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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劳务队伍管理办法

外部劳务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和规范项目队劳务用工的管理,加快施工进度,减少工程成本,确保项目队的履约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铁四局集团外部劳务队伍管理办法》(中铁四企[2004]316号文件)、《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计量管理办法》(中铁四程〔2005〕482号)、中铁四局杭州东站扩建项目工程指挥部外协队伍管理办法》、中铁四二企[2004]4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工程项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部劳务队伍是指项目队在充分配置内部人力资源、劳动力仍有缺口的情况下,为完成承建工程项目所使用的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外部劳务法人企业(以下称外部劳务队伍)。

第三条项目队成立外部劳务队伍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王威

副组长:

王浩杰

组员:

贾松林江福坤袁朋

李扬王培刚

负责外部劳务队伍的管理工作,项目队负责本单位外部劳务队伍的管理,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外部劳务队伍的管理工作,对外部劳务队伍进行资质审查,并办理相关审批准入手续,建立外部劳务队伍档案,择优选定外部劳务队伍,依法签订合同。

第四条各部门职责

1、项目队工程部应定期向外部劳务队伍进行施工技术培训和施工技术交底,督促检查外部劳务队伍按照工艺流程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2、项目队安质部应组织外部劳务队伍进行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等培训,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外部劳务队伍落实安全质量措施,严格实施质量报验和签认制度。

3、项目队物机部应坚持按定额消耗量控制外部劳务队伍使用工程材料和机械台班,及时办理材料调拨和机械租赁手续,建立材料供应台帐及机械租赁台帐,定期提供外部劳务队伍使用经验收合格的材料及机械清单。

4、项目队工经部、财务部严格把关结算签认手续,根据合同办理各种扣款,监督外部劳务队伍依法缴纳税款和按月足额发放劳务人员工资。

项目队相关部门负责对以上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二节外部劳务队伍的引进

第一条对外部劳务队伍实行准入制度,本项目使用的劳务队伍须持有集团公司内和二公司内的《外部劳务队伍准入证》。

第二条劳务队伍申办《外部劳务队伍准入证》的程序:

由外部劳务队伍按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如实填写《外部劳务队伍准入证申请书》;各项目队对其资质、诚信度、设备、人员素质、业绩、施工能力进行调查、考核与评定,对符合要求、具备施工能力的劳务队伍向分公司推荐办理《外部劳务队伍准入证》。

见附件一。

第三条劳务队伍进场后,项目队应备有劳务队伍的以下资料并及时上报公司一份:

1、《外部劳务队伍准入证》复印件。

2、《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税务登记证》、法人证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其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即四证一照一书),签订合同人员需要所在单位的确认函。

3、施工机械和人员的有效证明文件,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认可机构颁发的有效证件。

4、进场劳务作业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5、施工能力、人员机械配备、资金实力、主要业绩和信誉的证明文件。

6、以上资料必须加盖劳务队伍所在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第四条年审检查制度

1、项目队对外部劳务队伍管理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准入证、营业执照、安全证书、资质证书是否有效;技术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常用机械装备是否齐全良好;劳务分包合同履行情况;安全质量、施工信誉、费用支付及有无纠纷等情况。

见附件二及附件三。

2、项目队根据对劳务队伍的审查和考核情况,按优秀、合格、不合格,分类编入《合格外部劳务队伍名录》、《不合格外部劳务队伍名录》,上报公司,对不合格的劳务队伍必须清除出场,并上报公司备案。

见附件四及附件五。

第三节外部劳务队伍的选择

第一条外部劳务队伍的选择

1、优先选择公司公布的《合格外部劳务队伍名录》上的劳务队伍、禁止选择《不合格外部劳务队伍名录》上的劳务队伍。

2、对不在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名录中的外部劳务队伍向项目队所在公司办理《外部劳务队伍准入证》,项目队向公司提出使用申请,经所在公司批准后方可与外部劳务队伍签订外部劳务合同。

3、凡需进行劳务分包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实行公开竞标选择劳务队伍,做到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项目队应做好合同评审或招标记录,合同评审格式见附件六。

4、对不具备公开竞标条件选择外部劳务队伍的,必须坚持集体研究决定,不允许个人指定。

对外部劳务队伍的选择过程,包括同意、反对意见都要记录在案。

第二条严禁使用集团公司和公司发布不合格的外部劳务队伍。

严禁项目队将工程项目转包、违规分包。

第三条严禁使用从事铁路建设不满三年,未经客运专线施工技术培训的劳务工。

第四节合同管理

第一条劳务分包合同签订的有关事项

1、合同签订的前提条件:

劳务队伍的履约保证金是否进帐、对预测可能产生的纠纷处理以及优先支付劳务人员工资的承诺书是否到位等。

2、各分部根据工程需要已确定拟分包的劳务工作内容和工作量。

3、各分部根据集团公司责任成本单价、公司下发的劳务分包指导价等,并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经过项目队外部劳务队伍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分包单价。

4、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拟定后,报公司审核批准,方可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

5、劳务分包合同应由外部劳务队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逐页签署,最后加盖印章,写明签订时间,不得漏项。

6、项目队必须建立本单位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台帐,并进行全过程动态管理。

7、劳务分包合同的事项和条款发生变化时,应经双方协商后及时变更,订立补充合同。

8、劳务合同里要有对劳务人员进行铁路客运专线施工技术培训的条款,在签订劳务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环境保护协议书》(附件九)、《廉政责任协议书》(附件十)和《治安包保责任书》(附件十一)、《安全生产协议书》(附件十二)。

9、劳务分包合同必须在劳务队伍进场施工前签订,严禁事后补签。

第二条项目队与外部劳务队伍签订合同必须使用由集团统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版本(附件七),用工单位可根据具体工程类型选择合同条款内容,原则条款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改变。

项目队租用外部劳务队伍施工机械的,应予外部劳务队伍签订机械租赁合同(附件八),并将租赁的机械纳入项目队统一管理。

第三条劳务合同主要包括:

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分包工作期限、质量标准、劳务分包人义务、安全施工与检查、安全防护、保险、劳务报酬、奖惩、违约责任、争议、合同解除、终止及其它事项。

第四条劳务合同中必须明确不预付劳务费用,并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和质量保证金制度,应交税费应有相应条款制约。

第五条劳务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全面履行各自的责任义务,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劳务队伍发生施工工期、安全、质量等违反合同条款,应依法依约给予处罚,直至解除劳务合同。

第六条项目队应督促外部劳务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务合同》按一式六份签署,合同双方及项目队物机部、工程部、工经部、财务部门各执一份,同时上报一份到公司备案;《环境保护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廉政责任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各执一份;《治安包保责任书》一式三份,双方及上级治安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安全生产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中止按照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中铁四局集团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项目队要建立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所有劳务合同、责任书均须编号存档,专人管理,劳务人员培训、劳务人员工资支付均要同时记录,归档保管。

公司应对合同签订、合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财务部门应以劳务合同为依据,控制劳务作业结算总量及资金结算。

第五节培训教育及现场管理

第一条项目队对劳务人员要进行施工技术、安全质量培训和法制教育,先培训、后上岗。

要定期组织劳务人员参加铁路客运专线施工技术培训、学习,使外部劳务施工队伍掌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等方面的基本常识,不断提高其施工技术水平。

劳务人员不能担任施工爆破、安全防护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

第二条项目队对进场的外部劳务队伍,要列入本项目队编制序列,统一管理,关心劳务用工的生活,使其尽快适应项目队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条项目队对外部劳务队伍的管理职责必须落实到人,责任到人。

特殊过程、关键工序、重要质量控制点要实行旁站制度,明确专人监督、指导和帮助。

多支队伍交叉施工时要加强现场协调,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有管理者签认的记录,该记录要存档。

第四条项目队工经部,负责对进场的外部劳务施工队伍的人员进行登记,填报外部劳务队伍人员花名册(附件九)。

检查外部劳务施工队伍进场人员、机具设备能否满足工程需要,并及时进行补充和调整。

特别是对其技术工人的资格审查,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认可机构颁发的有效证件,严禁特殊工种无证作业。

对违背约定,不能在期限内满足机械设备、人员进场承诺的,应相应扣罚履约保证金,直至终止合同清退出场。

第五条项目队应会同外部劳务队伍的负责人,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劳动环境和条件,并按国家规定和要求采取保护措施,确保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六条项目队物机部、安质部负责检查机械技术运行状况,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

掌握外部劳务施工队伍的机械设备运转状况,机械设备必须满足劳务工程施工需要,杜绝利用技术指标不合格和报废机械设备进行影响质量的施工,按规定及时办理机械设备的租赁手续。

第七条项目队要组织外部劳务施工队伍负责人参加项目队生产会议,按月下达施工生产计划,参加劳动竞赛。

第八条项目队应选聘责任心强,懂技术会管理,作风正派,廉洁奉公的员工负责外部劳务队伍的作业现场监控。

监督指导工序施工全过程中的安全措施、施工技术规范的实施,工程质量标准的控制,施工劳力、机械的使用,及时掌握劳务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并做好劳务工序施工过程记录。

第九条加强外部劳务队伍的技术管理工作,确保线路或结构物的中心、水平、边桩的精准。

及时规范地进行技术交底,认真履行技术交底复核制度,杜绝因技术交底错误而造成损失和合同纠纷。

保证劳务施工队伍按工艺流程和技术规范施工,确保劳务工程的质量、进度和安全。

施工现场要严格实施质量报检和签认制度,要及时组织对竣工的劳务工程进行全面质量验评,确保达到验交标准,要认真制定竣工工程保护措施,确保交验一次成功。

第十条物机部应完善外部劳务施工队伍的物资供应制度,健全物资供应台帐,及时办理材料调拨和周转料租赁手续。

严禁职工代办和先供料后办理手续。

根据施工生产计划,及时制定外部劳务施工队伍的供料计划,坚持按计划供应、按工号定额发料和按合同控制供料等管理制度。

指导监督外部劳务队伍按规定做好材料的标识和储存工作,专料专用,严禁物资外流。

第六节结算管理

第一条劳务工程结算是履行合同义务、责任的具体体现,外部劳务队伍的结算由项目队负责,但必须须接受公司的监督和审查。

第二条项目队必须做到“四统一”(统一合同格式、统一合同单价、统一结算付款审核、统一付款),“四不结算”(没有合同不结算、超出合同及补充合同不结算、超出合同单价不结算、不符合劳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不结算),“五不付款”(领导签批的白条不付款、结算签认手续不完备不付款、结算依据不明确不付款、不使用统一规定的格式不付款、不符合财务规定的签字不付款)。

第三条劳务用工结算实行业务部门会签制度。

1、工程部负责向劳务管理部门提供审核后工程数量计算单。

2、工经部按照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工程项目单价进行审核或结算。

3、安质部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评价。

4、物机部负责提供各项扣款资料,由项目队长签认后形成结算资料。

5、财务部依据结算资料进行款项支付。

6、工经部每月向公司上报数量结算统计台账。

第四条项目队的工程量计算单及劳务用工结算单,必须由各业务部门人员亲自传送,严禁由劳务施工队伍人员传送。

第五条劳务用工结算分过程结算和最终清算。

每月25日由工经部牵头组织过程结算,过程结算要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质量保证金等款项。

外部劳务队伍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经安全质量部门评定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后,应进行最终清算,最终清算应明确质量保证金支付的条件和时间。

第六条劳务费用结算与拨款实行同步控制,严格验工,按期拨付。

劳务费用结算应与劳务方法定代表人或与持有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的被授权人结算,严防经济纠纷、挪用、携款潜逃等经济问题发生。

应支付的劳务费用不得无故拖欠、克扣。

第七条项目队应建立分项工程劳务分包结算及付款台帐,加强过程动态管理,杜绝超验超拨现象发生。

第八条劳务人员工资由各项目队财务部门实行集中、统一支付。

1、代发劳务单位人员工资必须得到劳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的确认。

2、在代发劳务工资之前,项目队财务部门必须填制劳务人员工资代发清单。

3、劳务人员工资代发清单必须由劳务人员本人签字后才可发放,如发现代签,项目队将停止拨付工程款。

代发的劳务人员工资直接在劳务企业劳务款项中扣除。

第七节附则

第一条在外部劳务队伍管理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纪法规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条实行超拨款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责令收回超拨款外,对责任单位处以超拨款15%以内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超拨款10%以内的罚款。

1、工程数量超合同(含补充协议)结算的,由总工程师(或工程部长)负责;

2、工程结算款或工程价款超合同(含补充协议)结算的,由项目队长和总会计师(或财务主管)负责;

发生以上情况,还相应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对因超拨工程款,不能收回的,按照从严处理和责任人负责的原则,由集团公司、子公司另行处罚。

第三条项目队财务部定期对劳务人员工资发放进行抽查,如发现劳务人员工资没有发放到个人,项目队将对财务部进行通报和罚款。

第四条为防止在外部劳务队伍管理中发生不廉洁行为和违纪违规问题,明确劳务分包“九不准”:

不准领导人员个人指定或个人决定劳务分包队伍;

不准领导人员的子女、亲属在本企业范围内分包工程,或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等相关经济活动;

不准任何单位不按外部劳务队伍选用和决定的程序确定外部劳务队伍。

不准接受外部劳务队伍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消费和现金、有价证券、礼品,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

不准未签订合同即让外部劳务队伍进场或施工;

不准在现场管理中包而不管、过程失控;

不准未经验工计价而拨款和超拨款;

不准在业主的质保金未足额偿付前支付外部劳务队伍的质保金;

不准内外勾结、营私舞弊。

第五条本管理办法由项目队工经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附件二:

机械租赁合同;

附件三:

环境保护协议书;

附件四:

廉政协议书;

附件五:

治安包保协议书;

附件六:

安全生产协议书;

 

附表一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编号--------------------------

 

项目---------------------------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务分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劳务分包工作内容

1.1工程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工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分包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包工作期限

2.1开始工作日期:

___年___月___日;

结束工作日期:

___年___月___日;

总日历天数为:

___天。

2.2工期如需顺延,必须经甲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3、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

按总(分)包合同(指甲方与业主已签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发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本工作必须达到业主质量评定标准。

4、合同价款

4.1本工程的劳务合同总价为:

____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

4.2本工程的劳务合同价款(包括各项单价,详见附表一),均为一次包死,不予调整。

4.3本合同价已包括了甲方应给乙方的所有款项,除此之外,甲方再无其他付款义务。

5、工程量确认

5.1由乙方按月将完成的工程量报甲方,由甲方按规定程序核定确认。

对乙方未经甲方认可,超出合同范围和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

5.2乙方在开工后的每月__日至__日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向甲方提交当月验工计量所需资料一式份(包括但不限于验工计价结算单、作业指导书、技术交底、收方记录等相关资料)。

乙方不按约向甲方提交验工计价相关资料,甲方当月不予计量。

5.3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乙方所报的验工计价结算资料审核完毕,并返还一份给乙方,乙方如对该次审核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审核结果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意见,甲方据此进行书面、现场核实,经甲方核定后的计量结果为最终结果。

若乙方在本款约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当月最终计量结果和价款支付依据。

5.4本合同内容,乙方应在工作任务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末次验工结算单(在验工计价单上注明“末次结算”字样)及相关资料,同时提交本合同内容工作的原始记录,甲方在14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若乙方对审核结果无异议,则进行封帐,以审核结果为末次验工计价;若有异议,则按5.3条款的程序办理。

若乙方未按约定的期限上报末次结算单及相关资料,则甲方视乙方上月的计价为本合同内容的末次计价进行封帐。

封帐后未进入末次验工结算单的其他内容一律视为不存在。

5.5由于乙方作业失误,措施不当,控制不严等原因,未按技术交底和图纸进行工作,造成的超设计数量,甲方将不予计量,由此产生的费用及质量问题和事故均由乙方自负。

6、甲方的权利、义务

6.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

6.2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包括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作业指导书、基线等)。

6.3提供施工现场附近的电源、水源接点。

电力、管线接至施工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和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6.4负责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试验化验、技术测量、隐蔽工程检查、物资采购、现场计量、作业进度等进行全面管理、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6.5审核乙方提交的验工计价资料,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劳务结算手续,向乙方支付劳务费。

6.6制定确保工程质量、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的措施。

6.7当乙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合同约定工作内容,甲方有权单方决定调减乙方的工作量,或直接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追究乙方的相关责任。

6.8负责与发包方(业主)、监理、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进行联系。

6.9施工过程中,末次验工计价付款前,乙方未及时清算为履行本合同而与他人发生的租费、购货款等一切付款义务的,甲方有权暂不支付剩余款项,且不承担相关责任。

6.10发现乙方未按时支付其下属员工和农民工工资时,有权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6.11与乙方签订并遵守《廉政协议书》。

7、乙方的权利、义务

7.1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作业指导书和相关技术资料、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作业,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劳动成果。

7.2组织合格的、身体健康及具有相应资格证书,能满足施工需要的工作人员投入工作。

7.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验收标准、有关技术交底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交底,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环保、消防、卫生的管理规定;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返修、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7.4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作业内容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赔偿甲方因更换劳务队伍造成的经济损失。

7.5做好施工场地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道路、地上附着物和地下文物、管道、电路、线路等保护和防护工作。

7.6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劳动、租赁、买卖等一切合同,与甲方无关。

乙方在施工工地发生的合同债务、侵权责任,一律由乙方履行和承担责任。

7.7乙方应履行按时足额发放其下属员工和农民工工资的义务,未履行该义务时,接受甲方所采取的相应解决措施。

7.8按甲方要求提交各类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资料,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

7.9负责已完工程部分成品及半成品的保护工作。

7.10严格服从甲方指令。

8、双方驻工地代表

8.1甲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为:

___,职务:

____,职称:

____,负责审批乙方报送的验工结算资料等文件,签发相关指令。

8.2乙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为:

___,职务:

____,职称:

____,负责本合同工作内容组织实施,处理施工中的相关事宜。

8.3双方约定:

乙方报送甲方并经甲方审核程序及工地代表亲笔签字的验工结算单,作为施工期间和最终结算、付款的唯一依据,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资料,都不得作为结算、付款依据。

甲方其他人员的任何签字、签认都不具有该事项最终确认的效力。

乙方如持有此类文件,甲方不予认可。

9、支付

9.1本合同工作内容无预付款。

9.2甲方对乙方的所有支付,包括扣减或冲帐方式。

9.3甲方应付款总和,不得超过合同总额。

如工程量增减,双方应另外签订补充合同。

9.4双方约定在每月应支付乙方款额中,甲方扣留__%作为质量保证金。

9.5所有款项支付,甲方应与乙方委托的代理人或乙方驻工地代表签字确认付款对象、方式和金额后7天内,向乙方支付。

9.6发包人(业主)未将工程款按约支付给甲方,根据风险分担原则,双方约定,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期限作相应顺延,并不承担顺延期间的利息和违约责任。

10、安全施工、劳动保护、事故处理

10.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业主及国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因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伴随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2乙方在实施易燃、易爆、危险品环境中工作或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应在施工前7天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报甲方备案。

10.3乙方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由乙方负责。

10.4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甲方,由甲方酌情安排处理方案和处理办法。

10.5与乙方签订并遵守《安全生产协议书》、《环境保护协议书》及《治安包保协议书》。

11、材料供应

11.1构成工程实体的主要材料由甲方按合同工程量根据施工进度分批按计划供应给乙方,详见本合同附表二《材料供应清单》

11.2双方约定:

在特定情况下,甲方可委托乙方无报酬采购部分材料,但需有甲方书面授权,乙方根据甲方列明的材料名称、品牌、规格、数量、质量、综合单价和其他要求等进行采购。

材料进场需经甲方检验合格后,由乙方凭供应单位签发的材质合格单和原始进货发票向甲方报销。

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并不得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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