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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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不断提升运营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能力,科学、高效做好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省人民ZF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本预案,组织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相关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属地负责,条块结合、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运营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2组织指挥体系

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省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运营单位以及专家组组成。

2.1省应急指挥部

省ZF设立省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

省ZF分管副省长。

副总指挥:

省ZF相关副秘书长、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成员:

省交通运输厅、省委宣传部(省ZF新闻办、省网信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外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管理厅、省通信管理局、武警××省总队、省电力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1省交通运输厅

指导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运营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日常管理和监测预警工作;负责组织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研究制定应急救援工作方案;根据省指挥部决策部署,协调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开展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参与运营突发事件原因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承担省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2.1.2省委宣传部(省ZF新闻办、省网信办)

负责组织、协调运营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舆情收集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和网站开展运营突发事件相关知识的宣传,加强对互联网相关信息的管理。

2.1.3省公安厅

负责组织、指挥、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开展交通管制,协助疏散乘客和相关人员;组织消防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和灭火工作;指导做好重要目标、重点部位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参与事件原因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

2.1.4省财政厅

会同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ZF为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

2.1.5省生态环境厅

负责指挥事发地做好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因运营突发事件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处置。

2.1.6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负责指挥、协调事发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工程抢险队伍,配合运营单位专业抢险队伍开展工程抢险救援,协调沿线区域建设工程和附属设施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以及沿线周边道路、供水、供气和建(构)筑物的抢险处置等工作,参与事件原因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

2.1.7省卫生健康委

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伤病员现场救治、转运和医院收治工作,统计医疗机构接诊救治伤病员情况;根据需要做好卫生防疫工作,视情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2.1.8省外办

负责协助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外籍人士在省内遭遇运营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2.1.9省市场监管局

负责组织、协调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参与事件原因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

2.1.10省应急管理厅

负责组织、协调专业救援队伍对运营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进行处置,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2.1.11省通信管理局

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单位做好运营突发事件公用通讯网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参与事件原因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

2.1.12武警××省总队

根据省指挥部部署,负责协同有关方面保卫重要目标,制止违法行为,搜查、抓捕犯罪分子,参与人员搜救、社会治安维护和群众疏散转移等工作。

2.1.13省电力公司

发生电网大面积停电时,按照职责组织开展供电线路和设备的电力应急抢修,及时恢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供电;发生其他电力中断突发事件时,协助运营单位做好电力应急抢修,必要时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可视情增加事发地城市人民ZF主要负责同志为副总指挥,并增加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按其职责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2.2省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省指挥部日常工作。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主任由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兼任。

主要职责:

2.2.1贯彻落实省指挥部决定和部署,协调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城市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2.2汇总、上报应急处置情况;

2.2.3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运营突发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方案,评估事件损失及影响情况;

2.2.4拟定省指挥部相关文稿,根据授权发布相关信息;

2.2.5承担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市应急指挥机构

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ZF应建立健全处置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相关城市人民ZF应建立跨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合作机制。

2.4现场指挥机构

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处置的人民ZF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的组织指挥工作。

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5运营单位

运营单位是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应急组织指挥体系,针对可能发生的运营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建立与相关部门、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

2.6专家组

各级运营突发事件组织指挥机构及运营单位应设立运营突发事件处置专家组,为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家咨询和技术支持。

3监测预警

3.1监测

3.1.1监测和风险分析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行监测体系和工作机制,完善日常检查制度,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开展风险分析与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

当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可能受到影响时,应及时报告运营主管部门。

省及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运营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情况的日常监测,会同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突发大客流和洪涝、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等信息的收集,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将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告知运营单位。

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信息通报同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3.1.2监测内容

3.1.2.1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情况等;

3.1.2.2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消防、特种设备、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和环境状态等;

3.1.2.3突发大客流和洪涝、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等信息。

3.2预警

3.2.1预警信息发布

运营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异常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向相关岗位专业人员发出预警;因突发大客流、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要及时报告当地城市轨道交通主管运营部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楼宇或移动电子屏幕、当面告知等多种渠道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2.2预警行动

按照经研判发布的预警信息,运营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3.1.2.1防范措施

对于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的预警,组织专业人员迅速对相关设施设备状态进行检查确认,排除故障,并做好故障排除前的各项防范工作。

对于突发大客流预警,应及时调整运营组织方案,加强客流情况监测,在重点车站增派人员加强值守,做好客流疏导,视情采取限流、封站等控制措施,必要时申请启动地面公共交通接驳疏运。

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协调组织运力疏导客流。

对于自然灾害预警,要加强对地面线路、设备间、车站出入口等重点区域的检查巡视,加强对重点设施设备的巡检紧固和对重点区段设施设备的值守监测,做好相关设施设备停用和相关线路列车限速、停运准备。

3.1.2.2应急准备

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调集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3.1.2.3舆论引导

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公布咨询电话,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3预警解除

运营单位研判可能引发运营突发事件的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信息报告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应立即向当地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告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乘客。

事发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接到运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运营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省交通运输厅和同级人民ZF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

运营突发事件涉及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省及事发地城市人民ZF、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对初判为重大以上的运营突发事件,省人民ZF应按规定向国务院报告。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

4.1.1Ⅰ级、Ⅱ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负责应对处置工作。

需要国家层面协调处置的运营突发事件,由省人民ZF或省交通运输厅向国务院或交通运输部提出请求。

4.1.2Ⅲ级、Ⅳ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一般运营突发事件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省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或派员指导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城市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应对工作。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省指挥部给予支援和指导。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有关城市人民ZF在建立跨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合作机制时应明确各级应急响应的责任主体。

4.2响应措施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应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财产损失。

事发地各级人民ZF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人员搜救

调集专业力量和装备,在事件现场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救援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应严格根据运营突发事件性质、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

现场处置人员根据需要佩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事发现场相关规定。

4.2.2现场疏散

根据预先制订的紧急疏导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引导现场人员安全撤离事发地点,疏散受影响的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站点乘客至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口;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实施分区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无关人员进入。

4.2.3乘客转运

根据需要疏散乘客数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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