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评优评奖条例最终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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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评优评奖条例最终版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的目的在于正确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为评优评奖和推荐就业提供依据,实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科学化,引导和促进学生德、智、体、能全面协调发展,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具有较强就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专门人才。

第二条综合素质评价适用的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每学年评价1次,评价内容包括品德素质评价、知识水平评价、身体素质评价和能力评价4方面。

第三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构成、比例和成绩计算方法:

(一)综合素质评价分为基本评价和能力评价。

综合素质评价的构成和比例为:

综合素质评价=基本评价*85%+能力评价*15%。

基本评价的构成和比例为:

基本评价=品德素质评价*20%+知识水平评价*75%+身体素质评价*5%。

能力评价的构成和比例为:

能力评价=基础分60分+研究创新*40%+专业(职业)技能*30%+社会实践*15%+文体特长*15%,能力评价上限100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

(二)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总成绩由各学年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的平均合成。

第四条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二、品德素质评价

第五条评价依据

对学生日常行为进行评价,考察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对学生日常行为的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生的思想政治表现;

(二)学生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的表现;

(三)学生在社会工作中的表现;

(四)学生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诚实守信等方面的表现;

(五)学生在宿舍的表现;

(六)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情况。

第六条评价方式及结果

品德素质评价通过“记实”的方式实施,即:

品德素质评价=基本分80分+记实

“记实”是指根据第五条中的相关内容,制定相应加减分细则,对学生的品德素质进行评价。

记实最高分值20分。

品德素质评价上限为100分,品德素质评价等级为:

成绩≥90为优秀,≥80分为良好,≥60分为合格,<60分为不合格。

第七条记实加减分适用的条件及标准

具体的加减分细则及标准参见各分院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分细则。

三、知识水平评价

第七条评价依据

主要依据学生的学年学业成绩进行评价,考察学生学习的勤奋努力程度、学习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评价方式及结果

知识水平评价=学年平均学分绩点*10+50。

四、身体素质评价

第九条评价依据

主要依据《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进行评价,考察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

第十条评价方式及结果

由学校公共体育部负责组织学生进行体育达标测试,根据《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定学生成绩后报送各学院。

五、能力评价

第十一条评价依据

对学生通过学校教育在成长中体现出来的个性化特长进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研究创新:

指学科竞赛、文体比赛(专业组别)、专利项目、课题论文类、学术著作等;

(二)专业(职业)技能:

获得大学英语四、六级,计算机水平等级等各类技能(水平)资格证书,专业技能比赛获奖等;

(三)社会实践:

在班级和各类学生组织中担任相应的职务履行相应职责,表现突出,并获得学生认可的;参加社会实践、校企合作特色班、青年志愿者等活动,获得院级及以上个人或集体荣誉或具有相应评价成果的;

(四)文体特长及其它:

参加院级及以上文体活动或其它相关活动获奖励的。

第十二条评价方式及结果

能力评价=基础分60分+研究创新*40%+专业(职业)技能*30%+社会实践*15%+文体特长*15%,能力评价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

第十三条加分标准

(一)研究创新

1.学科竞赛及专业组别的文体比赛(赛事类别参见《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学生科技创新与竞赛奖励办法》)。

国家级

一等奖40分

二等奖35分

三等奖30分

优胜奖15分

省部级

一等奖30分

二等奖20分

三等奖15分

优胜奖10分

校级

一等奖12分

二等奖8分

三等奖5分

优胜奖3分

院级

一等奖8分

二等奖6分

三等奖4分

优胜奖2分

分院级

一等奖4分

二等奖3分

三等奖2分

优胜奖1分

2.专利项目

(1)获国家认定的发明专利40分;

(2)获国家认定的实用新型和外形设计专利30分;

(3)成果若在受理过程中,接受受理当学年减半加分。

(4)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0分

(5)发明专利通过初步审查10分

3.课题论文类

(1)课题结题:

国家级40分,省部级30分,校级12分,院级8分;

(2)学术论文:

SCI期刊Ⅰ、Ⅱ区、权威刊物、SSCI、A&HCI40分,其他SCI、EI、ISTP、专著、一级刊物32分,二级刊物25分,公开发表(有公开发行刊号)18分。

刊物级别划分参见学校科技处和社科处相关文件,其中第二作者加分权重为0.5,第三作者加分权重为0.25。

4.学术著作

学术著作

文学、艺术等著作

10万字以上

10万字以下

10万字以上

5万字以上

1万字以上

1万字以下

独著

30

20

24

16

8

6

合著

24

16

20

10

6

4

主编

24

16

20

10

6

4

参编

16

10

12

6

4

2

(二)专业(职业)技能

1.本科学生通过大学英语四级加5分,优秀加8分;通过大学英语六级加10分,优秀加15分。

外语类、艺体类学生,通过相应外语水平测试的,其加分标准由分院参照本条款自行制定。

该项从通过起以后每次考核均能记分,但四、六级只记1项。

2.获得各项文体技能(水平)资格证书、专业(职业)技能(水平)资格证书的加分标准由学院制定,单项证书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

3.专业技能比赛:

除学科竞赛、文体比赛(专业组别)以外的专业技能比赛,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

(三)社会实践

1.社会工作

工作

职责

校、院、分院的学生会正副主席、团委(团总支)副书记、社团联正副主席、院级各类学生组织正副主席

校、院、分院的各类学生组织各部门正副部长,新生学长,职能部门组建的其它学生组织的正副主席、正副部长,各班班长、团支书,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班级其它学生干部,寝室长

各级学生组织的干事

加分

标准

4

3

2

1

学生干部由主管部门按优秀等级不超过15%的比例于每年6月份完成考核,考核等级优秀者按加分标准的150%计分。

能够履行工作职责、按质量完成工作任务者按加分标准计分。

担任学生干部未超过一学期(指无正当理由中途辞职或离职),或不履行工作职责、无业绩的,计0分。

兼任多项职务的学生,按最高值计分。

2.社会实践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校企合作特色班、青年志愿者等活动,获得各类荣誉和证书:

国家级40分,省部级30分,校级12分,院级10分,分院5分。

(四)文体特长及其它

1.非专业学生参加《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学生科技创新与竞赛奖励办法》中所列举的文体比赛(非专业组别),加分参照学科竞赛。

2.院级及以上文体活动或其它相关活动等获奖励的,加分参照学科竞赛。

第十四条 其它规定

(一)参加各类竞赛和活动的,一般要求每组选手在3名(含)以内。

3人以上视为集体参赛,其加分办法为:

核心成员权重为0.6-0.8,一般成员为0.4-0.6,不分先后则均为0.5。

(二)参加同一竞赛或活动的,取其最高奖项予以加分;不同竞赛或活动的加分可以累计。

(三)竞赛或活动最高奖项为特等奖的,其奖励与一等奖相同,其它奖项的奖励逐次递减。

(四)按照名次进行奖励的竞赛和活动,第1、2名参照一等奖加分,第3、4、5名参照二等奖加分,第6、7、8名参照三等奖加分,第9、10名参照优胜奖加分。

(五)按照优秀奖、入围奖进行奖励的竞赛和活动,优秀奖参照竞赛或活动级别的二等奖进行加分,入围奖参照竞赛或活动级别的优胜奖进行加分。

六、综合素质评价的机构和程序

第十五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由学院统一领导和部署,学院学工办负责监督和指导,分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成立学院、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和职责如下:

(一)学院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由学院分管领导、学工办主任、辅导员、学生会主席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结合学院实际制定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

2.组织部署学院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3.对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4.裁决综合素质评价纠纷,做好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的思想教育工作;

5.审定、上报评价结果和评优材料。

(二)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由班主任、班长、团支书以及2-4名学生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布置安排本班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做好综合素质评价的各项准备工作;

2.统计班级同学的知识水平评价分;

3.审核和确认本班同学综合素质评价的相关材料;审议、公告和上报本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评优结果;

4.做好综合素质评价中的思想工作和与综合素质评价有关的其它工作;

5.指定专人(原则上为团支书)负责做好班级日常记实考评工作。

第十七条综合素质评价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总结。

每位学生必须按照综合素质评价四个方面的内容,认真写出1学年的书面总结,并向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提供奖励分的原始依据。

(二)班级审议和评分。

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依据各分院制定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分细则》,对班级同学提交的品德素质和能力评价奖励分的申请进行认定,结合学校、学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对班级同学所做的奖励决定和奖励记录,给予学生相应的加分。

根据学校、学院相关部门所做的处分决定和有关违规的记录给予相应减分,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出每位学生的品德素质评价、知识水平评价、身体素质评价和能力评价的成绩,根据权重系数,合成每位学生本学年基本评价和综合素质评价总分,排出全班名次。

(三)公告。

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经过审查核准后,将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含品德素质评价、知识水平评价、身体素质评价、能力评价4个单项及基本评价、综合素质评价的分数和相关的班级排名)向班级全体同学公布,听取广大同学意见。

公告可以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

学生如对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有疑义,可自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本班综合素质评价小组提出,由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进行复查,并在3日内作出答复。

经复查,确有错漏者,经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集体复核后,予以更正。

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10日内,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应将评价结果进行第二次公告。

(四)评优评奖。

班级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经分院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审核以后,根据有关文件和规定评出各类奖项,与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一并报分院。

(五)审批与备案。

分院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对各班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评优结果进行审定,填写好有关表格及材料后由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学院审批,进行表彰和存档备案。

七、附则

第十八条各分院可根据分院及专业特点制订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必须经学院领导班子讨论通过,报学院学工办批准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开。

第十九条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归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9级学生开始实施,由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

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学院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定,坚持公开、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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