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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相关资料(doc8页)

1.美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和完善是通过什么的调整完成的?

调整的过程是什么?

1938年美国通过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

1944年下半年修订《农业调整法》

1980年,美国第12次修订《农作物保险法》,决定在前40年试验的基础上,将农作物保险作为农业灾害保障的主要形式,并把保险项目扩展到所有农业占重要地位的县,原则上FCIC可以承保在美国生产的任何商品农产品。

1994年通过《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

《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

⑴取消了“巨大灾害救助计划”

⑵建立巨灾风险保障制度CAT

⑶多风险(或一切险)保险保障制度

⑷区域风险保险计划CRP

⑸实施非保险农作物灾害援助计划

1996年出台《1996年农场法》

取消了CAT与各项福利政策挂钩的要求

创新提出了即可对付农作物产量风险又能对付农产品价格风险的收入保险。

2000年,美国总统签署了《农业风险保障法》,依据该法进一步提高了对农作物保险保费的补贴比例。

2.美国的农业保险是如何防范并解决道德风险和

5、以再保险的形式分担省级农业保险公司(或管理机构)的部分赔款支出;

6、对各省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省农作物保险公司的主要职能是:

1、研究和设计制定本省农业保险发展计划;

2、组织农作物保险各险种的营销;

3、与生产者共同评估承保标的的产量;

4、厘定费率,收取保费;

5、查勘、定损并支付赔款;

6、招聘和培训保险业务人员;

7、处理生产者的诉讼;

8、补贴纯保费的25%、管理费的50%和再保险保费;

9、负责与联邦政府签订农作物再保险协议

参加农作物保险的农民的主要职责是:

1、支付纯保费的50%;

2、遵守农作物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包括遵守有关终止保险合同的规定,发生灾害时,及时通知保险人,采取正常的耕作管理办法;

3、为董事会提供所需资料,据此董事会对农作物保险计划进行修改和完善。

2.加拿大为刺激农业保险的发展采取了哪些措施?

政策建议:

建立在乡基础上的农作物保险项目

联邦或省政府应该提供农作物保险的管理费用和启动成本

农作物保险是强制保险

具体实施:

在农作物保险制度建立之前,产生了草原地区农作物援助法

PFAA——长期性的灾害救济计划

1959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农作物保险计划的目标和原则

加拿大经营农作物保险的五项原则

1普遍参加(universality)

2公平而平等(fairandequitable)

3自我财务平衡(self-sustainability)

4农民买得起(costaffordability)

5与其他农业收入保障政策间的互补性

3.加拿大农业保险与美国农业保险的共同点和区别?

共同点:

1、立法的调整和完善

2、费用补贴、再保险

3、政府主导模式

区别:

三个层次:

村一级:

农业共济组合——成员:

农民

府、县一级:

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

农林省的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

第三节日本的农业保险

1、日本农业保险分几个层次,组织架构图如何?

2、日本农业保险的险种

险种业务范围

水稻及其他谷类共济水稻、旱稻、小麦、大麦(全国性保险规划)

养蚕业共济丝茧(全国性共济)

家畜共济牛、马、猪(全国性)

水果保险:

温州蜜橘、早橘、其他柑橘、苹果、

葡萄、梨、桃、枇杷、樱桃、柿子、

水果和果树共济栗子、李子和菠萝

果树保险:

上述水果的果树(除那些还不到果子

年龄的树外)(非强制)

旱地作物共济土豆、黄豆、赤豆、菜豆、甘蔗、蛇麻草及茶树

(非强制)

温室共济暖房(暖房内种植的植物以及或者加热器、恒

温器和用于种植暖房植物的其他设备)

(非强制)

任意共济农民的房屋及财产(非强制

国外农业保险给我国带来的启示

一、农业保险的重要作用不容忽视

二、完善的法制是开展农业保险的重要保障

三、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必须得到明确

四、国家资金要支持农业保险业务

五、采取一定的方式强制或鼓励农民投保

六、依托政府建立适合国情的农业保险体系

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选择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状况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也是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农业保险的支持和保护。

20世纪80年代保险业务全面恢复后,1982年起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各地分公司开始试办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1986年以后新疆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现已改名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兵团范围内举办农业保险。

此后,民政部的农村救灾保险、农村保险相互组织等纷纷出现,各地掀起了兴办农业保险的热潮。

但因为当时实行的是国家财政兜底的计划经济体制,尽管在1982—1994年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在95%左右,实际亏损2196,但各公司对农业保险成本和盈利考虑较少,所以还是根据各地需要开办了不少农业险种。

随着199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市场化体制转轨的进程,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与农民支付能力有限却希望获得高保障水平的矛盾以及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性质与保险公司的商业性经营的矛盾日益尖锐,致使农业保险从20世纪90年代初的高潮跌入了如今的低谷。

2002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6.4亿元,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8.82%,仅为农业生产总值的0.04%,险种由最多时60多个下降到目前不足30个。

如今的中国农业保险是困境重重,急需根本性的改革。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遭遇困境

(一)经营农业保险存在着特殊的技术障碍

1、保险责任的确定与保险费率的厘定都比较困难。

首先,农业保险的风险单位与保险单位不一致,而且风险单位往往很大。

不同的风险单位一般也不重合,常常会有多种农业风险同时或相继发生。

而且各地区农业实践差异较大,这样无论单一风险保险还是一切险保险,其保险责任的确定都不容易。

其次,农业灾害损失在年际间差异大,纯费率要以长期平均损失率为基础,但有关农作物和畜禽生产的原始记录和统计资料极不完整或难以搜集,这就给农业保险费率的精确厘定带来特殊困难。

2、定损理赔难度大。

农业保险的标的都是有生命的动植物,标的价格在不断变化。

赔款应根据灾害发生时的价值计算,而这时农作物或畜牧产品往往还未成熟或还在生长中,要正确估测损失程度、预测其未来的产量和产品质量以及未来产品的市场价值都很困难。

3、道德风险防范难。

农业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一件难以事先确定的预期利益,其标的大都是活的生物,它们的生长,饲养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的管理照料的精心与否。

因此农业灾害损失中的道德危险因素难以分辨。

据统计,近年来在我国的一些地区农业保险经营中的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占农业保险赔款的30%以上。

(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质与.商业保险的经营目的存在矛盾

一方面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性和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较低,不足以支持一个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市场;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的低收益甚至负收益的局面无法维持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供给。

农业保险走商业化的道路是行不通的,这是全世界农业保险界经过多年实践普遍认可的理论,也是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纷纷退出农业保险经验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政府支持乏力

从国际上看,凡是农业保险搞得较好的国家,政府对农业保险都给予多方面的支持,如实行免税政策,对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政府出面制定和实施农业保险计划等。

而在我国,农业保险除免除营业税外.国家尚无配套政策对这项涉及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政策性保险业务予以扶持。

(四)农业保险发展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我国的《保险法》实质是一部商业保险法,而农业保险中的一大部分是政策性保险。

商业保俭与政策性保险的经营目标大相径庭,用现行的《保险法》指导农业保险会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应该颁布专业的农业保险法。

三、国外农业保险成功经验

(一)美国模式

美国20世纪30年代开办农业保险,其模式经历了由私营公司试办到政府主办,再到政府退出由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的曲折阶段。

目前,美国农业保险管理机构是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与风险管理局;属于两块牌子,一套人事,主要负责全国性险种参数制订、费率厘定、业务指导和检查、开发维护软件等,并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经营管理费赔与再保险。

政府还给予免税和法律支持。

目前美国200万农户中有131万农户投保了农作物保险,占总农户数的65%。

2000年,全美农作物保险服务中心的成员公司的农作物保险年保费收入达30亿美元,为发达的农业生产提供了有力支持。

据报道,2004年欧盟已作出决定,将根据美国的模式重建农业保险制度。

(二)日本模式

日本模式的特点有三。

一是政策性强,国家通过立法对主要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农作物和饲养动物实行法定保险,其他则实行自愿保险;二是经营农业保险的组织是民间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保险合作机构——市、田丁、村农业共济组合与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三是中央政府对农业保险进行技术监督指导和提供再保险以及一些决定项目的保费补贴和管理费补贴。

五、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道路

笔者认为,结合国内外农业保险长期的实践经验和我国的具体国情,以下两种模式也许是比较好的选择。

(一)政府主办并组织经营的模式

形式上可采取设立隶属于中央政府的农业保险公司或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

这样.一方面可以减轻政府农业救灾的压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充分利用保险和再保险机制,使农业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得以最大程度的分散。

具体实践中可根据各地情况的差异将农业保险的决策和经营主体下放到省、市.自治区.由各地农业保险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二)政府诱导型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政府诱导型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是指政府从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中退出.让位于私人保险,同时改变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直接补贴的形式和手段,以建立对私人保险诱导机制为主,最终引导农业保险走上市场化发展模式为目标。

政府的退出将给私人保险留下发展的空间,政府科学合理地引导和诱导机制的建立有助于私人保险机构克服市场化经营的障碍。

具体措施上可通过建立农业巨灾损失基金、创新经营管理技术、开放农业保险市场、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等来实现。

保监会在2003年11月完成了一份《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初步方案,提出农业保险制度的总体设计是建立多层次体系。

多渠道支持、多立体经营的农业制度框架,充分发挥国家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以适应我国农业保险的需要,满足广大农民参与保险的需求。

可以预见,随着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积极介入农村和农业保险业务诸多政策措施的出台,加上保险业同仁的真抓实干、共同努力,保险保障必然惠及广大农民,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必将得到极大促进,从而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农业保险业务曾经在1982~1992年十年间得到较快发展。

然而从1994年起,保费收入逐年下降,险种不断减少,规模逐渐萎缩。

截至2005年11月,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只有6.5亿元,与1992年历史最高的8.7亿元相比,减少了2.2亿元。

为什么农业保险会迅速萎缩?

根本原因是什么?

笔者认为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我国天灾严重,赔付率较高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分布广,造成的损失大。

据统计,我国平均每年遭受自然灾害的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27%,成灾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10.7%,成灾率为40.3%。

天灾过重,带来的是年均105%的高赔付率。

如加上约20%的经营费用,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实际要高达125%。

如此高的赔付率,使得农业保险经营长期亏损,保险经营机构只好不断地压缩农业保险业务,减少农业保险供给。

  

  

(二)农户风险意识淡薄,农民购买力较低造成有效需求不足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或现实需求)不足,主要原因在于:

其一,长期以来,我国农户生活在“靠天吃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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