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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通论

教育法通论复习纲要

一、依法治教、教育法制化的概念及内涵。

(依法治国、依法治教、教育现代化、教育法制化的关系)

答:

1、所谓依法治国,就是要将国家的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活动都要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法律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并得到全面的发展。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依法治教与依法治国不可分开。

2、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的关系

(1)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教。

依法治国,即是依据法律治理国家。

教育的发展若舍弃以法制化作保障便会深深地陷入“无法”的混乱与迷茫,国家的长治久安也会同时受到深深的困扰与阻碍。

(2)依法治教对于促进依法治国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依法治国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

3、依法治教与教育法制化的关系

教育的目的是要实现教育的法制化。

教育法制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

教育的法制化,就是将国家对教育的管理与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教育领域的任何主体的任何活动都要严格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同时法律保障公民、组织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

为达此目标,教育法制化要求做到:

(1)主体合法。

凡是参与教育领域活动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主体资格要有法律的明确授予。

(2)内容合法。

无论是教育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内容,还是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内容或其他活动内容,都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3)程序合法。

教育法制化不仅要求各个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内容合法,同时还要求这些活动应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

(4)救济有道。

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时,国家要能为受害主体提供相应的权利救济渠道,以惩罚不法者的教育侵权行为,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

二、教育法的概念

答:

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活动,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答:

1.依法治教的原则。

依法治教的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在教育法律制度领域的具体贯彻和运用,它要求教育法律成为社会教育关系的基本调整体系,实现教育法对社会教育关系的全面控制和调整,确立教育法在教育领域的至上权威,是教育法律规范成为规制教育活动的基本准则。

2.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

教育的根本价值目标是提高全民族的人的素质,推进全民族的人的现代化。

现代教育制度的存在、运行和发展都是围绕着人的现代化来进行和展开的,教育现代化的实质就是人的现代化。

3.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含两项基本要求:

(1)对于教育者、受教育者、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而言,只要教育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都可以做。

(2)对于国家教育管理部门而言,只要教育法律、法规加以明文规定或允许的才是可以作为的,否则就是滥用权力。

4.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

平等原则是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所内蕴的平等精神和宪法所确立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在教育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和贯彻执行,它也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必然要求。

5.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公益性是教育的基本属性,就其性质来说,教育属于社会公共服务性事业,其生产的是社会公共产品。

这就要求教育活动应当立足于为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服务,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推动国家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发展。

6.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

培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民主针织建构、精神文明建设急需的各方面的有用人才,满足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社会进步、发展的需要。

7.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开元和增长的原则。

我国教育法将逐步增加教育投入的稳定来源和增长作为我国教育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以保障我国教育是恶的发展和人的现代工程的顺利实施。

四、教育法的渊源

答:

1.教育法渊源的概念及特点

我国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教育性的规范性文件。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1)教育规范性文件时有权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授权机关制定和发布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2)规范性文件中含有一定的教育性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含有社会主体在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或行为模式。

(3)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等教育法的适用和执行主体进行个别教育法律调整的法律规范依据,是个别教育调整行为及其结果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和根据。

2.教育法的主要渊源

(1)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是其他各种法律规范的根本法依据,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最重要的法律渊源。

(2)有关教育的法律。

在我国,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律包括一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所有法律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

此外,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军事教育的法规也是我国教育法的渊源。

(4)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是前国家教育委员会和现国家教育部。

国务院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长期的教育管理过程中,依据教育法律和教育行政法规,根据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实际,制定了大量的教育行政规章,这些规章是我国教育法的重要渊源。

(5)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文件。

(6)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

(7)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家茶园有关教育法的司法解释、我国政府加入和与外国政府缔结的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也是我国教育法的重要渊源。

五、教育法律体系

答:

1.法律体系:

是指一国全部现行法律所构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

是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六、教育法的地位

1.教育法可以认为是独立的部门?

为什么?

答:

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因为:

(1)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教育关系,社会教育关系是相对独立的一个社会关系领域,具有其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它构成了价语法特有的调整对象;

(2)教育法是综合运用行政的、民事的、经济的、刑事的等多种法律手段,对社会教育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法律部门,在教育法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了具有教育法特点的法律调整体系的方法。

2.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答:

二者具有密切关系:

(1)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

我国教育法十分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将社会主义道德作为我国教育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2)社会主义道德的准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

社会伦理道德直接产生于社会生活过程之中,表现为人们的道德观念和具有普遍性的道德准则、道德规范。

这些社会道德观念、准则和规范在影响和制约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立法者的道德观念对立法目的的确定、法律价值取向的选择以及法律规范的设计等都具有直接而深刻的影响。

(3)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

教育法实施的基本途径是社会主体自觉遵守教育法,这就要进行广泛的社会主义道德,特别是教育伦理道德的教育,以推动我国教育法的高效实现。

(4)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体现在:

教育法的运作和实现本身就包含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受到应有的重视以及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得到普及;教育法的顺利运作和高效实现也意味着贯彻于教育法中的社会主义道德得到贯彻;教育法运用国家强制力使一些社会主义道德试图解决而无法调整的教育关系得到调整和规范。

七、教育基本法及其特点

答:

我国现行的教育基本法是1995年3月18日八届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该法于1995年9月1日实施。

特点:

(1)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

一方面,基本法是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

另一方面,必须针对现阶段教育改革和发展中迫切需要规范的实际问题进行规定。

(2)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

在对重大问题做出原则性规定的同时,又注意在实施中的可操作性。

(3)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

一方面,把40多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成熟经验,用法律规范的形式确认并加以保障。

另一方面,把符合教育改革和发展方向,只是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实践的问题,做出了导向性的规定,通过法律手段促进和保障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

八、教育基本法的立法宗旨

答: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九、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答:

1.坚持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2.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引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3.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是根据宪法精神确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5.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6.要求根据权利主体身心机能的具体状况予以教育,其中包括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

7.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8教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育语言的原则。

十、教育基本制度

答:

1.国家实行学校教育制度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

它是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和关系制度。

2.学校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3.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是我国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4.国家实行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国家教育基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指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受教育者进行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测试的一种制度。

5.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6.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7.国家实行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8.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对于全面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加强和改善国家教育管理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等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十一、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答:

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的权利。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实施和经费的权利。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的权利。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教育方针是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

教育教学的标准和质量是体现教育方针的具体措施。

3.维护教育者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它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十二、教育投入的增长幅度

答:

关于教育增长幅度的规定,实际上要处理好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

增长慢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教育的要求,至使经济社会发展的后劲匮乏;教育投入很多、过多超越了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往往又会使经济社会发展受影响,结果会使教育经费持续增长成为不可能。

《教育法》对教育投入规定了“两个提高”和“三个增长”,对保障教育经费的筹措具有重要作用。

十三、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原则

答:

即“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1.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

2.不得违反中国法律的原则。

是指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过程中,必须遵循我国宪法、教育法律和法规等规定。

3.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原则。

十四、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特征

答:

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行为人实施的教育违法行为必须承担其法律后果。

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既具有法律责任的一般特征,还具有其自身的特征。

首先,它是以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为前提的,而不是以违法其他法律、法规为前提。

其次,承担责任的方式有三种,即教育刑事法律责任、教育民事法律责任、教育行政法律责任。

再次,承担教育违法责任的主体可能是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最后,教育违法责任的性质既具有惩罚性,又具有补偿性。

十五、违反教育法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答:

1.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和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2.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破坏学校财产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3.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4.违法向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5.非法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6.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员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7.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8.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向受教育者违法收费行为的法律责任。

9.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和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10.为法办法学业证书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11.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

十六、教师法的立法宗旨

答: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是教师行业成为社会上受人尊重的职业,是制定教师法的主要目的。

2.制定教师法,旨在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

3.制定教师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十七、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答:

教师的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性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十八、教师权利与义务的特点与保障

答:

教师权力与义务既有权利义务的一般特点,又有基于教师的特定职业性质产生的特殊之处。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同履行教育教育教学职责有密切联系。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存在于从教师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及其他机构任职,到教师被解聘或退休的全过程。

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有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并请求处理的权利。

十九、资格要素和资格认定

答:

教师资格由四个要素构成:

1.国际要素。

取得教师资格,必须是中国公民,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财产、职业等情况,凡符合条件的,均可取得教师资格。

2.思想品德素养要素。

教师的政治思想水平和道德修养是取得教师资格的一个重要条件。

3.学历要求。

《教师法》规定我国公民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有相应的学历。

4.业务要素(能力要素)。

教育教学能力是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必备的条件。

认定程序:

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二十、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p78,这一部分得大家自己看了,可能会出案例分析吧!

二十一、高等教育法的立法宗旨、高等教育的方针

答:

立法宗旨包括三个主要的方面:

1.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2.为了依法治教,规范高等教育活动;

3.为了加快高等教育改革的步伐。

《高等教育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高等教育的方针是我国教育的基本方针在高等教育事业中的直接体现。

高等教育的方针主要体现在:

1.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是社会主义阶段高等教育的总体方向,是由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

2.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这是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根本途径。

3.根本目标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而这些人的基本要求就是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二十二、如何理解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的本质

答:

高等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事业。

可以认识到:

我国高等教育性质必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等教育。

它的性质问题是高等教育一切问题的核心,是根本性的问题。

高等教育的性质就如同一切上层建筑的活动一样,受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

从某种意义和角度来研究高等教育,它就带有明显的阶级性,应当体现它赖以存在的那个社会性质以及社会发展方向。

1.我国高等教育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密不可分,由社会主义社会性质所决定的。

中国的高等教育也体现着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生产关系和社会主义的经济体制以及政治体制的性质。

2.我国的教育事业始终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成长和发展的。

所以我国的高等教育也不例外,高等教育与社会主义建设的指导思想是相一致的。

3.高等教育的一切活动需要按照宪法要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因此,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就是坚持我国高等教育的性质。

4.我国高等教育必须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意义就在于高等教育时刻要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方向,也就是说高等教育应当代表社会主义发展的最新方向。

二十三、高等学校设立的条件

答:

总体要求:

高等教育法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高24)。

首先应当符合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高25):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此外,大学和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

二十四、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

答:

高等教育法对我国的高等教育做出了规定:

1.高等学校学制规定。

学制是高等教育的学校的教育制度,是各国高等教育法律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高等教育的基础。

(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

2.高等教育的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学业证书制度是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之一。

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的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其他证书。

我国的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

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和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其性质是由国家举办的以自学的形式的学历教育考试。

二十五、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机制

答:

主要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的主要职权范围:

1.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和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教学活动、科研和思想品德教育

3.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作好人事任免工作

4.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作好学生的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和处分

5.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6.高等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推行民主管理的模式,保护广大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

二十六、高等学校教师违反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答: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工作造成损失行为的法律责任。

按照教师法的规定领导机构应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2.高等学校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领导机构应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以及相应的处罚。

情节严重的还可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高等学校教师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责任。

主要反映在科学研究和申报职称、奖项上,另有在申请教师资格上。

(欺骗:

撤消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资格考试作弊:

成绩作废,三年不得参加考试)

二十七、职业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答:

职业教育是相对于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而言的,指国家为实现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通过开办或允许开办各级各类的职业教育学校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和就业渠道,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型、技术型和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法律活动。

特点:

办学形式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内容的单一性和实用性;受教育面的广泛性和普及性。

职业教育法开宗明义,指出“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1.推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提高广大劳动者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制定《职业教育法》,推动和保障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对于促进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两个根本转变的实现,对于加速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意义重大。

2.实现依法治教,使复杂的职业教育活动走向规范化、有序化。

依法治教是现代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

3.职业教育立法是为了发展职业教育。

发展国家推进职业教育的成功手段之一就是运用法律武器,通过颁布、实施各种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来保障职业教育的稳步发展。

二十八、建立职业教育体系的原则

答:

《教育职业法》规定:

“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的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1.实施有计划、有重点的教育分流的原则。

计划:

根据〈面向二十一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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