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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案例

反洗钱案例:

一、案例

案例一:

上海罗某地下钱庄案

2006年4月,上海通过反洗钱机制发现线索并破获了新加坡人罗某从事地下钱庄洗钱活动的重大案件,该案是历年来上海地区破获的最大规模地下钱庄洗钱案件,是洗钱法施行后首例洗钱案。

1、基本案情

经查,罗某(新加坡籍)等人自2004年起受新加坡某汇款、钱币兑换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某汇兑公司)老板巫某的委派,前往上海开展跨境汇兑业务。

罗某先后以本人以及李某、陈某、冯某、莫某等人名义分别在10多家商业银行开设银行账户。

罗某等人作为派出人员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从事两地汇兑业务,根据新加坡某汇兑公司的业务指令,利用各商业银行的网络银行、电话银行、通存通兑等方式,向新加坡汇款客户指定的账户支付人民币,或者收取国内需要向新加坡汇款客户的人民币,然后由新加坡某汇兑公司在境外收付相应外币。

2005年起,新加坡某汇兑公司又在苏州、东莞两地先后设立类似机构,客户涉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集中于上海、广东、福建等地。

2004年至2006年4月案发,该地下钱庄在上海、苏州两地交易金额达到53.54亿元。

2006年4、5月,上海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罗某、李某、冯某以及莫某等四人实施抓捕并刑事拘留,冻结人民币账户56个,冻结资金690余万元。

2006年11月1日,该案侦查终结。

2007年5月18日,上海市检察院一分院以非法经营罪对罗某等人提起公诉。

6月1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公开审理,8月6日,一审判决主犯罗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驱逐出境。

莫某、李某和陈某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三年和九年,并处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四名罪犯均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10月1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2、反洗钱调查过程

(一)、可疑交易的收集与归纳

2005年11月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反洗钱部门连续收到某银行上海分行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称罗某等4人在其分支行进行可疑交易活动。

经研究,可归纳出以下疑点:

(1)交易主体均为外国人,但其账户交易的币种均为人民币;

(2)交易频繁,金额巨大,符合“集中进、分散出”可疑特征;(3)交易主体刻意逃避关注,将交易分散在各网点多个柜台办理;(4)当银行柜面人员询问其资金用途后,交易人立即关闭账户;(5)交易通常双人办理,其中一人疑为幕后控制人;(6)不顾交易成本,宁愿长久排队等候,拒绝办理VIP卡(马仔同意,但幕后控制人坚决反对);(7)多人开户资料所留地址相同,均为陆家嘴附近一居民住宅;(8)每次办理业务均提5—30万元不等现金。

(二)可疑交易报告的梳理分析

(1)关联可疑交易报告。

经搜索上海市全部可疑交易报告,发现有6家商业银行陆续上报过129份涉及该交易主体的可疑交易报告,这些上报银行的共性是汇路畅通、网点众多、支付结算手段丰富多样。

(2)关联大额现金数据库。

经查询罗某等人大额现金交易记录,发现其大额现金交易量惊人,2005年累计发生185笔1.87亿元,交易主要集中在陆家嘴附近的5家银行的多个账户。

(3)关联以往调查记录。

经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交流信息,了解到罗某、莫某等2人曾于2005年8月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立案调查,但因资金提现中断了转移轨迹,该案暂时未有突破。

通过上述关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认定罗某等人的交易行为存在重大犯罪嫌疑,遂决定启动反洗钱调查。

(三)反洗钱调查

首先,利用人民银行内部各种金融数据系统,开展重点线索调查。

以各银行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为出发点,在人民银行内部大额现金报备系统等业务系统进行搜索比对,确定重点涉嫌人员和重点交易分布。

其次,向金融机构下发调查函,开展全市范围的行政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

重点可疑主体的开户资料、交易流水、监控录像等资料,并选定交易量大、可疑特征突出的账户,确定一定的金额标准,要求商业银行补充交易对手信息,从其交易对手来判断罗某等人的交易背景和可能涉嫌的犯罪类型。

再次,充分利用反洗钱联席会议机制,与公安部门以及有关行政机关开展协作。

例如,在调查交易主体罗某等人时,查询公安部门的出入境记录,帮助判断罗某等人的行动规律;在调查交易对手中的机构类客户时,查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商企业登记系统,了解有关背景信息。

经反洗钱调查,初步判断罗某等人涉嫌在上海等地从事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活动。

(四)移送警方并协助调查取证

2006年3月16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反洗钱部门与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就罗某可疑交易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将该线索正式移送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立案侦查。

在公安机关实施抓捕后,上海总部反洗钱部门迅速布置上海11家商业银行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提供2004年1月至2006年4月期间罗某等人控制的42个银行账户的交易资料,确保调查取证工作得以按时完成。

上海总部反洗钱部门及时向总行反洗钱局报告了破案情况,同时提出跨辖区调查申请。

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大力支持下,成功调取了罗某地下钱庄在苏州等地的交易信息。

(五)深挖上游犯罪线索

根据以往打击地下钱庄经验,境内通过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资金往往与腐败、偷税、诈骗等犯罪活动有关,因此后续工作重点应放在排查地下钱庄资金来源、深挖上游犯罪线索上。

上海总部反洗钱部门与上海警方合作对罗某地下钱庄非法资金进行深入排查,破获了一批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其中包括天津某外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某咨询公司”)跨境网络炒汇案和某国际设计学院偷逃税案,为国家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

3、案件启示

该案成功经验可以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与公安机关建立良好的“双赢”合作关系

为建立与公安机关良好的“双赢”合作关系,需在可疑交易线索的分析、研判和移送工作中紧抓警方需求,提供高质量的可疑交易线索,同时配合警方做好可疑交易线索侦查的后续协助工作。

2005年,上海总部反洗钱部门和上海市公安局签订了《关于可疑交易线索核查工作的实施细则》,约定每季度举行情报会商。

通过情报会商,将反洗钱监测分析和反洗钱调查中发现的重点可疑交易线索移送警方,同时警方也可就重大涉嫌洗钱案件申请协查。

为使情报会商真正发挥实效,形成与警方“双赢”的合作关系,在具体操作中应注重以下几点:

其一,有意识地选择容易受到警方关注的重点可疑交易线索进行移送,便于警方立案侦查。

其二,提高向警方移送可疑交易线索的质量。

客观上,警方的工作任务繁重而警力有限。

在移送可疑交易线索之前,应深入调查,做到重点涉嫌人员清楚、资金交易流向明确,以便警方入手。

其三,通过案件协查工作推动警方对可疑交易线索的立案侦查工作。

合作机制是双向的,只有互动双赢,才能健康发展。

一方面,人民银行向警方移送可疑交易线索,需要警方打击洗钱犯罪;另一方面,警方需要人民银行对涉嫌洗钱案件进行协查。

在双赢合作关系的基础上,上海总部反洗钱部门建立了可疑交易线索侦查情况考核评价制度和案情反馈制度,利用情报会商的机会,定期听取警方对已移送的可疑交易线索的处理情况,推动警方及时开展工作。

(二)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开展调查

人民银行在反洗钱方面有着较大的资源优势,主要表现在拥有各种金融数据系统、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以及跨辖区调查协调等方面。

在协助破获“罗某地下钱庄洗钱案”的过程中,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充分发挥上述资源优势,迅速及时地配合警方工作。

其一,灵活使用人民银行各种金融数据系统,调查重点线索。

本案中,上海总部反洗钱部门根据辖内银行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及时与大额现金报备系统进行比对,从而确定了重点涉嫌人员和重点交易分布,为深入调查奠定了基础。

此外,人民银行内部的其他业务系统对调查工作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其二,充分发挥反洗钱监管部门的权威性,督促商业银行配合调查。

本案中,在警方实施抓捕后,上海总部反洗钱部门迅速布置上海各有关商业银行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提供罗某等人所控制银行账户的大量交易资料,保证了调查取证工作能够按时完成。

此外,对在本案中有突出贡献的商业银行,在破案后及时予以通报表扬,鼓励其反洗钱工作积极性。

其三,及时通过总行协调各级各地人民银行,促成跨辖区合作调查。

本案中,上海总部反洗钱部门及时向总行反洗钱局报告了破案情况,并提出跨辖区调查申请。

在总行反洗钱局的指导和部署下,各有关商业银行总行积极配合了本案的跨辖区调查工作。

(三)、夯实反洗钱监管工作基础,提升可疑交易报告价值

高度重视可疑交易报告质量,加强对商业银行上报可疑交易线索的分析研判工作,做到可疑交易报告数量与质量并重。

其一,加强现场检查工作,提高商业银行上报高质量可疑交易线索的主动性。

现场检查不但可以发现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客观上也对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人员进行了一次反洗钱现场培训;将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可疑交易线索和问题汇编成典型案例,提供给被检查银行参考,帮助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提高洗钱风险认识水平和防范意识。

其二,高度重视可疑交易报告质量,加强分析研判工作。

关于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明确要求商业银行提交详细的交易情况说明和资金流向图,以保证重点可疑交易分析研判和核查工作的效率。

建立对商业银行报告质量的考核评价制度,有效促进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质量不断提高。

其三,完善非现场监管手段,主动发现可疑交易。

提取商业银行业务数据进行分析整理,锁定高风险目标区域(包括业务领域和银行内部高风险网点),继而有的放矢地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提高主动发现可疑交易的能力以及可疑交易的情报价值。

2、熟悉与了解地域经济差异情况等

经济发达与欠发达地区有个性差异,各行在会计结算、现金管理、反洗钱等内控制度上,是否也存在着制度盲区和制度执行等薄弱环节。

福建的蔡建立一案,就利用了泉州等地大额现金交易频繁的特点,掩饰了洗钱活动。

案例二、福建泉州蔡建立、蔡怀泽洗钱案

2005年5月9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马(马来西亚)联合破获的“5·12”特大跨国制贩毒案,对王清煌等15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以制造毒品罪和贩卖、运输毒品罪以及洗钱罪分别追究上述15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其中,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蔡建立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3万元;判处被告人蔡怀泽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7.5万元。

这是洗钱法施行以前,我国宣判的第二例以洗钱罪定罪的案件。

1、基本案情

经调查,2002年8月至2004年4月间,蔡清海将贩卖毒品所得的赃款陆续通过菲律宾地下钱庄汇入我国境内地下钱庄。

在蔡清海的指使下,其叔蔡怀泽、其堂弟蔡建立分别以各自名义在农业银行石狮市支行、建设银行石狮市支行开设个人账户,并将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的赃款存入上述账户。

其中,蔡怀泽建行、农行账户存入赃款共计350余万元,蔡建立建行账户存入赃款660余万元。

事后,蔡怀泽、蔡建立将大部分赃款转出,用于购买车辆及竞选村长等。

2、该案特点

利用地下钱庄进行“跨境”资金转移。

事实上,本案中菲律宾与我国境内的地下钱庄之间并未进行真正意义上的跨境汇款,它们的操作手法一般为双方之间的账面对冲。

利用发达的经济环境掩盖洗钱行为。

本案中的资金交易行为均集中在福建省泉州、晋江、石狮,这些地区经济发达、交通便利、民营企业活跃,因此正常的经济活动中的资金交易量巨大。

该地区的这一特点,使蔡某等人的洗钱行为极具隐蔽性。

利用便利的金融服务达到洗钱目的。

本案涉及金融机构(网点)遍布泉州、晋江、石狮等地;同时,蔡某等人熟练掌握了网上银行、自助银行和POS机等先进的金融服务措施,使用银行卡方便地进行资金交易。

此外,由于当地民营经济发达,取现相对便利,蔡某等人成功将赃款以现金形式取出,完成了洗钱过程。

3、一是要做好保密工作

某年某月某日,我们去某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部调查一个企业的可疑交易情况。

这家银行的国际业务部是开放式办公,经理坐在里面,业务人员坐在中间。

当时,有很多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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