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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虚开会计命运这么不同

都虚开会计命运这么不同?

一、同人不同命

河北省顺平县案号:

(2015)顺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

主人公-会计李姐:

虚开了增值税发票,虚开金额278万元,一点事没有,还作为证人指认了单位的主要经营者,顺手无意地把老板丢进监狱了。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案号:

(2014)雁江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

主人公-会计刘某:

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开金额229万元,被告人刘丽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不同点

1.对单位的熟悉程度不同:

会计李姐是兼职会计;

刘某是专职会计;

2.供词不同:

会计李姐的说词:

证人李某证言,2013年8月,刘某甲电话,开始给顺平县合兴纺织有限公司做兼职会计,每个月15号以后,刘某甲把一个载有公司名称、税号、票的份数,并有签字盖章的领票单交给其,其再到顺平县国税局领取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C)票,然后根据刘某甲给其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记载开票数额的纸张从电脑上开票,这些票就是顺平县合兴纺织有限公司的进项税票,……其不清楚有无货物交易,没见过货物,交易对象多为唐县的,还有曲阳的、清苑的;

也不清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真实的货物交易,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了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开始时交给刘某甲,后来是给魏玉。

会计刘某的说词:

2013年9月21日,原审被告人刘丽刘某经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三、李某证言与刘某的最大不同

会计李姐在叙述中,使用“不知”、“不清楚”……

会计刘某是主动至公安机关自首,承认了犯罪事实。

虽然,客观上,二者都执行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工作,但虚开增值税发票成罪的一个重要要件是“主观要件”。

在李姐的“不知”、“不清楚”…….中,其抹掉了成罪的“主观要件”,所以不形成“虚开增值税专用罪的”共同犯罪。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

实践中,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栗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以收取高额的手续费为目的,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是以收取高额的中介费、信息费为目的。

但“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本罪主观上的必要条件。

五、对于会计人员的指导意义

1.对于老板的秘密知道得越少越好;

2.一旦知道了老板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尽快离开;

3.如果无法离开,在面对公检机关时,也不要太慌张,如果你只是个开发票的会计,工资不会高到令人眼红的地步时,即是判刑,缓刑的可能性也很大,此时,请尽量不要“知道”得太多。

同时,一定要学会运用5项的减轻处罚情节。

4.如果遇到了老板要你顶罪,自己脱罪时,且老板与你情不深义不厚时,会计一定要争取自首,全盘道出一切全是“老板授意”;

5.减轻处罚的情节:

自首、初犯、偶犯、从犯、社会危害性小、悔罪。

六、附录两份刑事判决书

1.会计李姐

衣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

2015-08-28

·法院: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15)顺刑初字第87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衣某。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5年1月5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10日被顺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顺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旭辉,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顺检刑诉(2015)第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衣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敬合、邢玉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衣某及其辩护人李旭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5月份,顺平县合兴纺织有限公司刘某甲(批捕在逃)、衣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张,价税合计2,789,397元(金额2,384,100.04元,税额405,296.96元)。

其中刘某甲于2013年10月、11月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向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张,价税合计1,924,377元(金额1,644,766.7元,税额279,610.3元),衣某于2014年5月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向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张,价税合计865,020元(金额739,333.34元,税额125,686.66元)。

以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被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用于抵扣税款,共计抵扣税款405,296.96元。

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据以认为被告人衣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衣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李旭辉的辩护意见是:

被告人衣某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

本案的证据链条没有完全闭合,缺乏税务稽查报告和司法会计鉴定,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疑罪从无;

在不排除被告人犯罪的情况下,被告人在事前没有与他人同谋,事后才发现事实的真相,只是传递票据的小角色,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

24、证人李某证言,2013年8月,一个叫刘某甲的人给其打电话,说他们有一个公司需要个会计,谈好后,其就开始给顺平县合兴纺织有限公司做兼职会计,该公司位于顺平县吴村路口永伟饭店对过,法定代表人是于某甲,实际经营者是刘某甲,2014年3、4月份变成了“魏玉”(衣某)。

每个月15号以后,刘某甲把一个载有公司名称、税号、票的份数,并有签字盖章的领票单交给其,其再到顺平县国税局领取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C)票,然后根据刘某甲给其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记载开票数额的纸张从电脑上开票,这些票就是顺平县合兴纺织有限公司的进项税票,然后,刘某甲通过电话或短信告知其品名、数量、单价、厂名、地址、税号、开户行、银行账号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信息,其再从电脑上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该公司的销项税票,其在根据这些进销项税票到顺平县国税局报账。

公司每个月的进销项都是对应的,打印出来的进项税票不需要缴纳税款,是按籽棉开出来的,其不清楚有无货物交易,没见过货物,交易对象多为唐县的,还有曲阳的、清苑的;也不清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真实的货物交易,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了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开始时交给刘某甲,后来是给魏玉。

其只是2013年8月去过公司几次,没见过公司生产,其见过曹某、于某乙和刘某甲在一起。

那个公司后来没人了,老板怕电脑丢了,其就将公司的电脑搬到家里,搬到家里后,刘某甲和魏玉仍让其伪造虚假的进项发票,然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挣钱,因为刘某甲一只拖欠其工资,其不按照刘某甲和魏玉的指示干,就得不到被拖欠的工资。

2013年10月、11月、2014年5月三次共给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开了238万多元的货款,税率为17%,价税合计270多万元,都是虚开的,2013年10月、11月的是刘某甲让开的,2014年5月份的是魏玉让开的。

公司的账目及出库单、入库单在其手中,出库单和入库单两联都在一起,是魏玉给其做假账用的。

公司共有两个银行账户,一个是顺平县工商银行的,账号是04×××22,另一个是顺平县农业银行的,帐号是50×××48,公司还用过私人的账户。

……

32、辨认笔录四份证实,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李某辨认出刘伟峰、衣某(即其在证言中所称的魏玉)为顺平县合兴纺织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衣某辨认出曹某、杨文彪为顺平县合兴纺织有限公司的一名实际经营者。

……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刘某甲等人为谋取经济利益,以他人名义成立顺平合兴纺织有限公司后并未实际生产经营,通过资金空转虚构交易,为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本院认为,刘某甲等人为实施向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以他人名义设立顺平合兴纺织有限公司,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衣某明知刘某甲等人的行为违法犯罪,仍受其指使,为其提供帮助,系共犯,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本案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照保定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保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印发“7.15”案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取证方案的通知》规定的取证方案依法取得,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未提供税务稽查报告和司法会计鉴定,不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衣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受他人指使,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其居住地社区矫正管理机关出具的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衣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被告人衣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设立、经营公司及从事涉税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齐震虎

审判员张新科

审判员魏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玉珺

2.会计刘某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资刑终字第60号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耿忠,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潮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新龙路七区八巷6号。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9月4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抓获并羁押,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邓勇,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曾凤琴,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丽刘某,女,1987年9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仁寿县,汉族,会计,住四川省仁寿县城堰乡。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

……

原判认定,2012年3月31日,被告人黄耿忠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欧阳拥民欧阳某某(另处)利用肖福利肖某某、赵天凤赵某某的身份信息在资阳市注册成立了资阳市康兰特商贸有限公司,并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期间黄耿忠聘请刘宗望刘某某(另处)、被告人刘丽刘某为该公司的职员,其中刘宗望刘某某负责公司后勤保障工作,刘丽刘某负责在黄耿忠的指示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黄耿忠以该公司的名义给湖南雅妮服饰有限公司虚开销售针织布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税额共计847,501元。

其中刘丽刘某虚开20份,税额共计339,000元;给南昌博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致该公司抵扣税款135,024.46元;2012年7月23日资阳市康兰特商贸有限公司在与深圳市年年丰贸易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接受深圳年年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8份,抵扣税款611,759.17元。

2013年9月21日,被告人刘丽刘某经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原判以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黄耿忠在明知没有货物往来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违反国家税务管理制度,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接受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刘丽刘某在黄耿忠的安排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

其中黄耿忠为他人虚开税额为982,525.46元,系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接受他人虚开税额为611,759.17元,系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刘丽刘某为他人虚开税额为339,000元,系虚开税款数额较大。

在共同犯罪中,黄耿忠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刘丽刘某受人安排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刘丽刘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黄耿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二、被告人刘丽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上诉人黄耿忠上诉称,本案具有真实的货物交易,他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知情,不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和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判认定其与刘丽刘某是共同犯罪,但认定二人虚开税额不同,适用法律错误。

(金玲:

这里信息量颇大,各位看官,老板不认罪,会计认罪了!

老板认为是刘某在虚开,与自己无关。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人黄耿忠的上诉理由一致。

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意见: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31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耿忠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欧阳拥民欧阳某某(另处)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在资阳市注册成立了资阳市康兰特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兰特公司),并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期间黄耿忠聘请原审被告人刘丽刘某等人为该公司职员,刘丽刘某负责在黄耿忠的指示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上诉人黄耿忠授意,康兰特公司给湖南省雅妮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妮公司)虚开销售针织布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税额共计847,501元,其中刘丽刘某虚开20份,税额共计339,000元;给南昌博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致博亚公司抵扣税款135,024.46元;2012年7月23日康兰特公司在与深圳市年年丰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年丰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接受年年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8份,用于抵扣税款611,759.17元。

2013年9月21日,原审被告人刘丽刘某经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耿忠在明知没有货物往来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违反国家税务管理制度,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接受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审被告人刘丽刘某在黄耿忠的安排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

其中黄耿忠为他人虚开税额为982,525.46元,接受他人虚开税额为611,759.17元,系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刘丽刘某为他人虚开税额为339,000元,系虚开税款数额较大。

在共同犯罪中,黄耿忠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刘丽刘某受人安排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刘丽刘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减轻处罚黄耿忠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人员建议对本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樊 彬

审判员 李美佳

审判员 刘枫丹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段 然

河北省,有限公司,兼职会计,身份证,顺平县

本主题由碧水晴天于2015-9-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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