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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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总结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2014-2-2416:

59:

23来源:

互联网作者:

【大中小】

  1.1优惠内容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一)

  

(二)企业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即企业从事的生产经营必须是①电子信息技术、②生物与新医药技术、③航空航天技术、④新材料技术、⑤高技术服务业、⑥新能源及节能技术、⑦资源与环境技术、⑧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八类高新技术领域其中之一。

(政策五)

  (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上述第

(二)项《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政策五)

  (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政策五)

  (五)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注册企业特殊规定

  经济特区包括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经济特殊和上海浦东新区内的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2.5%的优惠税率。

(政策七)

  (六)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

  1.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2.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3.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4.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优惠属于变更适用条件的延续政策而未列入过渡政策,因此,凡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2008年起不得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不适用《国务院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而应自2008年度起适用25%的法定税率。

(政策九)

  (七)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政策四)

  1.2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3.《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

  7.《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8.《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

  1.3限制条件

  

(一)必须是居民企业

  

(二)必须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即企业从事的生产经营必须是①电子信息技术、②生物与新医药技术、③航空航天技术、④新材料技术、⑤高技术服务业、⑥新能源及节能技术、⑦资源与环境技术、⑧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八类高新技术领域其中之一。

(政策五)

  (三)必须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需要提请纳税人注意的是,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只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充分条件。

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还需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1.4办税指南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

  (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三)

  1.5 所得税申报

  1.5.1预缴申报

  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直接填入报表第12行次“减:

减免所得税额”。

  1.5.2汇算清缴

  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直接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5行次“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6注意事项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限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政策五)

  神州财税网提示:

如果贵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2010年初取得的,则2013年度贵公司的资格将到期。

有效期满后,如果贵公司未能在期满前三个月提出复审,也就无法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资格,意味着失去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支持,这将给贵公司的赢利能力带来一定影响。

  

(二)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报告义务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政策五)

  (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七)

  (四)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相关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政策七)

  1.7 典型问答

  1.7.1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其他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问: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居民企业,同时又处于其他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舟山市国家税务局回复:

  

(1)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2)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1.7.2高新技术企业的境外收入是否享受优惠税率待遇?

  问:

我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取得一笔境外企业支付的利息收入,请问该笔收入是否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需单独核算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第一条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因此,如贵公司当初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是以其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那么其此次取得的该笔境外利息收入可以比照以上文件操作执行。

  1.7.3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转让收入是否可享受优惠税率的待遇?

  问:

我单位是高新技术企业,已申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可按15%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的收入,也可以使用优惠税率计算缴纳税款吗?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答:

对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备案管理规定进行备案,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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