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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内瑞拉劳动法

第1部分 总则1

第1.1章 基本条款1

第1.2章 工作的义务和工作的权利3

第1.3章 工作的自由3

第1.4章 享有工作权力的人4

第1.5章 关于劳动司法标准的运用4

第1.6章 诉讼时效5

第2部分 劳动关系5

第2.1章 基本条款5

第2.2章 劳动合同5

第2.3章 发明和改进6

第2.4章 雇主变更6

第2.5章 劳动关系的中止7

第2.6章 劳动关系的解除7

第2.7章 关于工作的稳定性9

第3部分 报酬10

第3.1章 工资10

第3.1.1节 基本条款10

第3.1.2节 工资类别11

第3.1.3节 工资的支付12

第3.1.4节 对工资的保护12

第3.2章 最低工资标准13

第3.3章 关于参与收益分配13

第4部分 工作条件14

第4.1章 基本条款14

第4.2章 劳动时间14

第4.3章 加班劳动时间16

第4.4章 工作日16

第4.5章 休假17

第4.6章 劳动安全和卫生17

第5部分 专门规定18

第5.1章 未成年人及学徒18

第5.2章 家务劳动者20

第5.3章 看管人20

第5.4章 在家里工作的劳动者21

第5.5章 职业运动员21

第5.6章 农业劳动者22

第5.7章 运输工作22

第5.7.1节 地面运输工作22

第5.7.2节 海上、河流及湖航行工作23

第5.7.3节 航空运输工作24

第5.7.4节 送信人员的工作25

第5.8章 演员、音乐家、民间艺术家以及知识分子和文化人士的工作25

第5.9章 残障人员的工作25

第6部分 对家庭及女性劳动者的保护25

第7部分 劳动集体权26

第7.1章 基本条款26

第7.2章 工会组织26

第7.2.1节 总则26

第7.2.2节 工会种类27

第7.2.3节 工会组织的运行及登记27

第7.2.4节 工会基金29

第7.2.5节 工会自由的保护29

第7.2.6节 工会特权29

第7.2.7节 工会的解散和清算30

第7.2.8节 工会联盟和工会联合会30

第7.3章 集体谈判和集体纠纷31

第7.3.1节 集体谈判31

第7.3.2节 请求文件31

第7.3.3节 调解31

第7.3.4节 仲裁32

第7.3.5节 罢工32

第7.4章 集体劳动协议33

第7.5章 劳动标准会议及集体劳动协议义务的延伸34

第7.5.1节 劳动标准会议34

第7.5.2节 集体劳动协议义务的延伸35

第8部分 工伤及职业疾病36

第9部分 劳动行政管理37

第9.1章 劳动行政管理机构37

第9.2章 就业服务38

第10部分 在公司经营管中的劳动者代表39

第11部分 处罚40

最后条款41

过渡条款42

第1部分 总则

第1.1章 基本条款

第1条 基于社会劳动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适用于本法规定。

第2条 国家保障并支持劳动,保护劳动者的尊严,并为更好地实现社会进步和社会公正和平等制定相应法律。

第3条 任何情况下不得拒绝履行有利于劳动者的标准及法令。

附款 以上情形不排除以书面形式达成和解协议的可能性,该协议应包括促成和解协议的环境因素及应涉及法律权利。

该协议在负责劳动事务官员前签署后取得法律效力。

第4条 法庭及劳动司法程序、社会保障、合作性社团组织的管理、设立和管理以工人为服务对象创建的机构、劳动者参与公共部门及公司的管理,及其涉及其它要求,由专门的法律管辖。

本法规定的程序性内容在《劳动程序法》颁布时修改。

第5条 立法程序、法庭及劳动司法部门是为公正、迅速和无偿地解决劳动者和雇主个人之间或集体之间的争议而设立。

涉及集体争议及要求忠实履行其所订立协议内容的情形适用本法第7部分规定。

第6条 社会保障资源及,原则上所有社会公众性质的基金,以及依照法律及行政法规具有强制性质的基金,除完成其主要目标外,应优先投资于劳动者能以合理价格取得的住房建设项目。

在项目实施中,应征求高级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7条 本法不适用于武装组织人员,但有关组织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应制定相关条例规定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劳动后应得的报酬,此报酬不应低于本法规定相同性质工作应得的报酬。

武装组织是指军队、警察及其它与国防、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有关的组织。

第8条 国家、州、市公务员执行国家、州和市公务员法规定的标准,包括其收入、晋升、调动、停职、退休及司法管辖;同时应取得上述法规中未规定,依照本法规定应取得的福利。

公务员有权通过集体谈判和平解决争议,有权依本法第7部分的规定进行罢工,只要符合其工作的性质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需要。

公共机构中服务的工人受本法规定的保护。

第9条 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时,依据相关专业执业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同时也受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中对其有利条款的保护。

以上专业人员提供专业服务的收费视为已包括了工资和基于劳动关系应得其它福利,协议中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10条 本法的规定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适用于本国领土,管辖委内瑞拉公民和在本国工作及订立劳动合同的外国人,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不能通过个别合同规避和降低执行标准,除非法律文件内容本身已表明立法者的非强制性意图。

集体劳动协议应采用对通用标准修改后有利于劳动者的规定。

第11条 宪法中对于工作规定的权力,由负责劳动事务的法官根据《宪法规定的权力保障法》执行。

第12条 根据《国家公共权力法》中有关劳动的规定,州和市无权制定有关劳动的法律和命令。

但上述机构在劳动法规中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制定的有利于其下属部门劳者的规定除外。

第13条 国家最高行政机构具有广泛的权力,可以为劳动法律制定条例,以专门命令和决议形式生效,适用于国家特定的地区或行为。

附款 在社会公众利益或紧急情况要求下,国家最高行政机构可以通过共和国总统令的形式设立有关劳动者福利的强制性条款及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国民经济的条款。

第14条 向劳动行政管理人员或司法人员提出的,或在其面前签署的有关法律文件、申请及诉讼活动均免除印花税及其它费用。

公务人员免费向劳动者及雇主提供服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5条 在委内瑞拉设立的和将设立的公有或私有公司、机构、开发或提供劳务组织,不论何种形式,存在雇主和劳动者之间提供服务的关系时,应服从本法规定,本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16条 公司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生产或服务等经济活动的单位。

机构是指以盈利或非盈利为目的,通过固定的工作人员和设施,在同一地点,从事同一类工作,提供某一类技术的组织。

开发组织是指无法人身份和固定机构,为寻找某种需求,以某一经济活动为中心的组织。

提供劳务是指在任何条件下提供服务的活动。

第17条 政府主管的部有权要求提供其认为必要的数据以评价本法的实施条件和方式,在必要时,通过必要的方式修正可能存在的不合理状况。

公务员在执行此项任务时不能泄露其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了解到的任何关于加工、工序、生产及经济状况的商业秘密。

第18条 为更好实施本法,管理机构应采取必要措施要求管理劳动事务的公务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完成其责任。

第19条 原则上全部发给工人的命令、指令等应使用西班牙文。

第20条 工业关系部门负责人、人事部门负责人、船长、机长、工头等相应职务应由委内瑞拉公民担任。

第21条 当依本法或其它法律、法规听取雇主方面的意见时,应有一名中、小企业有资格的代表。

国家最高行政机构在听取国家经济委员会的意见后,应在考虑货币的实际价值及总体经济状况的基础上,修改对公司最低资本额的要求,以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22条 国家最高行政机构依据本法第13条和138条规定制定的行政命令应在其公布后5日内提交议会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议会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在收到上述行政命令后1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第1款 如果不批准,议会应建议国家最高行政机构对行政命令做出修改。

第2款 如果在上述期限内,议会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未能作出决定,视为批准。

第1.2章 工作的义务和工作的权利

第23条 每个有能力人的根据其能力及获得的机会,都有工作的义务,以保证生存和造福社会。

第24条 每个人都有工作的权利,国家力求使每个有能力的人能找到工作以使其有尊严地生存。

第25条 政府力求创造有利的条件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就业水平。

根据其资本的水平,能够提供大量稳定和良好就业机会的公司、开发机构或组织将得到公共部门的特别保护,并将在制定国家财政、经济和行政政策时加以考虑。

第26条 禁止任何基于年龄、性别、种族、婚姻状况、宗教信仰、政治信仰和社会状况的雇用歧视。

违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保护婚姻、家庭、儿童、老人及残疾人的规定不视为歧视。

第1款 在招工时不应提出违反本条规定的条件。

第2款 不得歧视有前科人员的工作的权力。

国家力求为释放犯人重新融入社会提供条件。

第27条 在雇主雇佣10名或10名以上劳动者时,包括白领雇员及工人在内,至少90%的劳动者为委内瑞拉人。

外籍员工,包括工人及白领雇员,其工资额不能超过全体劳动者工资额的20%。

第28条 主管劳动事务的部在研究具体情形所处的环境及用工情况后,在以下情形及符合以下要求时,可批准上条规定的临时性例外:

a)当委内瑞拉人无法满足用工技术要求时,可以批准雇主一段例外时间为配备委内瑞拉人作准备;

b)当人手短缺,并经主管劳动事务的部的相关部门核实委内瑞拉人不能满足需求;

c)当涉及与政府直接签订合同或受其控制的移民时,由主管的部批准比例及期限;

d)当涉及难民时;

e)当涉及中、小企业时。

第29条 公有或私有公司、开发机构和组织,有责任在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户主,直到此项比例达到劳动者人数的75%。

第30条 在录用外国人时,应优先录用有在委内瑞拉出生的子女者,或与委内瑞拉人结婚、或在委内瑞拉有固定居所、或居住时间较长者。

第1.3章 工作的自由

第31条 任何人有决定从事非法律禁止的活动的自由。

第31条 任何人不得防碍他人工作或强迫他人违背意志工作。

附款 只有在侵犯第三人或社会利益时,负责部门才有权根据本法规定以决定的方式阻止该工作。

第33条 根据前条所确立的原则,主管的部可以通过决定阻止以下行为:

a)违反本法第505条规定,当劳动者在符合本法第7部分的规定参与劳资冲突时替换该劳动者;

b)违反本法第584条规定,当劳动者面临就业风险时,替换该劳动者;

c)当未完成本法第453条规定的程序,替换受国家保护的劳动者;

d)当劳动者由于非因公疾病不能工作时,在本法规定的休息期间内替换该劳动者;

e)如下条所述的大规模辞退劳动者。

第34条 以下视为大规模辞退劳动者:

在连续3个月内或在更长的时间内但性质更为严重时,雇佣100名以上劳动者的公司解雇10%或以上的劳动者,或雇佣50名以上劳动者的公司解雇20%以上劳动者,或雇佣50名劳动者的公司解雇10名以上劳动者。

当发生大规模辞退劳动者时,主管劳动事务的部因社会利益,可以通过特别决定停止该辞退行为。

雇主将面临本法第7部分第3章所规定的程序。

如果减员是由经济环境,或技术进步或调整引起,在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时,送交仲裁。

雇主应将仲裁请求通知代表所涉及劳动者参加的工会组织,如果不存在相关工会组织,应通知劳动者本人。

在争议公司的劳动者正在行使其组织和订立集体协议的权力时,雇主提出的仲裁申请暂不处理。

第35条 任何人不得限制在工作中心进行商业经营的自由,除非主管的部认为此种经营危害了集体或劳动者的利益;对上述商业经营活动不得收取非法定的税费。

第36条 任何人不得防碍劳动者自由使用通往工作中心的道路或公路,以及运输商品,并不应对此通过收取法律未作规定的任何税费。

如果相关道路或公路是私人财产,道路的所有者可以制定使用规定,在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主管部门如认为其规定有损公众利益,将不批准其规定。

第37条 不得在工作中心开设酒品零售商店、赌场及妓院。

如果工作中心在城镇以外,上述禁止适用于工作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

第38条 工作中心是指在大量劳动者活动的集散地,并位于大多数劳动者的居住地以外,包括为劳动者建立的住宿营地。

第1.4章 享有工作权力的人

第39条 劳动者是指按他人要求或下属于其他人,从事某类别劳动的自然人。

劳动应得到报酬。

第40条 独立劳动者是指依靠自己的工作独立居住生活,而非依附于1名或多名雇主。

独立劳动者可依本法第7部分第二章规定加入工会,并订立如本法第7部分第3章规定的集体劳动协议的协议。

在适用并可能的情形下,应积极参加社会保障系统,采用其它保护劳动者的标准。

第41条 白领雇员是指主要以智力而非体力进行工作的劳动者。

该劳动者成为白领雇员所具备的智力应是在提供服务之前所具备,在此种情况包括随后其为有效提供服务所进行的学习,但不包括为合格完成体力劳动所进行的专门培训。

第42条 管理层雇员是指参与公司决策及公司的发展,部分或全部具有代表雇主面对其他劳动者或第三方的职能。

第43条 工人是指主要以体力和工具进行工作的劳动者。

为其他工人准备工作或监督其他工人工作的劳动者如工头、监工等相似岗位也视为工人。

根据协议或习惯,工作上需要助手和帮工的,其雇主也视为工人。

第44条 技术工人是指受过专门培训或具有完成工作所需知识的工人。

第45条 受信任雇员指其工作性质使其知道雇主的生产或商业秘密,或参与经营管理,或监督其他的劳动者。

第46条 监督是指有责任改正其他劳动者的工作,保证生产安全的劳动者。

第47条 管理层雇员、受信任雇员及监督的资格取决与其工作的性质,而非双方通过合同或雇主单方的命名决定。

第48条 对工人和白领雇员的分类并未确立他们之间的区别,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有不明确的情形时,将采取有利于劳动者的规定。

第49条 雇主是指在其自己名下有公司的法人或自然人,为自己或别人管理任何性质或重要程度的公司、机构、开发及提供劳务组织,并雇佣一定数量的劳动者。

如果开发活动是通过使用中间人开展业务的,该开发活动的受益人视为雇主。

第50条 根据本法规定,所有以雇主名义或代表其行使管理职能的人视为雇主代表。

第51条 工业关系部门负责人、人事部门负责人、船长、机长、清算人和财产托管人及其他行使管理职能的人视为雇主代表,即使未经明确授权,并有责任根据其工作性质完成其代表职能。

第52条 行政或司法机构对雇主代表的传讯,即使其未被明确授权接受传讯或出庭,根据相关法律,视为直接针对雇主,只要负责的公务人员在公司总部门前张贴通知,并将一份相同文件副本递交给雇主、或交给秘书、或交给收发室。

负责的公务人员在法律文件中记明已完成本条所示规定,并列明收到张贴文件副本人员的身份。

出庭的时限由张贴通知并交送副本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53条 当雇主本人或依本法上条规定其代表接到传票以解决法律争议时,雇主可在本法第51条所列人员中指定代表代表其解决法律争议。

以上代表应在完成其本职工作的过程中,了解到与法律争议有关的事实。

第54条 中间人是指以本人名义,为了其他人的利益,使用一个或多个劳动者提供的服务的人。

中间人应履行本法及合同中有关维护劳动者的利益的规定;当受益人明确授权中间人,或接受已完成的工作时,受益人将与中间人负连带责任。

与中间人签定合同的劳动者与直接与受益雇主签定合同的劳动者享有同样的福利和工作条件。

第55条 承包商是指以自己的资源通过合同提供服务的法人或自然人。

承包商不视为中间人,不承担其工作受益人对劳动者的义务。

当承包商的活动与其工作或服务的受益人的活动存在内在或关联的关系时,不适用本条。

承包商是从事矿产、油气业的公司时,其提供的工作及服务视为与受益人的活动存在内在或关联的关系。

第56条 为确定服务受益人和业主的连带责任,在此规定内在的是指与业主从事的业务具有相同的本质,关联的是指在工作的同时存在密切关系。

业主和服务受益人的责任延伸至分承包商雇佣的劳动者,即使承包商未被授权使用进行分包;分包商雇佣的劳动者享有与在工作和服务中直接雇佣的劳动者相同的福利。

第57条 当承包商经常为一个公司提供工作和服务,并构成其主要经济来源时,其活动视为与受益公司活动存在内在的和关联的关系。

第58条 工会组织由本法第7部分规定。

第1.5章 关于劳动司法标准的运用

第59条 当解决劳动争议时适用的实体或程序法律存在冲突时,如果多项有效的标准或某一标准的解释不明确时,采纳最有利于劳动者的标准。

采纳的标准应整体使用。

第60条 除宪法和强制性法律规定外,在解决某一劳动争议时应适用以下次序:

a)集体劳动协议或仲裁决定;

b)劳动合同;

c)劳动法律的立法原则,例如在宪法、国际劳工组织的协定及建议、国家法律中明示或暗示的内容;

d)与法律规定及上款所示原则相符的惯例;

e)劳动法律所采用的普遍原则;

f)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g)公平的原则。

第1.6章 诉讼时效

第61条 所有劳动关系争议的诉讼时效为自完成服务时起1年。

第62条 对工伤和职业疾病进行补偿的诉讼时效为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疾病确诊之日起2年。

第63条 在终止劳动关系的诉讼中,劳动者对其在提供劳动最后一年应得到的福利提出的要求,其1年诉讼时效依本法第180条的规定从可以要求该福利的期间开始计算。

第64条 劳动关系的诉讼时效在下述情形下中断:

a)提出司法请求,即使提交给非主管法官,只要被请求方在诉讼时效终止前或在其结束后2个月内接到通知或传讯;

b)当请求是对国家或其他公共性质的实体时,向主管行政机构提出请求;

c)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请求。

为使该请求有效,应在诉讼时效终止前或在其结束后2个月内通知被请求方;

d)民法典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2部分 劳动关系

第2.1章 基本条款

第65条 提供服务者和接受服务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基于社会道德和为了社会利益,向某些组织以非盈利目的提供服务的情形除外。

第66条 在劳动关系中提供的服务应得到报酬。

第2.2章 劳动合同

第67条 通过劳动合同,一人服从另一人按指令提供服务并获得报酬。

第68条 劳动合同应遵守法律、惯例、当地习惯方式及平等原则中明确提出及推演出来的内容。

第69条 如果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关于应提供的服务及应获得的报酬的条款,则应服从以下标准:

a)劳动者应提供与其能力、水平、状态和条件相符的服务,并且此服务应与雇主从事的活动所要达到的目的属于同一范围。

b)报酬应与劳动者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规模相符,并且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不能低于支付给在该地区且雇主自有的公司中相同性质工作的报酬。

当根据劳动者的判断,给其指定的工作并非其应完成的工作时,劳动者仍应完成该工作,只要该工作没有明显的不当并且不会给劳动者本人或公司活动、雇主的机构或开发组织带来危害。

在完成同时,劳动者应对雇主或其代表指出其中的不一致,否则,完成指定的工作视为其承认对工作条件的修改。

第70条 劳动合同应优先采用书面形式,但这并不影响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只要可以证明其存在。

第71条 书面劳动合同应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劳动者持有,合同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a)合同双方的姓名、国籍、年龄、婚姻状况和居住地;

b)应提供的服务,应尽可能的详细描述;

c)合同的期限或根据情况指明是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d)当为某件特定的工作订立合同时,需要指明应完成的工作;

e)当以时间单位或任务来订立合同时,应指明该工作需要的通常工作日;

f)工资数额或工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和支付地;

g)提供服务地;

h)其它任何双方达成一致的合法条款。

第72条 劳动合同应按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和完成特定工作的方式订立。

第73条 当合同双方无法以明确的方式按特定的工作或固定的时间来表述工作的数量时,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74条 按固定期限订立的劳动合同在合同规定期限到期时终止,但关于合同延续的条款并不失效。

当2次或2次以上延期合同时,该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除非存在特殊的理由证明该延续合理并且不存在延续劳动关系的主观意图。

当合同到期并且不间断地提了供服务,双方在合同到期的下一个月内订立一个新的合同时也适用本条上述规定,除非双方明确表示解除劳动关系。

第75条 按完成特定工作订立的合同应最大限度地描述劳动者应完成工作的详细情况。

合同持续期为完成该工作的全部时间,当完成该工作时合同终止。

当已经完成雇主整体工作计划中应由劳动者完成的部分时,视为该工作已经完成。

如果在按完成特定工作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的下一个月双方订立一个完成另一个完成特定工作的合同,则视为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起,为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在建筑行业,如果合同的连续的,这些按完成特定工作订立的合同的性质并不改变。

第76条 在按固定期限订立的合同中,工人提供服务的期限不应超过1年,白领雇员和技术工人不应超过3年。

如果延续合同,适用本法第74条规定。

第77条 只能在以下情况按固定期限订立劳动合同:

a)服务的性质要求;

b)为临时及合法地顶替另一个劳动者;

c)本法第74条规定的情形。

第78条 委内瑞拉籍劳动者订立在国外提供服务的劳动合同时,应订立书面合同,由合同签订地的主管官员证明,并由一名应提供服务地的使领馆官员认证。

雇主应按劳动事务监督员的要求支付或在一家委内瑞拉银行存入一笔款项,其数量应与该劳动者回国及回到其居住地所需费用相等。

另外,上述合同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a)劳动者为办理入关及其它相关手续发生的交通、食宿及其它全部费用应由雇主承担;

b)合同适用委内瑞拉法律规定。

第79条 未能完全履行劳动合同者只负民事责任,在任何情况下不能强迫其本人。

第2.3章 发明和改进

第80条 由劳动者完成的发明和改进按以下分类:

a)提供服务性质的发明和改进;

b)公司性质的发明和改进;

c)自由和偶然的发明和改进。

第81条 当雇主与劳动者订立以调研和获得不同的方法、系统和程序为目的的合同时取得的发明是提供服务性质的发明和改进。

第82条 当公司的设施、程序和方法对发明的取得起决定性作用时,该发明和改进是公司性质的发明和改进。

第83条 自由和偶然的发明和改进是指发明者以主要以自身的能力和智力,而非按合同要求取得的发明和改进。

第84条 提供服务性质的和公司性质的发明和改进的所有者是雇主,但发明者为完成此发明和改进提供的服务所获得的报酬与其成果不成比例时,他有权参与分成。

参与分成的数额应由各方公平地确定并经管辖区内的劳动事务监督员批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则由法官确定。

第85条 自由和偶然发明的所有者是发明者。

如果由劳动者完成的此发明和改进与雇主的开发活动有关,雇主在接到劳动者通过劳动事务监督员或负责劳动事务的法官发出的通知之日起90天内有优先购买权。

第86条 当该劳动者的能力、知识、智力和贡献是完成此发明和改进所必需的因素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提及发明者的名字。

第87条 是发明和改进、有知识和艺术性质的作品的独立作者的劳动者按应相关法律有对其发明和改进、作品和著作进行署名及从使用者处获得公平报酬的权力。

第2.4章 雇主变更

第88条 由于任何原因,公司的财产、名称及运行由一个法人或自然人转至另一个法人或自然人,并继续进行公司业务时,为雇主变更。

第89条 当新的雇主使用相同的人员和设备继续进行公司经营活动时,无论公司名称是否改变,视为雇主变更。

第90条 雇主变更不影响现存的劳动关系。

原雇主和新雇主对本法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在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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