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因果关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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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因果关系》

李文华:

司法考试刑法:

最新专题《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一、认定因果关系的意义

1.影响罪数认定。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表明该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属于同一个案件,成立一罪;否则,该行为与危害结果可能属于两个案件。

2.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

在故意犯罪中,如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则成立既遂。

例如,甲骗乙钱财,乙识破但基于怜悯给甲5000元,甲成立诈骗罪未遂。

因为甲取得财物和诈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3.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

在我国刑法中,所有过失行为要成立犯罪,必须导致特定实害结果,即要求过失行为与特定实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过失行为就不能成立犯罪。

4.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认定结果加重犯。

例如,甲只想伤害乙,致乙轻伤,又送乙去医院,途中第三人车祸致乙死亡。

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甲只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司法考试坚持的学说:

以条件说为基础的因果关系理论。

条件说公式:

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一)条件因果关系说

①条件关系的限定(刑法上因果关系与生活中因果关系的区别)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现实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生活中因果关系是日常生活行为与现实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危害行为是指对法益产生危险或实害的行为。

如果对法益不创设任何危险,则属于日常生活行为。

注意:

日常生活行为偶然产生的危害结果,不属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这是很重要的考点。

例1,甲劝说乙自驾车旅游,希望乙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后来乙果真死于交通事故。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甲对乙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例2,乙很想让王某死亡,便劝其坐飞机,心想:

如果飞机坠毁,王某必然死亡。

王某便去坐飞机。

飞机竟真的坠毁,王某死亡。

乙的劝说行为属于日常生活行为,与王某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例3,丙经过铁路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

丙的聊天行为不会给黄某的生命创设危险,与其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例4,丈夫赌博后回家,妻子不开门,丈夫在门外站一夜被冻死。

妻子的行为与丈夫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例5,甲为了逗乙,向湖中扔三百元,乙跳入湖中去捡,被湖水淹死。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②条件关系的特殊情形

(1)假定的因果关系。

甲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即使没有甲行为,由于其他原因也会导致结果发生。

甲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例如,被害人的父亲张某在法警执行死刑之前,夺过法警的枪,将死刑犯击毙。

张某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二重的因果关系。

两个条件单独都能导致结果发生,没有意思联络,各自同时发生作用,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发生。

两个条件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经典案例:

甲、乙二人没有意思联络,分别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100%致死量的毒药,而且毒药同时起作用,导致丙死亡。

第一,本案中甲、乙二人的行为都是死亡结果发生的原因,二人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但不成立共犯。

第二,假定本案中毒药并未同时起作用,而是其中一人投放毒药引起死亡,处理结论有所不同:

如果查清由甲投放毒药引起死亡,那么甲的行为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而乙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如果查不清是甲还是乙投放的毒药导致丙死亡,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甲、乙两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都没有因果关系,只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3)重叠的因果关系。

两个条件单独都不能导致结果发生,相互之间没有意思联络,结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两者对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经典案例:

甲、乙二人没有意思联络,分别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0%致死量的毒药,导致丙死亡。

对此,甲、乙两人的行为与死亡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分别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二)相当因果关系说

例如,甲欲伤害乙,将乙打成重伤,又后悔,便送乙去医院,途中遭遇车祸,致乙死亡。

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

如果有,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如果没有,甲仅构成故意伤害罪。

这类案件的特点是因果发展历程中出现介入因素。

对此,根据条件公式会得出一概都有因果关系的结论,这显然是不妥当的。

因此,理论上提出相当因果关系说,通过“介入因素三标准”来解决。

存在介入因素时,判断先前行为与最终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判断标准是:

先前行为—→介入因素—→结果

(1)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

作用大者,则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无。

一般认为,重伤行为对死亡结果作用大,轻伤行为对死亡结果作用小。

(2)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

过于异常,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

判断介入因素的异常性,主要是看在案件具体情景中,介入因素的出现的几率大小,如果出现几率很小,则属于很异常的事件。

(3)介入因素本身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

作用大者,则表明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

上述三点需综合判断,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得出最终结论。

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上例中,第一,重伤对死亡结果作用大,前后有因果关系;第二,车祸很异常,前后没有因果关系;第三,车祸对死亡作用大,前后没有因果关系。

综合结论,甲的重伤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1.常见的介入因素

(1)自然事件

例如,甲欲杀害乙,将乙打成重伤,乙昏迷在海滩上,甲离去。

海潮来临,将乙吞没,乙死亡。

第一,甲的重伤行为对死亡作用大,前后有因果关系;第二,海潮不异常,前后有因果关系;第三,海潮对死亡作用大,前后没有因果关系。

综合结论,甲的前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2)第三人的行为

例1,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

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

第一,先前行为是丙的追杀行为,对赵某的生命威胁很大,二者有因果关系;第二,介入因素是第三人赫某开枪射击,很异常,先前行为与赵某死亡无因果关系;第三,赫某开枪直接导致赵某死亡,先前行为与赵某死亡无因果关系。

综合结论,先前行为即丙的追杀行为与赵某死亡无因果关系。

例2,丁欲伤害王某,将其打成重伤,又后悔,又将王某送往医院。

医生因为重大过失导致王某死亡。

重伤对死亡作用大;医生重大过失很异常;医生重大过失对死亡作用大。

综合结论,丁的行为与王某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注意,医生如果是一定过失或轻微过失,则不异常。

(3)被害人自身的行为

例1,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伤昏迷。

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

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

第一,先前行为是乙重伤苏某的行为,对苏某死亡的作用大,二者有因果关系;第二,介入因素是苏某自己迈了两步,该行为不异常,先前行为与苏某死亡有因果关系;第三,介入因素本身即苏某自己迈了两步,直接导致死亡,先前行为与苏某死亡无因果关系。

综合结论,先前行为即乙重伤苏某的行为与苏某死亡有因果关系。

例2,甲趁妇女喝醉,强奸妇女,妇女羞愤自杀。

强奸行为对生命威胁小;妇女自杀,较异常;自杀对死亡作用很大。

结论是甲的强奸行为和妇女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例3,甲点燃王某的衣服欲烧死王某,王某情急之下跳入湖中,被湖水淹死。

甲的行为与王某死亡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的第二个行为

例如,甲欲杀害乙,致乙重伤休克。

甲以为乙死亡,为了毁尸灭迹,将“尸体”抛入河中,乙溺水身亡。

重伤行为对死亡作用大;杀人后为毁灭罪证而抛尸的行为,不算异常;抛“尸”行为对死亡作用大。

综合结论,甲的重伤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实际上,该案例也称为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中的“事前故意”。

注意:

“介入因素三标准”是五星级考点,务必熟练掌握。

需要提醒的是,许多辅导用书对介入因素这类题,提供的判断标准只有介入因素是否异常这一点。

这是不完整的。

正确的标准是三个因素都要判断,然后综合得出结论。

2.介入因素问题与条件说特殊情形的区分

(1)与假定的因果关系的关系

实际上,假定因果关系的案例也可以用介入因素三标准来判断,结论是一样的。

(2)与二重的因果关系的区分

在介入因素的案件里,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对结果的发生作用是有先有后的,在二重的因果关系里,两个条件是同时发生作用的。

如果两个条件发生作用有先后顺序,则就属于介入因素的问题。

例如,甲想杀丙,向丙的水杯投了100%致死量的毒药,丙喝了后,导致重伤,但还没死。

此时不知情的乙也想杀丙,又向丙的水杯投了100%致死量的毒药,丙又喝了,这下直接中毒死亡。

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甲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乙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乙的投毒对于甲而言算很异常,类似于半路杀出来一个程咬金。

甲定杀人未遂,乙定杀人既遂。

(3)与重叠的因果关系的区分

在介入因素的案件里,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对结果的发生作用是有先有后的,在重叠的因果关系里,两个条件是同时发生作用的。

如果两个条件发生作用有先后顺序,则就属于介入因素的问题。

例如,甲与乙都想杀死丙,甲先投了5毫克毒药(50%致死量),丙喝了,导致重伤。

此时,不知情的乙又投了5毫克毒药(50%致死量),丙又喝了,中毒死亡。

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甲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乙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乙的投毒对于甲而言算很异常,类似于半路杀出来一个程咬金。

甲定杀人未遂,乙定杀人既遂。

可以看出,判断的重点不在于谁先投、谁后投,重点在于丙是一口喝还是分两次喝,也即两份毒药是同时起作用,还是先后起作用。

如果有明显的先后之分,则后者就属于介入因素。

(3)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在形式上有差异,但因果联系的内容相同。

作为犯罪的条件关系公式是:

如果没有该行为,结果便不会发生,故该行为是原因。

不作为犯罪的条件关系公式是:

如果行为人履行义务,结果便不会发生,故不履行义务是原因。

(4)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认定因果关系不等于认定刑事责任,行为人是否负刑事责任不仅取决于客观事实,还要取决于行为人对行为和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因为在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没有刑法要求的故意或者过失,因而不存在刑事责任。

最典型的是当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

例如,甲打乙一耳光,乙嘴角流血,因乙患有罕见的血友病,流血不止死亡。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

根据条件公式,没有甲的打人出血行为,就不会有乙的死亡,因此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结论:

在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的场合,行为人的先前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2013-2-5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无意思联络,同时分别向丙开枪,均未击中要害,因两个伤口同时出血,丙失血过多死亡。

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B.甲等多人深夜追杀乙,乙被迫跑到高速公路上时被汽车撞死。

甲等多人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甲将妇女乙强拉上车,在高速公路上欲猥亵乙,乙在挣扎中被甩出车外,后车躲闪不及将乙轧死。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D.甲对乙的住宅放火,乙为救出婴儿冲入住宅被烧死。

乙的死亡由其冒险行为造成,与甲的放火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2012-2-6】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

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

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

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

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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