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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械企业管代管理办法

上海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明确管理者代表的质量管理职责,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考核、日常监督检查,以及企业诚信体系的评估管理。

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及其管理者代表在企业生产质量体系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管理者代表是指经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最高管理者授权,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管辖)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对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及其管理者代表实施本办法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分局)负责对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及其管理者代表实施本办法的监督管理,并负责辖区内管理者代表的信息登记工作。

  第四条(管理者代表的职责)

  管理者代表应当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活动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质量标准,组织和规范企业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

  

(二)组织建立和实施本企业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质量体系的合理、全面与有效;

  (三)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规程,按计划组织管理评审,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编制审核报告并向企业管理层报告评审结果;

  (四)组织推进质量管理培训工作,提高企业员工的质量管理能力,强化企业管理层的诚信守法意识;

  (五)组织上市产品质量的信息收集工作,及时向管理层报告有关产品投诉情况、不良事件监测情况、产品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接受监督检查等外部审核中发现的质量体系缺陷等;

  (六)负责在企业接受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体系考核或跟踪检查以及日常监督检查时,与检查组保持沟通,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并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

  (七)组织对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及采取相关措施,按规定时限向检查实施机构和企业生产所在地的区(县)分局报告;在产品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应主动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八)负责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相关信息通过网络平台报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按要求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报告;

  (九)其他相关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业的职责)

  企业应当建立实施本办法的相关管理制度,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者代表的职责和权限,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最高管理者的职责)

  最高管理者应当确保管理者代表在履行质量管理职责时不受到企业内部不当因素的干扰,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质量管理职责,并督促各部门配合管理者代表按照本规定开展相关工作,确保管理者代表职能的独立、有效实施。

  第七条(管理者代表的记录和报告义务)

  管理者代表履行其职责时,应当对质量管理活动进行记录。

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管理者代表在发现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按规定有效运行,或者发生产品质量问题,以及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隐患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最高管理者报告。

  在前款情形下,管理者代表得不到企业最高管理者支持或者在履行其职责时遇到企业内部阻碍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报告情况,也可紧急约见监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

必要时,监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条(管理者代表的任职要求)

  管理者代表应当是本企业员工,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素质;

  

(二)熟悉并能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经过医疗器械相关法规、标准等方面的培训,并取得内审员的培训合格证明;

  (三)熟悉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工作,具备指导或监督企业各部门按规定实施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专业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组织、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未被记录在本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企业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安全“黑名单”中,且3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的不良行为记录;

  (六)企业副总经理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质量管理或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经验,或者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具有10年以上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质量管理或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经验。

  最高管理者任命的管理者代表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

任命时,应与其签订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授权书。

(附件1)

  第九条(学习培训)

  管理者代表在岗期间,应当积极参加各类有利于提高企业质量管理能力的学习和培训活动,及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条(登记报备)

  企业按照本规定确定管理者代表人选,经最高管理者任命后15个工作日内,应将登记信息上报监管系统网络平台,并将管理者代表信息登记表(附件2)下载打印后,提交生产地址所在区(县)分局报备。

区(县)分局应建立管理者代表的信息档案。

  新开办企业应在取得许可证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管理者代表的网络平台信息登记和报备工作。

  企业变更管理者代表,应书面说明变更的原因,并于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报备手续。

  第十一条(管理者代表未任命期间的职责履行)

  管理者代表未任命期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最高管理者应当行使管理者代表的职责,并在3个月内任命新的管理者代表。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

  区(县)分局在日常监管中,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按照本办法履行相关职责的检查。

对于不称职的管理者代表,应建议企业变更人员。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任命管理者代表的,或者任命的管理者代表不符合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约见企业负责人,进行诫免谈话。

诫免谈话后仍未纠正的,市局应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

  管理者代表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市局出具《行政建议书》,并予以通报批评;符合列入本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企业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情形的,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一)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并导致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

  

(二)在医疗器械质量体系实施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管理者代表登记信息不真实的;

  (四)产品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知情不报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医疗器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

  管理者代表存在前款情形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当年度的质量信用管理分级应依照规定,定级为最低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其加强监管和采取相关措施。

  第十四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5月31日。

 

附件1.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授权书

 (企业最高管理者,以下简称授权人)现代表企业委任为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以下简称管理者代表),任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授权人根据《上海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暂行办法》授权管理者代表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活动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质量标准,组织和规范企业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

二、组织建立和实施本企业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质量体系的合理、全面与有效;

三、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规程,按计划组织管理评审,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编制审核报告并向企业管理层报告评审结果;

四、组织推进质量管理培训工作,提高企业员工的质量管理能力,强化企业管理层的诚信守法意识;

五、组织上市产品质量的信息收集工作,及时向管理层报告有关产品投诉情况、不良事件监测情况、产品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接受监督检查等外部审核中发现的质量体系缺陷等;

六、负责在企业接受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体系考核或跟踪检查以及日常监督检查时,与检查组保持沟通,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并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

七、组织对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及采取相关措施,按规定时限向检查实施机构和企业生产所在地的区(县)分局报告;在产品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应主动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八、负责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相关信息通过网络平台报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按要求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报告;

九、其他业务权限:

本授权书自授权人、管理者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授权书一式份,授权人执有份备查,管理者代表执有份备查。

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名:

   年月日

管理者代表(签名):

年月日

附件2.

上海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登记表

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许可证编号

邮政编码

管理者代表个人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从业年限

技术职称/执业资格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电子邮件地址

教育背景

(中等教育至今)

工作经历

与质量管理有关的相关培

训情况

有无违纪、违

法等不良记录

与企业确定管代关系时间(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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