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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复习上课讲义

民法总则

主体(自然人、法人、合伙、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内容(权利、义务、责任)

变动(产生、变更、消灭)

事件

法律行为(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

民事法律事实合法行为

行为事实行为

违法行为

 

符合条件——生效

成立——法律行为完成

法律行为不符合条件——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

不成立——意思表示不成立——不是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变动法律关系为目的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

生效的法律行为,是指适格当事人以变动法律关系为目的,使个人意思与国家意志吻合,最终实现预期目的的意思表示行为。

成立的法律行为要生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无行为能力人——无效

能力瑕疵

1.适格当事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效力待定

权利瑕疵——无权代理、无权处分——效力待定

2.意思表示真实——

(1)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行为——可撤销;

(2)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无效

3.内容合法——违反效力性规定的行为——无效

 

第一编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章主体

主体,是指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是权利的归属者。

主体的特征表现在:

独立性、平等性、合法性。

民事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合伙、国家。

人格在法律上三种含义:

第一,从主体角度来说,人格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自然人和组织;第二,从客体角度来说,人格是一种与生俱来的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即人格利益;第三,作为民法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所必备的法律资格,即民事权利能力。

就第一种含义来看,人格与主体的含义相同。

一、完整主体的两大支柱

(一)权利能力

任何生活中的实体,要成为权利主体,必须在民法中被赋予承受法律关系的资格,或者说足以承载权利和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称为权利能力,是指人能够成为权利主体的能力。

权利能力是持有权利的可能性,是主体参与社会活动的资格;行为能力是取得权利的可能性,是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的资格。

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是一种形式上的、起点上的平等;权利能力不可剥夺、不能抛弃,权利能力是主体的基础,也是主体的前提条件,与主体资格不可分离。

无权利能力便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不能从事任何法律关系活动。

权利能力与具体权利的逻辑过程如下:

权利能力——成为主体——参与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又称为缔约能力,是具有权利能力即主体资格的人,能够对自己的行为作出独立的理性判断并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权利能力具有普遍性,而行为能力不具有普遍性,主体因智力和精神状况的区别,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可以受限制,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基础。

规定行为能力的目的:

1.保护行为能力瑕疵人的利益;2.保护交易安全和秩序。

行为能力层次的划分:

1.无行为能力——

(1)不满10周岁;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一般的,无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但以下行为有效:

(1)纯获利益的行为;

(2)与其年龄及智力相符的日常生活的细小行为。

2.限制行为能力——

(1)10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一般的,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但以下行为有效:

(1)纯获利益的行为;

(2)与其年龄及智力相符的日常生活的行为;(3)在法定代理人确定范围内,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4)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享有劳动权,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完成工作后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完全行为能力——

(1)18周岁以上智力正常;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具有固定的劳动收入,并且该收入构成其主要生活来源,可以维持其生活。

完全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

二、主体类型

(一)自然人

自然人一生在法律上的体现:

胎儿利益保护——出生——监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死亡——死者利益保护

·出生

“出”者,与母体分离也;“生”者,分离后为活体也。

以独立呼吸作为判断出生时间的标准。

出生时间的证明:

户籍——医院证明。

关于胎儿的利益保护:

1.继承的应留份,即分割被继承人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待胎儿出生后是否活体决定是否得以继承;2.胎儿未出生前,健康生存利益受侵害,如果出生后是活体,则可作为主体独立提出请求;如果出生后是死体,则由母亲提出请求。

·监护

监护,是指对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制度。

监护在本质上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职责,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监护制度设立的目的:

1.弥补被监护人行为能力之不足,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法律行为;

2.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管理其财产,保护其人身安全;

3.抚养并正确教育,管教被监护人的非理性行为。

监护的对象分为两类:

1.未成年人

法定监护顺序: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其他亲友——相关单位;注意其他亲友要担任监护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无其他顺序监护人;

(2)关系密切;(3)自愿;(4)取得相关单位的同意;(5)最后不存在争议。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

指定监护实际上是在发生监护纠纷、监护人不能依法确定时,从有监护资格的人中选定监护人的方式。

2.成年精神病人

法定监护顺序: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近亲属——其他亲友

监护的终止原因: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行为能力;2.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3.监护人被法院剥夺监护人资格;4.监护人有正当理由辞去指定监护(不能适用于法定监护)。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自然人离开住所后杳无音讯,持续下落不明满两年;2.由失踪人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人向法院提出申请;3.法院发出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满仍没有失踪人音讯的,法院才能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设定财产代管人,一方面保管失踪人财产,不得侵犯,否则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代理失踪人清偿债务、追索债权。

宣告死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发生意外事故起满两年;2.由失踪人的近亲属、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有申请顺序要求:

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利害关系人,但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则不受该顺序限制;3.法院发出公告期为一年,因意外事故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满仍没有失踪人音讯的,法院才能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死亡宣告如果被撤销,人身关系不能自动恢复,但财产关系应当恢复原状,应当向本人返还原物,如果原物不存在,应当作出适当补偿。

·死亡

以脑死亡作为判断自然死亡时间的标准。

注意死者利益保护的问题。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按照以下顺序推定死亡:

没有继承人的人——长辈——同时。

(二)法人(详见《公司法》)

法人可分为:

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

(三)合伙(详见《合伙企业法》)

(四)国家

第二章权利

权利是民法的核心概念,同时也是对法律生活多样性的最后抽象,是一种由法律赋予个人的权利力量,其目的旨在满足人的利益,是力量与利益的结合。

权利本质上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是法律之力与特定利益的结合,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一、权利的分类

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一)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直接支配客体,并享受一定利益的权利。

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另外,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在性质上也是支配权。

支配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但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客体是特定的;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支配权因支配而产生排他性等效力;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

(二)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的内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而间接取得。

请求权的特定:

1.具有相对性,权利人和义务人都是特定的;2.具有非公示性,只发生在特定主体间,第三人一般不知情;3.是给付之诉的基础;4.适用诉讼时效。

请求权的分类:

1.债权请求权。

包括缔约过失请求权、合同履行请求权、违约赔偿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请求权。

2.物权请求权。

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3.知识产权法上的请求权。

4.人格权和身份权法上的请求权。

请求权体系的适用顺序:

1.合同之债请求权——2.缔约过失之债请求权——3.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

4.物权请求权——5.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

请求权与诉权。

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包括起诉权、反诉权和上诉权。

请求权是产生诉权的基础,诉权是请求权诉诸法院的表现,请求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诉权是程序法上的权利。

(三)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其功能在于对抗或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者使请求权归于消灭。

请求权是民法之矛,抗辩权是民法之盾,盾的行使必须以矛的行使为前提。

抗辩权必须是法定的,如果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抗辩事由而产生的抗辩权,属于合同的权利范围。

抗辩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权,仅关系到当事人自身的利益而与社会公共秩序无关,所以当事人是否行使抗辩权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如当事人不主动援引,即视为放弃权利,法院不得主动援引。

抗辩权与反诉的区别。

原告提出的诉讼为本诉,被告提出的反请求为反诉,反请求是指被告依法向原告提出的独立的请求。

抗辩权与反诉区别的关键在于,如果仅仅是否认对方的请求,只是证明对方的请求存在或不存在,则属于抗辩;而在反诉中,不仅是否认了对方的请求,同时还提出了独立的请求。

抗辩权的分类:

1.实体法上的抗辩权和程序法上的抗辩权。

前者如《担保法》中的先诉抗辩权、《合同法》中的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还有时效抗辩权等;后者如法院管辖权异议、对诉讼请求提出异议等。

此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前者由当事人自行决定行使与否,法官不得主动干预,后者可以由法官依职权审查。

2.消灭的抗辩权和延缓的抗辩权。

前者是指抗辩具有消灭或否定请求权的效力,比如合同中的合同履行、代物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撤回合同、解除合同等,由于这种抗辩权可以使请求权的行使永远被排除,所以又被称为永久的抗辩权;后者是指仅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使请求权的行使一时发生障碍,但请求权本身并没有消灭,待障碍消除后请求权仍可行使,比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四)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仅凭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而无需他方相应地作出某种行为,即可以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形成权的存续期间称为除斥期间,权利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行使权利,超过期限则形成权消灭,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

形成权一旦行使,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就将发生法律关系变动的效果,所以形成权一旦行使便不能撤销;另外,形成权的行使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否则将使形成权的相对人面临更加不确定的状态。

形成权与抗辩权的区别。

前者的行使不以对方提出请求为前提,而后者是针对对方提出的请求而行使的;前者的作用在于改变法律关系的效力,而后者的作用在于对抗权利的主张。

形成权的分类:

1.财产法上的形成权与身份法上的形成权。

前者包括债权性形成权,如追认权等,以及物权性形成权,如所有权的抛弃等;后者如继承人对继承权的抛弃。

2.产生权利的形成权、变更权利的形成权、消灭权利的形成权。

第一者如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权,第二者如选择之债的选择权,第三者如撤销权、抵销权。

二、权利的变动

(一)取得权利

1.原始取得:

最初取得权利或不依赖于原权利人的意志而取得权利,如生产、孳息、添附、没收、征收等。

2.继受取得:

通过法律行为从原权利人处取得权利,如买卖、赠与、继承等

(二)变更权利

(三)消灭权利

1.主体死亡;2.客体灭失;3.转让;4.抛弃;5.超过期限不行使权利。

三、权利的保护

(一)私力救济

1.自助行为;2.正当防卫;3.紧急避险。

(二)公力救济

1.确认之诉;2.给付之诉;3.形成之诉。

 

第二编民事法律事实

第一章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变动法律关系为目的,使个人意思与国家意志相结合,最终使当事人的预期目的实现的意思表示行为。

行为能力确定意思能力,法律行为确定意思表示,本人如不能作出意思表示,则可以由他人代理进行意思表示,形成代理制度。

·法律行为的特征:

1.合法性。

确定法律行为的效力时,必须强调行为的合法性,即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才导致行为无效,违反任意性规定并不必然导致行为无效。

2.意思表示。

如果法律行为能够产生行为人预期的后果,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安排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当事人必须能够自主地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能够在当事人间产生约束力。

3.预期性。

法律行为是当事人旨在变动法律关系的行为;如果是一个无效行为,虽然当事人也有一定的预期,但是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效果。

·法律行为的分类:

1.几方意思——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共同行为。

2.是否要物——诺成行为、实践行为。

标题:

上海发出通知为大学生就业—鼓励自主创业,灵活就业2004年3月17日3.是否要财——有偿行为、无偿行为。

4.是否要式——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

调研提纲:

5.是否依附——主行为、从行为。

6.是否以原因行为的存在为有效要件——有因行为、无因行为。

 

创业首先要有“风险意识”,要能承受住风险和失败。

还要有责任感,要对公司、员工、投资者负责。

务实精神也必不可少,必须踏实做事;

在大学生对DIY手工艺品价位调查中,发现有46%的女生认为在十元以下的价位是可以接受;48%的认为在10-15元;6%的则认为50-100元能接受。

如图1-2所示

 

加拿大beadworks公司就是根据年轻女性要充分展现自己个性的需求,将世界各地的珠类饰品汇集于“碧芝自制饰品店”内,由消费者自选、自组、自制,这样就能在每个消费者亲手制作、充分发挥她们的艺术想像力的基础上,创作出作品,达到展现个性的效果。

在调查中我们注意到大多数同学都比较注重工艺品的价格,点面氛围及服务。

第二章意思表示

在我们学校大约有4000多名学生,其中女生约占90%以上。

按每十人一件饰品计算,大概需要360多件。

这对于开设饰品市场是很有利的。

女生成为消费人群的主体。

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以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从而向外部表明这种意思的行为;也即把具有足以形成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的阶段:

是□否□目的意思(法律行为的标的)——效果意思(法律行为的意图)——表示行为

7、你喜欢哪一类型的DIY手工艺制品?

我们女生之所以会钟爱饰品,也许是因为它的新颖,可爱,实惠,时尚,简单等。

的确,手工艺品价格适中。

也许还有更多理由和意义。

那么大学生最喜欢哪种手工艺品呢?

此次调查统计如下图(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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