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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撰写专利文件

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并简要地表述请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1)前序部分:

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2)特征部分:

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并且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这一规定的本意是为了使权利要求书从整体上更清楚、简明。

   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是指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一篇现有技术文件中所共有的技术特征。

在合适的情况下,选用一篇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进行“划界”。

   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中,除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外,仅需写明那些与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密切相关的、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例如,一项涉及照相机的发明。

该发明的要点在于照相机布帘式快门的改进,其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只要写出“一种照相机,包括布帘式快门……”就可以了,不需要将其他共有特征,例如透镜和取景窗等照相机零部件都写在前序部分中。

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必要技术特征中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不同的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与前序部分中的技术特征一起,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限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独立权利要求分两部分撰写的目的,在于使公众更清楚地看出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中哪些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现有技术所共有的技术特征,哪些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特征。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上述方式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不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例如下列情况:

   

(1)开拓性发明;

   

(2)由几个状态等同的已知技术整体组合而成的发明,其发明要点在组合本身;

   (3)已知方法的改进发明,其改进之处在于省去某种物质或者材料,或者是用一种物质或者材料代替另一种物质或材料,或者是省去某个步骤;

   (4)已知发明的改进在于系统中部件的更换或者其相互关系上的变化。

2.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

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1)引用部分:

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2)限定部分:

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

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被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的基础。

   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应当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其后应当重述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例如,一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应当写成: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纤维拉拔装置,……”。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是指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方式,包括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以及引用在前的几项从属权利要求。

   当从属权利要求是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时,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应当用“或”或者其他与“或”同义的择一引用方式表达。

例如,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写成下列方式: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根据权利要2、4、6或8所述的……”;或者“根据权利要求4至9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

   一项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基础。

例如,权利要求3为: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摄像机调焦装置,……”,如果多项从属权利要求4写成:

“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摄像机调焦装置,……”是不允许的,因为被引用的权利要求3是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可以对在前的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限定。

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采用两部分撰写方式的,其后的从属权利要求不仅可以进一步限定该独立权利要求特征部分中的特征,也可以进一步限定前序部分中的特征。

   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某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从属权利要求都应当写在该独立权利要求之后,另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之前。

 

 

仅供内部参考

名称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清楚、简明,写在说明书首页正文部分的上方居中位置。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按照以下各项要求撰写:

   

(1)说明书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与请求书中的名称应当一致,一般不超过25个字;

   

(2)采用所属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最好采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的技术术语,不得采用非技术术语;

   (3)清楚、简明地反映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和类型(产品或者方法),以利于专利申请的分类;

   (4)应该全面地反映一件申请中包含的各种发明类型,例如一件包含拉链

产品和该拉链制造方法两项发明的申请,其名称应当写成:

“拉链及其制造方法”;

   (5)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商标、型号或者商品名称等,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技术领域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

该具体的技术领域往往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可能分入的最低位置有关。

例如,一项关于挖掘机悬臂的发明,其改进之处是将已有技术中的长方形悬臂截面改为椭圆形截面。

其所属技术领域可以写成“本发明涉及一种挖掘机,特别是涉及一种挖掘机悬臂”(具体的技术领域),而不宜写成“本发明涉及一种建筑机械”(上位的技术领域),也不宜写成“本发明涉及挖掘机悬臂的椭圆形截面”或者“本发明涉及一种截面为椭圆形的挖掘机悬臂”(发明本身)。

背景技术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应当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并且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尤其要引证包含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技术特征的现有技术文件,即引证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

说明书中引证的文件可以是专利文件,也可以是非专利文件,例如期刊、杂志、手册和书籍等。

引证专利文件的,至少要写明专利文件的国别、公开号,最好包括公开日期;引证非专利文件的,要写明这些文件的详细出处。

   此外,在说明书涉及背景技术的部分中,还要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但是,仅限于涉及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问题和缺点。

在可能的情况下,说明存在这种问题和缺点的原因以及解决这些问题时曾经遇到的困难。

    引证文件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引证文件应当是公开出版物,除纸件形式外,还包括电子出版物等形式。

  

(2)所引证的非专利文件和外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应当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所引证的中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应当在本申请的公开日之前。

  (3)引证外国专利或非专利文件的,应当以所引证文件公布或发表时的原文所使用的文字写明引证文件的出处以及相关信息,翻译成中文的,应当标注原文。

   如果引证文件满足上述要求,则认为本申请说明书中公开了所引证文件中的内容。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

   发明内容

   

(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发明目的)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解决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公开的技术方案应当能够解决这些技术问题。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撰写:

   (i)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或不足;

   (ii)用正面的、尽可能简洁的语言客观而有根据地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可以进一步说明其技术效果。

   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描述不得采用广告式宣传用语。

   一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可以列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问题,但是同时应当在说明书中公开这些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

当一件申请包含多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时,说明书中列出的多个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都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相关。

 

(2)技术方案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核心是其在说明书中公开的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是申请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集合。

技术措施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指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

在技术方案这一部分,至少应反映包含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还可以给出包含其他附加技术特征的进一步改进的技术方案。

   一般情况下,说明书技术方案部分首先应当写明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其用语应当与独立权利要求的用语相应或者相同,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要技术特征总和的形式阐明其实质,必要时,说明必要技术特征总和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效果之间的关系。

   然后,可以通过对该发明和实用新型的附加技术特征的描述,反映对其作进一步改进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如果一件申请中有几项发明或者几项实用新型,应当说明每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

      (3)有益效果

   说明书应当清楚、客观地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有益效果。

   有益效果是指由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直接带来的、或者是由所述的技术特征必然产生的技术效果。

   有益效果是确定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是否具有“进步”的重要依据。

   通常,有益效果可以由产率、质量、精度和效率的提高,能耗、原材料、工序的节省,加工、操作、控制、使用的简便,环境污染的治理或者根治,以及有用性能的出现等方面反映出来。

   有益效果可以通过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结构特点的分析和理论说明相结合,或者通过列出实验数据的方式予以说明,不得只断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有益的效果。

   但是,无论用哪种方式说明有益效果,都应当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指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的区别。

   机械、电气领域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结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结构特征和作用方式进行说明。

但是,化学领域中的发明,在大多数情况下,不适于用这种方式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而是借助于实验数据来说明。

   对于目前尚无可取的测量方法、而不得不依赖于人的感官判断的,例如味道、气味等,可以采用统计方法表示的实验结果来说明有益效果。

   在引用实验数据说明有益效果时,应当给出必要的实验条件和方法。

细则18.1(4)

2.2.5附图说明

   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写明各幅附图的图名,并且对图示的内容作简要说明。

在零部件较多的情况下,允许用列表的方式对附图中具体零部件名称列表说明。

具体实施方式

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是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充分公开、理解和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支持和解释权利要求都是极为重要的。

因此,说明书应当详细描述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

在适当情况下,应当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

   优选的实施方式应当体现申请中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应当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给予详细说明,以支持权利要求。

   对优选的实施方式的描述应当详细(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使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需要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实施例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举例说明。

实施例的数量应当根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所属技术领域、现有技术状况以及要求保护的范围来确定。

   当一个实施例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时,说明书中可以只给出一个实施例。

当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覆盖的保护范围较宽,其概括的特征不能从一个实施例中找到依据时,应当给出一个以上的不同实施例,以支持要求保护的范围。

当权利要求涉及较宽的数值范围时,应给出两端值附近的实施例和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

   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比较简单的情况下,如果说明书涉及技术方案的部分已经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时,说明书就不必在涉及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再作重复说明。

   对于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应当描述产品的机械构成、电路构成或者化学成分,说明组成产品的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

对于可动作的产品,只描述其构成不能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时,还应当说明其动作过程或者操作步骤。

   对于方法的发明,应当写明其步骤,包括可以用不同的参数或者参数范围表示的工艺条件。

   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或者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一般来说可以不作详细的描述,但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应当足够详细地描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为准。

应当注意的是,为了方便专利审查,也为了帮助公众更直接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对于那些就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而言必不可少的内容,不能采用引证其他文件或者本申请中其他段落的方式撰写,而应当将其具体内容写入说明书。

   对照附图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时,使用的附图标记或者符号应当与附图中所示的一致,并放在相应的技术名称的后面,不加括号。

例如,对涉及电路连接的说明,可以写成“电阻3通过三极管4的集电极与电容5相连接”,不得写成“3通过4与5连接”。

 

仅供内部参考

说明书摘要

摘要是说明书公开内容的概述,它仅是一种技术情报,不具有法律效力。

摘要的内容不属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原始公开的内容,不能作为以后修改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根据,也不能用来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摘要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其中以技术方案为主;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

(2)有附图的专利申请,应当由申请人指定并提供一幅最能反映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要技术特征的附图;

(3)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6厘米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4)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过300个字,并且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此外,摘要文字部分出现的附图标记要加括号。

 

仅供内部参考

撰写概述

一.引言

   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有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附图)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

二.说明书

1.提交说明书是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日的必要条件之一。

说明书及其附图主要用于清楚、完整地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说明书及其附图还用于支持权利要求,并在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说明书的各个部分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并且应当做到用词规范、语句清楚。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也就是说,说明书应该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

清楚

   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清楚,具体应满足下述要求。

   

(1)主题明确。

说明书应当从现有技术出发,明确地反映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想要做什么和如何去做,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切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

换句话说,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上述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应当相互适应,不得出现相互矛盾或不相关联的情形。

   

(2)用词准确。

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

说明书的用词应当准确地表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不得含糊不清或者模棱两可,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该发明。

完整

   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括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不得缺少有关理解、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任何技术内容。

   一份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含下列各项内容:

   

(1)帮助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可缺少的内容。

例如,有关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状况的描述以及说明书有附图时的附图说明等。

   

(2)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需的内容。

例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3)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内容。

例如,为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技术方案的具体实施方式。

   对于克服了偏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中还应当解释为什么说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克服了偏见,新的技术方案与偏见之间的差别以及为克服偏见所采用的技术手段。

   应当指出,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惟一地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能够实现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再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以下各种情况由于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被认为无法实现:

   

(1)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

   

(2)说明书中给出了解决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

   (3)说明书中给出了解决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所述的技术问题;

   (4)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措施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技术措施,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

   (5)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提供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

2.说明书的撰写方式和顺序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

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具体见所附说明书部分)

3.对于说明书撰写的其他要求

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用词准确,语句清楚。

即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明确、无含糊不清或者前后矛盾之处,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理解。

   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

对于自然科学名词,国家有规定的,应当采用统一的术语,国家没有规定的,可以采

用所属技术领域约定俗成的术语,也可以采用鲜为人知或者最新出现的科技术语,或者直接使用外来语(中文音译或意译词),但是其含义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必须是清楚的,不会造成理解错误;必要时可以采用自定义词,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给出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

一般来说,不应当使用在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基本含义的词汇来表示其本意之外的其他含义,以免造成误解和语义混乱。

说明书中使用的技术术语与符号应当前后一致。

    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但是在不产生歧义的前提下,个别词语可以使用中文以外的其他文字。

在说明书中第一次使用非中文技术名词时,应当用中文译文加以注释或者使用中文给予说明。

在下述情况下可以使用非中文表述形式:

   

(1)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技术名词可以使用非中文形式表述,例如用“EPROM”表示可擦除可编程只读存储器,用“CPU”表示中央处理器;但在同一语句中连续使用非中文技术名词可能造成该语句难以理解的,则不允许;

   

(2)计量单位、数学符号、数学公式、各种编程语言、计算机程序、特定意义的表示符号(例如中国国家标准缩写GB)等可以使用非中文形式。

   此外,所引用的外国专利文献、专利申请、非专利文献的出处和名称应当使用原文,必要时给出中文译文,并将译文放置在括号内。

   说明书中的计量单位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包括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

必要时可以使用本领域公知的其他计量单位,但是,应当同时标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说明书中无法避免使用商品名称时,其后应当注明其型号、规格、性能及制造单位。

   说明书中应当避免使用注册商标来确定物质或者产品。

 

三、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并简要地表述请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一份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包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还可以包括从属权利要求。

2.权利要求的类型

   按照性质划分,权利要求有两种基本类型,即物的权利要求和活动的权利要求,或者简单地称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

第一种基本类型的权利要求包括人类技术生产的物(产品、设备);第二种基本类型的权利要求包括有时间过程要素的活动(方法、用途)。

属于物的权利要求有物品、物质、材料、工具、装置、设备等权利要求;属于活动的权利要求有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等权利要求。

在类型上区分权利要求的目的是为了确定专利权的范围。

3.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1)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在一件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最宽。

(2)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该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

由于从属权利要求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所以其保护范围落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

(3)一件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书中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的,写在最前面的独立权利要求称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称为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审查员应当注意,有时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也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例如,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写成如下的方式:

“一种实施权利要求1的方法的装置,……”;“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的产品的方法,……”等),在这种情况下,并列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是不同类型的发明,不能将其看作为从属权利要求。

在某些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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