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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实用版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信守。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二、工程承包范围

乙方承包的工程范围:

三、合同工期

3.1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为总日历天数(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天。

具体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为:

3.2工期顺延

3.2.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之人)签字认可后,工期方可相应顺延:

⑴甲方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按照施工进度提供相应条件,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⑵甲方未能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⑶不可抗力因素对工程施工造成实际影响,确实影响工期;

⑷工程设计变更而导致施工时间合理增加;

⑸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12小时(每停工12小时按停工一天计算)。

3.2.2乙方应在第3.2.1项下的情况发生并实际已造成工期延误后天内,就工期延误的时间及具体原因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乙方未能按前述约定提交书面报告的,视为乙方自愿独立承担该工期延误的全部责任及损失。

3.2.3除按本合同第3.2条项下的约定可顺延工期外,不论任何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均应对该等工期延误独立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质量标准

4.1工程质量应符合甲方确认的施工图设计要求和双方在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技术协议、合同附件以及双方形成的书面文件等)中约定的质量标准要求,同时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以及国家现行的最新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操作规范、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

4.2其他约定: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1甲方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规定的开工条件。

5.1.2甲方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5.1.3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方面作出的强制性规定,对乙方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有权对所有工程进行监控,并对工程质量、进度是否符合合同(含附件)约定有最终决定权;有权就现场管理制定实施细则(规定),并根据该细则(规定)处罚乙方。

5.1.4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乙方原因给甲方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要求。

5.1.5甲方的代表

⑴甲方委派下列人员负责本工程的相关工作:

①为现场代表,负责对工期、工程变更、工程质量、进度、进场设备、安装材料进行协调、监督与管理,协助乙方解决施工中的有关问题及施工队伍交叉作业的现场协调工作;②为甲方的总代表,负责全面监督与协调本工程的建设工作,督促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工程,并将工程出现的异常问题及时向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汇报和请示。

⑵现场代表、总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其超出授权范围签署的任何文件,对甲方均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甲方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⑶本工程中有关工程变更、工程内容增删、工程验收的一切资料经甲方的现场代表以及总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确认后即具备法律效力,但涉及工期延期、工程价款结算的文件资料必须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之人)签字认可后才具备法律效力。

否则,该资料对甲方均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甲方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⑷甲方需变更现场代表、总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时,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1.6工程实行监理的,由甲方委托监理人按下列约定对工程进行监理:

⑴监理人情况概要:

监理人(单位)名称: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的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

监理范围和内容:

监理职权、权限:

⑵监理人按甲方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甲方对乙方实施监督。

监理人向乙方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⑶工程总监的职权与甲方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甲方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⑷除本合同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书面认可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⑸甲方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天以书面形式将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通知乙方。

5.1.7甲方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的内容和时间:

5.1.8施工场地具备施工的条件:

5.1.9甲方对临时用水电等提供和节点铺设:

5.1.10甲方提供的临时水、电等计价(甲方按实际计量向乙方收费):

5.1.11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5.1.12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5.1.13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5.1.14施工图纸提交时间: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5.1.15甲方负责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相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5.1.16甲方因自身原因需要暂停工程施工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暂停工程实施中的任何工作。

通知中列明暂停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

因此造成工程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5.1.17甲方对关键施工技术方法确认时,在收到乙方提交的该方法后的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但甲方作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作为减轻或免除乙方应承担的任何责任的依据。

5.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2.1乙方指定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经理职责和权限:

乙方变更项目经理或变更项目经理的职责、权限的,应将该等变更内容在变更之日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因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兼职其他项目经理的违约约定:

5.2.2乙方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5.2.3采购开始日期。

工程物资采购及开始日期的约定:

5.2.4施工进度计划(以表格或文字表述)

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名称):

提交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名称):

5.2.5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文件提交的内容和时间:

5.2.6乙方编制施工组织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包括月计划),用水、用电计划,上述计划必须报送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实施。

5.2.7乙方负责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并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周转材料及其他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

5.2.8乙方应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

5.2.9乙方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全部相关费用;乙方在办理有关手续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5.2.10本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产生的所有风险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独立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2.11乙方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邻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等,应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及时通知甲方,并承担全部相关费用。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影响施工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5.2.12乙方应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交付甲方前清理现场以达到甲方能正常使用的要求,并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5.2.13乙方负责维修和赔偿在施工过程中损坏、丢失、污染的甲方及第三方的财产。

5.2.14乙方确保邻近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若出现损害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情况,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5.2.15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甲方对乙方所有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不承担任何责任。

5.2.16工程质量必须符合本合同第四条质量标准的约定。

不符约定的,乙方需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工程工期延误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逾期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5.2.17乙方应按《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就其所承建的项目分别在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专用账户,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5.2.18乙方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社会保险金和其他应付费用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5.2.19乙方保证及时支付因本工程施工产生的各项应付费用及款项,并确保其与第三人可能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对甲方不产生任何影响或牵涉。

5.2.20乙方对工程全面负责。

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工程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材料堆放、成品保护、垃圾清运、沟通协调等工作,无偿、及时提供垂直运输等工具。

5.2.21乙方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

5.2.22乙方可根据施工现场需要制定管理制度,并报甲方备案。

甲方认为该制度不利于工程管理的,有权要求乙方进行修改。

5.2.23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5.2.24乙方必须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元的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用以担保乙方完全、正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若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无违约行为,则在工程全部竣工合格、双方完成结算、且乙方向甲方提交符合本合同约定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存档要求的全部工程资料后日内退还该履约保证金;乙方有违约行为的,甲方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后,将剩余的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甲方的损失和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的,乙方应在三日内予以补足相应金额并全部支付给向甲方。

履约保证金均不计利息。

5.2.25乙方负责编制、整理、汇总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甲方移交。

5.2.26其他依据本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义务。

5.2.27若乙方未能履行5.2款中任何一项义务,则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六、材料设备的供应、验收

6.1对由甲方提供的相关材料设备验收的约定:

6.2对由乙方提供的相关材料设备验收的约定:

6.2.1乙方按照合同(含合同附件)约定、有关标准和设计的要求采购本工程所需要的设备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

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后24小时内通知甲方清点。

6.2.2材料到现场后由甲方(和监理公司)会同乙方进行检验,乙方应出示所购材料的产地证明、厂家说明、质量检测报告或质保书。

6.2.3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拆除、重新采购并修复,如果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按甲方的要求拆除、重新采购并修复,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拆除、重新采购并修复。

以上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6.2.4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安全文明施工

7.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如果发生事故,其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甲方因该事故向第三人承担了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并有权从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

7.2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同时按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7.3乙方必须保证文明施工,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并将特殊工种上岗证复印件提交甲方和监理,以备查验。

7.4乙方出现安全文明施工不达标的情形的,除限期整改外,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形要求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若出现安全事故,乙方除按本合同第7.1款承担责任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元人民币/次的违约金。

八、工程变更

8.1工程设计变更

8.1.1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甲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乙方按照经甲方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

8.1.2施工中乙方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而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对于延误的工期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8.1.3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的,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对于延误的工期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8.2.对其他变更(如洽商变更、工程签证等)的约定:

8.3变更工程价款

8.3.1在工程变更确定后天内,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含调增、调减)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交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甲方审核并书面(加盖公章)认可后方可调整工程价款。

变更工程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甲方书面(加盖公章)确认后执行。

8.3.2若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天内未向甲方提交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甲方有权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工程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乙方对此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8.3.3甲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对乙方提交的变更工程价款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是否调整工程价款。

8.3.4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工程价款。

8.3.5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工程价款的依据。

九、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9.1工程价款:

9.1.1工程价款:

9.1.2变更工程价款的约定:

9.1.3工程价款的结算:

,该价款已经包括但不限于:

人工费、施工设备费、劳务费、管理费、材料费、运输费、措施费、安装费、试验费、调试费、质量保修、利润、安全费用、检测费用、保险、税金、不可预见费、临时设施费、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资料费、报批费用、验收费用、培训费用及政策性文件的各项风险等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费用和价款,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甲方计取任何费用。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之外,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和价款。

9.2工程价款的支付:

9.2.1预付款:

9.2.2进度款:

9.2.3竣工验收款:

,甲方除余留工程结算总价款的%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外,其余的款项一次付清。

9.2.4质量保证金:

余留工程结算总价款的%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满年且无质量问题后日内,甲方将质量保证金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不计利息。

质量保证金被抵扣后,乙方应在三日内向甲方补足质量保证金。

十、竣工验收与结算

10.1工程验收标准:

按照本合同以及双方在补充协议(或合同附件)中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双方未约定质量标准或约定不明的,则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进行验收。

验收的程序和方式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的相关法律规范执行。

10.2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到场参加;验收合格,并经甲方的有相应权限的人员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甲方限定的合理期限内整改后重新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如果乙方未按甲方的要求整改并通过验收合格的,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整改,相应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工期不予顺延。

10.3不论工程是否通过验收,监理人和甲方随时可以进行检验。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监理人和甲方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同时甲方有权根据质量问题的程度,要求乙方向甲方承担元人民币/次的违约金;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乙方除限期整改、赔偿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人民币/次。

10.4乙方应自行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在各阶段对工程验收合格的结论并不能免除日后发现工程确有质量问题时乙方应当承担的质量责任。

10.5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实行监理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和符合国家现行最新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含电子版的竣工图)共套。

10.6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甲方将提请本工程所在地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乙方提交的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未取得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的,甲方不予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0.7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和由本工程所在地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后天内,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天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应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0.8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乙方未能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甲方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应当交付。

10.9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在天内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或予以确认,需要乙方修改的,乙方应在日内修改完毕并满足结算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存档要求。

若在此期限内,经过乙方书面催告后,甲方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10.10乙方如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有权根据甲方已有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后的资料作为结算资料和依据,乙方不得对此提出任何异议。

10.11对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的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

10.12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工程在经过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后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0.13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日内,将符合国家现行最新的相关规范和标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凡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其竣工(档案)资料同时还必须符合《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与《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之规定并取得本工程所在地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工程档案正式验收认可文件〕提交给甲方。

十一、工程质量保修

11.1乙方在缺陷责任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对本工程质量免费保修责任。

即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乙方承担全部保修费用。

11.2工程质量保修的具体内容:

11.3缺陷责任期

11.3.1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本合同的约定。

11.3.2缺陷责任期从本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使用之次日起开始计算。

11.3.3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具体工程的实际情况,约定本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对其他工程的缺陷责任期的约定:

11.4质量保证金:

本合同所称质量保证金是指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乙方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11.5质量保修责任

  11.5.1缺陷责任期内,由乙方原因造成的缺陷,乙方应在接到维修通知之日起日内派人免费维修。

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维修,甲方可委托第三方维修,由此所产生的维修费用(含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直接从乙方的质量保证金内扣除该费用。

乙方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并不能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工程损失的赔偿责任。

11.5.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1.5.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

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11.5.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1.5.5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若甲方因此向第三人承担了任何责任,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并有权从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

11.5.6因乙方保修不及时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1.5.7在缺陷责任期内,负责本项目工程的物业服务单位具有与甲方一样根据本合同处理工程质量整改等相关事宜的权力,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否则,乙方应按本合同第12.6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违约责任

12.1本合同签订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必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元。

12.2甲方逾期付款的,应就逾期应付款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乙方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12.3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则乙方必须同时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乙方必须对不合格的工程无偿修复整改,若乙方拒绝修复整改或修复整改后仍未能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通过竣工验收,则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整改,相应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还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若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超过违约金,则乙方还应对超过违约金的那部分损失进行赔偿。

由此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还必须按本合同第12.4款的约定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12.4若工期(包括分段工期和总工期)延误且无本合同约定的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形,则乙方必须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工期每延误一天,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元;工期延误天以上(含天)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解除或终止合同之前的逾期违约金。

若因工期延误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超过违约金,则乙方还应对超过违约金的那部分损失进行赔偿。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必须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退场,否则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强制其退出其施工现场。

(2)逾期违约金按实际延误工期的天数累计计算,可由甲方直接从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

12.5若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擅自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合同并拒付任何款项,同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若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超过违约金,则乙方还应对超过违约金的那部分损失进行赔偿。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必须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退场。

12.6在缺陷责任期内,若乙方未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到场整修,则每延误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同时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整修,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由甲方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若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扣此等费用,则乙方应在三日内向甲方补足该费用)。

12.7若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缴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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