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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本小区的公共秩序,建立全体业主必须遵守的共同行为准则,建设整洁美观、生活有序、和睦相处的住宅小区,特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业主的共同利益、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

物业买受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时,业主买受人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总建筑面积: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池、水箱、水泵、二次加压、电梯、供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建筑物外的围墙、供排水管道、排污井、雨水井、化粪池、水沟、水池、水箱、水泵、二次加压、电梯设施、供暖设施、供电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监控设施、出入口管理设施、康体游玩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停车场、车棚等。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购房人)未公摊的公共配套设施有:

物业管理用房、停车场(车位、车库)、商业用房(商店、超市)、幼儿园等。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或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自律意识,不做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损害他人利益的事情;

2、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3、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4、按照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的标准和时间足额缴交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及有偿服务费、公共分摊费用及其他代收代缴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交;

5、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对小区的管理和服务,在小区发生意外、紧急、特殊事件时,应配合协助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应急措施;

6、物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业主应当依照相关约定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收楼、入住有关手续,签署有关文件。

物业二手交易办理过户须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业主在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的资料如有变动,应及时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业主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和责任;

7、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企业采取纠正措施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有义务配合并立即改正;

8、业主承诺在与他人建立物业使用、装修、修缮、改造等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对方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把本临时管理规约作为合同的附件一起执行;

9、业主对租户、代理人、雇员、访客及其他使用者的违规违章行为、疏忽或错误须向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业主负责,并对上述人的违规、违章行为、疏忽或错误负连带责任;

10、业主及其租户、代理人、雇员、访客及其他人在任何时候均应遵守和履行本物业区域内的管理规章、交通规则、停车场管理规定及其他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管理需要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11、业主转让其物业时,应告知受让方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临时管理规约》并办理好相关手续,如受让方不履行的,则业主对受让方的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12、业主须告知其他物业使用人及访客有关本小区的物业管理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你,对其他物业使用人及访客违反本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为保持小区内良好的治安环境,小区内实行封闭管理,出入本小区应当遵守如下约定:

1、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亲友出入本小区时,须经物业服务企业保安人员确认并登记后方可出入;

2、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搬进、搬出各种物品、家私、电器时,须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放行收取方可出入;

3、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进行住宅装饰装修、安装家用设备、防护网、太阳能等时,须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后相关人员方可进入。

第十条使用房屋应当遵守约定

1、不得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和使用功能;

2、不得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及外貌;

3、不得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不得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4、不得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5、不得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6、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7、不得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摆摊设点;

8、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9、当业主室内的水管发生破裂或排水管道发生堵塞、渗漏时,业主应及时修复,属于保修期内的,业主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及时通知相施工单位处理,以免影响他人使用或造成他人损失。

当业主家中无人或不履行上述义务时,业主应当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责任;

10、不得在房屋门口、阳台、窗户搭装外伸衣架、雨蓬、天线和其他影响他人居住和通行的设施。

11、不得在房屋门口、阳台、窗户放置花盆及物品(有条件的必须符

合安全原则),防止跌落伤害他人。

12、晾晒衣物、浇灌或清洁的滴水不得溅落、侵扰楼下住户及过路行人。

13、室内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包括大音量播放电视、音响、举行喧闹的聚会、舞会等。

14、不得制造对周围环境及其他住户有影响的异味。

15、不得改变房屋窗户玻璃颜色,粘贴反光膜;不在玻璃及外墙上粘贴或悬挂标语广告;

16、不得改变阳台栏杆、窗框的颜色和形状,不得改变外墙面颜色,不得在门、窗、阳台墙外立面安装防盗网和纱窗,不得拆除阳台之间的分隔墙;

17、阳台和屋顶天台属于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划进行封闭、搭建、改建、加建,不得占用共用场地;18、饲养动物、宠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或影响他人;

19、切勿让年幼儿童或行动不便的老人单独留于家中,以免发生危险;20、出门前应关闭水电开关、窗户、燃气阀门及锁好户门;21、业主使用的花园为小区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私搭乱建、存放杂物或物品、种菜、养家禽等,须保持其清洁且无荒芜现象;

22、业主使用的花园植物应及时修剪,以防树枝越墙影响他人。

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因工作繁忙而疏于管理,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维护、保养服务,但需另行支付养护费用。

花园内植物高度和宽度以不

影响左邻右舍为宜;

23、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对其房屋定期维护和修缮,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24、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其物业的给排水管网、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境、装修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业主在小区内必须遵守的公共场所秩序约定1、不得占用公共楼道、门厅、地下储藏室通道、配套设施设备、绿地、道路、场地、屋面等共用部位,不得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2、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3、不得损坏公共设备及公共绿化,包括路灯、消防设备、电梯、水泵、电房、避雷装置、道路、花基(栏)等共用设施设备及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建筑小品、体育设施观赏水池、水景等。

不得向绿地、花草树木泼污水和有害物质;业主损坏公共设备设施,需负责恢复原样或照价赔偿;

4、不得在公共场所制造超标准噪声,破坏公众安宁;不聚众喧闹;5、不得在楼梯、共用通道及公共地方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

6、不得在公共场所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烟尘污染环境;7、不得通电于围墙、围栏等设施,以免误伤他人;

8、在未征得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许可,不得在其房屋单元以外(门口、阳台、外墙、楼顶、天台等处)任何地方悬挂广告、招牌或加建、搭建任何临时建筑和物品等;如有违反,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制止,并可拆除加建物等,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该业主负责;

9、不涂改共用部位、公共设施,不损坏公共体育、休闲和保洁设施;10、不得在公共区域、绿化带种植蔬菜、农作物及擅自种植其他花木;11、不得在公众场所睡觉;

12、未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业主不得擅自在小区内游行、集会、示威、广播或作出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不得在小区内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派发传单等,有问题和意见可向物业服务企业反映或通过合法渠道解决,维护小区的和谐和稳定;

13、未经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私设摊点,进行经营或营业推广活动;

14、不得在公共场所谩骂或打架斗殴,邻里之间文明礼貌,和睦相处;15、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遵守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1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业主在小区内必须遵守的环境卫生管理约定:

1、不得在小区内的物业外墙乱贴、乱写、乱画、乱搭、乱挂、乱贴广告、标语等;不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破坏外部观瞻与物业整体环境;

2、遵守市容及环境卫生保洁规定,自觉将家居杂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场地,不得乱抛垃圾、杂物及翻检垃圾集中地的垃圾,严禁从门窗、阳台向外抛掷垃圾和杂物;严禁高空抛物;

3、家庭生活垃圾需用垃圾袋收集并系好袋口,于每天17:

00时至次日8:

00时前投入到垃圾桶或垃圾车内,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收集和清运。

如有建筑废料、残旧家私、大宗物件及其包装物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清运,业主或其他物业使用人需另行支付清洁、搬运费用;4、未经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同意,不得在本物业区域内饲养家禽(畜)。

饲养任何宠物必须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须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发放的许可证、免疫证等,业主应做好宠物的防疫工作,不影响环境卫生及相邻权益,并及时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机手续;5、自觉保持楼梯等共用场地的环境卫生,不乱扔杂物,如有物品洒落在楼梯及楼梯间等共用场地,应自行清除,如污染、破坏地面的,业主须负责恢复原状;

6、经营餐饮的必须做好油烟及油污的环保处理和排放;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业主在小区内必须遵守的治安、消防管理的约定:

1、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行为,不得窝藏犯罪人员和赃物,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发现违法犯罪人员和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举报;

2、爱护各种防火设施设备,遵守小区安全防火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处理;

3、不得在楼梯道停放自行车、电瓶车或堆放杂物,不得在消防通道、行车道堆放杂物或停放车辆;

4、不得超负荷用电,使用燃气炉时应注意安全;

5、法律及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在小区内焚香及燃放鞭炮、烟花,不得损坏小区的公物,不得在小区内生火或野炊;

6、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为使用物业的第一消防责任人。

业主若因自身的原因引致火灾或水、气、烟或其他物体外溢,危害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则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须对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损失、诉讼、索赔等负责;

7、业主须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告所在单元内的重大安全隐患,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及时消除,如不及时报告并不配合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造成的损失由业主自行承担;

8、商铺业主应自觉遵守消防规定,并自行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9、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业主在小区内必须遵守的交通管理和车辆停放约定:

1、进入小区的车辆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本小区交通管理制度,接受小区保安人员的交通停车指挥,物业服务企业保安人员可视实际情况有权拒绝任何来访车辆进入本小区;

2、进入本小区内的车辆必须按小区内交通标志及交通规则行驶(特殊情况以保安指挥为准)。

不得在非指定场所停放车辆,车辆须停放在地下停车库(场)、地上停车场车位上或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停放点;

3、进入小区的车辆严禁鸣喇叭,车辆停放后应及时关闭发动机并锁好后备箱和门窗;

4、为保证小区内道路干净,凡可能污染小区环境之车辆必须在小区外冲洗干净。

运输车辆须经物业服务企业保安同意后方可进入,并做好防污染之措施;

5、车辆行驶应遵从限速指示,禁止载重、超长、超高或大型车辆进入小区;

6、除救护车、公安消防车、清洁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进入小区应当严格遵守小区的交通管理规则;7、物业服务企业可在需要时将小区内交通改道,或临时封闭道路;8、车辆在本小区停放,应当按本临时管理规约第二十八条约定交纳停车费;

9、任何车辆驾驶者如违反本小区的物业管理制度或损坏小区内的物业,物业服务企业可作出必要的处理机追究其经济责任,严重时提交公安交通部门处理;

10、小区内严禁以下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

(1)无证驾驶和驾驶无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

(2)学车或试车;

(3)在公共道路上溜冰、滑板等;

(4)机动车辆及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

(5)跨位停泊或停泊于车位界限之外及停泊于私家车库前;(6)在公共场所洗车或维修车辆;

11、停车管理

(1)小区内车辆应停泊于自家车库内或租赁的车位内,无车库或无车位的车辆应在物业服务企业指定位置停泊;

(2)自行车、摩托车应停放到自家的储藏室内或停车棚内,不准随意停放于共用场所(如道路、马路边、公共楼梯间、公共花园、游乐场等);

12、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对违规行驶、停泊车辆的行为予以制止,并有权责令其改正。

必要时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拖车等适当措施排除妨碍,或由公安交通部门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违规车主自行承担;

13、业主明白并承诺在本物业区域范围内停车不存在车辆保管关系;明白并承诺自己与物业服务企业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业主需加强防范,自行购买财产保险,保障财产安全;1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乘坐电梯应遵守以下约定(适用于有电梯的物业):

1、爱护电梯及电梯内有关设备,不带过重和体积过大的物品乘坐电梯,不用硬物、尖物划伤电梯或按电梯按钮;

2、需要电梯运载较大的物品时,应预先与物业服务企业联系,经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后方可使用;

3、儿童乘坐电梯须有成人陪同,勿让儿童乱按电梯按钮;4、不要在上下班等繁忙时段携宠物乘坐电梯;

5、电梯内禁止吸烟、吐痰、抛弃垃圾杂物等;

6、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害物品乘坐电梯;7、如遇火警,请勿使用电梯;

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业主装修应遵守以下约定:

1、房屋装修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的必《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及《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房屋装修管理规定》;2、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装修申请、审批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告知业主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缴纳装修保证金。

业主装饰装修时违反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的,须承担违规装修的责任;3、业主应按照《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和各项管理规定,不得进行装饰装修的违规行为。

不得擅自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天台、屋面及通道进行违章凿、拆、占;严禁装修改变房屋结构、改动水电设施、消防器具及其他公共设备;一切未经物业服务企业许可擅自进场施工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工程,物业服务企业均可责令其停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该业主负责;

4、装修前,业主应将全套施工图纸及其他书面申请材料(如装修申请表及施工单位的名称、人数、负责人等)送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5、装修期间,必须将《装修施工进场证》张贴在业主物业的户门上,装修完工后交回物业服务企业。

本小区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周一至

周五8:

00--19:

00;周末及法定假日9:

00--19:

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装修施工时间不得产生噪音,不得影响周边其他业主的生活:

6、装修期间应关闭户门和窗户,装修现场应采用尼龙纺织布封闭装修区域,以防装修噪音计灰尘影响邻里;

7、装修期间业主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对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8、装修期间如需接驳临时水源、电源,应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安排有关人员完成,不得私下装接,否则应承担相关的经济责任:

9、业主装饰装修房屋必须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及《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所有进、出小区的装饰装修材料必须按物业服务企业规定搬运,不得损坏小区道路、电梯、楼道(扶手、墙面、顶面及其他设施设备等)。

所有装饰装修材料与装修垃圾不得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堆放,必须在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堆放。

装修施工产生的杂物、垃圾、淤泥等应由装修施工人员及时清理并堆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倒入小区内的垃圾桶、沙井、渠道、绿地、走廊、楼梯、电梯间等公共部位和场所;

10、装修期间施工人员出入小区必须佩带《装修人员出入卡场证》,并缴纳出入证工本费,主动接受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的检查。

装修单位如需延长施工时间,必须事前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申报手续,必须遵守小区内有关规定和制度。

若因违规而发生任何事故,由此所造

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业主承担。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可责令违规的施工队伍立即停止施工;

11、在施工过程中,要保护好公共水、电、暖、燃气、通讯、有线、管网等设施设备,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致使有关设施设备因施工而损坏,从而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必须负责及时修复并须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12、所有运输材料的车辆,须经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小区,如运输装修材料的车辆超过规定荷载的,该车辆不得进入小区,应由装修施工人员搬运材料进入,也可由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协助搬运,实行有偿服务。

工程完成后,剩余的装修施工材料及工具携带出小区时,必须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接受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的登记和检查,由携带人员通知装修负责人签名确认;

13、装修前请认真阅读《业主手册》和《临时管理规约》。

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恢复原状,并需承担相关费用及赔偿责任:

(1)有损房屋结构、改变房屋外观、外墙颜色的;

(2)影响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

(3)变动现有的水电暖燃气通讯有线管网及其他公共设施设备的;(4)于阳台加建建筑物的;

(5)于花园内开井或种植深根植物的。

14、装修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安全规定,注意防火,装修单位必须配备灭火器;

15、业主装修前,要计算好实际装修用电容量。

如实际用电容量大于规定的额定用电容量,请即到供电部门办理增容手续。

不得擅自增大用电容量,以防超负荷用电而发生事故;

16、为维护小区内的良好治安环境,保障小区内业主及其他物业使用人的利益,凡在小区内施工的装修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不得在装修房屋内吸烟或在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

不得在公共场所、道路追逐喧闹;

(2)不得在装修房屋内乱拉乱接电线及使用电炉和明火。

(3)严禁在装修房屋内进行违法活动;

(4)所有装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机电的安全操作规定,如因违反安全操作规定而造成伤亡或损失的,一切责任和后果自负。

(5)不得采摘小区内花果或践踏草地。

(6)不在小区内从事散发商业性广告或其它滋扰业主的行为。

(7)装修人员出入小区必须按指定的路线行走,并严格遵守管理服务企业的有关规定,佩戴好出入证,接受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的检查。

违反上述规定者,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并收回《装修人员出入证》,禁止其再次进入小区。

如造成损失的,由进行装修的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1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业主必须遵守的物业附属设施安装、装饰装修的约定:

1、业主所有附属设施的安装或装修须先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经物业服务企业批准后方可进行;

(1)空调机的安装:

空调机必须按原来设计预留的位置或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不得损坏或污染外墙面及墙体保温材料,保持横平竖直,安装牢固,防止跌落。

冷凝水排放管必须接驳在统一预留的排水管上,不得随处滴漏,没有排水管道的,应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并服从物业服务企业合理的统一安排,保证墙面统一美观。

必须使用不锈蚀的支架挂机(普通铁架生锈后的锈水易污染墙身,且容易发生危险),禁止在主机上设置任何覆盖。

空调安装完毕后,必须做好墙身洞口的修补和清洁工作。

空调机外机发生超标噪音的,应当停止使用,经排除故障或更换合格后再使用;

(2)私家花园的使用:

严禁在花园内加建封闭式建筑物。

严禁在花园内设停车位,未经许可严禁在围栏开设门口。

于花园内建造亭、石山、喷水池及其他园艺建筑应以不影响整体美观、不影响他人为原则,高度不超过首层层高,距围栏应不小于1米为宜。

为保障建筑物的安全,严禁于花园内开井或种植深根植物。

为便于清理和维修,公共化粪池及雨水井不得加棚盖,地面不得密封;

(3)不得于窗台及窗檐加搭任何蓬盖;

(4)安装防盗网须遵守物业服务企业规定;

(5)不得在非指定位置安装晒衣架等;

2、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管道、通讯、有线等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及维修保养的约定:

1、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暖、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或违规私接临时用水、用电等;

2、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管道、通讯、有线等均属于生活的重要设施,业主除须自觉遵守水、电、暖、燃气、通讯、有线等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规定外,还应注意下列事项:

(1)业主必须自行检查其物业的用电容量是否超出额定用电容量。

其物业的实际用电容量大于额定用电容量时,应预先到供电部门办理增容手续,不得擅自增大用电容量以防超负荷用电而发生火灾等事故,影响正常供电。

不得私自装拆水电表;

(2)不得使用对通讯、有线及通讯设施电波接收有影响之电器;(3)业主或其他物业使用人应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暖气、燃气,严禁私自安装、改动暖气、燃气装置。

(4)不得将渣子、布屑或其它杂物丢进下水道;

(5)不得封闭任何管道阀门、水电表、管道检查口、供暖分水器及电开关箱等;

3、对于业主物业内隐秘的公共设施及管道的维修,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施工单位人员可进入该物业内进行处理(预先通知视紧急程度而定),业主必须无条件配合,并不得为此提出任何要求;4、业主须自费对其物业内所有设施设备(包括水、电、暖、燃气、有线、通讯设施等)作经常性保养和维修;

5、水、电、暖、燃气、有线、通讯、生活垃圾处理费及其它费用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属于物业代收代缴的费用,业主应分摊合理的损耗);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物业的维修保养

第十九条业主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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