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市安5号.docx
《莆市安5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莆市安5号.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莆市安5号
莆市安〔2009〕5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莆田市开展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指导意见》要求和市政府2008年第54次常务会议精神,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莆田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二月六日
莆田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活动的指导意见
为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福建省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指导意见》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事业单位参照执行,以下简称“三年行动”)。
现制定以下工作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强化“一岗双责”和行政问责,推动“平安企业”创建工作顺利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使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特别是企业在主体合法、组织保障、宣传教育、安全权益、规章制度、安全条件、隐患治理、事故管理、应急管理和行业特殊要求十个方面的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三、工作步骤
第一轮分三步对全市企业安全生产现状进行级别评定,针对不同级别的企业实施分类指导、治理隐患,2011年底前完成第一轮考评验收。
2012年起,组织对企业进行新一轮级别评定和考评验收,推动全市企业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一)第一步:
宣传发动和级别评定(即日起—2009年底)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量化考评,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制定《莆田市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评定标准》(以下简称《级别评定标准》)。
《级别评定标准》采用“千分制”,由共性部分“九个方面”700分和“行业特殊要求”300分组成。
“共性部分”和部分重点行业的“行业特殊要求”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制定。
其他行业的“行业特殊要求”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地结合行业实际制定。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宣传发动,逐级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讲解《级别评定标准》,使级别评定人员熟练掌握,为级别评定工作奠定基础。
企业的安全生产现状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
A级: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十个方面”的要求落实到位,经现场评估分值达到900分以上的。
B级: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十个方面”的要求基本落实到位,经现场评估分值在700分以上899分以下的。
C级: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十个方面”的要求落实不到位,经现场评估分值在699分以下,但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D级:
经现场评估,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级别评定工作原则上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采取“企业自查自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分类,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复核确认”的评定程序进行。
1.自查自评:
企业对照《级别评定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初审分类: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企业自查自评情况进行现场比对、初审,并按不同行业上报县(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界限不清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报县(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的部门)。
3.复核确认: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企业级别情况进行现场复核确认。
拟确认为A、D级的,报县级政府安办确定,同时上报市行业主管部门。
县级政府安办将确定为A、D级的企业,反馈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并上报市政府安办。
中央属企业、省属企业、外资企业自查自评后,直接报县(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县(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比对、初审后上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复核确认。
市行业主管部门将拟确认为A、D级的,报市政府安办确定,同时上报省行业主管部门。
市政府安办将确定为A、D级的企业,反馈市行业主管部门,并上报省政府安办。
4、有关问题
(1)关于一家企业涉及多个行业评价标准处理问题。
由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初审分类后报送县级“三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处理办法:
可以在所有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中,指定一个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到该企业开展联合评定;也可指定一个部门为主负责,其它涉及的行业部门将各自的评定结果报送到指定的部门汇总综合评定。
(2)关于正在申办相关证件的无证企业评定安全等级问题。
正在申办相关证件的无证企业,属新证办理的可暂不予以评级,待其证件取得后再评级。
原来已取证的企业,如果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已超期,可以对该企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停产停业,待办理延续手续后方可再进行生产经营;对于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已超期且又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事业单位,县级政府给予挂牌督办或依法予以关闭或取缔。
(3)关于乡镇(街道)缺少技术力量、评定标准难以把握问题。
一是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定专门科室及专门人员负责;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成立3-5人的工作小组,专门负责“三年行动”。
二是市、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短期办班、以会代训等形式加大对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和企业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并深入乡镇(街道)、企业检查和指导,促进乡镇(街道)工作人员熟悉掌握级别评定的内容、标准和方法,提高业务水平。
三是乡镇(街道)有关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和掌握各《行业级别评定标准》,提高自身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乡镇(街道)有关工作人员要适当进行分工,每个工作人员侧重于某几个行业,有利于提高专业水平。
四是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在开展级别评定过程中要适当分工,乡镇(街道)主要侧重于企业安全等级评定的共同部分(即软件部分)的评定和把关;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侧重于专业部分(即包括硬件在内的场所安全生产条件)的评定和把关,进一步提高各级级别评定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五是市、县(区)两级有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可根据需要聘请中介组织和已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等协助开展工作。
(二)第二步:
分类整改(2010年)
总体要求是:
A级抓巩固,B级抓提升,C级限期整改,D级给予挂牌督办。
1.企业级别评定后,各县(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应负责进行分类指导。
对A级和B级企业,要抓好巩固和提升;对C级企业,要督促其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
对存在问题多、整改难度大的,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诊,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确保整改措施有效落实。
整改落实情况应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2.对D级企业,县级政府应予挂牌督办,责令其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整顿,限期完成整改。
整改结束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无望的企业,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予以取缔。
3.企业安全生产级别实行动态管理。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应结合安全检查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业绩考核,视企业的安全生产现状,决定是否调整其安全级别,须调整的按本《指导意见》规定的程序调整和确认。
4.中央属企业、省属企业、外资企业的分类整改工作由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市政府安委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
(三)第三步:
考核验收(2011年完成)
从2011年年初开始,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级各部门本轮开展这项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本轮工作完成后要实现以下目标:
1.各地各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级别总体上达到:
A级企业占企业总数的30%以上,B级企业占企业总数的50%以上,不存在D级企业。
2.高危行业、重点行业(领域),不存在C、D级企业。
3.各地各行业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确保实现市政府每年度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总量,努力遏制较大事故发生,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时段工作时间作适当调整。
四、激励约束措施
(一)确定为“A”级的企业,在评选“平安企业”、“诚信企业”和“安康杯”竞赛等各类创优评先时,安全生产部分给予免评通过;环保部门优先审批其扩建环评、优先安排环保治污资金。
(二)确定为C级的,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并督促整改。
1.县级政府安办函告相关部门及企业开户银行。
2.相关部门暂缓其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环保治污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的审批;暂停其各级劳模评选资格;取消其“安康杯”、“平安企业”、“诚信企业”等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三)确定为D级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挂牌督办。
1.县级政府安办函告相关部门及企业开户银行;在当地新闻媒体公布。
2.相关部门暂扣其有关行政许可证照;责令其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要求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予以取缔;取消其所有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和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四)对未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政府和部门,取消其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评优评先资格。
五、职责分工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检查、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工作部署,抓好工作落实。
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具体分工如下:
市经贸委:
负责检查、指导、督促5万千瓦以上在建水电企业和电力运行、化工、有色、冶金、通信、信息、机械、民爆(生产和销售)、军工、贸易企业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民爆物品使用单位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检查、指导、督促烟花爆竹企业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市交警支队协助交通部门检查、指导、督促道路交通企业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市教育局:
负责检查、指导、督促各类学校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市建设局:
负责检查、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公共交通公司、自来水公司(厂)、风景名胜区、建材行业等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市消防支队:
负责检查、指导、督促人员密集场所及服装、鞋革、针织、包装、家俬生产、塑料制品、纸箱加工等以消防安全为主的企业(已有行业主管部门除外)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市交通局:
负责检查、指导、督促道路运输企业、水上运输(内河水域)企业、客货运输站(场)、公路建设和养护施工单位、高速公路公司等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市港口管理局:
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港口码头企业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
市水利局:
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5万千瓦以下的在建水电企业、日供水3000吨以上供水企业、河道采砂企业等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负责检查、指导、督促各宗教活动场所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市农业局:
负责检查、指导、督促农机行业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市林业局:
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林业企业和林产品企业及森林公园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歌厅、舞厅、卡拉OK厅、公共娱乐场所、网吧、印刷行业、文化保护单位等场所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市卫生局:
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所辖医疗机构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检查、指导、督促药品生产(经营、储存)行业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市海洋与渔业局:
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渔业企业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市安监局:
负责检查、指导、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批发)企业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市旅游局:
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星级宾馆、旅行社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市粮食局:
负责检查、指导、督促粮食储存、加工企业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市供销社:
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所属烟花爆竹经营等企业的级别评定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市工商局:
负责组织无需前置审批且法律、法规规定无行业主管部门的无照经营企业的查处取缔工作。
莆田海事局:
协助交通部门检查、指导、督促海上运输企业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市气象局:
协助相关部门检查、指导、督促涉及防雷防静电设施企业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检查、指导、督促食品饮料生产行业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协助相关部门检查、指导、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市国资委:
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所属企业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协助行业主管部门检查、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市外经贸局:
协助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检查、指导、督促外资企业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市科技局:
协助行业主管部门检查、指导、督促各类科研院所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
协助有关部门检查、指导、督促非煤矿山企业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其他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促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顺利开展。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检查、指导和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广泛宣传发动,组织教育培训,熟悉评定标准和内容,及时解决问题,按时完成任务。
市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中央属企业、省属企业、外资企业初审分类情况进行现场复核;检查、指导和督促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及辖区内企业抓好主体责任落实工作。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级别初审分类工作进行现场复核,对中央属企业、省属企业、外资企业自评情况进行现场比对、初审、上报;指导企业制定安全隐患整改方案,为企业提供业务和技术服务;检查、指导和督促企业抓好隐患排查整改和安全生产级别提升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对辖区所有企业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分类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检查、指导和督促辖区内企业严格按照《级别评定标准》开展自查自评;对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自评情况进行现场比对、初审,并分类报送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跟踪检查和督促企业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企业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级别评定标准》的内容逐项逐条对照,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对各类安全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切实把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
市政府决定依托市政府安委会,加强对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组织领导,并设立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办公室,挂靠市安监局,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促检查。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指导意见》的细则方案,依托政府安委会,加强组织领导,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部门要确定承办科室,明确专人负责,推进这项活动有序开展。
各级财政要列出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
(二)严格落实责任。
市政府安委会决定将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情况,列入各级各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工作标准,加强督促检查,既要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又不得借机随意设卡、刁难企业。
对因组织领导不力,导致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事故多发的,和借机随意设卡、刁难企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突出工作重点。
市里决定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燃气、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冶金、建筑施工、电力、交通、水利、渔业、人员密集场所、学校等13个高危行业、重点行业(领域)列为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重点。
(四)加强协调配合。
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联合行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原则。
行业主管部门是推动活动开展的主要力量,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认真组织本行业企业开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确保取得实效。
各级各部门每季度要召开一次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不断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政府安办,对确定为C、D级的企业,在行政许可、项目审批、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制约。
(五)注重工作创新。
要把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与安全生产其他工作机制和重点时期重点工作,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安全标准化、“平安企业”创建、隐患排查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将其他工作作为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手段,逐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同时,要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尝试,勇于创新,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六)搞好舆论宣传。
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期间,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协调党委宣传部门,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的宣传舆论导向作用,搞好活动宣传。
各级新闻媒体要安排时间、栏目和版面,刊播活动新闻,宣传典型经验,曝光违法违纪行为,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各级各部门要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组织现场观摩和互相学习交流活动。
对于被确定为D级的企业,要在媒体上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