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导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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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导则试行

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导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时间:

2006-12-20  阅读次数:

1245)

建管〔2006〕309号

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

  为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促进建筑市场公平竞争,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保持建筑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应各市的需要,省建设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导则(试行)》。

导则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前置审查,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附件:

《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导则(试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

                 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导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1.1为配合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执行,促进建筑市场有序竞争,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保持建筑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综合全省工作经验,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

  第二章  评标的基本方法

  2.1评标的两种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

  2.1.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通过评标委员会评审,在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前提下,评选出投标价最低的投标,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但投标价低于成本的投标应作为废标处理;

  

(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3)《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细则》(见附件一)。

  2.1.2综合评估法

  

(1)综合评估法,是指通过评标委员会评审,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推荐为中标侯选人的方法;

  

(2)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采用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的方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得出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3)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4)《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综合评估打分法评标细则》(见附件二)。

  2.2投标价格过高的控制

  2.2.1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提倡编制一个最高控制价,并在投标截止时间的三日前通知所有投标人。

编制的最高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投资规模时,应重新报有关部门批准,并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2.2.2投标价高于最高控制价的投标作为无效标处理。

  第三章  评标的工作程序

  3.1评标工作准备

  3.1.1评标委员会熟悉评标工程情况

(1)听取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项目情况的介绍;

(2)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和相关评标资料,获取评标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3)熟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及在评标过程中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

(4)核对评标工作用表。

  3.2清标

  3.2.1清标是指通过采用核对、比较、筛选等方法,对投标文件的基础性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的工作。

其目的是找出投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疑义或者显著异常的数据,为初步评审以及详细评审中的质疑工作提供基础。

  3.2.2清标工作应当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由计算机完成。

  3.2.3清标的内容和步骤

(1)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响应性和技术方法、技术措施、技术标准等方面存在的偏差;

(2)对投标价格进行换算的依据和换算结果;

(3)投标文件存在的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情形;

(4)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和修正结果;

(5)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属于重大偏差的情形和相关依据;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属于细微偏差的情形;

(6)列出投标价格过高或过低的清单项目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之间存在的偏差幅度和产生原因的摘录;

(7)提出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需要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建议。

  3.3初步评审

(1)审核并确认清标结果;

(2)审查投标文件存在的偏差,确认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

(3)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投标人以书面方式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是不得改变原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对于某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要求该投标人进行澄清。

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其以低于成本报价投标,并作废标处理;

(5)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确定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投标人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由评标委员会研究对细微偏差作出不利于该投标人的决定;

(6)评标委员会形成初步评审结论。

  3.4询标

(1)当评标委员会根据初步评审或自身经验判定某一清单项目或者整个投标报价为低于成本时,应向投标人提出质询,投标人应当就质询提出的问题给予详细说明;

(2) 评标委员会收到投标人提交的详细说明后,要认真研究。

对存在意见分歧的,可采用投票方式决定是否接纳投标人的说明;

(3)采用不平衡报价方式投标的,当评标委员会就某一清单项目提出低于成本质询时,投标人除给予详细说明外,应同时指出足以弥补此清单项目成本的相应项目;

(4) 投标的清单项目或者工程量存在疏漏,亦可按不平衡报价进行询标。

  3.5详细评审

(1)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先对技术标进行独立评审打分,打分结果密封保存,待商务标评审结束后与商务标得分一起汇总;

(2)评审过程中,对列出的过低的投标价格,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与该价格相关的下列因素进行重点分析:

①工程内容是否完整;

②施工方法是否正确;

③施工组织和施工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满足质量、安全生产需要;

④综合单价和单项费用金额的组成、工料机消耗及确定的费用、利润是否合理;

⑤是否满足招标对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等的特殊要求,确定价格材料是否合理;

⑥投标人对澄清要求所作的说明是否合理,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具有说服力。

(3)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中不平衡报价的数量和对投标总价的影响程度进行评审。

  第四章  定标

  4.1定标

  4.1.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4.1.2评标委员会推荐的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4.1.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五章  附则

  5.1规范工程量清单编制

  5.1.1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或由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编制。

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责随同招标文件发放,不得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直接发放给投标人。

  5.1.2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及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资质资格条件,严格履行签字、签章手续。

编制时应当避免错项、漏项。

发现错项、漏项后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的三日前通知所有投标人,否则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5.1.3工程量清单编制应本着严格、准确的原则,依据《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编制。

实行清单编制错误责任追究制度,因增项、漏项以及计算错误导致本项目工程数量增减幅度大于5%,由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在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者上网公示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个月;增减幅度大于10%,应当依法处罚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并视情节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停止执业,由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记录不良行为,并在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者上网公示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月。

  5.2规范投标报价表制定

  5.2.1投标报价表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编制,签字、签章手续齐全,防止出现重大失误、重大缺陷而造成投标报价无效。

  5.3废标确定

  5.3.1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就有关废标条件和要求统一明示。

  5.3.2对投标文件因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要求必须作为废标处理的,应当详细记录,说明清楚。

若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不少于三分之二同意为决定依据。

  5.4业主评委必须专业对口且具备相应的水平或者由评标专家担任。

  5.5招标人、评标专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投标人有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按不良行为记录在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网()上公布。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6本导则供参考,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附件1: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细则

本工程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评审。

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经济类专家应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包括业主评委),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应不少于2人;其他应当为工程类专家。

一、评审次序

首先对投标人的投标进行清标,然后按清标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评标委员会依照排序取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出一至三家中标候选人。

评审分为技术标书评审和商务标书评审。

如遇技术标或商务标未通过评审,则按照上述排序依次递补。

二、技术标书评审

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技术标书进行符合性评审,评审结论分为通过和不予通过。

投标文件不予通过的,不再参加商务标书评审。

1、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能满足招标文件各项实质性条款要求,技术方案合理可行的投标文件予以通过。

所谓满足实质性要求,是指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质量、工期、技术标准、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和主要合同响应等方面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明显差异或保留。

其中技术方案应针对具体工程情况符合工程实际,投入的施工机械和项目部组成人员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技术方案不合理、不可行的投标文件不予通过。

三、商务标书评审

评标委员会将对报价最低的商务标书进行详细评审。

投标报价高于公布的最高限价应当以无效标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价,由评标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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