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的职业道德规范及安全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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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的职业道德规范及安全职责
农民工的职业道德规范及安全职责
1)农民工的职业道德规范
职业道德是整个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道德建设既受到社会公德的制约,同时又促进社会公德的发展。
因此,职业活动中的道德思想、价值观念、行为规范要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念有机的结合起来,同培养新时代社会注意职工有机的结合起来,合全体劳动者明确自己的职业目的和道德义务,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自觉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使自己的一切职业行为符合社会注意职业道德的要求。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有以下基本要求:
第一,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以社会主义主人翁的劳动态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发扬集体主义精神,热爱本职岗们,珍惜集体荣誉,为企业的发展和腾飞而辛勤劳动。
第三,忠于职守,钻研技术,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以优良的技能提高自己的工作质量。
第四,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范,创造文明、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五,诚实劳动,勤劳致富,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对社会负责的高度责任感完成本职工作。
2)农民工安全生产职责
1.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要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2.遵守有关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的规定,为设备安全与正常运转尽到责任。
3.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4.关心安全生产情况,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意见。
5.发现事帮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班组长或有关部门汇报情况。
6.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领导,同时要协助做好调查工作。
7.努力学习和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本工种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
8.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自我保护意识。
9.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个人安全生产负责。
二、安全操作的思想习惯和工作场所的行为规则
1)安全操作的思维习惯
1.一想当天生产中有哪些不安全因素,以及如何处置,做到把安全放在首位。
2.二查查工作场所、机械设备、工具材料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有无隐患。
如果发现有松动、变形、裂缝、泄露或不正常的声音,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进行检修,确认各种机械设备、电器装置在安全状态下方可使用。
还要查自己的操作是否会影响周围人的安全以及是否会造成设备、生产、环境破坏等事故。
3.三严严格遵守安全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2)工作场所的行为规则
1.工作场所基本安全要求
(1)进入工作场所要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保持工作场所文明、整洁。
(3)禁止在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餐、饮水或吸烟。
(4)严禁随意进入危险场所或触摸非本人操作的设备、刀闸、阀门等。
2.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是工人操作机械设备和调整仪器仪表以及从事其他作业时必须遵守的程序。
安是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有关安全技术规定在各个岗位的具体体现。
安全操作规程是生产客观规律的反映,是操作工人安全操作的行为准则。
安全操作规程一经颁布,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行违反。
3.严禁违章作业
(1)机械设备转动部位必须装好防护罩才允许工作,在机械运转状态下,不得擅自离开,置机械于无人管理状态;不准对运转的机械装置进行清扫、加油或修理;严禁私自拆除机械安全装置
(2)不得将手伸入压力机械施压部位;操作旋转机床不允许戴手套或用手代替规定的工具作业。
(3)严禁进入操作危险区域:
如站立或通过起重机作业区域;登上运转中的机械;在运行中的车辆上跳上跳下。
(4)及时报良更新工具。
磨损达一定程度及一定年限的吊索具、机械装置、防护用品等都不得使用。
(5)擦拭、检修、更换齿轮、零件、工具等应停车进行,两人以上同操作时,应由一人指挥,相互协调。
(6)不准用汽油清洗工作台,废油、废绵纱不准乱扔、乱倒。
禁火区内严禁动火作业和抽烟,必须动火的要采取措施,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学会使用灭火器械,发现火警,及时扑救,并立即向消防部门报警。
(7)不得擅自去做非本人岗位的工作,特别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特种作业岗位必须持证上岗。
(8)不穿戴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相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条款
1)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从来人员享有的各项安全健康权利
安全健康权利不是抽象的,它有具体的内容。
在《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中,具体规定了职工享有的各项安全健康权利,归纳起来包括:
(一)要求获得劳动安全健康保护的权利
《劳动法》明确规定:
职工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法》还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因此职工有要求用人单位保障其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权利;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权利。
有关内容都应当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劳动合同是职工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确定劳动关系内容的凭证和依据。
从职工的角度来看,民可以说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护身符。
所以职工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一次订立劳动合同。
《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从保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健康,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的角度,进一步具体规定了劳动合同中一定要载明保障职工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和办理工伤保险两法定事项。
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以及有效防护措施;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等。
(二)知情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法律明确规定了职工享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安全卫生状况的权利,即知情权。
职工的知情权与他们的安全和健康关系密切,是保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的重要前提,也是保证职工参与权的前提条件。
用人单位是保证职工知情权的责任方,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告知的责任,职工有权拒绝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因此作出对职工不利的处分。
职工有权了解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作业场所和作业岗位存在的或可能产生的危害因素
主要包括:
易燃易爆、有互有害、噪声震动、辐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及其可能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后果;机械、电气设备运转时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对人体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
职工了解这些危险因素及其危害后果,对于提高防范意识十分必要。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对危害因素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对危害因素的防范措施是指为了防止、避免危害因素对职工的安全和健康造成伤害,从技术上,操作上和个体防护上所采取的措施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是指用人音准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性质、特点和范围而制定的,一旦事故发生时,所应当采取的组织、技术措施和报警、急救、逃生等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职工了解这些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可以有效的防止事故发生,可降低事故损失,也能更好的进行自我保护。
(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规定:
工会依法组织劳动者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七款规定:
劳动者享有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职工群众是生产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直接受害者,他们处在生产第一线,最了解哪里有事故隐患,哪里有职业危害,所以最有发言权;他们往往也是有解决问题的智慧和技能,能够提出合理化建议。
通过群众参与,建议和监督,可以使领导决策更加科学,合理。
(四)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
《劳动法》明确规定:
职工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职工享有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
生产作业过程的复杂性和危险性,决定了职工接受劳动保护教育培训的必要性。
因此,法律赋予了职工享有接受教育培训,具备保护自己和他人所必须的知识与技能的权利。
这项权利也是保证职工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前提条件。
这些必须具备的职业知识和技能主要包括:
1.了解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增强法制意识,特别是增强维权意识;
2.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环境,生产过程,机械设备及危险物质等方面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和技能;
3.掌握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操作规程;
4.学会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5.掌握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
(五)获得职业健康防治服务的权利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职工享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
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
对于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导致职业病作业的职工,享有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并了解检查结果的权利;被诊断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有依法享受职业病待遇,接受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的权利。
(六)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规定: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是指用人单位的领导,管理人员或工程技术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或者在明知存在危险因素又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开始或继续作业会危及操作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下,不顾操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强迫,命令操作人员进行作业。
这些行为都会对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因此职工有权予以拒绝。
用人单位不得因此作出对操作人员不利的处理。
(七)紧急状态下停止作业或撤离的权利(紧急避险权)
《安全生产法》规定: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这项权利突出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
在生产劳动中有可能发生意外的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例如煤矿发生透水,火灾爆炸,毒气泄漏外溢等。
此时如果不停止工作,紧急撤离,会威胁操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因此,法律赋予职工享有在紧急状态下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以后撤离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做出对操作人员不利的处理。
(八)享有工伤保险和要求民事赔偿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因生产事故伤亡或患职业病的职工,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根据国际上各国认同的,无过错赔偿原则,法律规定合并职工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赔偿的权利。
只要依法确认职工为工伤,无论责任在谁,都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和补偿(实行社会保险方式时,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而且按照法律规定,这项权利必须以劳动合同必要条款的书面形式加以确认。
(九)提前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劳动法》明确规定:
劳动者享有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当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安全卫生问题发生纠纷时,有向有关部门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十)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
《劳动法》明确规定:
职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安全生产法》规定:
从来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职工享有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或者不履行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或者不履行安全卫生保障责任的情况,职工有直接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或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四.从业人员在劳动安全健康方面应尽的义务
职工享受劳动安全健康权利的同进,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
《劳动法》规定:
劳动者应当……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职工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也是为了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和健康,实质上也是为保障自己的安全建康权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劳动安全健康方面,职工应尽的义务有:
(一)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劳动法》中规定:
职工应当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规定: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职工应当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法章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法章和标准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所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具体制度。
由于这些规章制度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度的,所以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对保障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现实的意义。
操作规程是用人单位为保障生产安全,对具体操作技术和程序制定的规定,是具体指导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重要技术准则。
操作规程是职工经验的总结,有些规定是经过血的教训,甚至是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换来的,因此,它是使职工自己的和他人免受伤害的护身法宝。
职工不但自己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而且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违反它。
(二)服从管理的义务
《劳动法》中规定:
职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安全生产法》规定: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现代化生产系统性,关联性较强,影响安全生产的因素较多,需要统一的指挥和管理。
为了保持良好的生产劳动秩序,保障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职工必须服从管理。
当然,职工应当服从的只是符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正确的管理,对于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职工有权拒绝。
(三)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规定: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职工应当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尽管在生产劳动过程中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但由于条件限制,仍会存在一些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对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构成威胁。
因此,人个防护用品就成为保护职工安全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
不同的劳动防护用品具有特定的佩戴和使用规则,方法,只有正确佩戴和使用,才能发挥它的防护作用。
(四)掌握安全卫生知识和提高操作技能的义务
《劳动法》中规定:
职工应当提高职业技能,《安全生产法》规定:
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职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掌握安全卫生知识提高操作技能是职工的义务。
为了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职业病,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职工必须具备相关的知识与技能,以及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要使职工具备基本的安全素质,必须通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
因此,有关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的责任,同时,法律也规定了职工有义务提高自身的安全卫生素质,增强安全生产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操作技能和技术水平,为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尽心尽力。
(五)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及时报告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规定: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职工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由于作业人员承担具体操作任务,处于生产劳动第一线,更容易发生事故隐患和其他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
因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职工一旦发现事故隐患等情况,有义务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拖延报告;而且要求如实报告,既不能夸大事实,也不能大事化小。
这对于用人单位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削除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报告事故隐患,重在及时,贵在及时。
一般来说,职工报告得越早,接受报告的人员处理的越早,事故隐患和其他职业危害因素可能造成的危害就越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