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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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自律与监督,提高土地估价行业整体服务质量,维护市场秩序和土地估价机构及人员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实行办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如下简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实体.本规定所指土地估价师是指经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后,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依照《土地估价师注册办法》,获得执业资格人员.

第三条凡在四川省境内从事土地评估机构及人员均应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四川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如下简称省协会)是由四川省行政辖区范畴内具备土地估价资格,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组织和个人自愿构成行业性,非赚钱性,自律性,并通过依法登记社会团队.

第五条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组织形式为个人合伙或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其她形式.机构名称中应明示土地,不动产,土地资产,地产,地价评估或估价等表白土地估价专业术语.

第六条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级别注册管理.具备条件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由省协会颁发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按照注册证书上规定范畴执业.

第七条四川省境内执业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实行B级,准B级,C级,三级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全国范畴内从业省内机构,需由省协会推荐.

第八条土地估价师实行注册制度.未经注册土地估价师不得从事土地评估中介业务.土地估价师注册工作由省协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协会颁布《土地估价师注册办法》组织实行.

土地估价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在注册有效期内,土地估价师必要接受100个学时以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组织举办继续教诲学习.

第九条土地估价实行有偿服务,评估机构应按国家关于收费规定原则收取.

第十条建立土地评估业绩报送制度.土地评估中介机构须按国土资源部规定在每季度末报送土地估价业绩清单,全国范畴执业土地评估中介机构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和省协会同步报送业绩清单.

第十一条省协会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实行年检制度.对机构年内执业质量进行检查,评级(详细原则见附件),并将年检成果向社会公示.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年检内容重要有: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土地估价师与否存在违背法律法规和估价程序行为,土地评估报告及土地评估技术报告格式与否合乎规范,内容与否精确,估价成果与否合理,评估机构执业状况和社会评价等.

第二章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设立及注册管理

第十二条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实行注册认证制度,按级别实行资质管理.

在全省范畴内从业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级别由省协会统一认证,并根据评估机构执业水平经评审后授予B级,准B级,C级执业资质.

设立土地评估中介机构除符合国家关于法律法规规定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应由符合执业注册条件土地估价师等人员发起,其中执业土地估价师不少于发起人总数三分之二;

2,执业土地估价师出资比例不少于出资总额三分之二;

3,公司制法定代表人和合伙制执行合伙人应由执业土地估价师股东或合伙人担任;机构法定代表人应是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两年以上(含两年)执业土地估价师.

4,有固定经营服务场合.

第十三条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每两年评估一次级别,符合升级条件可逐次升级,不得越级.已持续两个评审年度获得B级资质机构,可经省协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推荐申请在全国范畴内执业,同步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省内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具备如下条件,可向省协会申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推荐为全国范畴执业土地评估中介机构:

1.注册资金达200万元,注册估价师10名以上,其中执业满四年以上注册土地估价师不少于5人;

2.年评估额在7亿元以上或土地评估年收入在100万元以上;

3.资质评审平均分在85分以上;

4.获得B级土地评估资质已满四年;

5.无不良执业记录.

第十五条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申请B级注册证书必要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70万元以上,注册估价师7名以上,其中执业满四年以上注册土地估价师不少于3人;

2,年评估额在5亿元以上或土地评估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上;

3,资质评审平均分在80分以上;

4,获得准B级资质2年以上;

5,无不良执业记录.

第十六条申请准B级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注册证书,应具备如下条件:

1,注册资本60万元以上,注册土地估价师6名以上,其中执业满两年以上注册土地估价师不少于3人;

2,年评估额在2亿元以上或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上;

3,资质评审平均分在75分以上;

4,获得C级资质2年以上;

5,无不良执业记录.

第十七条申请C级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应具备如下条件:

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注册估价师5名以上,其中执业满二年以上注册土地估价师不少于2人.

第十八条合伙制性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申请省内各级别土地评估机构注册资质,申报土地估价师人数可比同级别公司制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少2人;

第十九条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按注册级别从事相适应范畴土地评估业务.

全国范畴执业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可在全国范畴内从事所有类别土地项目评估和基准地价评估;

B级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可在全省范畴内从事除上市公司以外单宗土地评估额在壹亿元以内宗地价格评估和省内各地基准地价评估;

准B级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可在全省行政区域范畴内独立从事除上市公司,司法仲裁以外单宗估价额在5000万元以内宗地地价评估以及县城和县级如下建制镇基准地价评估;

C级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可在全省行政区域范畴内独立从事除上市公司,司法仲裁以外单宗估价额在3000万元以内宗地地价评估以及县级如下建制镇基准地价评估;

第二十条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程序:

1,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向省协会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协会应审查申请料料与否齐全,对不符合规定,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机构补报材料.

2,省协会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申请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符合在全国范畴内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条件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由四川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推荐注册.

第二十一条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注册申请报告;

2,《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变更)申请表》;

3,工商营业执照;

4,公司章程(或合伙合同),出资人合同及其公证书;

5,股东或合伙人简历,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及技术负责人人选,股东股权构造或合伙人出资比例;

6,土地估价师有关注册材料(详见三十九条);

7,机构办公场合房屋产权或租赁合同有效证明;

8,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含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二条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因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住所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需在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完毕后30日内,向省协会办理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在经营期间发生如下情形,省协会将作出撤销其注册决定.

1,违背国家法律,法规;

2,违背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规定;

3,以欺骗,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注册;

4,未按规定上报业绩清单(未报,虚报);

5,未通过年检;

6,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歇业超过一年以上或终结营业;

7,其她应予撤销注册行为.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被撤销注册,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四条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印制.

第二十五条省外全国范畴执业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拟在四川行政辖区内执业,须向省协会备案后,方能从事土地评估业务.办理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法定代表人订立从业备案申请书并附《省外土地估价机构从业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2,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复印件(须查验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社会公司(公司)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须查验原件);

4,本机构执业注册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注册号(须查验原件);

5,其她需要提交材料.

第三章分支机构设立

第二十六条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如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土地估价机构依法在异地设立从事土地估价业务,不具备法人资格业务机构.

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如下简称总机构)承担.

第二十七条具备全国范畴执业资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可以跨省在不同都市设立分支机构,省内执业各级别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可以在我省不同都市设立分支机构,注册未满两年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八条分支机构名称应当采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形式.

第二十九条总机构在人事,财务,执行原则,质量控制等方面对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分支机构从事土地评估业务,须由总机构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加盖总机构公章,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第三十条拟设立分支机构总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针对分支机构专门管理制度;

总机构向分支机构派出执业土地估价师后,剩余执业土地估价师人数仍符合本规定人数规定;

总机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之日前2年,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稳定业务量,2年内业务活动中未受过行政惩罚,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

第三十一条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负责人必要为执业土地估价师;

好用吗好用眼线膏排行榜化妆水深层清洁面膜哪种好丰胸什么牌子消浮肿眼霜好公司制机构分支机构执业土地估价师不少于5人,合伙制机构分支机构执业土地估价师不少于3人;

有固定办公场合;

获得有关工商税务等行政允许.

第三十二条具备条件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向总机构所注册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提供下列资料:

总机构全体股东或合伙人所作设立分支机构决策;

总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

总机构所设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

总机构对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总机构设立申请之日前2年业绩清单,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

拟派往分支机构所有执业土地估价师登记表,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分支机构办公场合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

第三十三条总机构在完毕分支机构工商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须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三十二条所列资料,分别送分支机构所在地国土资源局和省协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分支机构名称,办公场合,股东,负责人等发生变动,应当自变更之日30日内向省协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分支机构续存期间,如浮现与本办法规定条件不符,应向注册协会作出书面状况报告,并在3个月内进行整治,达到规定规定.3个月内未达到规定,注册协会按程序注销注册.

第四章土地估价师注册

第三十六条土地估价师实行注册制度与非注册制度.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土地估价师应按本规定进行注册,获得土地估价师注册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统一制定注册编号规则.注册土地估价师可订立具备法律效力土地估价报告.未经注册土地估价师,不得以注册土地估价师名义从事土地估价中介业务.

第三十七条注册土地估价师只能在一种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需要变更注册单位土地估价师,在原受聘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工作时间普通不得低于一年,且在机构年审时进行申请变更.注册土地估价师因特殊状况的确无法在规定期间内亲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可由她人代办,但需出具注册土地估价师委托代办书.

第三十八条土地估价师注册程序:

1,土地估价师注册由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将注册申请人申请材料报省协会.

2,省协会对申请者注册材料审查后,将符合注册条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备案汇总.

第三十九条土地估价师申请注册需提交材料:

1,土地估价师注册(变更)申请表;(见附表)

2,《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3,身份证;

4,所在机构聘任申请人劳动合同;

5,人事档案管理证明;

6,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7,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诲证明材料;

8,土地估价师上岗培训证明材料;

9,其她需要提供材料.

第四十条土地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不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

3,因受劳动教养,刑事惩罚,自惩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三年;

4,行政处级(含处级)以上干部离开公职未满三年;

5,不予注册其她情形.

第四十一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备案,在全国范畴执业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土地估价师,若要变更转入省协会注册机构执业,需提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出具撤销在原注册省份执业关于证明.

四川省外土地估价师需在四川省内执业,需一方面出具撤销在原注册省份执业关于证明,向省协会备案后,方能在四川省内机构注册.

第四十二条注册土地估价师年内执业状况与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年检材料同步报送,省协会负责办理,年检成果向社会发布.

第四十三条注册土地估价师在执业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注销其注册.

1,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土地估价师积极提出不再从事土地评估业务;

3,持续两年未通过年检;

4,违背本规定弄虚作假进行注册;

5,受刑事惩罚;

6,违背其她自律规定.

被注销注册土地估价师,由省协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销状况向社会发布.

第五章土地估价师和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行为

第四十四条土地估价师在从事土地评估业务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执行评估业务期间及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买卖委托评估单位股票,债券;

(二)运用职业之便,索取,接受委托合同商定之外财务,或谋取其她不合法利益;

(三)与她人串通舞弊,做不公正,不公平评估;

(四)泄漏执业中知悉商业秘密;

(五)以任何不合法手段损害同行信誉和利益;

(六)接受委托方不合理规定,抬高或压低评估价值,出具失实估价报告;

(七)容许她人以本人名义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或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承办业务,收取费用;

(八)未加入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或同步在两个以上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

(九)伪造,涂改或转让《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及注册号码;

(十)收集,采用虚假资料;

(十一)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其她行为.

第四十五条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按照国家规定技术原则和估价程序开展业务.

第四十六条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及其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对估价项目中需要保密内容,不得随意向她人提供.

第四十七条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应对所出具土地估价报告书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八条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具备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于不良执业记录.

第四十四条第

(一)到(六)项所列行为;

容许她人以本机构名义执业;

故意提高或压低估价,损害委托人及其她利害关系人利益;

不合法手段承揽业务;

超过注册资质规定范畴执业;

虚报业绩或不实申报业绩以及合伙项目双方同步申报业绩;

其她违背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十九条委托人对其提供资料真实性负责.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应依照委托人提供资料,对委托评估土地进行现场勘察,核算,并全面详细记录以上工作过程和内容.该工作记录作为土地评估工作原始凭证,应妥善存档备查.

第五十条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应依照委托评估目和土地用途,土地权利状况,地上物现状等,按国家规定技术规程采用两种以上评估办法,对委托评估对象进行评估,出具合符规范规定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

第五十一条土地估价报告必要有两名以上注册土地估价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评估机构及签名注册土地估价师对出具土地评估报告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土地估价报告书中认定评估成果自评估完毕日起普通一年内有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土地估价师违背本条例第四十四条

(一)到(十一)项规定,由省协会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惩罚:

(一)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暂停注册资格;

(二)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取销土地估价师注册资格.

第五十四条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违背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

(一)到(七)项规定,由四川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会同关于部门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

(一)警告;

(二)停业整顿;

(三)减少注册资质级别;

(四)取销土地评估机构注册资格.

第五十五条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及其注册土地估价师违背本条列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导致当事人损失,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协会惩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惩罚告知书15日内向协会申请复议;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七条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土地估价师违背本条列规定构成犯罪,由有权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委托人与估价机构对估价成果有异议,可提交省协会专家委员会申请裁决,对该裁决成果不服,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由四川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办法于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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