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仓储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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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仓储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物流仓储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物流仓储企业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3年5月至7月,在全市深入开展物流仓储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

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专项整治范围和目标任务

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是全市的物流企业、仓储企业。

主要目标任务是:

监督物流企业、仓储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场所,依法责令整改,暂时难以整改的,予以停业整顿,消除安全隐患。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商务、城管执法、公安消防、安全监管、交通运输、质监、工商、粮食等部门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检查小组,负责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检查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负责物流仓储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有关综合协调工作。

检查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商务部门:

负责指导各区(市)商务部门抓好对外贸企业仓库和零售企业所属物流配送中心的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提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城管执法部门:

负责依法查处物流仓储企业擅自占用市政工程设施,妨碍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

(三)公安消防部门:

负责对物流仓储企业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物流仓储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物流仓储企业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提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安监部门:

负责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仓库的监督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仓储场所,按照《青岛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5号)规定进行挂牌督办,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五)交通运输部门:

负责督导物流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督导企业做好对进入库区营运车辆消防设备的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物流企业不予许可。

(六)质监部门:

负责对物流仓储企业的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依法实施安全监察,对检查发现存在超期未检等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向企业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

(七)工商部门:

负责对未取得消防验收或验收备案、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企业依法不予工商登记或撤销工商登记;对已取得消防验收或验收备案的,但超范围经营或无照经营的进行查处。

(八)粮食部门及市直有关单位:

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物流仓储企业进行消防监督管理。

三、计划安排

(一)制定方案和调查摸底阶段(2013年5月底前)

各区、市政府要对辖区内的物流仓储企业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建立物流仓储企业基础台账,制定本区、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行业整治实施方案,指导各区、市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并于5月底前将实施方案和物流仓储企业基础台账报送市专项整治工作检查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和督促整改阶段(2013年6月1日至7月10日)

1.各区、市政府要安排部署物流仓储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指导物流仓储企业按照物流仓储企业消防安全检查指导标准的要求,排查物流仓储企业消防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同时登录网格化系统建档,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6月底前将存在的火灾隐患情况及整改计划报区、市消防部门。

2.各区、市政府要组织城管执法、公安消防、商务、安全监管、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对物流仓储场所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和检查,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逾期不整改安全隐患的,依法予以处罚。

对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依法关闭取缔。

(三)督促检查和总结阶段(2013年7月11日至7月31日)

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通过抽查、互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专项整治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广长效监管措施,总结专项整治成效。

7月31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报送市专项整治工作检查小组办公室。

市专项整治工作检查小组将对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通报相关情况。

四、工作措施

(一)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物流仓储场所,依法责令停止使用或临时查封:

1.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仓储物流仓库,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2.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物流仓库;

3.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4.储存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5.储存物品与仓库火灾危险等级或种类不相符,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二)对达不到以下要求之一的物流仓储场所,要求限期整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要报请市政府或区(市)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

1.未能保持消防车道畅通,防火间距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2.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3.未按照国家标准划分防火分区、设置防火墙间,货物的储存、堆放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4.仓储场所装卸管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5.仓储场所违规使用明火,火源管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6.仓库内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市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企业消防安全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

要针对专项整治涉及面广、物流仓储企业分布不均衡的情况,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充分发挥镇(街道)、村(社区)的作用,及时发现和依法取缔各类违法仓储物流场所。

(二)加强宣传培训。

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通过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举办培训讲座等多种形式,宣传物流仓储消防安全知识。

督促企业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实行全员培训,制订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三)坚持统筹兼顾。

各区、市政府要把仓储物流企业非法经营和违规行为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内容,与企业“四个能力”达标建设,与开展“消防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提升年”活动相结合,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日常监管执法,建立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要以落实物流仓储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为主线,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全面提升物流仓储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能力。

(四)严格责任追究。

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严格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总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强化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对未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导致发生事故的企业,要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附件:

1.青岛市物流仓储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小组成员名单

2.青岛市物流仓储企业消防安全检查指导标准

3.青岛市物流仓储企业基础台账

4.青岛市物流仓储企业消防安全重大隐患报告登记表

 

附件1

青岛市物流仓储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检查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黄龙华副市长

副组长:

张建刚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

刘勇市商务局副局长

贺照兴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孙一宇市粮食局纪委书记

王镝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刘伟政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史世雄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

姜自传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政委

张伟书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检查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张伟书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青岛市物流仓储企业消防安全检查指导标准

项目

标准

组织管理

1.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或备案。

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或备案;验收或备案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仓库防火负责人负责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4.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5.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6.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7.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8.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9.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10.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储存管理

1.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规范)。

2.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

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

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4.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6.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7.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8.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9.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10.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11.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

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12.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

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装卸管理

1.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2.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

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3.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4.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5.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6.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

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7.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

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8.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9.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电器管理

1.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2.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3.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4.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5.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6.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7.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8.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

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9.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10.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

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火源管理

1.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2.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

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

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3.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

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4.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5.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消防设施和器材

管理

1.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2.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3.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4.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5.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

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6.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附件3

青岛市物流仓储企业基础台账

汇总单位名称:

年月日

序号

企业全称

企业地址

企业

类型

企业安全责任人

联系电话

储存物品种类性质数量

消防设施种类

火灾隐患

情况

说明:

各区(市)参考此表建立台账,确保属地、商务、消防等部门掌握情况,对企业开展指导检查监督。

附件4

青岛市物流仓储企业消防安全重大隐患报告登记表

汇总单位名称:

年月日

序号

单位全称

经营地址

重大隐患情况

整改责任区(市)或部门

联系电话

整改时限

说明:

1、在专项整治中区市或部门认定列为重大隐患的,报市政府或区(市)政府安委会进行挂牌督办。

2、重大隐患的认定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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