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防止电力生产事故重点措施补充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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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防止电力生产事故

重点措施补充要求

(试行)

1.反事故组织管理通用要求

公司系统当前机组投产较多,新机投产后不能迅速实现安全稳定。

针对当前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重点强调提出以下几点:

1.1企业各级负责人是本企业、部门、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和集团公司规定,履行安全职责,分管并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或月度安全例会,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亲自部署、推动、检查和评价安全生产工作。

分管生产、基建等副职协助正职有效开展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2各单位必须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

健全技术监督和管理网络和体系,促进安全生产执行、监督和考核各层面层次清晰,职责明确,严格按照标准和规定开展工作。

按照工作标准,配置足够数量、满足要求的安全监督人员,并明确职责。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机构正确设置、人员足额配置、责任制监督落实负有首要的责任。

由于体系、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配置不足导致管理不到位而引发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规定追究其责任。

1.3项目单位是机组建设安全质量工作的主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确保新机建设安全质量。

1.3.1机组建设中,应做到技术监督、落实反事故措施关口前移。

项目单位必须全过程地贯彻落实《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和本“重点要求”,制定和落实技术监督计划和措施,督促设计、监理、安装、调试各单位落实反事故措施和技术监督要求,并将有关内容纳入合同条款。

1.3.2新建、扩建电厂应及时、高标准地开展生产准备工作,人员配置应足额、及时到位,素质满足建设过程中质量把关、过程控制以及投产后能够承担起安全生产职责的实际需要。

1.3.3新建、扩建电厂应制定计划,深度介入建设过程中的质量把关以及过程控制,及时了解掌握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重要节点进行安全质量验收把关、收集资料,确保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质量可控、在控。

1.3.4对基建期间由于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遗留问题,导致机组投产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建设期间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溯和追究。

1.3.5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应按照建设特点,分阶段地组织专家组,加强过程介入、把关,及时解决设计、厂家的问题,确保调试质量,基建问题全部得到整改,确保生产和基建的顺利衔接。

1.4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落实全员责任,确保发电设备安全生产。

1.4.1确保机组安全生产科学合理投入,避免因投入不足导致设备失修引发事故。

安全性评价查出问题要加强投入、及时整改。

机组安全设施要按照《火力发电厂生产安全设施配置》行业标准及集团公司颁布的《水电机组安全设施配置标准》配置到位。

1.4.2新机投产一年后的检查性大修,必须按《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838-2003的要求及时进行。

1.4.3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各项工作应进行作业安全风险分析,坚持深入、实效制定和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制定和落实各级领导到位监护制度,加强作业期间安全监督和管理,杜绝违章作业。

1.4.4加强对外包、外协队伍的管理,严格资质审查和安全业绩考核,加强工作过程中的安全监护和管理,严禁以包代管。

1.4.5坚持安全性评价经常化。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在本期工程最后一台机组达标验收前,必须对照《火力发电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标准》,及时整改相关问题,并完成验收工作。

投产机组应坚持每年开展一次安全性评价自查工作。

分支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的周期加强安全性评价专家查评复评工作。

1.5针对异常天气等自然灾害日益偏重突发的情况,各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健全防汛等应急组织,落实物资和队伍保障,加强演练,做好及时响应,有序有效组织救援,确保生产、基建安全。

1.6坚持“四不放过”,切实做到举一反三,严格事故查处。

1.6.1及时、准确地上报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和报告,严禁迟报、瞒报。

加强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传递和共享,有效组织举一反三、吸取教训,避免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1.6.2实行“说清楚”和“事故检讨”制度。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较大及以上设备事故、较大火灾事故、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和有严重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生产事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在事故发生后5天内到集团公司作专题汇报,并在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公开检讨。

1.6.3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加强事故管理,每年总结本单位反人身、设备事故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并应于每年的12月中旬汇总下发,同时抄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2.反人身事故措施

2.1防止输煤系统伤害措施

输煤系统是电力生产人身事故多发区域。

针对电厂发生的违章进入翻车机平台挤压致死、燃料区域机车撞死人的类似事故,补充、强调以下重点措施和要求:

2.1.1完善输煤系统安全设施配置,按照《安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完善现场的各项安全设施,消除装置性违章。

完善铁道等危险部位侧围栏,积极采用更加安全可靠和人性化的手段,不断提高输煤系统本质安全水平。

2.1.2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输煤系统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加强卸煤、输煤皮带等现场的安全规范化管理。

2.1.3各项工作都要严格进行作业危险点分析,明确工作组织和管理监督,加强设备维护,禁止设备带缺陷运行。

2.1.4加装或完善现场安全监控手段,完善安全监控设施,如:

翻车机区域内应设置足够的电视监控装置,监控画面应能够覆盖主要工作区域,危险地带和现场工作岗位。

紧急情况下,应能及时发出语音警告、安全提示等。

2.1.5加强卸煤、输煤安全管理。

工作开始前,值班人员必须全面检查工作区域没有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设备上没有人员工作,确认无误后才能开始;禁止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在卸煤、输煤工作区域通行或逗留;完善并认真落实卸煤、输煤系统工作时的联络方式,在联络不畅时,必须停止工作。

2.1.6翻车机值班负责人必须明确参加卸煤工作的所有值班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本项工作的指挥和操作人员;值班人员必须各负其责,相互配合;指挥人员必须全面检查、确认翻车机工作区域无闲杂人员、设备上无人后,向翻车机操作人员发出可以操作的明确信号;翻车机操作人员在得到地面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确认符合要求后,才能进行相应的操作。

2.1.7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工作,在设备未停止前,严禁处理异常情况。

2.2防止触电伤害措施

针对电厂发生的因漏电触电死亡、误操作电击等事故,强调、增补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2.2.1机组建设、生产期间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规定,完善电气设备“五防”功能,带电设备、设施安全接地、接零牢固可靠,现场检修、临时照明电源等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全面消除装置性违章。

2.2.2加强电气绝缘监督、电缆维护等工作安全管理。

严格执行电气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加强危险点分析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电气作业以及有触电危险作业时,工作人员必须配戴劳动保护用品。

2.2.3严格人员培训,电气检修、电气运行操作必须由电气安全技能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尤其是全能值班情况下,应严格对电气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认定。

严禁不具备资质、不熟悉电气安全知识的人员从事电气工作。

2.2.4机组大修中,必须建立临时接、拆线审批制度,完善现场临时电源安全管理,组织专门电工人员进行接拆线工作。

2.2.5严格执行两票三制。

加强电气防误管理,坚决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

检修作业严格执行安规有关规定。

2.2.6外包的设备检修项目,如设备防腐、整修电缆沟等,设备主人单位必须派出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工作票、监护等工作;工作票必须由设备主人单位签发,并严格履行许可手续。

2.3防止边坡塌方人身伤害措施

针对电厂基建、改造期间发生的沟道坍塌、地质灾害事故,强调、补充防范措施如下:

2.3.1对开挖深度大、施工时间长、坑边要停放机械等应按规定的允许坡度适当地放平缓,当基坑(槽)附近有主要建筑物时,基坑边坡的最大坡度为1:

1~1:

1.5。

2.3.2开挖基坑(槽)时,若因场地限制不能放坡或放坡后所增加的土方量太大,为防止边坡塌方,可采用设置挡土支撑的方法。

2.3.3防治地表水流入坑漕和渗流入土坡体。

在有地表滞水或地下水作用的地段,应做好排、降水措施,以拦截地表滞水和下水,避免冲刷坡面和掏空坡脚,防止坡体失稳。

特别在软土地段开挖边坡,应降低地下水位,防止边坡产生侧移。

2.3.4严格控制坡顶护道内的静荷载或较大的动荷载。

2.3.5在边坡上侧堆土(或堆放材料)及移动施工机械时,应与边坡边缘保持一定的距离。

当土质良好时,堆土(或材料)应距边缘0.8m以外,高度不宜超过1.5m。

2.3.6雨期施工,应对施工现场的排水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排水畅通。

在傍山、沿河地区施工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洪、防泥石流措施。

深基坑特别是稳定性差的土质边坡、顺向坡,施工方案应充分考虑雨季施工等诱发因素,提出预案措施。

2.3.7采取机械开挖时,禁止在开挖正下方及附近沟底人工清土。

2.3.8当开挖坡度不够,或坍塌危险时,禁止人进入沟底作业,并随时悬挂安全设施、标志等。

2.4防止起重伤害措施

针对电厂发生的起吊中吊绳滑脱造成重伤的事故,强调、增补以下防范措施:

2.4.1起重工作必须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机械部分)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2.4.2起重工是特殊工种,工作人员需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担任起重工。

2.4.3起重工作开始前,工作负责人必须向所有工作班人员,交待技术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

2.4.4起重工作必须由专人负责指挥,使用统一的标准信号。

2.4.5起重吊车、绞车的工作人员,必须集中精力,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

2.4.6重大、特殊的起重工作,须制定专门技术、操作措施,经总工程师(分管副总)批准后执行。

2.4.7严禁用非起重用机械吊、运重物。

2.4.8起重机械、起重索具,严禁超负荷使用。

2.4.9起重机械的刹车制动装置、限位装置、安全防护装置、信号装置应齐全灵活。

2.4.11起重交叉作业区,必须划定起重作业区,防护围栏,明确行走区域,重物下方不得有人。

2.4.12加强起重吊具、钢丝绳的维护保养。

起重过程中,应做好钢丝绳反崩的安全技术措施。

起重中应做好防止钓钩、绳扣滑脱的措施。

2.4.13加强作业危险分析,针对吊物的特殊性(不规则性),完善吊具,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2.4.14重申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起吊:

指挥信号不明、吊物重量超过起重机允许负载、吊物捆绑不牢、起重机械安全装置不灵、吊物上有人、吊物埋在地下,情况不明、光线不足,视线不清、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液体盛放过满、斜拉斜拽。

2.6防止车辆伤害(交通事故)措施

针对公司系统近年来,连续发生多起的交通事故,强调、补充反事故措施如下:

2.6.1各企业要成立交通安全委员会,交通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安全第一责任人担任。

2.6.2各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每月检查本单位的交通安全情况。

重点检查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落实情况;检查交通安全措施的落实和安全教育的开展情况。

检查结果做好记录。

2.6.3建立健全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档案资料,包括:

车辆及人员清册、维修保养和定期检验记录、事故情况分析记录、违章考核记录等。

2.6.4上路行驶的驾驶员应经考试合格,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并经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准驾证),方可驾驶本单位车辆,非专职司机严禁驾驶公车长途(一般指超过100公里)行驶。

特种车辆驾驶员,还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给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2.6.5厂内机动车驾驶员,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给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并经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准驾证),方可驾驶本单位车辆。

2.6.6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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