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站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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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站检查表.docx

液化气站检查表

1安全管理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结果

依据

实际情况

备注

燃气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经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经所在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建立用户档案,设置用户联系、咨询和抢修抢险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抢修抢险电话应当有专人24小时值班。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燃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企业生产安全全面负责。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措施,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排除。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燃气企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三)开挖沟渠、挖坑取土;(四)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擅自进行焊接、烘烤、爆破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作业;

(六)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绳索或者晾晒衣物;

(七)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燃气钢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瓶装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用改装、报废、非法制造的燃气钢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燃气钢瓶充装燃气;

(二)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标准超量向燃气钢瓶充装燃气;

(三)不得用贮罐、槽车直接向燃气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燃气钢瓶相互灌装燃气;

(四)存放燃气钢瓶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1.有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一、1

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包括教育培训、防火、动火、用火、检修、充装记录)等制度。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一、2

3.有完善的经营、销售(包括采购、出入库登记、验收、发放、出售等)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一、3

4.建立安全检查(包括巡回检查、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制度。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一、4

5.有各岗位(包括装卸、搬运、劳动保护用品的佩戴和防火花工具使用、充装等)安全操作规程。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一、6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6.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基本内容包括:

(1)应急救援的组织和职责

(2)事故类型、原因

(3)事故防范措施

(4)事故应急处理原则及程序

(5)报警与报告

(6)工程抢险、医疗救护和演练等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一、7

1.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的,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二、1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

2充装站应配备掌握液化石油气专业技术和压力容器知识,并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含助理工程师)的专职安全技术负责人。

GB17267-1998

5.1

3.充装站生产岗位工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并持有上岗证书。

GB17267-1998

5.2

4.充装站应配备经过培训的压力容器、钢瓶、罐车检查人员和附件修理人员。

GB17267-1998

5.5

2站址及总平面布置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

结果

依据

实际情况

备注

1

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线不得穿越居住区、村镇和公共建筑群等人员集聚的地区

GB50028-2006

8.2.7

2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宜采用埋地敷设,其埋设深度应在土壤冰冻线以下,且应符合本规范第6.3.4条的有关规定。

GB50028-2006

8.2.8

3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布局应附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且远离城市居住区、村镇、学校、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地区。

GB50028-2006

8.3.5

4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站址宜选择在所在地区全年最小频率方向的上方侧,且应是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气的地段。

GB50028-2006

8.3.6

5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总平面必须分区布置,即分为生产区(包括贮罐区和灌装区)和辅助区。

灌瓶间的气瓶装卸平台前应有较宽敞的汽车回车场地。

GB50028-2006

8.3.10

6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生产区和生活区与辅助区之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GB50028-2006

8.3.11

7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生产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

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4m。

当贮罐总容积小于500m3时,可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通道和面积不应小于12m×12m的回车场。

GB50028-2006

8.3.12

8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生产区和辅助区至少应各设置1个对外出入口。

当液化石油气储罐总容积超过1000m3时,生产区应设置2个对外出入口,其间距不应小于50m。

对外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4m。

GB50028-2006

8.3.14

9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生产区内严禁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构筑物(地下贮罐和寒冷地区的地下室消火栓和储罐区的排水管、沟除外)。

生产区内的地下管(缆)沟必须填满砂子。

GB50028-2006

8.3.15

10

新瓶库和真空泵房应设置在辅助区。

新瓶和检修后的气瓶首次灌瓶前应将其抽至80.0kPa真空度以上。

GB50028-2006

表8.3.36

11

使用液化石油气或残液做燃料做锅炉房,其附属储罐设计总容积不大于10m3时,可设置在独立的储罐室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罐室与锅炉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且面向锅炉房一侧的外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2储罐室与站内其它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不应小于15m。

3储罐室内储罐的布置可按本规范第8.4.10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GB50028-2006

表8.3.37

12

储配站的储灌与基地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GB50028-2006

表8.3.7

见3

13

储配站的储罐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设计规范和要求。

GB50028-2006

表8.3.9

见4

3液化气储罐与周边环境距离表(尽量详细填写)明确储罐类型:

全压力式、全冷冻式、半冷冻式

序号

周边单位名称

规范距离(m)

实际距离(m)

依据标准

检查结果

方位

工厂、道路、居民、村庄、耕地等

1

GB50028-2006

表8.3.7、8.3.8

2

西

GB50028-2006

表8.3.7、8.3.8

3

GB50028-2006

表8.3.7、8.3.8

4

GB50028-2006

表8.3.7、8.3.8

4液化气储罐与站内建、构筑物距离表

序号

方位

周边设施

规范距离(m)

实际距离(m)

依据标准

检查

结果

1

GB50028-2006

表8.3.9

2

西

GB50028-2006

表8.3.9

3

GB50028-2006

表8.3.9

4

GB50028-2006

表8.3.9

4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建、构筑物距离表

序号

方位

周边设施

规范距离(m)

实际距离(m)

依据标准

检查

结果

1

GB50028-2006

表8.2.9

2

GB50028-2006

表8.2.9

3

GB50028-2006

表8.2.9

4

GB50028-2006

表8.2.9

5工艺设备及设施现场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

结果

依据

实际情况

备注

1

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不应少于2台。

GB50028-2006

8.3.19

2

数个储罐的总容积超过3000m3时,应分组布置。

组与组之间相邻储罐的净距不应小于20m。

GB50028-2006

8.3.19

3

储罐组四周应设置高度为lm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GB50028-2006

8.3.19

4

地上储罐应设置钢梯平台,其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卧式储罐组宜设置联合钢梯平台。

当组内储罐超过4台时,宜设置2个斜梯;

2球形储罐组宜设置联合钢梯平台。

GB50028-2006

8.3.20

5

地下储罐宜设置在钢筋混凝土槽内,槽内应填充干砂。

储罐罐顶与槽盖内壁净距不宜小于0.4m,各储罐之间宜设置隔墙,储罐与隔墙和槽壁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0.9m。

GB50028-2006

8.3.21

6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间距可减少至6m。

液态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泵与储罐之间的距离不限。

GB50028-2006

8.3.22

7

液态液化石油气泵的安装高度应保证不使其发生气蚀,并采取防止振动的措施。

GB50028-2006

8.3.23

8

采用自动化、半自动化灌装和机械化运瓶的灌瓶作业线上应设置灌瓶质量复检装置,且应设置检漏装置或采取检漏措施。

GB50028-2006

8.3.28

9

储配站和灌装站应设置残液倒空和回收装置。

GB50028-2006

8.3.29

10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和设计压力大于0.4MPa的气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应采用钢号10、20的无缝钢管;设计压力不大于0.4MPa的气态液化石油气、气态液化石油气与其他气体的混合气管道可采用钢号Q235B的焊接钢管。

GB50028-2006

8.8.1

11

液化石油气站内管道宜采用焊接连接。

管道与储罐、容器、设备及阀门可采用法兰或螺纹连接。

GB50028-2006

8.8.2

12

液化石油气储罐、容器、设备和管道上严禁采用灰口铸铁阀门及附件。

在寒冷地区应采用钢质阀门及附件。

GB50028-2006

8.8.4

13

站内室外液化石油气管道宜采用单排低支架敷设,其管底与地面的净距宜为0.3m。

跨越道路采用支架敷设时,其管底与地面的净距不应小于4.5m。

GB50028-2006

8.8.6

14

液化石油气储罐必须设置安全阀和检修用的放散管。

GB50028-2006

8.8.11

15

液化石油气储罐安全阀的设置必须选用弹簧封闭全启式。

GB50028-2006

8.8.12

16

安全阀与储罐之间应装设阀门,且阀口应全开。

GB50028-2006

8.8.12

17

液化石油气储罐仪表必须设置就地指示的液位计、压力表。

GB50028-2006

8.8.15

18

液化石油气储罐宜设置温度计。

GB50028-2006

8.8.15

19

液化石油气泵、压缩机、气化、混气和调压、计量装置的进、出口应设置压力表。

GB50028-2006

8.8.17

20

爆炸危险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瓶组气化站和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可采用手提式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报警器的报警浓度值应取其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20%。

GB50028-2006

8.8.18

21

汽车槽车装卸台柱的装卸接头应采用与汽车槽车配套的快装接头,其接头与装卸管之间应设置阀门。

装卸管上宜设置拉断阀。

GB50028-2006

8.3.34

22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间距可减少至6m。

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泵与储罐之间的距离不限。

GB50028-2006

8.3.22

23

液态液化石油气泵进、出口管应设置操作阀和放气阀。

GB50028-2006

8.3.24

24

泵进口管应设置过滤器。

GB50028-2006

8.3.24

25

泵出口管应设置止回阀,并宜设置液相安全回流阀。

GB50028-2006

8.3.24

26

灌瓶间内气瓶存放量宜取1~2d的计算月平均日供应量。

当总存瓶量(实瓶)超过3000瓶时,宜另外设置瓶库。

灌瓶间和瓶库内的气瓶应按实瓶区、空瓶区分组布置。

GB50028-2006

8.3.27

27

储配站和灌装站应设置残液倒空和回收装置。

GB50028-2006

8.3.29

28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内压缩机设置台数不宜少于2台。

GB50028-2006

8.3.30

29

液化石油气压缩机进、出口管道阀门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进、出口管道应设置阀门;2进口应设置过滤器;

3出口应设置止回阀和安全阀;

4进、出口管之间应设置旁通管及旁通阀。

GB50028-2006

8.3.31

30

液化石油气压缩机室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压缩机机组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5m。

2机组操作侧与内墙的净距不宜小于2.0m;其余各侧与内墙的净距不宜小于1.2m;

3气相阀门组宜设置在与储罐、设备及管道连接方便和便于操作的地点。

GB50028-2006

8.3.32

31

汽车槽车装卸台柱的装卸接头应采用与汽车槽车配套的快装接头,其接头与装卸管之间应设置阀门。

装卸管上宜设置拉断阀。

GB50028-2006

8.3.34

32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库与汽车槽车装卸台柱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m。

当邻向装卸台柱一侧的汽车槽车库山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间距不限

GB50028-2006

8.3.33

33

设置非直火式气化器的气化间可与储罐室毗连,但其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GB50028-2006

8.3.38

34

泵、压缩机的转动部件应设防护罩

化工企业安全卫士设计规定

35

灌瓶间和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中甲类储存物品仓库的规定执行。

GB50028-2006

8.3.25

36

灌瓶间和瓶库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3.26的规定

GB50028-2006

8.3.26

表8.3.26灌瓶间和瓶库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总存瓶量(t)

项目

≤10

>10~≤30

 

>30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25

30

40

办公室、生活建筑

20

25

30

铁路槽车装卸线(中心线)

20

25

30

汽车槽车库、汽车槽车装卸柱(装卸口)、汽车衡及其计量室、门卫

15

18

20

压缩机室、仪表间、值班室

12

15

18

空压机室、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

15

18

20

机修间、汽车库

25

30

40

新瓶库、真空泵房、备件库等非明火建筑

12

15

18

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罐)取水口

25

30

站内道路(路边)

主要

10

次要

5

围墙

10

15

6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爆与通讯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

结果

依据

实际情况

备注

1

具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

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GB50028-2006

8.9.1

2

门、窗应向外开。

GB50028-2006

8.9.1

3

地面面层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

GB50028-2006

8.9.1

4

具有爆炸危险的封闭式建筑应采取良好的通风措施。

GB50028-2006

8.9.2

5

非采暖地区的灌瓶间及附属瓶库、汽车槽车库、瓶装供应站的瓶库等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

GB50028-2006

8.9.3

6

具有爆炸危险的建筑,其承重结构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钢框架和钢排架应采用防火保护层。

GB50028-2006

8.9.4

7

液化石油气储罐应牢固地设置在基础上。

卧式储罐的支座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支座。

球形储罐的钢支柱应采用不燃烧隔热材料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

GB50028-2006

8.9.5

8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至少应设置l台直通外线的电话。

GB50028-2006

8.12.1

7消防及电气检查表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依据

实际情况

备注

一、电气设施

1

液化石油气站的用电负荷等级可为三级。

GB50028-2006

8.11.1

2

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组别正确。

GB50058-92

2.5.2

3

爆炸危险场所应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穿镀锌钢管配线。

GB50058-92

3.4.5

4

敷设电气线路的沟道、线缆穿过不同区域间墙、楼板处的孔、洞,用不燃材料做防火封堵。

GB50058-92

2.5.8之二

5

液化石油气站具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中“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有关规定。

GB50028-2006

8.11.3

6

液化石油气站、瓶装供应站等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J28的规定。

GB50028-2006

8.11.4

五、消防设施

7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5.1.1

8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生产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

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4m。

当储罐总容积小于500m3时,可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通道和面积不应小于12m×12m的回车场

GB50028-2006

8.3.13

9

储罐总容积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储罐区和设置在储罐室内的小型储罐应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

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的用水量应按储罐的保护面积与冷却水供水强度的乘积计算确定。

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其消防用水量应按水枪用水量确定。

GB50028-2006

8.10.2

10

液化石油气站的消防给水系统应包括:

消防水池(罐或其他水源)、消防水泵房、给水管网、地上式消火栓和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等。

GB50028-2006

8.10.3

11

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向环状管网供水的干管不应少于两根。

当其中一根发生故障时,其余干管仍能供给消防总用水量。

GB50028-2006

8.10.3

12

液化石油气站内干粉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GB50028-2006

8.10.9

13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

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5.1.3

14

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

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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