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住宅小区增设电动车智能充电桩实施的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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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住宅小区增设电动车智能充电桩实施的方案

XX县既有住宅小区增设电动车智能充电桩实施的方案

 

为提高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安全系数,减少电动车消防安全事故发生,完善住宅小区电动车智能充电桩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消防条例》《XX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排查整治辖区消防安全隐患,加大住宅小区电动车智能充电桩的推广力度,力争在2020年前完成全县住宅小区电动车智能充电桩的基本普及,确保电动车充电安全,预防电动车火灾事故发生。

二、明确职责分工

县政府成立既有住宅小区增设电动车智能充电桩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县住宅小区电动车智能充电桩建设工作总负责,县安办作为牵头单位,县消防大队、住建局、房管局等相关部门、各乡镇(场、区)及其社区、村(居)委会作为成员单位。

各乡镇(场、区)、县直有关部门要及时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细化完成时间节点等事项,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县安办:

发挥综合协调、监督作用,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增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成效,全面推动实施,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住宅小区增设电动车智能充电桩工作督查检查,对实施缓慢、工作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并提出问责意见。

县消防大队:

负责制定电动车智能充电桩设置场所的建设标准和安全使用规范,会同相关部门对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车智能充电桩设置场所投入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

县房管局:

督促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乡镇(场、区)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电动车智能充电桩建设的相关工作;负责辖区住宅小区电动车智能充电桩项目布点的审批。

(待县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出台后,由职责划分所定的部门负责。

县住建局:

负责涉及新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

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电动车智能充电桩建设中涉及规划的相关工作。

乡镇(场、区):

负责辖区电动车智能充电桩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指导、部署社区、村(居)委会负责做好宣传发动,引导业主、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支持增设电动车智能充电桩。

社区、村(居)委会:

负责配合乡镇(场、区)做好增设电动车智能充电桩的相关工作。

三、细化工作流程

(一)调查摸底

各乡镇(场、区)要会同县消防大队、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社区、村(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人员进行深入普查,全面摸清底数,认真填写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车智能充电桩建设,摸底登记表(见附件2)和建设工作统计表(见附件3),于2019年4月1日前报送附件2;每月1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内容含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及下阶段计划)、附件3及1条工作信息。

〔完成时限:

2019年4月1日,责任单位:

各乡镇(场、区)〕

(二)制定工作方案

各乡镇(场、区)要针对辖区既有住宅小区拟增设电动车智能充电桩的明细汇总,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制定可行性工作方案,于4月30日前将方案书面上报县安办。

〔完成时限:

2019年4月30日,责任单位:

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场、区)〕

(三)确定运营商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按法定程序征求业主意见,根据“安全可靠、对比择优”原则确定辖区电动车智能充电桩的运营商。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小区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按上述要求确定运营商。

电动车智能充电桩建设项目采用“包干制”,由运营商负责电动车智能充电桩的投资建设、日常维保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同时对电动车智能充电桩产品质量进行购买保险,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火灾事故的按规定理赔。

运营商可采用“计时收费”等方式向业主收取日常充电费用,支付方法应当便捷、多样化,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完成时限:

2019年6月30日,责任单位:

各乡镇(场、区)〕

(四)做好公示

各乡镇(场、区)在全面完成前期筹建工作后,应当就“拟增设电动车智能充电桩的位置、品牌、营运商、日常充电收费标准”等相关事项在小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完成时限:

2019年7月30日,责任单位:

各乡镇(场、区)〕

(五)项目报备

经公示无异议后,各乡镇(场、区)要将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车智能充电桩建设项目上报县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报备。

县房管局要于2019年8月30日前将报备情况汇总报县安办备案。

〔完成时限:

2019年8月30日,责任单位:

县房管局,各乡镇(场、区)〕

(六)安全施工

各乡镇(场、区)要指导、督促运营商按要求做好住宅小区电动车智能充电桩的安全施工,竣工前的过渡期间,要落实好临时停车、充电等相关措施。

〔完成时限:

2019年11月30日,责任单位:

县房管局、住建局,各乡镇(场、区)〕

(七)竣工验收

完成安装后,由乡镇(场、区)协同县消防大队、房管局等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现场测试产品安全性能,确保安全稳定。

请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于12月30日前将竣工验收情况书面上报县安办。

〔完成时限:

2019年12月30日,责任单位:

县消防大队、住房与保障房地产管理局,各乡镇(场、区)〕

各乡镇(场、区)、县直有关部门要不断巩固住宅小区增设电动职能充电桩工作成果,依据各自职责,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执法检查,形成长效机制。

〔完成时限:

2020年12月30日,责任单位:

县安办、消防大队、房管局、住建局,各乡镇(场、区)〕

四、强化责任考核

各乡镇(场、区)要全力推动辖区电动车智能充电桩建设尽快落地,工作成效纳入年终KPI考核内容,县政府将对各乡镇(场、区)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各乡镇(场、区)、县直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指定专人负责,按照规定时间节点,将有关工作及时报送县房管局。

县安办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明查暗访,全程督查督促,总结经验成效,对实施缓慢、工作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并提出问责意见,全力推进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附件:

1.XX县既有住宅小区增设电动车智能充电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XX县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智能充电桩建设摸底登记表

3.XX县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车智能充电桩建设工作统计表

附件1

 

XX县既有住宅小区增设电动车智能充电桩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XX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

XX 县安办主任、应急局局长

成 员:

XX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XX 县住建局局长

XX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XX 县房管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安办,负责增设电动车智能充电桩工作的综合协调、督查督导、情况汇总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XX兼任。

附件2

XX县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车智能充电桩建设摸底登记表

填报地区:

序号

小区名称

地址

物业管理单位

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乡镇(街道)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村(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建设情况

其他

1

XX小区

XX镇XX村XX路XX号

XXXXX物业公司

张某某       139*********

王某某       139*********

林某某     139*********

已建设集中停放充电点( )个,其中:

1.仅停放不充电的点( )个;

2.普通集中充电点( )个,安装普通插座( )个;

3.智能集中充电点( )个,智能充电系统( )套〔投币□手机扫码□其它□〕,共设有插座( )个;                    4.地上停放充电点( )个,地下停放充电点( )个。

 

 

 

2019年拟规划新建集中停放充电点( )个,其中地上( )个,地下( )个。

 注:

此表4月1日前上报。

附件3

XX县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车智能充电桩建设工作统计表

填报地区:

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车智能充电桩建设方面

拟建

总数

正在

改造数

改造

完成数

验收

合格数

建设内容简述

合计投入改造资金     (万元)

100

10

30

28

XX小区:

新建集中停放充电场所2个(地上1个,地下一个),充电插座24个,…… ,投入建设资金3万元。

 

 

 

 

 

 

 

 

 

 

20.33

注:

1、本表上报时间为2019年4-12月,每月1日前上报;2、表中数据为累加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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