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或地方技术规范:长三角省际毗邻公交运营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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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ICS03.220.20CCSR11长江三角洲区域地方标准长三角省际毗邻公交运营服务规范Specificationforinterstatepublictransportationserviceoperationsintheyangtzeriverdelta2022-02-19发布2022-05-19实施DBDB32/T3100122022DB31/T3100122022DB33/T3100122022DB34/T3100122022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32/T3100122022DB31/T3100122022DB33/T3100122022DB34/T3100122022I目次目次.I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总体要求.15线路.26运营车辆.27场站.38运营调度.39服务.410安全.411服务监管.5附录A(规范性)线路命名原则及方法.5附录B(资料性)长三角省际毗邻公交客运标识.6附录C(资料性)乘客满意度调查方法.7DB32/T3100122022DB31/T3100122022DB33/T3100122022DB34/T3100122022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

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交通发展研究中心、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嘉兴市交通运输局、马鞍山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市城际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宋国森、殷国祥、殷波、袁会畅、李登科、魏海磊、蒋伟、陈俭娟、鲍莉芳、袁凌飞、窦慧丽、张孝法、李强、周亚楠、吴聪、袁旭、许志海、柳一航、王聪、徐伟、葛升阳。

DB32/T3100122022DB31/T3100122022DB33/T3100122022DB34/T31001220221长三角省际毗邻公交运营服务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长三角省际毗邻公交运营服务的总体要求、线路、运营车辆、场站、运营调度、服务、安全、服务监管等。

本文件适用于长三角省际毗邻公交运营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5845.3城市公共交通标志第3部分:

公共汽电车站牌和路牌GB/T17242投诉处理指南GB/T22484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GB/T32852.1城市客运术语第1部分:

通用术语CJJ/T15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JT/T198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79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888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1241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区防护器隔离设施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GB/T32852.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毗邻公交interstatepublictransportationservice服务毗邻县(市、区)之间公众出行的一种公交化客运方式。

主要包括公交客运和班车客运。

4总体要求4.1应提供安全、便捷、经济、绿色、文明的公共交通客运服务。

4.2应坚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持续提供优质服务,宜开展集约化经营。

4.3应按照批准的线路、站点、车辆、班次、时间、票价等规范运营,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服务DB32/T3100122022DB31/T3100122022DB33/T3100122022DB34/T31001220222信息。

4.4应根据客流需求编制线路运营方案,新增、调整、取消线路应符合途经地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

5线路5.1线网发展应符合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和毗邻地区的相关规划,应与轨道交通等其他客运方式衔接、协调、融合,构建一体化服务网络。

5.2新增线路应按照区域、线路运营特点进行编号,线路命名原则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采用既有线路延伸的,可继续沿用原有线路名称。

5.3公交客运线路里程宜小于50公里,超过30公里的线路宜同时开通大站快车等灵活的运输方式,班车客运线路里程宜小于100公里。

6运营车辆6.1基本要求6.1.1应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和实际出行需求配置车型。

6.1.2公交客运车辆的等级和配置应符合JT/T888的规定,班车客运车辆的等级和配置应符合JT/T198的规定,经检验合格。

6.1.3车辆安全性能应符合GB7258的规定。

6.1.4宜使用新能源等节能环保车辆,宜配置无障碍公交车辆。

6.1.5车辆的前部和后部应规范显示起讫点站名和线路编号等内容。

6.1.6车身宜具有长三角省际毗邻公交客运标识,具体样式参见附录B。

6.1.7车身应按规定显示企业名称、监督电话,显示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6.1.8运营车辆的前部、后部和靠站台侧应安装线路指示牌,宜配置具备夜间显示功能的LED线路指示牌。

6.2车厢设置6.2.1应按规定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卫星定位终端、视频监控,并按规定与运营企业及行业管理系统连接,保证其正常运行。

宜安装支持二维码、生物识别等多种支付方式的设备。

6.2.2应在明显位置张贴运营线路图和票价表,公布监督电话和服务承诺,并设置“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禁止吸烟”“文明乘车”“主动让座”“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涉嫌犯罪”等提示。

6.2.3应配备投币箱、刷卡机、灭火器、安全锤,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

6.2.4公交客运车辆,车内服务设施应符合GB/T224842016中6.5规定的要求,驾驶区防护隔离设施应符合JT/T1241的规定。

6.2.5公共卫生事件管控过程中,车厢内应按规定配置相关卫生防控设施。

6.3维修6.3.1企业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定期维护的原则,建立车辆维护制度。

6.3.1车辆维修保养应符合国家、途经地省市、行业标准要求。

DB32/T3100122022DB31/T3100122022DB33/T3100122022DB34/T310012202237场站7.1基本要求7.1.1毗邻各地应共享站点、充电桩等资源,优先使用现有城市公共交通和道路客运的场站,对非本地企业车辆使用本地设施的条件和要求应与本地企业同等对待。

7.1.2应配置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和维修保养场。

7.2首末站7.2.1首末站宜结合等级客运站设置,配置候车、卫生、管理等场所和设施,未设置在等级客运站的应设置候车亭。

7.2.2场站设施应按期巡查、维保,重要场站应采用视频监控,并建立场站设施巡检维护信息更新制度和管理系统。

7.3中途站7.3.1采用公交客运中途站设置应符合CJJ/T15的规定,站距不宜大于1.2公里,跨境后线路超过3公里宜设置中途站。

7.3.2站牌应标明本站名称及汉语拼音、线路编号、首末站、中途站、首末班时间、票价票制及行驶方向,宜列出高峰、平峰时线路发车间隔或线路时刻表;宜标明与其他主要交通工具的换乘标志;应公布服务监督电话。

7.3.3站牌的形式、技术要求应符合GB/T5845.3的规定。

7.3.4夜间应能识别站牌信息,亮度应符合GB50034的规定。

8运营调度8.1运营时间8.1.1与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铁路、航空、水路等运输方式相衔接的线路,首末班时间应考虑与之衔接的运输方式的运营时间,满足乘客接驳需求。

8.1.2应根据当地群众出行习惯和季节合理制定首班车、末班车发车时间,首班车发车时间不宜晚于7:

00,末班车发车时间不宜早于17:

00。

发车间隔小于30分钟的线路应标注首末班时刻,发车间隔超过30分钟的线路应标注班次时刻和班次间隔,发车间隔最长宜不超过1小时。

8.1.3运营班次应满足毗邻地区居民日常出行需求,每日发车班次宜不小于10班。

8.1.4企业应做到准点发车,首末站发车准点率不低于98%。

8.2票制票价8.2.1应综合线路里程、运营成本、地方财力等因素,科学制定票制票价体系,具体票价以毗邻地区相关物价部门共同核定为准,同一线路上下行票价宜保持一致。

8.2.2宜制定与城市公交、轨道交通等其他客运方式的换乘优惠政策。

8.2.3可根据实际情况推行月票、季票、年票等多形式、多层次的票制票价模式。

8.3调度DB32/T3100122022DB31/T3100122022DB33/T3100122022DB34/T310012202248.3.1车辆应提前进站,按计划准时发车,首末班车不可提前或延迟发车。

8.3.2应根据车辆运行状况和客流变化情况,及时采取调度措施,确保正常的行车间隔,同一线路应实现统一调度。

8.3.3客流剧增、车辆晚点、恶劣天气等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8.3.4应做好行车调度日志,宜实行路单电子化管理。

9服务9.1行车服务9.1.1驾驶员出车前应做好车辆维护保养,保持车辆技术性能完好、牌证齐全和车辆内外整洁。

交接班时,驾驶员应通报车辆性能状况。

9.1.2驾驶员应按照运营班次、运营时间准点发车,按规定路线行驶、规定站点停靠,不可擅自越站甩客、掉头、改道行驶、无故抛停车辆。

9.1.3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按各路段的标志、标识行驶,不可争道抢行、超速行车和疲劳驾驶;驾车时不应有吸烟、饮食、闲谈、接打手机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9.1.4驾驶员行驶途中应履行安全职责,平稳驾驶,车停稳后再开车门,车门关好后再起步。

9.1.5中途站停车时,车身应与道路保持平行,停直摆正。

首辆进站车辆的车身最前端应对正候车廊前端或停止线,后续车辆应依次停靠。

遇有积水或深坑时,车辆应避开停靠。

多辆车同时进站,未进入站台区域的车辆应执行二次进站。

9.1.6运营中车辆出现故障,应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就近靠边停车,及时摆放警示牌,及时排除故障,故障未排除不应运营。

9.1.7驾驶员不应在途中私自更换车辆或者将乘客移交他人运送。

9.1.8车厢服务应符合GB/T224842016中第10章的规定。

公共卫生事件管控过程中,应按防控要求做好车辆日常消杀和通风,并提醒旅客做好个人防护。

9.2信息化服务9.2.1宜采用智能移动终端、电子站牌、公交热线或网站等方式提供信息服务。

宜提供出行信息的移动终端查询和出行服务移动支付等智能化服务。

9.2.2新增、调整、取消线路、首末班时间变更、线路或车站名变更、票价调整等正式实施前,企业应提前57日向社会公布。

9.2.3刷卡设备应支持毗邻地区公交卡以及全国交通一卡通。

9.2.4在保留传统线下购票方式的基础上,宜推行电子客票和非现金支付方式,方便乘客购票出行。

10安全10.1安全管理10.1.1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受交通、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的管理,遵守途经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企业各项管理制度。

10.1.2应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对从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DB32/T3100122022DB31/T3100122022DB33/T3100122022DB34/T3100122022510.1.3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驾驶员、乘务员等重点岗位建立安全背景审查制度,开展审查。

10.1.4应按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10.1.5应依法运营,制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10.1.6应建立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双重机制,开展车辆、场站设施日常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10.1.7采用公交客运方式运营的线路在符合安全要求的路段可设立站立位。

10.2应急处置10.2.1应编制不同类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途经地应急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报备,加强培训,定期按照预案开展演练。

10.2.2行驶途中,如遇突发路况或特殊天气等情况,可能影响运输安全的,驾驶员应立即就近在安全区域停车,查勘限制条件,及时向企业汇报。

企业应以安全第一为原则,及时调整运营组织方案,并告知当事驾驶员处置方案。

10.2.3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保护伤者免受二次伤害、保护现场,拨打事故报警电话122、急救电话120等,同时向企业及时、如实报告。

10.2.4车辆发生火警、燃料泄漏等突发事件时,驾驶人员应按正确程序疏散乘客,及时拨打火警电话119,按照突发事件处置程序进行处理,同时向企业及时报告。

10.2.5若发生公共突发事件,应服从当地政府统一调度、指挥。

11服务监管11.1企业应建立乘客满意度调查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满意度调查。

调查方法和调查表见附录C,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调查表。

11.2企业应建立服务监督投诉处理制度,公布监督电话等联系方式。

11.3企业应按照GB/T17242的要求对乘客投诉处理,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答复。

企业应根据乘客满意度调查和投诉处理的建议,提升改进服务。

DB32/T3100122022DB31/T3100122022DB33/T3100122022DB34/T31001220226附录A(规范性)线路命名原则及方法A.1命名原则A.1.1适用性:

方便乘客出行、方便长三角省际毗邻公交企业管理。

A.1.2准确性:

指位明确,导向无误。

A.1.3唯一性:

长三角范围内不重名。

A.1.4方便性:

简单明了,易读、易懂、易记。

A.1.5稳定性:

线路命名不可随意变更。

A.2线路的命名方法A.2.1应按起讫地(县(区)级行政区划)简称加毗邻数字线路方式命名,且线路名称中企业经营资质注册地简称在前,具体格式为:

地名简称+地名简称+毗邻+数字路。

如吴江到青浦线路,如经营者注册地在吴江,可命名为“吴青毗邻1路”。

A.2.2路径、设站不完全相同的两条线路,不可用同一数码命名。

A.2.3已撤销的线路所用编号,一年内不宜用于其他线路。

DB32/T3100122022DB31/T3100122022DB33/T3100122022DB34/T31001220227附录B(资料性)长三角省际毗邻公交客运标识车身两侧及后部明显位置喷涂“长三角省际毗邻公交”统一标识(见图B.1)。

图B.1长三角省际毗邻公交标识式样DB32/T3100122022DB31/T3100122022DB33/T3100122022DB34/T31001220228附录C(资料性)乘客满意度调查方法C.1调查周期每年至少一次。

C.2调查方式问卷调查或网络调查。

C.3调查对象面向全体城乡居民,样本量应具有代表性。

60岁以上年龄占比不低于10%。

C.4调查地点长三角省际毗邻公交线路的首末站、沿途站点、运营车辆内部等乘客聚集的场所。

C.5调查抽样率有效调查问卷总数不低于起讫点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常住人口之和的万分之三,或不低于该线路年客运总量的百分之三。

C.6问卷设计可采用表C.1调查乘客对长三角省际毗邻公交的满意度。

为方便准确地获取采集信息,问卷主要采取选项答题的方式。

C.7指标计算乘客满意度是按下式计算。

式中:

S乘客满意度F单份有效问卷得分n有效调查问卷总数DB32/T3100122022DB31/T3100122022DB33/T3100122022DB34/T31001220229表C.1乘客满意度调查表线路名称调查时间调查人:

序号调查内容满意度满意(100分)较满意(80分)一般(60分)不满意(0分)1候车时长2乘车便捷度3服务态度4出行信息服务5乘车舒适度6候车环境7车内卫生环境其他意见和建议备注:

具体调查内容可根据实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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