估损失事故,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大地保险公司承担。
4、预付款制度。
为支持尽快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一旦发生估损金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在保险责任确定的前提下,企业可向大地保险公司提出50%以下的预付赔款申请。
5、事故善后。
我们将在被保险人的配合下尽快完成事故责任调查、索赔资料收集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赔款支付,确保事故善后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风险防范
1、进行企业走访和风险调查,对企业生产、经营的风险进行了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
2、开展风险管理培训工作,提高了投保人对防灾防损重要性的认识;
3、建立事故高发季节的风险预警机制,帮助企业做好安全管理,使企业发生风险事故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4、争取部分防灾防损费用,进一步强化保险社会管理功能。
用于各类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建设;用于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用于调动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心的安全竞赛活动。
篇二:
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送审稿)
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省安监局送审稿,
截止到5月2日)
20XX-04-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分散生产安全事故责任风险,保障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XX?
23号)、《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
20XX?
207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发?
20XX?
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责险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第三者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承保人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一系列责任保险险种。
第三条【风险抵押金和安责险并行机制】我省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行机制。
有关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依法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四条【安责险费率拟定原则】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
保险公司应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总体上盈亏平衡的原则拟定保险费率,并按照经营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可从依法提取的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五条【参保企业类型】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包括: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非煤矿山企业,机械制造加工企业、冶金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含市政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企业);
(二)船舶修造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购买、爆破企业、建材企业、水利施工企业、防雷工程企业、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生产企业以及具有严重职业危害的企业;
(三)依托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为应急抢险队员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四)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危险性较大的企业。
鼓励上述范围以外的企业以及未纳入企业统一管理、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种作业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自愿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安责险推进工作方案)第六条【安责险基本原则】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遵循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突出公益的基本原则,运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逐步实现互利共盈。
第七条【推进机制】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实施统一领导,根据需要成立工作推进领导机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承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市场主体经营业务进行监管,制定指导性行业服务标准,确保各项承保业务依法有序开展。
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消防、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气象等相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办、工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与协作,共同建立规范、协调、高效的工作推进机制。
第八条【保险条款和费率原则】实行全省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准费率。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保险经纪机构、保险机构和重点行业企业设计适合行业和地方需要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内容和条款,建立健全责任保险服务体系,实行费率浮动机制,促进被保险企业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内容
第九条【保险机构义务】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帮助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具体包括:
(一)协助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技术知识,对企业的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二)根据企业的要求,协助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三)根据事故等级制定赔付时限,在参保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查勘定损,办理有关理赔手续,视情况先行垫付部分赔偿金,并在规定时限内结案,依照保险合同理赔。
及时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促使企业责任风险得到有效转移。
第十条【保险范围】保险责任主要是承保企业发生与生产安全相关的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或第三者人身死亡、伤残或急性职业中毒,依法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
(一)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对投保企业从业人员的伤亡责任;
(二)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亡责任;
(三)应急抢险救援费用。
第十一条【企业员工参保范围】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企业应当将直接从事生产作业岗位工作的员工全部纳入安全生产责任险参保范围。
对于企业其他员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投保。
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及具有其他严重职业危害的企业从业人员,应当在安
全生产责任保险中加保职业病保险。
第十二条【医疗费用责任险】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附加医疗费用责任险,具体内容按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自行商定的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保险费率浮动标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照投保企业风险程度、以往事故记录、赔付率等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
保险费率根据上年安全生产状况一年浮动一次,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累计上浮或下浮均不得超过30%。
企业投保的具体险种及其保费标准、赔付办法,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确定。
第十四条【保险期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特殊情况的可根据生产经营周期确定。
常年生产经营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合同期届满前及时办理续保手续。
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和承保人均不得擅自解除。
第十五条【保险金额】鼓励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增加保险金额,提供风险保障能力。
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涉及个人死亡的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30万元。
第十六条【合同平等自愿订立】企业投保的具体险种及其保费标准、赔付办法,在遵守上述规定的同时由企业与保险公司自主商定,按保险合同执行。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
第十七条【区域统保、专业经营运作方式】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依托保险经纪公司等社会机构,采用区域统保、专业经营的运作方式,兼顾效率和公平。
第十八条【保险机构的资质条件】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严格审核承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专业资质。
承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明确各自权益和运作方式的基础上组成保险共同体。
资质审核应当考虑以下
因素:
(一)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和信誉度;
(二)保险公司基层服务网点分布情况;
(三)保险公司准备金充足率;
(四)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业务的业绩和规模;
(五)拥有专门从事风险检查的专业队伍人员数量和相应专业资格情况。
第十九条【保险机构的业务标准】承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市场主体应当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设计好与企业安全生产相适应的保险产品,搭建统一险种、统一费率、统一保障范围、统一理赔标准、统一服务、统一操作的“六统一标准”平台,按市场规则运作,保本微利经营,服务企业和社会。
承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所包括险种的条款、费率报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保险机构的服务要求】承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明确专职业务部门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投保效率,简化投保手续,建立快速理赔通道,并将相关规定和服务承诺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推进安责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险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承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的工作考核机制和市场淘汰机制。
对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应当在尊重客观事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加强协调,妥善处理。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整合保险资源,创新承保机制,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全面推行的要求扎实推进。
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运作行为,防止不当竞争,形成行业合力。
篇三:
新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方案
附件:
1
新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方案
(一)投保险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投保行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三)全员实名制投保
采用全员实名制投保,人员发生变动时以批单的形式及时修改。
(四)保障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死亡、伤残赔偿经济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五)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万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人民币20万元;
每人伤残赔偿限额=人民币10万元,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残的依照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书》按下列的赔偿数额赔偿。
1
基本险不设免赔额。
(六)保障期限:
投保期限原则上为1年。
考虑到生产经营单位的季节性生产经营特点,针对这些企业实行短期保险期。
保险期限介于时间区间内,按照时间区间上限投保。
(七)保费支付:
由经纪公司设立全疆唯一保费专收账户,代收保险费,并按规定向保险公司解付保险费。
(八)赔偿处理
推行办公室设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理赔处理中心,负责理赔服务工作。
(九)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十)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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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兹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1)安责险的承保、实施等具体方案以及安责险条款、保险合同等,凡与《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有歧义的,以《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为准。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并与事故报告统计结果保持一致的,保险人均负责赔偿;
2、新疆安责险条款与本保险方案或签订的相关协议文件存在歧义,均以保险方案或签订的相关协议文件约定为准。
3、对于人身伤残与死亡的赔付,无论被保险人是否投保工伤保险,保险公司均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责任与限额全额赔付。
4、发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后,投保企业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将赔款支付给投保从业人员法定继承人或受益人的,保险公司应将保险赔偿金赔付给投保从业人员法定继承人或受益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应由投保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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