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主要指标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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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主要指标解释
★《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中主要指标解释
一、医疗卫生机构
简要说明医疗卫生机构分类
1、机构类别:
医疗卫生机构分为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四类。
2、登记注册类型:
分为公立、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登记注册类型为国有和集团办的医疗卫生机构;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联营、股份合作、私营、台港澳投资和外国投资等医疗卫生机构。
3、按主办单位分为政府办、社会办和私人办。
政府办包括卫生健康(原卫生计生)、教育、民政、公安、司法等行政部门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办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办的医疗卫生机构。
4、按分类管理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5、按城乡分,城市包括直辖市区和地级市辖区,农村包括县及县级市,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计入农村。
按市县分,市包括直辖市区、地级市区和县级市,县包括自治县和旗。
主要指标解释
医疗卫生机构:
指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服务或从事医学在职培训等工作的单位。
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医院:
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和护理院,不包括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和疗养院。
中医医院:
指中医(结合)医院和中医专科医院,不包括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院。
专科医院:
包括口腔医院、眼科医院、耳鼻喉科医院、肿瘤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胸科医院、血液病医院、妇产(科)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皮肤病医院、结核病医院、麻风病医院、职业病医院、骨科医院、康复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等其他专科医院,不包括中医中医专科医院、各类专科疾病防治院和妇幼保健院。
公立医院:
指经济类型为国有和集体的医院。
民营医院:
指经济类型为国有和集体以为的医院,包括联营、股份合作、私营、台港澳投资和外国投资等医院。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医务室)。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机构、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卫生健康部门主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不包括传染病院、结核病医院、血防医院、精神病医院、卫生监督(监测、检测)机构。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包括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医学科研机构、医学在职教育机构、医学考试中心、人才交流中心、统计形象中心等卫生事业党委。
医院等级:
由卫生健康(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评定,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未定级,等次分为甲、乙、丙、未定等,是反映医院规模和医疗水平的综合指标。
联合办村卫生室:
指由两个或多个乡村医生联合办、执业(助理)医师与乡村医生医生联合办的村卫生室。
二、卫生人员主要指标解释
卫生人员:
指在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职I.包括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和卫生员、其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一律按支付年底工资的岗职工统计,包括各类聘任人员(含合同工)及返聘本单位半年以上人员,不包括临时工、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本单位返聘和临聘不足半年人员。
卫生技术人员:
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检验技师(士)、影像技师(士)、卫生监督员和见习医(药、护、技)师(士)等卫生专业人员。
不包括从事管理
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如院长、副院长、党委书记等)
执业医师:
指《医师执业证》“级别”为“执业助理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
执业医师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四类。
执业助理医师:
指《医师执业证》“级别”为“执业肋理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执业肋理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四类。
见习医师:
指毕业于高等院校医学专业、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
注册护士:
指具有注册护士证书且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不包括从事管理工作的护士。
药剂师(士):
包括诸如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师,不包括药剂员。
技师(士):
指检验技师(士)和影像技师(士)。
包括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
检验师(士):
包括主任检验技师、副主任检验技师、主管检验技师、检验技师、检验技士、不包括检验员。
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包括见习医(药、护、技)师(士)等卫生专业人员,不包括药剂员,
检验员、护理员等。
管理人员:
指扌日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人员。
包括从事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医学科研与教学等业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主要从事党政、人事、财务、信息、安全保卫等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工勤技能人员:
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期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人员。
工勤技能人员分为技术工和普通工。
技术工包括护理员(工)、药剂员(工)、检验员、收费员、挂号员等,但不包括实验员、技术员、研究实习员(计入其他技术人员),也不包括经济员、会计员和统
计员等(计入管理人员)。
卫生监督员:
指医疗卫生机构中获得“卫生监督员.证书且实际从事卫生监督工作的人员,不包括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监督员。
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
即卫生技术人员数/人口数<L000•人口数系国家统计局常住人口。
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
即执业(肋理)医师数/*1000o人口数系国家统计局常住人口。
每万人口全科医生数:
即全科医生数/人口数*10000.人口数系国家统计局常住人口。
乡村医生:
指在村卫生室工作并且取得“乡村医生"证书的人员。
中专学历(水平):
指获得中专文凭或获得当地卫生健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中专水平证书的乡村医生。
卫生员:
指在村卫生室工作但未取得“乡村医生"证书的人员。
三、卫生设施主要指标解释
床位数:
指年底固定实有床位(非编制床位),包括正规床、简易床、监护床、正在消毒和修理床位、因扩建或大修而停用的床位,不包括产科新生儿床、接产室待产床、库存床、观察床、临时加床和病人家属陪待床。
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
即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人口数<L000•人口数系国家统计局常住人口。
设备台数:
指实有设备数,即单位实际拥有、可供调配的设备,包括安装的和未安装的设备,不包括已经批准报废的设备和已订购尚未运抵单位的设备。
房屋建筑面积:
指单位构建且有产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包括租房面积。
租房面积: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无产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无论其是否缴纳租金均计入租房面积。
业务用房面积:
医院包括门急诊、住院、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面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院包括医疗、预防保健、行政后勤保障用房面积;妇幼保健院(所、站)包括医疗保健、医技、行政后勤保障等用房面积;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包
括医疗、医技、疾控、行政后勤保障等用房面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包括检验、疾病控制、行政后勤保障等用房面积。
每床占用业务用房面积:
即业务用房面积/床位数。
床位数系实有床位(非编制床位)数C
四、卫生经费主要指标解释
卫生总费用:
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为开展卫生服务活动从全社会筹集的卫生资源的货币总额,按来源去核算。
它反映一定经济条件下,政府、社会和居民个人对卫生保健的重视程度和费用负扌日水平,以及卫生筹资模式的主要特征和卫生筹资的公平性合理性。
政府卫生支出:
指各级政府用于医疗卫生服务、医疗保障补肋、卫生和医疗保障行政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性支出等各项事业的经费。
社会卫生支出;指政府支出外的社会各界对卫生事业的资金投入。
包括社会医疗保障支出、商业健康保险费、社会办医支出、社会捐赠援肋、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等。
个人现金卫生支出:
指城乡居民在接受各类医疗卫生服务时的现金支付,包括享受各种医疗保险制度的居民就医时自付的费用。
可分为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个人现金卫生支出,反映城乡居民医疗卫生费用的负扌日程度。
当年价格:
即报告期当年的实际价格’是指用“当年价格”计算的一些以货币表现的物量指标,如国内生产总值、卫生总费用等。
在计算增长速度时,一般都使用“可比价格”来消除价格变动的因素,真实地反映经济发展动态。
“不变价格"(也叫固定价格)是用某一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作为固定价格来计算各个时期的产品价值,目的是未来消除各时期价格变动的影响,保证前后时期之间指标的可比性。
人均卫生费用:
即某年卫生总费用与同期平均人口数之比。
卫生总费用占GDP%:
指某年卫生总费用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是用来反映一定时期国家对卫生事业的资金投入力度,以及政府和全社会对卫生对居民健康的重视程度。
总资产:
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
负债:
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
平均每床固定资产:
即固定资产/床位数总收入:
指党委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总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教项目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
指党委从主管部门或主办党委取得的财政性事业经费(包括定额和定项补助)O业务收入:
包括医疗收入和其他收入。
五、医疗服务主要指标解释
总诊疗人次数:
指所有诊疗工作的总人次数,统计界定原则为「①按挂号数统计,包括门诊、急诊、出诊、预约诊疗、单项健康检查、健康咨询指导(不含健康讲座)人次。
患者因此就诊多次挂号,按实际诊疗次数统计,不包括根据医嘱进行的各项检查、治疗、处置工作量以及免疫接种、健康管理服务人次数。
2)未挂号就诊、本单位职工就诊及外出诊(不含外出会诊)不收取挂号费的,按实际诊疗人次统计。
急诊病死率:
即急诊死亡人数/急诊人次数<L00%
观察室病死率:
即观察室死亡人数/观察室留观人次数<L00%
出院人数:
指报告期内所有住院后出院的人数。
包括医嘱离院、医嘱转其他医疗机构、非医嘱离院、死亡及其他人数,不含家庭病床撤床人数。
统计界定原则为:
①“死亡”:
包括已办住院手续后死亡、未办理住院手续而实际上已收容入院的死亡者。
②“其他”:
指正常分娩和未产出院、未治和住院经检查无病出院、无并发症的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出院者。
每百门急诊入院人数:
即入院人数/门急诊人次<L00%
住院病死率:
即出院人数中的死亡人数/出院人数*10(^0其死亡人数包括:
(D已办住院手续后死亡人数;②虽未办理住院手续但实际已收容入院后的死亡者,不包括门、急诊室及观察室内的死亡人数。
住院病人手术人次数:
指有正规手术单和麻醉单施行手术的住院病人总数(包括产科手术病人数)。
同一病人本次在院就诊期间患有同一疾病或不同疾病施行多次手术者.按实际施行的手术次数统计。
实际开放总床日数:
指年内医院各科每曰夜晚12点开放病床数总和,不论该床是否被病人占用,都应计算在内。
包括消毒和小修理等暂停使用的病床.超过半年的加床。
不包括因病房扩建或大修而停用的病床及临时増设病床。
实际占用总床日数:
指医院各科每曰夜晚12点实际占用病床数(即每日夜晚12点住院人数)总和。
包括实际占用的临时加床在内。
病人入院后于当晚12点前死亡或因故出院的病人,作为实际占用床位1天进行统计,同时亦应统计“出院者占用总床曰数”1天,入院即出院人数各1人。
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
指所有出院人数的住院床曰之总和。
包括正常分娩、未产出院、住院经检查无病出院、未治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者的住院床日数C平均就诊次数:
即总诊疗人次数/人口数。
人口数系国家统计局常住人口。
年住院率:
即入院人数/人口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