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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合同法

今日说法,合同法

  篇一:

今日说法起草租赁合同作业

  租赁合同和劳动合同订在一起。

一旦发现作业完全雷同,两份均作废,成绩0分。

  起草租赁合同基本信息

  一、租赁合同期限为1年

  二、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

  1.出租方:

王某,1989年3月1日生,住址:

广州市天河区岑村路336号304房。

身份证号码:

1234567890

  2.承租方:

李某,1989年3月1日生,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下渡路223号。

身份证号码:

987654321

  三、租赁房屋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岑村路336号304

  房,总面积为89平方,装修设施良好。

屋内有空调海尔牌1P1台;热水器1个;米大床一张,衣柜1个,桌子5张。

  四、租金:

每个月3000元,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五、水电费、有线电视费、费(30元/月)以实际使

  用为准,由承租方予以支付。

  六、首次支付两个月租金的押金。

  作业要求:

  一、根据上述基本信息,起草一份租赁合同

  二、注意查询《合同法》中有关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三、可以在上参考和下载他人起草好的租赁合同等

  三、作业周期完成时间:

2周(从五一算起);双面打

  印

  四、作业每份写上姓名、学号、班级,专业。

  篇二:

今日说法起草劳动合同作业(XX第二学期)

  一、双方基本信息:

  1、王某,1980年3月1日生,住址:

广州市天河

  区岑村路336号304房。

身份证号码:

1234567890,专业市场营销。

  2、华鸿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李某,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华标广场B栋5013房。

  二、合同内容应包含信息

  1、合同期限为5年,有试用期约定。

  2、工作内容:

负责产品的销售及市场拓展。

  3、基本工资为3500元/月,另每月有误餐补贴100

  元/月,交通补贴200元/月,奖金以销售额为基础提成:

每月销售额达到2万元的,按照销售额提20%。

  4、工作地点:

广州,但是公司会根据实际需要调

  动到中山、佛山、深圳地区开展工作。

  作业要求:

  一、根据上述基本信息,起草一份劳动合同

  二、站在用人单位角度起草(如工作地点,比如工作

  时间、试用期法律规定)

  三、不要直接下载广州市劳动合同标准合同直接填写

  上述信息

  可以在上参考和下载他人起草好的劳动合同

  四、作业周期完成时间:

2周(从五一算起);双面打

  印

  五、作业每份写上姓名、学号、班级,专业。

  篇三:

合同法作业

  合同法学习心得

  一.案例

  案例摘要:

男子与一离异女子同居多年,共同出资修建一栋楼房为由,分手后主张分割房产。

近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陈栋要求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

  原告陈栋诉称,被告梁元离婚后,与原告经常交往,两人于XX年8月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XX年9月,两人共同出资修建一栋五层高的楼房居住生活。

XX年4月,被告梁元因各种原因向原告提出分手,将原告赶出家门。

原告多次要求对同居期间共同建造的房产进行分割,但均没有结果。

为此,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对双方同居期间共建的房产进行分割,判决被告支付房产价值的一半给原告,房产归被告所有。

  法院受理后,被告梁元辩称,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被告之间根本不存在同居关系,讼争房屋是被告的个人房产,即使原告出于朋友关系对被告有过帮助,但不能据此认定房产为原告和被告共有。

  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争辩尤为激烈。

  经庭审调查,法院还查明,被告梁元离婚后,经人介绍于XX年8月11日在都安县安阳镇镇南社区购置一宗宅基地建房,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上述证件登记的权利人均为梁元独有。

  案例分析:

原告陈栋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是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确定同居关系是进行析产的前提条件,原告陈栋称原、被告之间存在同居关系,但其提供的证人书面证言材料,因部分证人与原告系亲属关系,部分证人不是被告居住地的邻居,且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接受质询,故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力小;而被告梁元对原告陈栋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并提供了相反证据予以反驳。

因此,原告陈栋主张原、被告之间存在多年同居关系、共同出资建房的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根据现有证据,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力高于原告,原告请求对涉案房屋产进行分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不能同意。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二.心得

  选修《合同法》这门课的目的就是因为我感觉自己对法律的认知太少,想在法律知识方面提升一下自己,自从听了王老师的课程,我真是感觉,我来对了。

王老师第一堂课讲过一个案例,说是一名男子拿着一万多块钱给他老婆看病,然后中途有人跟他打电话说打麻将三缺一,然后他就去了,结果他把一万多块钱全都输了,他一想这是老婆的救命钱,一下子急了,拿刀逼着一人想把钱要回来,另外一人打电话报警,警察来了。

王老师问这属不属于抢劫罪?

当时同学们众说纷纭,王老师把答案揭晓了,他说这不属于抢劫罪,说如果承认是抢劫罪那就变相的承认了赌博行为,而赌博行为却是咱们国家明令禁止的。

真的,当时我听了之后,一下子乐了,因为周围的人偶尔也赌一下钱,如果能把自己的钱要回来,那还怕输钱嘛。

但紧接着就是感慨,自己的法律意识真是淡泊啊。

  王老师还讲过一个案例,是北京宋庄的案例,讲的是一个画家在北京外围的农村买了一个房子,因为便宜,慢慢的画家都聚集在了宋庄,一个开发商看到了其中的商机,想要整理规划一下,准备动土拆迁,而原来的本地农民一听有拆迁补偿款,都想要回来,因为有法律规定城市户口人不能在农村买房。

就是这么一件看似简单的房屋买卖的背后居然还有着法律所不允许的地方,你说咱们平常不关注的有谁了解?

  然而学习这门课后,我对“法律”这个熟悉而又陌生的词汇有了深一层的认识和理解。

从这一门课,我学习到了《合同法》的应用,使我更加识法、懂法,相信在将来,这些认识也能够带给我实实在在的意义!

我们一直提倡建设法治社会,无论是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还是当代大学生,贯彻国家宗旨,我们也应该提高法律常识,为祖国建设法治社会作贡献。

因此,我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也努力修读《合同法》。

做一个懂法,守法,用法的好学生,好公民。

  对于法和自由的关系,先哲们有过许多至理名言。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过:

"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

近代法国启蒙思想大师孟德斯鸠进一步指出: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马克思对此则阐述得更为明确,他说:

"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可见,人们要获得真正的自由,就应该学习法律,掌握法律,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法律基础课正是一门帮助大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观点和法律的基本知识的课程。

  我们国家很早就开始了关于法律的宣传,比如中央电视台的“法治在线”、“今日说法”等栏目,让我们更能接近并且了解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可是仅仅这样是远远不够的。

我们大学生,是未来国家的建设者和社会主义的接班人,我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的程度,将直接关系到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中华民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因此,大学生,无论什么专业,学习法律基础,提高法律素质,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同时,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事就是法制经济。

而我们每一位大学生毕业后都将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道路。

因此,我们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律素质,使自己可以充分运用法律这一武器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几我们自身未来发展的需要是我们必须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

  而且,由于我们专业的知识体系过于单一,导致我们很少接触到能使自己综合素质提高的知识。

而这门课很好的弥补了我们专业所缺乏的,并使我们的知识视野扩大。

对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很有好处。

比如:

在找兼职做的时候,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等。

  我们大学生,是国家现在和将来的主人,应当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

而由于法律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这些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准则,因此,通过这门课的学习,我了解了依法正确参与国家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的意义。

  学完这门课,我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

也初步具备了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并有了一定的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

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思想道德修养水平。

  此门课程不止让我们具备了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同时,也使我们大学生的知识结构完善,适应新时代对大学生的要求。

提高了我们自身的综合素质。

让我们更能适应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

  总之,在本学期学习的这门《合同法》课上,我们掌握了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了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了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

并学会了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如果有机会,我还会将我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传给那些法律意识薄弱的人,积极参与普法,让更多的人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作为一名学生,我不仅要学习好专业知识,还要博览群书,扩阔视野,而且在今后的学习当中,我还会继续修读有关法的知识,继续提高法律常识,并把法运用到日常生活中,为祖国构建法治社会作出一点贡献。

如果有机会,我还会将我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传给那些法律意识薄弱的人,积极参与普法,让更多的人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篇四:

《今日说法之代签的保单》观后感

  《今日说法之代签的保单》案例分析

  金融135班郑惠茹1364XX99

  案情回顾:

1998年3月的一天,两个业务保险员找上老王家,热情地劝说他们买保险。

在业务员的劝说下,老王给自己以及老伴李育兰买了一份人寿保险,老王的姐夫也给自己和姐姐王云买了一份。

好景不长,姐姐于XX年得了乳腺癌去世,之后老王找到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保险公司拒赔。

老王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合同无效,因为保险合同的签字是代签。

老王不思其解,之后一直钻研《保险法》,虽然法院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老王却越来越迷惑,因为当初他也是给老伴代签的保险啊!

而且那时业务员跟他们说代签是有效的!

老王怕以后他老伴的情形跟姐姐一样,于是去找保险公司要求退保,但是这时保险公司又说这个保险是有效的,因为他姐姐是本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代签,而老伴李育兰是在场的情况下代签,故前者无效后者有效。

这时老王却反驳了——根本没这回事!

他姐姐王云也是在场代签的,明明就是同样的情况,为什么两者待遇完全不同呢?

对此,老王发出了感慨,人死了,合同无效,不予赔付;人活着,合同无效,不能退保,这是什么道理?

  在这个案件中,我个人最大的感受是法院的判决有失偏颇,最初的时候就应该充分查明证据,看老王的姐姐是否在代签现场,这点非常非常重要,以至于影响到后面的判决,而不该匆匆判决。

案件虽然结了,但是问题却仍然没有解决,首先司法上对待这件事就是不严谨,不严肃,不充分!

  在90年代末20世纪初那个时候,保险业在中国还不算普及,人们的法制意识低,对于保险是个什么玩意儿也不知道,老王也是几乎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了保险,直到后来出问题才追悔莫及。

印象最深刻的一幕是老王在经历姐姐王云的保险拒赔事件后,开始专心研究其《保险法》《合同法》等,客厅的桌面上一本本法律书打开,老王戴着老花镜在细读。

法律,是我们这些弱小群众唯一能拿起来保护自己正当权利的武器!

可是保险公司利用群众的“无知”,法律意识和保险专业知识的空白钻了空子,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这是极为不厚道的一件事,也不符合保险人的道德职业操守!

保险公司一开始是以“欺骗保险金”为由拒绝老王姐姐王云的赔款,因为王云当初并没有真实告诉保险公司自己身体患病情况,直到后来法院以“代签无效”判决了该案件。

从头到尾,保险公司似乎把自身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这叫被保险人以及电视机前的观众感到寒心。

  如果是我,自然也会站在老王的角度,质疑法院判决,至于老伴那份保险还有没有效是其次,重点是必须给老百姓一个交代,给大家一个完完整整解疑答惑的机会,要的是处理事情的公平公正!

  还有一点不能忽视的是,是当初上老王家推销的营业员,虽然现在已经找不到具体哪位了,但是当时她们的的确确误导了老王他们,如果不是为了争取业绩,而是详细而耐心地跟他们讲解,也不必急于一时把合同签下,那就不会有后来老王的迷惑。

保险公司有责任负责下面推销人员的专业培训以及职业操守培训,业务员误导保险人,保险公司应该负起相当大的责任,而不仅仅是业务员本身的错误。

  看到视频的最后,老王的疑惑依然没有解开,老伴的保险后来也不知道如何处理。

但可以肯定的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从这件事情中吸取教训,不能轻率对待保险合同,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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